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8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770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1983.2
申请日:2016-04-07
复审请求人:陈包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博华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1983.2,名称为“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包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572637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审批工作流的审批选项中设置事件沟通选项;
在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器将审批工作流依次发送至审批工作流节点时,监听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若是,则创建用于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进行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若否,则继续保持监听;
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进行事件沟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监听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包括:
获取所述审批工作流的类型;
根据预设的与所述审批工作流类型对应的审批规则获取所述审批工作流的所有审批工作流节点;
监听每一个所述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创建用于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进行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包括:
获取第一工作流节点和第二工作流节点,其中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为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为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选取的与其进行事件沟通的工作流节点;
创建用于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和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之间进行即时通讯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创建用于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和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之间进行即时通讯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审批工作流显示在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审批工作流显示在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中之后还包括:
提示与所述审批工作流关联的事件沟通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审批工作流的类型为:
请假审批工作流、出差审批工作流、报销审批工作流、借支审批工作流、合同审批、报告审批、请示审批、申请审批、单据审批类型中任意一种。
7. 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设置装置,用于在审批工作流的审批选项中设置事件沟通选项;
监听装置,用于在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器将审批工作流依次发送至审批工作流节点时,监听审批工作流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若是,则创建用于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进行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若否,则继续保持监听;
沟通装置,用于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进行事件沟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监听装置包括:
类型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审批工作流的类型;
审批工作流节点获取装置,用于根据预设的与所述审批工作流类型对应的审批规则获取所述审批工作流的所有审批工作流节点;
触发监听装置,用于监听每一个所述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监听装置还包括:
第一和第二工作流节点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第一工作流节点和第二工作流节点,其中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为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为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选取的与其进行事件沟通的工作流节点;
创建装置,用于创建用于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和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之间进行即时通讯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另于2019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在将表单发送至审批侧进行审批时,按照审批表单的提交顺序依次进行提交的,在工作流的过程中,待审批事件的轻重缓急、工作流程是不一样的,在对比文件1中无法针对每一次事件沟通进行集中式或专项性的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导致了在审批的工作流程中,审批的效率较低且任务繁琐,对于一些在工作中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不能进行即时的审批沟通,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创建沟通选项触发事件来对审批工作进行集中和转向的即时沟通,有效的提高了审批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及时的处理一些紧急的突发事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也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均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4572637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单审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110]段及附图1-5):步骤101:接收到表单生成指令后,即时通讯工具根据输入的多媒体数据生成待审批的表单;所述多媒体数据可以是以下任意数据的组合:汉字、英语、符号、图标、图片等。例如,即时通讯工具输入框中输入:“领导,由于今天身体不适,故请假半天”,相应地,待审批的表单为请假单;所述即时通讯工具可以是:微博、或者微信、或者陌陌、企业社交系统等任意一款即时通讯工具。步骤102:所述即时通讯工具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并接收所述审批侧发送的已审批的表单。当申请点击、或者光标定位即时通讯工具界面上的发送图标时,即时通讯工具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通过所述审批侧对所述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也即为:即时通讯工具接收到发送指令后,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通过所述审批侧对所述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审批侧接收到待审批的表单时,通过回复消息的方式对待审批的表单审批并回复(相当于在审批工作流的审批选项中设置事件沟通选项;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进行事件沟通)。步骤201:即时通讯工具采集输入的多媒体数据,将即时输入多媒体数据与所述数据库进行匹配,对于匹配出的关键字/关键词,通过提示信息展示与所述即时输入多媒体数据匹配的关键词。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表单,例如,请假条、工作总结单、业务考核单等等。所述多媒体数据可以是以下任意数据的组合:汉字、英语、符号、 图标、图片等。步骤203的描述可参照图1的步骤101的描述进行理解,步骤204的描述可参照图1的步骤102的描述进行理解。所述审批侧包括按照等级划分的至少两个等级的审批侧时,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工具将所述待审批表发送至最低等级的审批侧,所述最低等级的审批侧对所述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后,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次高级的审批侧,直至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最后一级的审批侧。(相当于在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器将审批工作流依次发送至审批工作流节点)。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监听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若是,则创建用于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进行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若否,则继续保持监听。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即时通讯工具将待审批表发送到审批侧,审批侧接收到待审批的表单时,通过回复消息的方式对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并回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审批工作流中触发即时通讯聊天的界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监听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若是,则创建即时通讯聊天界面,若否,则继续保持监听。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生成待审批的表单任务,然后利用该即时通讯界面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审批侧通过回复消息的方式对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并回复。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审批工作流节点通过监听方式来触发事件沟通项目的启动与关闭,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果接收到审批侧的审批表单任务时,也会建立即时通讯聊天界面,通过该界面进行沟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创建通讯聊天界面的技术启示,至于根据什么条件创建通讯聊天界面以及如果不能创建聊天界面是否还要继续监听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监听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需要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即建立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如果需要则建立,如果没有需要则继续保持原有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0]、[0090]-[0093]段):即时通讯工具可以是:微博、或者微信、或者陌陌等任意一款即时通讯工具。待审批的表单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表单,例如:请假单、工作总结单、结业考核单等等(相当于所述审批工作流的类型)。审批侧包括按照等级划分的至少两个等级的审批侧时,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工具将所述待审批表发送至最低等级的审批侧,所述最低等级的审批侧对所述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后,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次高级的审批侧,直至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最后一级的审批侧(相当于根据预设的与所述审批工作流类型对应的审批规则获取所述审批工作流的所有审批工作流节点)。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监听每一个审批工作流节点是否需要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即是否建立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如果需要则建立,如果没有需要则继续保持原有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66]段):步骤101:接收到表单生成指令后,即时通讯工具根据输入的多媒体数据生成待审批的表单;所述多媒体数据可以是以下任意数据的组合:汉字、英语、符号、 图标、图片等。例如,即时通讯工具输入框中输入:“领导,由于今天身体不适, 故请假半天”(相当于获取第一工作流节点,其中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为触发所述事件沟通选项的审批工作流节点),相应地,待审批的表单为请假单;步骤102:所述即时通讯工具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并接收所述审批侧发送的已审批的表单(相当于第二工作流节点,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为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选取的与其进行事件沟通的工作流节点;创建用于所述第一工作流节点和所述第二工作流节点之间进行即时通讯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到表单生成指令后,即时通讯工具根据输入的多媒体数据生成待审批的表单。即时通讯界面将所述待审批的表单发送至审批侧,通过所述审批侧对所述待审批的表单进行审批。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所述审批工作流显示在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将所述审批工作流显示在所述即时通讯聊天界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和实现提示与审批工作流关联的事件沟通内容,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83]段):即时通讯工具采集输入的多媒体数据,将即时输入多媒体数据与所述数据库进行匹配,对于匹配出的关键字/关键词,通过提示信息展示与所述即时输入多媒体数据匹配的关键词。待审批的表单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表单,例如:请假单、工作总结单、结业考核单等等(相当于审批工作流的类型为:请假审批工作流、单据审批类型)。此外,在本领域中,审批工作流的类型包括出差审批工作流、报销审批工作流、借支审批工作流、合同审批、报告审批、请示审批、申请审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9请求保护一种在审批工作流中进行专项事件沟通的装置,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装置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均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在将表单发送至审批侧进行审批时,按照审批表单的提交顺序依次进行提交的,在工作流的过程中,待审批事件的轻重缓急、工作流程是不一样的,在对比文件1中无法针对每一次事件沟通进行集中式或专项性的事件沟通的即时通讯聊天界面,导致了在审批的工作流程中,审批的效率较低且任务繁琐,对于一些在工作中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不能进行即时的审批沟通,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创建沟通选项触发事件来对审批工作进行集中和转向的即时沟通,有效的提高了审批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及时的处理一些紧急的突发事件,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判对象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说明书中所有的技术内容。复审请求人争辩的技术内容,在目前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具体体现,因此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予以考虑。而且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即便本申请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存在差别,也并不一定能够满足具备创造性的条件,还要具体评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次,对比文件1由于采用了即时通讯工具与审批流程的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由于即时通讯系统本身沟通的便捷性,也能够及时处理一些紧急的突发事件,因此也能够解决表单审批流程过程复杂、效率低等问题。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3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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