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及其专用网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83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8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9685.1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中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霞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K67/03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合理得出,且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9685.1,名称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及其专用网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市中药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79002Y,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3934524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箱(1)为结构中空的长方体或正方体封闭结构,网箱(1)内侧为金属或塑料制成的骨架,骨架上附着了聚乙烯或者聚丙烯的网片,所述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网箱(1)上部设置有开口(2),网箱(1)内设置用投食装置(4);
所述网箱(1)上部设置的开口(2)部位设有用于密封的拉链(2-1);
所述网箱(1)上设置有用于连接固定的绳索(3)和漂浮网箱(1)的浮力物(5);
所述投食装置(4)为直径20-30cm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投食装置(4)可由1-5层的投食盘(4-1)组成,投食盘(4-1)固定在内置浮力装置(4-2)上,投食盘(4-1)始终悬浮在水中。
2. 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网箱设置在池塘或其它水域内,所述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龄至四月龄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定期向网箱内投放血块喂养。”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网片为聚乙烯或聚丙烯网片,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网箱上设置漂浮网箱的浮力物;(2)网箱内设置有投食装置,投食装置为直径20-30 cm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投食装置可由1-5层的投食盘组成,投食盘固定在内置浮力装置上,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2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定期向网箱内投放血块喂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有关记载,本申请的网箱和投食装置均是悬浮在水中,而并非申请人所声称的“权利要求1提供的是一种漂浮的网箱及其漂浮喂食系统,网箱与喂食系统均是漂浮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装置也是悬浮在水中的,并非申请人所声称的“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网箱,网箱沉降到水底”,而为了给网箱提供足够的浮力,选择在网箱上设置漂浮网箱的浮力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网箱内设置投料台(即本申请的投食装置),投料台为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以方便水蛭的投喂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将投料台固定在网箱的侧壁是为了方便投料台内残饵的清除,而是否需要进行残饵的清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选择的,在不需要进行残饵清除的情况下,选择使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装置是半悬浮于水中,其与本申请同样能够适应水位的变化,并且其架设高度同样能够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对于申请人声称的本申请“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其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为网箱悬浮于水中,申请人声称的“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是缺乏依据的。此外,申请人声称的“投喂的食物不会下沉到水产等的下方,减少水体污染”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投食装置的架设高度不受水体水位变化的影响是由投食装置悬浮设置所产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对于申请人声称的本申请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其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必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提供的是一种漂浮的网箱及其漂浮喂食系统,网箱与喂食系统均是漂浮的,并且相互不固定,网箱和投食装置能随着水面的升降而升降。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网箱,网箱沉降到水底,并设有供氧装置对水蛭充氧气。权利要求1提供了适用于不同虫龄日本医蛭的网箱。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固定在水池(其他饲养池)侧壁的水蛭饲料添加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是为了提供一种适用于池塘等快放水域的日本医蛭饲养网箱系统,系统能适应水位的变化,同时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网箱及投食装置的架设高度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同时,投喂的食物不会下沉到水产等的下方,减少水体污染。而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均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提供了一种喂食物的装置,但是它是通过挂钩固定在网箱上的。对比文件1、2结合得到的是一个在网箱上固定有喂食装置的沉降网箱。操作难度也很大,需要人工供氧,成本更高。(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重庆市万盛地区已经实现超过2000亩水域面积(7万箱)饲养成绩的事实证明本申请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7】和【0019】段分别记载了网箱和投食装置是悬浮在水中的,并非是“漂浮”的,而对比文件1中养殖装置即养殖网箱也是悬浮于水中的,并不是沉降在水底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悬浮在水中的养殖装置也能够随着水面的升降而升降,且架设高度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蛭养殖投饵台,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网箱内设置盘状结构的投饵台的启示,而为投饵台设置浮力装置或设置挂钩以使其悬于水中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作的常规选择,选择设置浮力装置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中的网箱是悬浮于水中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声称的“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以及“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是缺乏依据的。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不能成为本申请必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护主题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网箱的四方体结构为长方体或正方体,网箱内侧的骨架还可以为金属制的,网片为聚乙烯或聚丙烯网片,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网箱上设置漂浮网箱的浮力物;(2)网箱内设置有投食装置,投食装置为直径20-30cm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投食装置可由1-5层的投食盘组成,投食盘固定在内置浮力装置上,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2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保护主题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定期向网箱内投放血块喂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的网箱和投食装置均是悬浮在水中,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网箱和投食装置均为漂浮状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养殖装置也是悬浮在水中的,并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网箱,网箱沉降到水底”。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际上都是一种浮式网箱,而给浮式网箱设置浮子(即浮力物),以给网箱提供足够的浮力,使其浮于水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水蛭养殖投料台,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网箱内设置投料台(即本申请的投食装置),投料台为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以方便水蛭的投喂的技术启示,选择使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而不与网箱固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装置是半悬浮于水中,其与本申请同样能够适应水位的变化,并且其架设高度同样能够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际上都是一种浮式网箱,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是浮式网箱常见的一种设置,其可获得的技术效果即“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投喂的食物不会下沉到水产等的下方,减少水体污染”,其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投食装置的架设高度不受水体水位变化的影响是由投食装置悬浮设置所产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3)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其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必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提供的是一种漂浮的网箱及其漂浮喂食系统(网箱与喂食系统均是漂浮的,并且相互不固定);网箱通过绳索固定,能够随着水面的升降而升降。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网箱,网箱沉降到水底,并设有供氧装置对水蛭充氧气。②权利要求1提供了适用于不同虫龄日本医蛭的网箱。(2)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式的网箱,而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固定在水池(其他饲养池)侧壁的水蛭饲料添加装置。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1、2相结合,得到是一个在网箱侧壁固定有喂食物的“投料台”的沉降网箱。(3)从解决技术问题上分析,本申请是为了提供一种适用于池塘等快放水域的日本医蛭饲养网箱系统。系统能适应水位的变化,同时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网箱及投食装置的架设高度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同时,投喂的食物不会下沉到水产等的下方,减少水体污染。而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均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4)从取得商业成功上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重庆市万盛地区已经实现了超过2000亩水域面积(7万箱)的饲养成绩,至今已经实现累计创造经济价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课题已经通过重庆市的项目结题验收(编号:No.Q20160139),上述成果均被记载在验收报告中。并已经申请了重庆科技成果奖。上述事实证明了本申请所述技术取得了商业成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应于养殖池的动物的养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4):包括养殖池1和养殖装置2(即本申请的网箱),养殖装置2包括一个四方体型的内支架3(即本申请的骨架)、一个顶面3条边上设有塑料拉链开口5的外网袋4(即公开了养殖装置2上部设置的开口5部位设有用于密封的塑料拉链),外网袋4使用尼龙网片或塑料网片按规格缝制而成,四方体型的内支架3的规格为长90~110cm、宽为50~70cm、高为70~85cm,内支架3是由PVC(即一种塑料)管道连接成的内部贯通四方体型支架(公开了网箱为结构中空的四方体封闭结构,网箱内侧为塑料制成的骨架,骨架上附着了塑料网片,网箱上部设置有开口,网箱上部设置的开口设有用于密封的拉链);养殖装置2顶部通过绳子(即本申请的绳索)悬挂于总绳上,养殖装置2底部悬挂可调节养殖装置2沉浮的重物,然后将养殖装置2半悬浮于水中,使水面距养殖装置2顶面10~15cm(公开了“网箱上设置有用于连接固定的绳索”),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立体养殖装置,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的不同生活习性,定期投喂适合的天然饵料或人工饲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水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护主题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网箱的四方体结构为长方体或正方体,网箱内侧的骨架还可以为金属制的,网片为聚乙烯或聚丙烯网片,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网箱上设置漂浮网箱的浮力物;(2)网箱内设置有投食装置,投食装置为直径20-30cm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投食装置可由1-5层的投食盘组成,投食盘固定在内置浮力装置上,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设置网片的材质、规格和投喂装置以获得一种能方便日本医蛭投喂的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日本医蛭是一种常见的人工养殖水蛭品种,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水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做适应改进以用于日本医蛭的网箱饲养,从而获得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的专用网箱,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力所能及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箱为四方体结构的基础上,将四方体设置为长方体或正方体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塑料和金属为制备支架的常规材料,将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支架替换为金属支架属于本领域对材质的简单替换。聚乙烯或聚丙烯网片是本领域常用的塑料网片,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片为塑料网片的基础上,将网片设置为聚乙烯或聚丙烯网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立体养殖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网箱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网箱养殖中网目大小要随养殖个体大小而变更,既要保证养殖个体不逃出,又要能增加箱体内外水体交换,网目过小虽不易逃逸,但成本增加,容易被藻类等生物附着堵塞网目,由此可见,根据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的大小选择适宜的网片规格来进行日本医蛭的养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网箱养殖公知常识的简单应用,具体设置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本医蛭的生物学特性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养殖装置2顶部通过绳子悬挂于总绳上,养殖装置2底部悬挂可调节养殖装置2沉浮的重物,将养殖装置半悬浮于水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箱属于浮式网箱,而给浮式网箱设置浮子(即浮力物),以给网箱提供足够的浮力,使其浮于水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的不同生活习性,定期投喂适合的天然饵料或人工饲料”的基础上,为了方便日本医蛭的投喂,选择在网箱内设置投食装置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投食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蛭养殖投料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8】、【0022】-【0024】段及附图1-3):水蛭养殖投料台(即本申请的投食装置)包括投料台支架1、牵引绳,投料台为宽0.6m、长5m的长方形结构,投料台支架1内设置网体7(即本申请的投料盘),网体采用20目(公开了本申请的“4-20目”的保护范围的端值)聚乙烯网片(即本申请的网状结构);投料台支架(即本申请的内置浮力装置)为投料台提供浮力和支持网体的作用,制作材料为无毒木材或两端封闭的水管。根据附图2可知,网体7为1层(即公开了本申请的“1-5层”保护范围的端值)。投料台支架1两个侧面分别设置有绳扣A2和绳扣B6,绳扣A2上系有牵引绳A3,绳扣B6上系有牵引绳B5,牵引绳B5和牵引绳A3绳端均设置有挂钩4,近端9的牵引绳B主要起固定投料台位置的作用,投料台远端8的牵引绳A主要起到牵引投料台的作用,当投料的时候将远端牵引绳A放松,使投料台浮于水面,摄食结束后将该牵引绳A拉起,使投料台与水面成45°角,将残饵集中于近端,便于清除残饵;投料台分布于池塘或网箱四周,放养密度小时可酌情减少,放养密度高时需增加投料台数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方便水蛭投喂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投食装置为直径20-30cm盘状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投食装置的形状及大小进行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投食时使投料台浮于水面、摄食结束时投料台收起的基础上,选择使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应于养殖池的动物的养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在使用时,养殖装置2(即本申请的网箱)是放于养殖池1内的,养殖池1可以是普通房子、工厂厂房内、人工搭建大棚或其它改建的车间内的水泥池(即本申请的池塘),也可以是大田水塘(其为其它水域的下位概念),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立体养殖装置,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的不同生活习性,定期投喂适合的天然饵料或人工饲料(公开了“将网箱设置在池塘或其它水域内,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网箱,定期向网箱内投放食物喂养”)。可见,其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水蛭网箱饲养方法。
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保护主题为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定期向网箱内投放血块喂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设置网片的规格及喂养的食物以获得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日本医蛭是一种常见的人工养殖水蛭品种,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一种水蛭网箱饲养方法做适应改进以用于日本医蛭的网箱饲养,从而获得一种日本医蛭网箱饲养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力所能及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立体养殖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网箱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网箱养殖中网目大小要随养殖个体大小而变更,既要保证养殖个体不逃出,又要能增加箱体内外水体交换,网目过小虽不易逃逸,但成本增加,容易被藻类等生物附着堵塞网目,由此可见,根据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的大小选择适宜的网片规格来进行日本医蛭的养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网箱养殖公知常识的简单应用,具体设置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本医蛭的生物学特性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血块是本领域常用的饲养日本医蛭的食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的不同生活习性,定期投喂适合的天然饵料或人工饲料”的基础上,选择定期向网箱内投放血块喂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饲养日本医蛭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列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7】、【0019】段分别记载了如下内容:“在网箱1上设置若干个用于固定的绳索3,用于将网箱1固定于池塘中的木桩或者其它固定装置;在不需要固定网箱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浮力物5,将网箱悬浮于水中,根据水位等客观条件自由移动位置”、“本发明的浮力物5和内置浮力装置4-2可以为塑料圆球或其它物理物质,根据实际网箱重量以及投放的食物量计算浮力,网箱1以及投食盘4-1始终悬浮在水中”,即本申请的网箱和投食装置均是悬浮在水中,而并非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列出的“网箱和投食装置是漂浮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养殖装置2顶部通过绳子悬挂于总绳上,养殖装置2底部悬挂可调节养殖装置2沉浮的重物,然后将养殖装置2半悬浮于水中,使水面距养殖装置2顶面10~15cm”,即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装置也是悬浮在水中的,并非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列出的“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沉降网箱,网箱沉降到水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际上都是一种浮式网箱,只不过本申请在网箱上设置有漂浮网箱的浮力物,而给浮式网箱设置浮子(即浮力物),以给网箱提供足够的浮力,使其浮于水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列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大小规格不同的水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立体养殖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分养于各自独立的网箱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网箱养殖中网目大小要随养殖个体大小而变更,既要保证养殖个体不逃出,又要能增加箱体内外水体交换,网目过小虽不易逃逸,但成本增加,容易被藻类等生物附着堵塞网目,由此可见,根据不同月龄的日本医蛭的大小选择适宜的网片规格来进行日本医蛭的养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网箱养殖公知常识的简单应用,具体设置网片的规格为两月龄以内的日本医蛭幼苗80-100目、两月至四月龄的青年日本医蛭60-80目、成年的日本医蛭40-60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本医蛭的生物学特性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供的适用于不同虫龄日本医蛭的网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并根据日本医蛭的生物学特性能够合理得出的。
(2)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网箱内设置有投食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水蛭养殖投料台,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网箱内设置投料台(即本申请的投食装置),投料台为盘状结构,其中盘底为4-20目的网状结构以方便水蛭的投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投食时使投料台浮于水面、摄食结束时投料台收起,而对比文件2中将投料台固定在网箱的侧壁是为了方便投料台内残饵的清除,而是否需要进行残饵的清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选择的,在不需要进行残饵清除的情况下,选择使投食盘始终悬浮在水中而不与网箱固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网箱和投食装置能随着水面的升降而升降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是为了提供一种适用于池塘等快放水域的日本医蛭饲养网箱系统,系统能适应水位的变化”,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装置是半悬浮于水中,其同样能够适应水位的变化,并且其架设高度同样能够不受水位变化的影响。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实际上都是一种浮式网箱,而给浮式网箱设置浮子(即浮力物),以给网箱提供足够的浮力,使其浮于水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是浮式网箱常见的一种设置,其可获得的技术效果即“能够解决水蛭的吸氧问题(网箱部分漂浮于水面),水蛭能离开水面呼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0】段中记载了“将饵料统一放在投料台,减轻了投喂工作量,减少了残饵污染水质、底质,方便观测水蛭摄食状况,减少了因大量投喂引起水质、底质恶化使水蛭染病死亡,提高了饵料利用率和养殖成活率”,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投喂的食物不会下沉到水产等的下方,减少水体污染”,其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投食装置的架设高度不受水体水位变化的影响是由投食装置悬浮设置所产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
(4)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其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必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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