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涂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4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3231.4
申请日:2016-06-02
复审请求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婧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B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3231.4,名称为“一种涂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覆装置,对比文件3(CN20439627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起重机钢丝绳保养装置组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涂覆件为纤维织物,纤维织物可以留存液体,内模是可拆卸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装置包括相互拼合的上模和下模,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有贯通且供所述芯棒穿过的涂覆腔,所述涂覆腔中设置可拆卸内模,所述涂覆件设置在所述内模中,所述涂覆件为纤维织物,所述芯棒穿过所述涂覆腔时,所述涂覆件紧贴在所述芯棒的外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拼合时接触的面为接触面,所述接触面上设置围绕所述涂覆腔的第一密封槽,所述第一密封槽中设置第一密封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腔端部供所述芯棒穿过的部分形成通孔,所述通孔的内壁上设置第二密封槽,所述第二密封槽中设置第二密封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腔中设置防止所述涂覆件脱落的止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腔内壁上设置至少一道储液槽。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拼合时,所述接触面沿所述芯棒轴向的一侧采用枢接,另一侧采用磁铁吸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中任一个的外壁上设置与所述涂覆腔连通的注液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装置还包括储液瓶,所述储液瓶与所述注液孔连通。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涂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瓶与所述注液孔之间设置流量控制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毛刷替换为纤维织物;(2)没有动机将固定毛刷的毛刷滚轮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内模还是为了匹配不同直径芯棒而设置的;(3)本申请的涂覆装置是没有驱动装置或外部连接装置的;(4)对比文件3中的钢丝绳是按照一定规则捻制在一起的螺旋钢丝束,表面具有螺旋形状,使用的是毛刷涂抹钢丝绳油,若使用织物,钢丝绳的不平表面会勾住织物设置使其脱离保养装置,无法工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争论点:领域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上下模半圆柱模扣合形成贯通的涂覆腔,然后使待涂覆物体穿过涂覆装置的涂覆腔完成对待涂覆件全方位无死角的涂覆,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应用领域有差别,但是都是用于在圆柱体表面涂覆某种液体的装置,而且涂覆是一种常规作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形状相似的待涂覆件的涂覆装置中寻找启示。对于争论点:是否是可拆卸的内模,内模作为易摩擦损耗的柔性涂覆件的载体,不管是为了便于维护进行拆卸,或是为了适应不同尺寸进行拆卸,其均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争论点:涂覆件材质的不同,毛刷和柔性织物均是生活中常见的涂覆件,其均可以达到储存一定量的液体且不易损害待涂覆件的效果,这种替换容易根据待涂覆件进行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争论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就目前的权利要求1的实际保护范围来看,相对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覆装置,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起重机钢丝绳保养装置组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涂覆腔中设置可拆卸内模,涂覆件为纤维织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涂覆装置可用于钢丝绳,该装置为钢丝绳涂覆钢丝绳油,这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虽然有所差别,但是发明构思是类似的。进一步而言,钢丝绳为圆形柱体结构,绝缘子芯棒也是圆形柱体结构,二者形状结构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于钢丝绳的涂覆方法进行适应性修改后应用于绝缘子芯棒。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采用毛刷将钢丝绳油均匀地涂抹在钢丝绳上,而纤维织物与毛刷均是常用的刷涂材料,纤维织物更加柔软贴合度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可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及材质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将毛刷替换为纤维织物。(2)本申请在权利要求部分的限定并未体现出该可拆卸内模具有匹配不同直径芯棒的作用,进一步而言,即使对可拆卸内模的上述作用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不同内径的可拆卸内模配合不同尺寸的内容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涂覆绝缘子芯棒时,面对不同尺寸的芯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不同直径的内模进行匹配。(3)对比文件3中设置驱动装置或外部连接装置是为了应对长度较长的钢丝绳连续不断的涂覆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的涂覆物较短且无需对涂覆物进行连续不断涂覆时,容易想到采用机械结构更为简单的涂覆装置,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4)钢丝绳与绝缘子芯棒的外形形状虽然是类似的,但是由于其本身材质的区别会有结构上的不同,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应用于绝缘子芯棒时,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特征,比如表面光滑,而采用更细腻的纤维织物进行涂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其中,所述涂覆装置外壁上设置手持件,该手持件用于手持所述涂覆装置进行涂覆”。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涂覆目标的形状类似不是判断“是否能作为技术起点、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依据;(2)没有动机将固定毛刷的毛刷滚轮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内模还是为了匹配不同直径芯棒而设置的;(3)本申请的涂覆装置是没有驱动装置或外部连接装置的;对比文件3中的钢丝绳是按照一定规则捻制在一起的螺旋钢丝束,表面具有螺旋形状,使用的是毛刷涂抹钢丝绳油,若使用织物,钢丝绳的不平表面会勾住织物甚至使其脱离保养装置,从而无法工作;(4)本申请通过手持涂覆装置,沿芯棒的轴向和径向往复运动,这和对比文件3中大型装置、电动驱动也是不一样的,手持件不可能存在于对比文件3中。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覆装置包括相互拼合的上模和下模,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有贯通且供所述芯棒穿过的涂覆腔,所述涂覆腔中设置可拆卸内模,所述涂覆件设置在所述内模中,所述涂覆件为纤维织物,所述芯棒穿过所述涂覆腔时,所述涂覆件紧贴在所述芯棒的外表面;其中,所述涂覆装置外壁上设置手持件,该手持件用于手持所述涂覆装置进行涂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覆装置,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起重机钢丝绳保养装置组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涂覆腔中设置可拆卸内模,涂覆件为纤维织物;涂覆装置外壁上设置手持件,该手持件用于手持所述涂覆装置进行涂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涂覆装置可用于钢丝绳,该装置为钢丝绳涂覆钢丝绳油,这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虽然有所差别,但是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目标物进行涂覆,也就是说就涂覆的功能而言所要达到的效果的是相同的。二者因为应用场合和对象不同,具体技术方案确实有所区别,但大体结构基本类似,发明构思是一致的。涂覆目标的形状类似确实不是判断“是否能作为技术起点、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依据,只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于钢丝绳的涂覆方法进行适应性修改后应用于形状类似的绝缘子芯棒,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采用毛刷将钢丝绳油均匀地涂抹在钢丝绳上,而纤维织物与毛刷均是常用的刷涂材料,纤维织物更加柔软贴合度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可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及材质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将毛刷替换为纤维织物。(2)本申请在权利要求部分的限定并未体现出该可拆卸内模具有匹配不同直径芯棒的作用,进一步而言,即使对可拆卸内模的上述作用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不同内径的可拆卸内模配合不同尺寸的内容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涂覆绝缘子芯棒时,面对不同尺寸的芯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不同直径的内模进行匹配。(3)对比文件3中设置驱动装置或外部连接装置是为了应对长度较长的钢丝绳连续不断的涂覆使用的,在上述第(1)点的分析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的涂覆物较短且无需对涂覆物进行连续不断涂覆时,容易想到采用机械结构更为简单的涂覆装置,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钢丝绳与绝缘子芯棒的外形形状虽然是类似的,但是由于其本身材质的区别会有结构上的不同,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应用于绝缘子芯棒时,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特征,比如表面光滑,而采用更细腻的纤维织物进行涂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应用于绝缘子芯棒的涂覆,为了可以手动操作,而设置手持件是本领域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涂覆目标的形状类似不是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2)没有动机将固定毛刷的毛刷滚轮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内模还是为了匹配不同直径芯棒而设置的;(3)对比文件3是为了解决不可拆卸的卷扬钢丝绳保养,涂覆目标钢丝绳位置很高、其长度必然很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面对较短的涂覆物,对比文件3中的钢丝绳是按照一定规则捻制在一起的螺旋钢丝束,表面具有螺旋形状,使用的是毛刷涂抹钢丝绳油,若使用织物,钢丝绳的不平表面会勾住织物甚至使其脱离保养装置,从而无法工作;(4)对比文件3中不可能增加手持特征,该特征无法适用于对比文件3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9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20439627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覆装置,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履带式起重机钢丝绳保养装置(即一种涂覆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17段,附图1):包括半圆柱形外壳1、毛刷2和传动齿轮3,使用时将2个半圆形的履带式起重机钢丝绳保养装置组合(即相互拼合的上模和下模),拼合后外壳内部供钢丝绳通过的部分即上模与下模之间形成有贯通且供钢丝绳通过的涂覆腔,外壳1的两半圆端面中间位置分别设有半圆形的钢丝绳入口4和钢丝绳出口5,传动齿轮3为半圆形,设置于外壳1内部靠近钢丝绳出口5处,传动齿轮3上设有传动连接杆10,传动连接杆10连接有两端开口的半圆柱形毛刷滚轮11(相当于内模),毛刷2 固定于毛刷滚轮11内,毛刷滚轮11上设有进油孔(图上未示出),毛刷滚轮11 中间位置设有便于钢丝绳穿过的空隙12,通过电力带动传动齿轮3工作,毛刷2则一同旋转,毛刷2(即位于涂覆腔中的涂覆件)能够将钢丝绳全部包裹,钢丝绳从装置中匀速通过,将钢丝绳油均匀地涂抹在钢丝绳上(即当钢丝绳穿过所述涂覆腔时,毛刷2紧贴在钢丝绳的外表面)。
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涂覆装置用于在绝缘子芯棒上涂覆液体,涂覆腔中设置可拆卸内模,涂覆件为纤维织物;涂覆装置外壁上设置手持件,该手持件用于手持所述涂覆装置进行涂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涂覆件可替换并对绝缘子进行更好的涂覆,并可进行手持涂覆。
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涂覆装置可用于钢丝绳,虽然被涂覆物有所区别,但都是用于涂覆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于钢丝绳的涂覆方法进行适应性修改后应用于形状类似的绝缘子芯棒,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采用毛刷将钢丝绳油均匀地涂抹在钢丝绳上,而纤维织物与毛刷均是常用的刷涂材料,纤维织物更加柔软贴合度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可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及材质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将毛刷替换为纤维织物。为了更加便于拆装和更换毛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毛刷滚轮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进一步将容置纤维织物的内模设置成可拆卸的。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涂覆结构应用于涂覆绝缘子时,为了可以手动操作,而设置手持件是本领域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7段,附图1):外壳1切面(即上下模拼合时的接触面)的端边上设有密封槽9(即围绕所述涂覆腔的第一密封槽)。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第一密封槽中设有第一密封件。在此基础上为了使上下模腔贴合的更加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密封槽中设置密封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7段,附图1):外壳1的两半圆端面中间位置分别设有半圆形的钢丝绳入口4和钢丝绳出口5(即通孔),钢丝绳入口4和钢丝绳出口5上分别设置有入口毛刷6和出口毛刷7(相当于第二密封件)。而将密封件设置在密封槽中是对密封件进行固定安装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3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毛刷2固定于毛刷滚轮11内,当将毛刷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拆卸结构上设置相应的防脱落止档件以防止其脱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3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便于存储一定量的涂覆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中的进油口与毛刷间设置至少一个储液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上下模拼合时的紧固结构,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3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2个装置对称安装好并固定。为了方便扣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铰接形式将2个独立的半圆装置的一侧连接起来,并在另一侧设置扣合部件。而磁铁吸合法也是常用的扣合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扣合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7段,附图1):外壳1表面中部设有进油口8(相当于与涂覆腔连通的注液孔),而由于采用2个半圆装置拼合的形式,因此只要在其中一个外壳表面设置进油口即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3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保证涂覆液体的连续供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进油口8连通一个外部储油装置,对于储油装置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并且选择储油瓶这样的储油装置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3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另一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控制涂覆液的注入速度。为了控制液体的流速在其出口处设置流量控制件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储液瓶和注液孔之间设置流量控制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涂覆目标的形状类似不是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2)没有动机将固定毛刷的毛刷滚轮设置为可拆卸的结构,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内模还是为了匹配不同直径芯棒而设置的;(3)对比文件3是为了解决不可拆卸的卷扬钢丝绳保养,涂覆目标钢丝绳位置很高、其长度必然很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面对较短的涂覆物,对比文件3中的钢丝绳是按照一定规则捻制在一起的螺旋钢丝束,表面具有螺旋形状,使用的是毛刷涂抹钢丝绳油,若使用织物,钢丝绳的不平表面会勾住织物甚至使其脱离保养装置,从而无法工作;(4)对比文件3中不可能增加手持特征,该特征无法适用于对比文件3中。
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3公开了涂覆装置可用于钢丝绳,该装置为钢丝绳涂覆钢丝绳油,这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虽然有所差别,但是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目标物进行涂覆,也就是说就涂覆的功能而言所要达到的效果的是相同的。二者因为应用场合和对象不同,具体技术方案确实有所区别,但大体结构基本类似,发明构思是一致的。涂覆目标的形状类似确实不是判断“是否能作为技术起点、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依据,也并非是判断创造性的绝对因素,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面临需要涂覆芯棒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于钢丝绳的涂覆方法进行适应性修改后应用于形状类似的绝缘子芯棒,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采用毛刷将钢丝绳油均匀地涂抹在钢丝绳上,而纤维织物与毛刷均是常用的刷涂材料,纤维织物更加柔软贴合度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及材质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将毛刷替换为纤维织物。
(2)本申请在权利要求部分的限定并未体现出该可拆卸内模具有匹配不同直径芯棒的作用,进一步而言,即使对可拆卸内模的上述作用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不同内径的可拆卸内模配合不同尺寸的内容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涂覆绝缘子芯棒时,面对不同尺寸的芯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不同直径的内模进行匹配。
(3)对比文件3中设置驱动装置或外部连接装置是为了应对长度较长的钢丝绳连续不断的涂覆使用的,在上述第(1)点的分析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的涂覆物较短且无需对涂覆物进行连续不断涂覆时,容易想到采用机械结构更为简单的涂覆装置,这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钢丝绳与绝缘子芯棒的外形形状虽然是类似的,但是由于其本身材质的区别会有结构上的不同,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应用于绝缘子芯棒时,根据绝缘子芯棒的结构特征,比如表面光滑,而采用更细腻的纤维织物进行涂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4)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应用于绝缘子芯棒的涂覆,在此基础上,为了可以手动操作,设置手持件是本领域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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