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6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920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9382.3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N17/00,H04N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部分区别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上述对比文件基础上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9382.3,名称为“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O12O7832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5日;对比文件2:CN1O431619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标准单色画面来测试相机色彩还原,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图像色偏的程度,本申请利用显示器来还原标准颜色,然后用相机拍摄显示器显示出的单色画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色差公式不同,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LAB值的调整是为了得到标准色彩参数值,本申请LAB值的调整是为了方便颜色调整,因此作用也不同。(2)取LAB色差值得最大值作为评价值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Lab值,得到24个与标准单色画面Lab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相机对该24个标准显示画面进行拍摄,得到24张拍摄图像,导入软件得到Lab值与该标准显示画面的标准Lab值一一比对,得到24种颜色的色差值把作为评价值; 利用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方法,结合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RGB值和亮度值,得到24个与标准单色画面xy和Y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方法为:使待测样品逐一显示麦克白色彩标准卡的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并调整样品亮度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Y值一致,通过调整样品亮度使之与标准值一致从而消除亮度对结果的影响,利用光谱扫描色度计对待测样品上显示出的单色画面进行色彩测试,得到色坐标(x1i,y1i)(i=1,2,3…24)值,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色坐标(x0i,y0i)一一比对,得到差值(Δxi,Δyi),色偏指标定为”合议组仍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意见陈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色差值 把作为评价值,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色差值ΔE*ab的计算公式,由于人眼与色差计在色度图中不同位置的色彩评估方法和形状上的差异,引起了许多色彩评定时测量数据与目测结论不匹配的问题:CIE2000是一个主轴在饱和度方向上的与人眼辨别临近区接近的椭圆,使得在整个CIE Lab中色差的计算值与人眼估计更加接近,解决了上述问题,即本申请采用基于人眼视觉感知的色差公式,使得色彩还原主观客观结果更加一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Lab值,得到24个与标准单色画面Lab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相机对该24个标准显示画面进行拍摄,得到24张拍摄图像,导入软件得到Lab值与该标准显示画面的标准Lab值一一对比,得到24种颜色的色差值
把作为评价值;
利用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方法,结合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RGB值和亮度值,得到24个与标准单色画面xy和Y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方法:使待测样品逐一显示麦克白色彩标准卡的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并调整样品亮度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Y值一致,通过调整样品亮度使之与标准值一致从而消除亮度对结果的影响,利用光谱扫描色度计对待测样品上显示出的单色画面进行色彩测试,得到色坐标(x1i,y1i)(i=1,2,3…24)值,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色标坐标(x0i,y0i)一一对比,得到差值(Δxi,Δyi),色偏指标定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具体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色偏指标定为”删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码相机色彩还原的检测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5页第12行):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数码相机色彩还原检测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视觉感知的相机色彩还原测试方法),利用该检测方法对数码相机的图像色彩还原水平进行评价,对颜色偏差计算的效果与人眼相符,计算效率高,客观准确(说明书第2页第6段);本实施例中的标准色卡采用GretagMacbeth公司的麦克白标准色卡,该色卡的24个色块的颜色是精心挑选的(说明书第4页第5段);本发明数码相机色彩还原的检测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a、将标准色卡置于光源箱内后壁上,用亮度色度仪测出标准色卡每一个色块的LAB值,即,明度值L、色度值a和色度值b,并作为该色块的LAB标准值存入计算机;b、在相同测量环境下,调整数码相机的位置,使相机光轴与所述光源箱内的色卡表面垂直,且使所述色卡显示在相机显示屏中央处占显示屏面积的1/4,拍照(相当于相机对该24个标准显示画面进行拍摄,得到24张拍摄图像);c、将拍摄的图像输入计算机,获取该图像中每个色块的RGB值,转换为LAB值(相当于导入软件得到Lab值),通过下式分别计算出每个色块的总色差,式中,L、a、b为从拍摄的图像中获取的一个色块的LAB值,为该色块的LAB标准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标准画面的标准Lab值一一对比,得到24种颜色的色差值)。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Lab值,得到24个标准单色画面Lab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光源箱内后壁的亮度得到标准单色画面,而权利要求1中是对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得到的标准显示画面,结合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RGB值和亮度值,得到24个与标准单色画面xy和Y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还原测试方法为:使待测样品逐一显示麦克白色彩标准卡的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并调整样品亮度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Y值一致,利用光谱扫描色度计对待测样品上显示出的单色画面进行色彩测试,得到色坐标(x1i,y1i)(i=1,2,3...24)值,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色标坐标(x0i,y0i)一一对比,得到差值(Δxi,Δyi),色偏指标定为(2)权利要求1中的色差值计算公式为,并且权利要求1取LAB色差值得最大值作为评价值。
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调整显示屏的标准显示画面;(2)色差计算公式及评价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显示质量的测试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图像显示质量的测试方法,包括: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可以反映W基色对色彩影响效果和程度的评价方法,同时,该方法可通过改变输入色彩值来检验任何色彩的效果,来指导算法改进。本测试平台工作时主要包括5个部分:设备初始化、数据输入、数据测试、数据计算和结果输出;所述数据输入即数据导入,是自动导入麦克白标准卡的24个色块对应的RGB值给Module(待测试的显示模组),Module会根据RGBW算法计算出对应的RGBW值算法计算出对应的RGBW值,显示出相应的画面来。数据测试即色彩测试,是每输入一组RGBW值后,运行一个延时等待显示画面稳定后控制设备进行测量Module的显示画面得到亮度和色坐标值(L,x,y),并反馈到系统中,数据计算即测试结果处理,是将测得的亮度和色坐标值进行色域变换计算,并在目标色域中与基准色彩参数值进行比较得到测试样品与测试标准间的色差值(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页第【007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上述内容公开了一种基于视觉感知的显示屏色彩测试方法,结合调整麦克白色彩标准卡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RGB值和亮度值。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科学调整色块量值以生成基准色彩参数值的方法,可以将用户自己开发的基准色彩的白点坐标(xl,yl)转化为均匀色品图Lab空间下的白坐标值(al,bl)值,再用微软白色块的标准量值(x0,y0)对应的均匀色品Lab空间下的(a0,b0)减去白坐标(al,bl),得到两种产品标准的差值m,然后把微软的所有标准量值都减去m得到本产品的评价基准,即基准色彩参数值,可以解决评价基准和设计基准不一致的问题,保证了评价数据与实际需求的显示效果一致性,提高了评价的准确性;本发明提供的测试方法,因其色彩测试结果和基准色彩参考值中包含多种常见色彩,因此不仅适用于RGB三基色产品,还适用RGBW等多基色的产品,结果准确性高,更能反映显示器实际的图像显示质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0059】、【0060】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上述内容公开了使待测样品逐一显示麦克白色彩标准卡的24个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利用色彩测试仪器对待测样品上显示出的单色画面进行色测试,通过色坐标与单色画面的标准色坐标一一对比,得到差值。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亮度值对于显示屏色彩测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为了调整显示屏的标准显示画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先调整色彩标准卡上色块对应的单色画面的RGB值和亮度值,得到与标准单色画面xy和Y值完全一致的标准显示画面再进行显示,并在测试时,调整显示的样品亮度与该单色画面的标准Y值一致,从而获得一个仅与颜色相关的测试结果;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色彩测试仪器进行色彩测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而采用光谱扫描色度计来进行色彩测试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为了获得待测样品显示的单色画面与标准画面之间的区别,采用色坐标来比对且通过色坐标之间的欧式距离来表示色偏指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中的色差公式是CIEDE2000提出的标准色差公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在数值选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最大值作为评价值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评价色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取Lab色差值的最大值作为评价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进一步改善工业色差评价的视觉一致性,CIE专门成立了工业色差评价的色相和明度相关修正技术委员会TC1-47,经过该技术委员会对现有色差公式和视觉评价数据的分析与测试,在2000年提出了一个新的色彩评价公式,并与2001年得到了国际照明委员会的推荐,成为CIE2000色差公式,简称CIEDE2000。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色差值公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在数值选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最大值作为评价值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评价色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取Lab色差值的最大值作为评价值。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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