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电子设备和操作电子设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03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81138
优先权日:2007-12-05
申请(专利)号:201510618274.1
申请日:2008-12-05
复审请求人:索尼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文静
合议组组长:李婷婷
参审员:田琳琳
国际分类号:H04L29/12,H04L12/2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8274.1,名称为“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电子设备和操作电子设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株式会社。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810190812.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05日,分案递交日为2015年09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969569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23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第二接口,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
其中,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
4. 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经由电子设备的第一接口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经由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接口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并且
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
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发送以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寻址的、对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二网络地址的请求,以用于经由所述第二接口与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
经由所述第一接口发送对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请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权利要求中1、4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两个设备之间的接口协商,因此并不需要获得并存储其中包括了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和与其相链接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设备被配置为存储一列表。(2)本申请具有在一个网络中并行地存在两个通信标准以及在单个网络中使用两个不同的通信标准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第二接口,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
其中,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4. 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经由电子设备的第一接口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经由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接口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并且
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
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给出了无线设备能够维护网络中多个其他设备的与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以及可根据传输的数据量大小从第一接口支持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支持的第二通信标准以进行数据传输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无线设备与目标电子设备之间根据第二通信标准的通信过程必然采用了二者对应的第二网络地址来实现连接。那么,设置无线设备将每个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预先关联至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从而有利于无线设备在获知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时便可对应地获知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二网络地址进而连接至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二接口,并快速地与目标电子设备建立第二通信标准的通信,使得数据传输能够顺利进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的网络中同样并行地存在两个通信标准,如低带宽的蓝牙和高带宽的Wi-Fi;以及在单个网络中使用两个不同的通信标准,如使用低带宽的蓝牙作为控制通道,使用高带宽的Wi-Fi作为数据传输通道。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修改为“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所述第二接口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同时删除权利要求8,从而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在设备发现附近的兼容蓝牙的设备时,该设备并不知道除了蓝牙接口以外还有哪种接口可用于该兼容蓝牙的设备,更无从谈起经由除了蓝牙设备以外的第二接口从每个兼容蓝牙的设备中请求与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网络地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第二接口,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
其中,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所述第二接口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
4. 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经由电子设备的第一接口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
经由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接口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并且
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
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所述第二接口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
使用所述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所述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所述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发送以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寻址的、对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二网络地址的请求,以用于经由所述第二接口与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果无线设备不能够从网络中某单个其他设备获得上述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则必然会分别向每个其他设备请求相应的网络地址,以保证获取地址的全面性及准确性;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络中的电子设备都知晓对方具有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的情况下,设置电子设备通过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来向网络中的每个其他设备请求对应于第一通信标准的第一网络地址和对应于第二通信标准的第二网络地址,并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通过第一接口还是通过第二接口进行地址请求,是本领域中分散获取地址的常用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采用特征“链接至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的第一网络地址”皆在解决以下问题“为了使电子设备1能够使用第二接口和第二通信标准,也就是以太网连接,也为了根据CEC应用传输的目的,电子设备1必须将相应的CEC逻辑地址链接至以太网连接中的相应IP地址”。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为了根据蓝牙应用传输的目的,而必须将用于蓝牙的地址链接至用于Wi-Fi通信的地址。在本申请中,其主要技术目的是通过第二接口和第二通信标准能够执行用于CEC应用的数据传输。正是为了实现上述技术目的,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第二接口从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的第一网络地址。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从而得到包含该特征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69569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23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口协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5):无线设备(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包括两个无线接口,低速接口(相当于第一接口)和高速接口(相当于第二接口)。为了与相似的设备通信,第一设备使用低速接口打开与第二设备的连接。两个设备例如基于要发送多少数据来协商如何继续通信。如果设备确定要使用高速接口,则设备使用高速接口打开第二连接,并开始在第二连接上进行通信。当通信完成时,设备关闭打开的一个或多个连接。膝上型计算机用户先前已激活该膝上型计算机的蓝牙组件,由此PDA将该膝上型计算机识别为可用的设备。PDA和膝上型计算机(相当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打开蓝牙连接以协商后续通信。PDA与PDA用户确认该膝上型计算机是所选文件的目标接收方。在接收到继续的确认之后,PDA和膝上型计算机通过发送到对方设备的查询来确定对方设备的可用接口。在此情况中,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发现各自都支持Wi-Fi通信。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为相对于蓝牙连接(相当于第一通信标准),Wi-Fi连接(相当于第二通信标准)的带宽有提高(相当于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无线设备周期性地轮询本地区域,以查找可用的设备并维护所找到的设备的列表更新,当用户请求通信操作,如请求文件传输时,无线设备确定目标设备,如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呈示可用设备的列表,并开始与该设备通信。无线设备使用蓝牙接口周期性地发送信标信号,以发现处于附近且可用的蓝牙兼容的设备,并维护可用设备的列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第二接口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2)该权利要求还包括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与多个设备进行接口协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线设备周期性地轮询本地区域,以查找可用的设备并维护所找到的设备的列表更新,当用户请求通信操作,如请求文件传输时,无线设备确定目标设备,如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呈示可用设备的列表,并开始与该设备通信。无线设备使用蓝牙接口周期性地发送信标信号,以发现处于附近且可用的蓝牙兼容的设备,并维护可用设备的列表”,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无线设备能够通过第一通信标准找到附近可用的多个其他设备,并存储网络中多个其他设备的与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及通过某个第一网络地址和与该第一网络地址对应的其他设备进行通信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线设备与其他设备通信时,可根据传输的数据量大小从第一接口支持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支持的第二通信标准;结合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无线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根据第二通信标准的通信过程必然采用了二者对应的第二网络地址来实现连接。那么,为了提高无线设备从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通信标准并进行通信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存储网络中多个其他设备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的同时,也存储网络中多个其他设备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并将每个其他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从而有利于无线设备在从第一接口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的第二通信标准时,及时找到当前与无线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标准进行通信的某一其他设备的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并快速从第一网络地址链接到第二网络地址,使得数据传输能够顺利进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想到并实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地,如果网络中有单个其他设备同时存储了多个其他设备的每个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则无线设备可以直接向该单个其他设备请求该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网络地址列表,以减少分别获取每个其他设备的相应地址的时间,提高通信效率。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PDA和膝上型计算机打开蓝牙连接以协商后续通信。PDA与PDA用户确认该膝上型计算机是所选文件的目标接收方。在接收到继续的确认之后,PDA和膝上型计算机通过发送到对方设备的查询来确定对方设备的可用接口。在此情况中,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发现各自都支持Wi-Fi通信。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为相对于蓝牙连接,Wi-Fi连接的带宽有提高”,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作为通信双方的电子设备能够知晓二者兼容的通信接口,即二者都知晓对方具有支持第一通信标准的第一接口和支持第二通信标准的第二接口的启示。那么,如果无线设备不能够从网络中某单个其他设备获得上述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则必然会分别向每个其他设备请求相应的网络地址,以保证获取地址的全面性及准确性;而由于网络中的电子设备都具备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电子设备通过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来向网络中的每个其他设备请求对应于第一通信标准的第一网络地址和对应于第二通信标准的第二网络地址,并设置第一网络地址可链接至第二网络地址以有利于无线设备在从第一接口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的第二通信标准时,快速找到相应地址并实现切换;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通过第一接口还是通过第二接口进行地址请求;以上从单个其他设备获取所有网络地址或者分别从多个其他设备获取网络地址的方式是本领域中集中获取地址或分散获取地址的常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待发送文件的大小较大时,由于低速接口带宽有限,可采用高速接口传输该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在传输数据的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时,为了保证数据传输的顺利进行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将电子设备配置为使用具有比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的第二接口来传输上述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CEC标准和因特网协议IP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标准或协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接口的带宽需求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或协议,这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而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就建立Wi-Fi连接达成协议;这两个设备打开Wi-Fi连接,并保持蓝牙连接打开状态,例如作为控制通道(相当于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一旦打开连接,则PDA在Wi-Fi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当文件传输完成时,这两个设备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不再需要Wi-Fi连接,这两个设备关闭Wi-Fi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电子设备具有第一通信标准和第二通信标准,且可通过第一通信标准或第二通信标准与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不同通信标准中通信双方是通过不同的网络地址来识别对方并进行通信连接的;故设置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口协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5):无线设备(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包括两个无线接口,低速接口(相当于第一接口)和高速接口(相当于第二接口)。为了与相似的设备通信,第一设备使用低速接口打开与第二设备的连接。两个设备例如基于要发送多少数据来协商如何继续通信。如果设备确定要使用高速接口,则设备使用高速接口打开第二连接,并开始在第二连接上进行通信。当通信完成时,设备关闭打开的一个或多个连接。膝上型计算机用户先前已激活该膝上型计算机的蓝牙组件,由此PDA将该膝上型计算机识别为可用的设备。PDA和膝上型计算机(相当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打开蓝牙连接以协商后续通信。PDA与PDA用户确认该膝上型计算机是所选文件的目标接收方。在接收到继续的确认之后,PDA和膝上型计算机通过发送到对方设备的查询来确定对方设备的可用接口。在此情况中,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发现各自都支持Wi-Fi通信。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为相对于蓝牙连接(相当于第一通信标准),Wi-Fi连接(相当于第二通信标准)的带宽有提高(相当于所述第一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一接口支持第一通信带宽,所述第二接口被配置为根据第二通信标准与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通信,所述第二接口支持比所述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无线设备周期性地轮询本地区域,以查找可用的设备并维护所找到的设备的列表更新,当用户请求通信操作,如请求文件传输时,无线设备确定目标设备,如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呈示可用设备的列表,并开始与该设备通信。无线设备使用蓝牙接口周期性地发送信标信号,以发现处于附近且可用的蓝牙兼容的设备,并维护可用设备的列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如果能够从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包括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网络内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列表,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请求所述列表;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列表,在所述列表中,相应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如果不能够从所述单个另一电子设备获得所述列表,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经由第二接口从所述网络中的多个电子设备中的每个请求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以及链接至相应的所述第二网络地址的所述第一网络地址。(2)该权利要求还包括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第二接口通信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第一通信标准依据消费电子控制(CEC)标准,第二通信标准使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与多个设备进行接口协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线设备周期性地轮询本地区域,以查找可用的设备并维护所找到的设备的列表更新,当用户请求通信操作,如请求文件传输时,无线设备确定目标设备,如通过用户界面向用户呈示可用设备的列表,并开始与该设备通信”,以及“无线设备使用蓝牙接口周期性地发送信标信号,以发现处于附近且可用的蓝牙兼容的设备,并维护可用设备的列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网络通信中,通信双方是通过网络地址来识别对方并实现通信连接的;那么对比文件1中“维护可用设备的列表”即维护了可用设备的网络地址列表;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无线设备能够通过第一通信标准找到附近可用的多个其他设备,并维护网络中多个其他设备的与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及通过该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快速找到目标电子设备对应的第一网络地址以进行通信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线设备与目标电子设备通信时,可根据传输的数据量大小从第一接口支持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支持的第二通信标准以进行数据传输;结合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无线设备与目标电子设备之间根据第二通信标准的通信过程必然采用了二者对应的第二网络地址来实现连接。那么,为了实现无线设备从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通信标准过程中快速找到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线设备存储网络中多个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的同时,也存储网络中多个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并将每个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预先关联至相应的第二网络地址,从而有利于无线设备在获知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时便可对应地获知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二网络地址进而连接至目标电子设备的第二接口,并快速地与目标电子设备建立第二通信标准的通信,使得数据传输能够顺利进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想到并实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地,如果网络中有单个其他电子设备同时存储了多个其他电子设备的每个的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则无线设备可以直接向该单个其他电子设备请求该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网络地址列表,以减少分别获取每个其他电子设备的相应地址的时间,提高通信效率。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PDA和膝上型计算机打开蓝牙连接以协商后续通信。PDA与PDA用户确认该膝上型计算机是所选文件的目标接收方。在接收到继续的确认之后,PDA和膝上型计算机通过发送到对方设备的查询来确定对方设备的可用接口。在此情况中,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发现各自都支持Wi-Fi通信。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为相对于蓝牙连接,Wi-Fi连接的带宽有提高”,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作为通信双方的电子设备能够知晓二者兼容的通信接口,即二者都知晓对方具有支持第一通信标准的第一接口和支持第二通信标准的第二接口的启示。那么,如果无线设备不能够从网络中某单个其他设备获得上述第一网络地址列表和第二网络地址列表,则必然会分别向每个其他设备请求相应的网络地址,以保证获取地址的全面性及准确性;而由于网络中的电子设备都具备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电子设备通过第一接口或者第二接口来向网络中的每个其他设备请求对应于第一通信标准的第一网络地址和对应于第二通信标准的第二网络地址,并设置第一网络地址可链接至第二网络地址以有利于无线设备在从第一接口的第一通信标准切换到第二接口的第二通信标准时,快速找到相应地址并实现切换;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通过第一接口还是通过第二接口进行地址请求;以上从单个其他设备获取所有网络地址或者分别从多个其他设备获取网络地址的方式是本领域中集中获取地址或分散获取地址的常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待发送文件的大小较大时,由于低速接口带宽有限,可采用高速接口传输该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在传输数据的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时,为了保证数据传输的顺利进行及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将电子设备配置为使用具有比第一通信带宽更大的第二通信带宽的第二接口来传输上述数据量超过第一通信带宽的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CEC标准和因特网协议IP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标准或协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接口的带宽需求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或协议,这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电子设备具有第一通信标准和第二通信标准,且可通过第一通信标准或第二通信标准与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不同通信标准中通信双方是通过不同的网络地址来识别对方并进行通信连接的;故设置电子设备具有与所述第一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一网络地址以及与所述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PDA认识到文件的大小使之更适合于在Wi-Fi连接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因而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就建立Wi-Fi连接达成协议;这两个设备打开Wi-Fi连接,并保持蓝牙连接打开状态,例如作为控制通道(相当于第一接口能够实现控制功能的传输和接收);一旦打开连接,则PDA在Wi-Fi上将文件发送到膝上型计算机。当文件传输完成时,这两个设备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不再需要Wi-Fi连接,这两个设备关闭Wi-Fi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同上):PDA和膝上型计算机打开蓝牙连接以协商后续通信。PDA与PDA用户确认该膝上型计算机是所选文件的目标接收方。在接收到继续的确认之后,PDA和膝上型计算机通过发送到对方设备的查询来确定对方设备的可用接口。在此情况中,PDA和膝上型计算机发现各自都支持Wi-Fi通信。这两个设备然后使用蓝牙连接来协商如何发送文件(相当于通过第一通信标准对应的通信网络对第二通信标准对应的通信网络进行请求,经由第一接口发送对所述第二通信标准对应的通信网络的请求,以用于经由第二接口与其他电子设备通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不同通信标准中通信双方是通过不同的网络地址来识别对方并进行通信连接的;故在无线设备经第一接口根据第一通信标准与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信的基础上,通过第一接口向其他电子设备发送以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一网络地址寻址的、对其他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标准有关的第二网络地址的请求,以便于无线设备通过第二网络地址与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由于第二通信标准比第一通信标准支持的带宽要高,所以需要将第一通信标准传输的数据转为由第二通信标准传输,而采用将相应CEC逻辑地址链接至相应IP地址可以实现上述目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Wi-Fi比蓝牙支持的带宽要高,以及当PDA识别到文件大小更适合用高宽带的Wi-Fi传输时,会从蓝牙连接切换到Wi-Fi连接以进行传输;即对比文件1中存在蓝牙不适合传输的文件将转为由Wi-Fi传输的需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需求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PDA同时支持蓝牙(相当于第一通信标准)和Wi-Fi(相当于第二通信标准)的基础上,设置第一通信标准对应的第一网络地址链接至第二通信标准对应的第二网络地址,以实现通信标准快速切换,及时找到对应网络地址以进行传输的目的,提高了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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