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检测机械应力并监视系统的电路、方法和计算机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82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2614
优先权日:2013-08-09
申请(专利)号:201410389080.4
申请日:2014-08-08
复审请求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高静微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L1/22,G01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89080.4,名称为“检测机械应力并监视系统的电路、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7353712B2,公告日为2008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US8442787B2,公告日为2013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3:US7621190B2,公告日为2009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配置成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包括:
应力监视模块,其配置成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并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激活信号发生器,其配置成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应力监视模块包括耦合到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传感器,且其中所述应力监视模块配置成基于在所述半导体电路处的电阻测量来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有关的监视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应力监视模块配置成基于在所述半导体电路处的压电电阻测量来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有关的监视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电阻测量沿着所述半导体电路的衬底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空间维度被执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机械应力水平标准对应于应力安全标准的超过数,且其中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应力安全标准被超过的警告有关的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发生器配置成确定与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有关的信息,并基于与所述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有关的信息来产生所述激活信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发生器配置成当半导体的机械故障基于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超过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标准而被检测到时产生所述激活信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其中由所述激活信号发生器产生的所述激活信号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
9. 一种配置成监视系统的安全监视电路,包括: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以及
控制模块,其配置成从所述激活信号发生器接收所述激活信号,并且当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时将安全措施应用于所述系统。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基于所述激活信号来维持所述系统的应力安全标准。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至少部分地关闭所述系统或所述半导体电路。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关闭所述系统的功率部件或功率部件的驱动器。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重置所述半导体电路或所述系统的至少一个部件。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将所述半导体电路或所述系统从正常操作状态转换到安全操作状态,安全状态是与所述正常操作状态相比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故障的后果减小的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控制至少一个额外的半导体电路,且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将安全措施应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额外的半导体电路。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监视电路,其中所述系统包括车辆中的多个电路,且其中所述控制模块配置成如果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将安全措施应用于所述系统的至少一个电路。
17. 一种用于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
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配置成监视包括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系统,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激活信号;以及
当所述激活信号被接收到时将安全措施应用于所述系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检测对象由机械应力水平替换为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是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和1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机械应力改变过大或者应力改变率(即应力改变除以时间)或机械应力的时间梯度过高,则评估电路130可以被适配成检测操纵或异常周围条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识别异常应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机械应力水平替换成检测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的应力水平变化来判断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进一步地,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并非保持不变,而是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和17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和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8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如果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将安全措施应用于系统。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保系统处于安全状态下。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检测电路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17中增加了“并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7如下:
“1. 一种配置成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包括:
应力监视模块,其配置成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并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激活信号发生器,其配置成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并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
17. 一种用于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
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并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对比文件1中,对应于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的比较值Sout-max是基于集成电路10的瞬时环境温度而确定的。从对比文件1中的公开不能确定瞬时环境温度与半导体电路的操作时间有任何关系。即便认为环境温度与半导体电路的操作时间相关,该温度至多与瞬时操作时间而非时间段/时间的流逝相关。(2)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激活信号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而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7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检测对象不同,由机械应力水平替换为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监视该机械应力水平变化;(2)比较的标准不同,由机械应力水平标准变为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该标准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3)激活信号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反应机械应力的指标和标准来判断半导体电路是否被破坏或发生故障,以及如何确保系统处于安全状态。而上述区别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安全监视电路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同时其他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17中增加了“并且其中,所述安全措施是故障静默措施、故障运行的措施或故障降级的措施中的至少一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7如下:
“1. 一种配置成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包括:
应力监视模块,其配置成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并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激活信号发生器,其配置成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并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并且其中,所述安全措施是故障静默措施、故障运行的措施或故障降级的措施中的至少一个。
17. 一种用于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来监视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
提供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监视信息;以及
当所述监视信息指示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被所述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包括与所述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有关的激活信息,其中,所述激活信号指示所述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并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并且其中,所述安全措施是故障静默措施、故障运行的措施或故障降级的措施中的至少一个。”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在半导体衬底上集成的电路和用于制造其的方法;对比文件2涉及包括传感器元件的装置、传感器电路以及操作它们的方法;以及对比文件3涉及用于印刷电路板组件的应变监控的方法和装置。然而,对比文件1-3均未涉及与故障静默措施、故障运行的措施或故障降级的措施中任何一个有关的任何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2日和2019年07月26日分别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申请日2014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做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配置成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检测电路及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成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11栏11-34行,12栏4-32行,14栏7-33行,15栏10行至16栏26行,17栏2-8行,17栏64行至18栏12行,附图1-4):集成电路10包括:应力感应结构16,其配置成检测半导体电路14的机械应力分量,并输出与机械应力分量有关的检测信号;以及包括比较值提供装置30和比较装置40的用于判断机械应力对集成电路影响的装置,其比较机械应力分量的瞬时值Sout与Sout-max,输出结果表示机械应力对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的损害的指示,比较值提供装置30根据用于机械应力分量的集成电路10处的瞬时环境温度的集成电路10处的瞬时温度来计算或指示Sout-max,当有一太高的机械应力分量作用于集成电路系统10上时,能够推测出哪一生产步骤对电路系统的故障负责,本发明可以向半导体制造商指示其裸IC的功能的独特标准,以便能够了解哪个生产步骤负责集成电路10的可能故障。
通过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应力感应结构、比较值提供装置和比较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应力感应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力监视模块,其提供与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分量有关的检测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与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有关的监视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比较值提供装置30和比较装置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激活信号发生器;对比文件1中的Sout-max,相当于机械应力水平标准;对比文件1中的比较装置的输出结果表示机械应力对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的损害的指示,当有一太高的机械应力分量作用于集成电路系统10上时,能够推测出哪一生产步骤对电路系统的故障负责,相当于当机械应力水平标准被半导体电路满足时产生激活信号,激活信号包括与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有关的激活信息,激活信号指示半导体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检测对象不同,由机械应力水平替换为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监视该机械应力水平变化;(2)比较的标准不同,由机械应力水平标准变为机械应力水平变化标准,该标准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3)激活信号配置成引起安全措施的激活,安全措施是故障静默措施、故障运行的措施或故障降级的措施中的至少一个。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反应机械应力的指标和标准来判断半导体电路是否被破坏或发生故障,以及如何确保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24栏24-29行)公开了以下内容:机械应力改变过大或者应力改变率,即应力改变除以时间,或机械应力的时间梯度过高,则评估电路130可以被适配成检测操纵或异常周围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机械应力变化是当前检测机械应力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的差值,因此,机械应力变化必然是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的。因此,该区别特征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作为检测半导体电路异常情况的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机械应力水平替换成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相对于先前检测的机械应力水平的应力水平变化来判断电路的破坏或机械故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比较值提供装置30根据用于机械应力分量的集成电路10处的瞬时环境温度的集成电路10处的瞬时温度来计算或指示Sout-max,即,对应于机械应力水平标准的比较值Sout-max是基于集成电路的瞬时环境温度而确定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机械应力水平标准会根据集成电路工作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技术启示,而工作条件通常是会随时间变化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机械应力水平标准与给定时期或时间的流逝相关联。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12-40行,附图5):对印刷电路板的应变进行监测,检测过度应变,识别故障原因然后使问题减轻或缓和。很显然,使问题减轻或缓和的措施属于安全措施。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检测到过度应变时采取安全措施的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确保系统处于安全状态。而通过激活信号来激活安全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采取何种具体的安全措施,首先,当确定某部件,例如传感器发生故障后而将其转为不工作的状态的故障静默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次,利用冗余传感器来提高系统可靠性,从而应对传感器发生故障或失效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参考证据1:“容错飞行控制与导航系统——小型无人机实用方法”(Guillaume J.J. Ducard,2012年05月,第6页)和参考证据2:“BOSCH汽车电气与电子”(康拉德?莱夫,2014年08月,第180页)中即采用了相应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在冗余传感器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原有规范条件采取让系统继续正常工作的故障运行措施还是根据放宽的规范条件而采取故障降级措施,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2栏4-32行):压力感应结构16包括压敏和与压力相关的电阻。即,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感应结构16包括机械应力传感器,其所产生的感应信号基于压敏和与压力相关的电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4栏7-33行):应力监视模块16被配置于该半导体基板12上的不同位置,因此能够判断在该半导体基板12上的该机械应力的整体分布,例如设置两个正常应力组件以及一剪应力组件这相当于电阻测量沿着半导体电路的衬底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空间维度被执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7栏64行至18栏12行):比较结果可以指示具有该集成电路10的该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是否仍然受到保证,当有一太高的机械应力作用于集成电路系统10上,能够推测出哪一生产步骤对电路系统的故障负责,这相当于机械应力水平标准对应于应力安全标准的超过数,激活信号包括与应力安全标准被超过的警告有关的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7栏64行至18栏12行):比较结果可以指示具有该集成电路10的该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是否仍然受到保证,当有一太高的机械应力作用于集成电路系统10上,能够推测出哪一生产步骤对电路系统的故障负责。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4栏24-29行):机械应力改变过大或者应力改变率(即应力改变除以时间)或机械应力的时间梯度过高,则评估电路130可以被适配成检测操纵或异常周围条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基于机械应力水平替换成基于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并在机械故障基于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超过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率标准时产生激活信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检测电路,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12-40行,附图5):对印刷电路板的应变进行监测,检测过度应变,识别故障原因然后使问题减轻或缓和。很显然,使问题减轻或缓和的措施属于安全措施,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检测到过度应变时采取安全措施的技术特征。而通过激活信号来激活安全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配置成监视系统的安全监视电路,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电路必然包括相应的控制模块,其配置成从比较装置40接收输出结果,指示机械应力对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当检测到过度应变时采取安全措施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接收到指示集成电路系统运作功能发生损害的信息时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应用于系统。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电路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6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12-40行,附图5):对印刷电路板的应变进行监测,检测过度应变,识别故障原因然后使问题减轻或缓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激活信号被接收到则将安全措施应用于系统的技术启示,至少部分地关闭系统或半导体电路、关闭系统的功率部件或功率部件的驱动器、重置半导体电路或系统的至少一个部件、将半导体电路或系统从正常操作状态转换到使故障的后果减小的安全操作状态、配置额外的半导体电路来实施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应用于系统的至少一个电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使问题减轻或缓和的安全措施。而由一控制模块来进行这些操作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16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半导体电路的机械应力水平变化的方法,其所包括的各步骤分别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检测电路的各组成部分的功能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电路必然包括配置成从比较装置40接收指示机械应力对集成电路系统的运作功能损害的输出结果的模块,也相应的公开了接收输出结果的步骤。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当检测到过度应变时采取安全措施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接收到指示集成电路系统运作功能发生损害的信息时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应用于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如以上对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当检测到过度应变时采取安全措施,至于采取何种具体的安全措施,首先,当确定某部件,例如传感器发生故障后而将其转为不工作的状态的故障静默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次,利用冗余传感器来提高系统可靠性,从而应对传感器发生故障或失效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在冗余传感器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原有规范条件采取让系统继续正常工作的故障运行措施还是根据放宽的规范条件而采取故障降级措施,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方式。基于以上理由,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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