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回转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升降回转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7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591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8545.4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开宁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赵建军
国际分类号:B21J1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和常规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8545.4,名称为“升降回转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即第1-6页)、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0-139388A 公开日1998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1254520A 公开日2008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升降回转台,包括水平的盖板及升降单元,所述盖板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所述升降单元具有一用于支撑锻件的升降部,所述升降部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所述孔洞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护罩,所述护罩包括环形的本体,所述本体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所述本体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孔洞内壁外侧,并且所述本体的外缘能够盖在所述孔洞的上方以封盖所述间隙,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上设有突出部,当所述升降部上升时,所述突出部能够与所述护罩接触,以带动所述护罩向上运动,当所述升降部下降时,所述突出部与所述护罩分离,以使所述护罩落在所述盖板上并盖在所述孔洞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罩还包括固定连接于所述本体的套筒部,所述套筒部滑动套设于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并且所述突出部向上运动时能够与所述套筒部接触,当所述活动部下降时,所述套筒部能够进入到所述间隙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外缘设有向上延伸的环形挡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孔洞为矩形孔,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为与所述孔洞适配的矩形环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内侧缘高于其外侧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为固定连接于所述升降部外壁面上的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为固定设置于所述升降部外壁面上的环形凸缘。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水平设置于地面上,所述升降单元设置于所述盖板下方的地坑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部的顶部具有一用于支撑锻件的V型座,所述锻件位于所述V型座上时,所述护罩的顶端低于所述锻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意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 升降单元还包括底座及顶推油缸,所述底座位于所述升降部下方,所述顶推油缸的缸体固定设置于所述底座,所述顶推油缸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部连接,以推动所述升降部升降。”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升降台还能够回转,且升降部用于支撑锻件;盖板为一封闭结构且为水平设置,贯通的空间为一孔洞,且与升降部进行的间隙为环形,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装置应用于锻件加工并防止氧化皮从升降台的四周的间隙掉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锻造钢锭的升降旋转台,该升降台能够回转,且钢锭支承台架1用于支撑锻件。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升降回转台来支撑锻件。为了保证升降台的四周的间隙都不会用氧化皮落入,根据锻造升降回转机构的外形形状,将其外围的盖板也设计为一封闭的形状且水平设置,从而使上下贯通的空间为一孔洞形,且与升降部进行的间隙构成环形,防止氧化皮落入的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中的具体结构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盖板为水平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22是个竖直设置的用于对滑动盖板20实现导向滑动部件,与本申请的盖板设置状态完全不同,不能将其等同为本申请的盖板。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发明构思,其均是利用能够竖直滑动的且可盖住缝隙的结构件来防止异物侵入,并且在升降部的外壁面同样设有突出部能够使护罩上下移动。对比文件1中部件22与本申请盖板的作用相同,均起到对护罩组件进行竖直方向的支撑作用,并且部件22与升降台之间也形成缝隙,护罩组件在该缝隙中能够自由滑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部件22无论是结构设置位置还是具体起到的作用均与本申请中盖板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本申请侧重于对升降台四周缝隙进行遮盖而对比文件侧重于升降台两侧缝隙进行遮盖。然而,当需要对单个升降台的四周缝隙进行处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并结合四周周向结构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设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体地回转升降台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升降回转台还包括水平的盖板,所述盖板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所述升降部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所述孔洞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2)还包括一护罩,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所述本体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所述本体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孔洞内壁外侧,并且所述本体的外缘能够盖在所述孔洞的上方以封盖所述间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型铸锻件文集》第二十六集,第一重型机器厂,1980年3月,第149-160页,“采用250吨操作机和计算机控制的自由锻造水压机自动化的发展”,【西德】威廉.菲斯特),公开了“整个平台液压控制系统都布置在地平面以下,平台滑动轨道用档板和盖板保护,有效地防止氧化铁皮侵入”(参见第150页左栏倒数第3段以及第157页图3),也就是说,对于将液压控制系统布置在地平面以下(也就是本申请中的地坑)的锻造设备来说,为了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锻造时产生的氧化铁皮掉入地坑或其他缝隙中,在地坑的上部设置水平盖板是本领域的惯常设置,而为了不妨碍液压升降系统的升降,盖板应当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升降系统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并且升降系统与孔洞内壁之间也将形成环形的间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整高度升降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7段、附图1-7):包括竖直布置的盖板22及多个并列布置的升降单元10,两个相邻的升降单元之间形成缝隙,升降单元具有一用于支撑物件的升降部,还包括一护罩20,护罩包括本体24,本体24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本体24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升降部外侧,并且本体24的外缘能够盖住所述缝隙,升降部的外壁面上设有突出部21a,当升降部上升时,突出部21a能够与护罩20接触,以带动护罩20向上运动,当升降部下降时,突出部21a与护罩20分离,以使护罩20落在盖板22上并盖在所述缝隙。可见,除“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外,区别技术特征(2)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其目的与其在本申请的目的也相同,都是为了防止杂物例如氧化铁皮掉入缝隙中,存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防止锻件加工时氧化皮掉落进升降台外壁面与孔洞之间间隙的技术启示。至于护罩本体的形状,为了保障缝隙的完全遮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缝隙形状进行适应性选择。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引入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型铸锻件文集》第二十六集,第一重型机器厂,1980年3月,第149-160页,“采用250吨操作机和计算机控制的自由锻造水压机自动化的发展”,【西德】威廉.菲斯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将对比文件2认定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锻造钢锭的升降旋转台,其并未公开本发明中水平设置的盖板、盖板上的孔洞以及升降部与孔洞的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 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本发明中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如何防止氧化皮掉入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内”,不存在对对比文件2改进的动机。(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两者相结合也不能获得本申请。
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升降回转台,包括水平的盖板及升降单元,所述盖板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所述升降单元具有一用于支撑锻件的升降部,所述升降部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所述孔洞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护罩,所述护罩包括环形的本体,所述本体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所述本体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孔洞内壁外侧,并且所述本体的外缘能够盖在所述孔洞的上方以封盖所述间隙,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上设有突出部,当所述升降部上升时,所述突出部能够与所述护罩接触,以带动所述护罩向上运动,当所述升降部下降时,所述突出部与所述护罩分离,以使所述护罩落在所述盖板上并盖在所述孔洞上方;
所述护罩还包括固定连接于所述本体的套筒部,所述套筒部滑动套设于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并且所述突出部向上运动时能够与所述套筒部接触,当所述活动部下降时,所述套筒部能够进入到所述间隙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外缘设有向上延伸的环形挡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孔洞为矩形孔,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为与所述孔洞适配的矩形环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内侧缘高于其外侧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为固定连接于所述升降部外壁面上的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为固定设置于所述升降部外壁面上的环形凸缘。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水平设置于地面上,所述升降单元设置于所述盖板下方的地坑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部的顶部具有一用于支撑锻件的V型座,所述锻件位于所述V型座上时,所述护罩的顶端低于所述锻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所述的升降回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单元还包括底座及顶推油缸,所述底座位于所述升降部下方,所述顶推 油缸的缸体固定设置于所述底座,所述顶推油缸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部连接,以推动所述升降部升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升降回转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锻造钢锭的升降旋转台,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4页第1段、附图1-2):该升降旋转台包括:升降装置、旋转装置和底座,所述的升降装置是由钢锭支承台架1、旋转升降台架3、支承块2、止推轴承14、夹持块15、球面连接头16、升降油缸4构成。钢锭支承台架1 与旋转升降台架3螺栓连接,并支承在止推轴承14的上端面,止推轴承14 与支承块2的止口连接,支承块2与球面连接头16通过夹持块15连接,球面 连接头16与升降油缸4的活塞杆螺纹连接,升降油缸4的活塞杆上升或下降时即实现了钢锭升降旋转台的升降动作。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升降回转台还包括水平的盖板,所述盖板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所述升降部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所述孔洞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2)还包括一护罩,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所述本体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所述本体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孔洞内壁外侧,并且所述本体的外缘能够盖在所述孔洞的上方以封盖所述间隙;所述护罩还包括固定连接于所述本体的套筒部,所述套筒部滑动套设于所述升降部的外壁面,并且所述突出部向上运动时能够与所述套筒部接触,当所述活动部下降时,所述套筒部能够进入到所述间隙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文字上没有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对于锻压等大型工装设备来说,设备的绝大部分都是布置在地平面以下(也就是地坑中),只有少部分布置在地平面以上,而为了防止杂物或操作人员误入地坑,均会在地坑上布置水平的盖板;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大型铸锻件文集》第二十六集,第一重型机器厂,1980年3月,第149-160页,“采用250吨操作机和计算机控制的自由锻造水压机自动化的发展”,【西德】威廉.菲斯特),也公开了“整个平台液压控制系统都布置在地平面以下,平台滑动轨道用档板和盖板保护,有效地防止氧化铁皮侵入”(参见第150页左栏倒数第3段以及第157页图3),也就是说,对于将液压控制系统布置在地平面以下(也就是本申请中的地坑)的锻造设备来说,为了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锻造时产生的氧化铁皮掉入地坑或其他缝隙中,在地坑的上部设置水平盖板是本领域的惯常设置,而为了不妨碍液压升降系统的升降,盖板应当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升降系统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并且升降系统与孔洞内壁之间也将形成环形的间隙。
根据上述分析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锻件加工时氧化皮掉落进升降台外壁面与孔洞之间的间隙,从而造成升降回转台的损坏。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整高度升降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7段、附图1-7):包括竖直布置的盖板22及多个并列布置的升降单元10,两个相邻的升降单元之间形成缝隙,升降单元具有一用于支撑物件的升降部,还包括一护罩20,护罩包括本体24,本体24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本体24的外缘向外延伸至升降部外侧,并且本体24的外缘能够盖住所述缝隙,升降部的外壁面上设有突出部21a,当升降部上升时,突出部21a能够与护罩20接触,以带动护罩20向上运动,当升降部下降时,突出部21a与护罩20分离,以使护罩20落在盖板22上并盖在所述缝隙。护罩20还包括固定连接于本体24的套筒部24a,套筒部24a滑动套设于升降部的外壁面21,并且突出部21a向上运动时能够与套筒部24a接触,当升降部的活动部下降时,套筒部24a能够进入到间隙内。可见,除“护罩的本体也为环形”外,区别技术特征(2)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其目的与其在本申请的目的也相同,都是为了防止杂物例如氧化铁皮掉入缝隙中,存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防止锻件加工时氧化皮掉落进升降台外壁面与孔洞之间间隙的技术启示。至于护罩本体的形状,为了保障缝隙的完全遮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缝隙形状进行适应性选择。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7段、附图1-7):突出部21a为固定设置于升降部外壁面21的凸缘。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时的结构需要,将突出部凸缘设置为环形或者将突出部设置为挡块,将本体的外缘设有向上延伸的环形挡板,孔洞设计为矩形孔,升降部的外壁面为与孔洞适配的矩形环面,盖板水平设置于地面上,升降单元设置于盖板下方的地坑中,且为了进一步防止氧化皮在活动部件的周围聚集,本体的内侧缘高于其外侧缘,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生产实际情况时的适应性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4页第1段、附图1-2):钢锭支承台架1(即本申请中升降部)的顶部具有一用于支撑锻件的V型座,升降单元还包括底座及升降油缸4(即本申请中顶推油缸),底座位于钢锭支承台架1下方,升降油缸4的缸体固定设置于底座,升降油缸4的活塞杆与钢锭支承台架1连接,以推动钢锭支承台架1升降。而为了保证氧化皮被护罩阻挡在升降台外部,当锻件位于V型座上时,护罩的顶端低于锻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合议组将对比文件2认定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锻造钢锭的升降旋转台,其并未公开本申请中水平设置的盖板、盖板上的孔洞以及升降部与孔洞的内壁之间形成环形的间隙, 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如何防止氧化皮掉入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内”,不存在对对比文件2改进的动机。
(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两者相结合也不能获得本申请。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文字上没有明确记载水平设置的盖板、盖板上的孔洞以及升降部与孔洞的内壁之间形成间隙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对于锻压等大型工装设备绝大部分都是布置在地平面以下(也就是地坑中),只有少部分布置在地平面以上,而为了防止杂物或操作人员误入地坑,均会在地坑上布置水平的盖板;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也公开了“整个平台液压控制系统都布置在地平面以下,平台滑动轨道用档板和盖板保护,有效地防止氧化铁皮侵入”等,而且为了不妨碍液压升降系统的升降,水平盖板也应当具有一上下贯通的孔洞,升降系统能够穿过所述孔洞上下运动,并且升降系统与孔洞内壁之间也将形成环形的间隙,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存在“如何防止氧化皮掉入到升降部的外壁面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内” 的技术问题,因而也存在对对比文件2改进的动机。
(2)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等等,在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已进行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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