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屏多功能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15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87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0020.3
申请日:2016-10-14
复审请求人:张洪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于迎
合议组组长:孙昌璐
参审员:李微
国际分类号:H04M1/02;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0020.3,名称为“双屏多功能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洪霞。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分别是对比文件1:CN106027793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5577895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机外壳、主触控显示屏、副触控显示屏、处理器、存储器、重力传感检测模块、空气质量检测模块、定位模块、无线模块;所述主触控显示屏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正面,所述副触控显示屏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的背面,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所述定位模块、所述无线模块设在所述手机外壳内部;所述主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一FPC连接,所述第一FPC包括第一数据线、第一控制线、主控制线,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二FPC连接,所述第二FPC包括第二数据线、第二控制线、副控制线;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手机的朝向,并将手机朝向数据发送给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手机朝向数据确定所述主控制线和所述副控制线的输出信号,通过主控制线和副控制线来控制所述主触控显示屏和所述副触控显示屏的触控状态;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定位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手机周围的空气质量,并将空气质量数据发送给所述处理器;所述定位模块用于定位手机的位置数据;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位置数据、所述空气质量数据和数据采集时间通过所述无线模块发送给远程服务器,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反馈的与所述位置数据对应的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数据存入所述存储器并通过主触控显示屏或副触控显示屏显示;
还包括摄像头,所述摄像头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摄像头,接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当所述主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主触控显示屏显示,当所述副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显示;
还包括微型电机,所述微型电机设置在所述手机壳体内,所述微型电机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摄像头设置在独立于所述手机外壳的壳体中,所述壳体 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顶部的凹槽中,所述壳体底部的支撑杆与所述微型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微型电机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红外传感器,所述红外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红外传感器与所述摄像头方向一致,所述红外传感器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当开启监控模式时,若所述红外传感器检测到有人进入监控区域,控制所述摄像头进行拍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若检测到通话结束,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用户预设的动画视频,通过所述第二数据线和所述第二控制线将用户预设的动画视频传输给所述副触控显示屏进行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移动通信模块,所述移动通信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一键联络触控按钮;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到一键联络触控按钮被按下后,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预存的一键联络电话号码,通过所述移动通信模块拨打所述一键联络电话号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一键看戏触控按钮;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到一键看戏触控被按下后,从所述存储器中获取预存的视频,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进行播放。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触控显示屏外侧设有屏幕镜片,所述屏幕镜片与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接触的一面蒸镀有半透明金属镀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远程监控触控按钮;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到远程监控触控按钮被按下后,通过所述无线模块连接预设的行车记录仪,控制所述行车记录仪,接收所述行车记录仪的监控视频,并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播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特征:还包括微型电机,所述微型电机设置在所述手机壳体内,所述微型电机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摄像头设置在独立于所述手机外壳的壳体中,所述壳体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顶部的凹槽中,所述壳体底部的支撑杆与所述微型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微型电机转动。因而本申请中,在手机保持同一个位置状态的情况下,通过转动摄像头,可拍摄到水平方向任意角度的画面。即使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拍照手机中通过转动摄像头来获得更大范围的画面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微型电机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见的驱动部件转动的驱动装置,仅简单将该结构结合于手机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7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驱动摄像头转动的微型电机”和区别特征2“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远程监控触控按钮及相关特征”。本申请中,在手机保持同一位置状态的情况下,通过转动摄像头,可拍摄到水平方向任意角度的画面,而现有技术的手机,只能通过前后摄像头拍摄到前后方位的画面,需要人为地转动手机才能拍摄到任意画面;另外,本申请还有远程监控,通过处理器检测远程监控触控按钮,通过无线模块连接预设的行车记录仪,接收行车记录仪的监控视频。故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双屏多功能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机外壳、主触控显示屏、副触控显示屏、处理器、存储器、重力传感检测模块、空气质量检测模块、定位模块、无线模块;所述主触控显示屏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正面,所述副触控显示屏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的背面,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所述定位模块、所述无线模块设在所述手机外壳内部;所述主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一FPC连接,所述第一FPC包括第一数据线、第一控制线、主控制线,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二FPC连接,所述第二FPC包括第二数据线、第二控制线、副控制线;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重力传感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手机的朝向,并将手机朝向数据发送给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手机朝向数据确定所述主控制线和所述副控制线的输出信号,通过主控制线和副控制线来控制所述主触控显示屏和所述副触控显示屏的触控状态;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定位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手机周围的空气质量,并将空气质量数据发送给所述处理器;所述定位模块用于定位手机的位置数据;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位置数据、所述空气质量数据和数据采集时间通过所述无线模块发送给远程服务器,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反馈的与所述位置数据对应的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数据存入所述存储器并通过主触控显示屏或副触控显示屏显示;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远程监控触控按钮;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到远程监控触控按钮被按下后,通过所述无线模块连接预设的行车记录仪,控制所述行车记录仪,接收所述行车记录仪的监控视频,并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播放;
还包括摄像头,所述摄像头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摄像头,接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当所述主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主触控显示屏显示,当所述副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显示;
还包括微型电机,所述微型电机设置在所述手机壳体内,所述微型电机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摄像头设置在独立于所述手机外壳的壳体中,所述壳体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顶部的凹槽中,所述壳体底部的支撑杆与所述微型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微型电机转动。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本复审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6027793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5577895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1、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屏多功能手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屏移动终端的控制装置及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120段,附图1,3,4):双屏移动终端包括控制器、重力感应传感器、无线通信单元、能够利用全球定位装置(GPS)卫星300定位(即定位模块)。双屏移动终端的正面和背面均设置有可操作的显示屏,显示屏可以为触摸屏,控制器与显示屏相连接,例如,该双屏移动终端的控制器包括:处理模块20,用于根据所述双显示屏的亮灭状态,控制所述双显示屏中当前面向用户的显示屏的亮灭状态(隐含公开了移动终端包括外壳、存储器,上述控制器、重力感应传感器、无线通信单元、定位模块、存储器必然位于外壳内)。通过重力感应传感器检测移动终端在Z轴对应的重力加速度值的正负即可判断移动终端的A屏和B屏中当前面向用户的显示屏和当前背向用户的显示屏分别是哪个屏。当重力感应传感器检测移动终端在Z轴对应的重力加速度值为正值时,则判断当前面向用户的显示屏是A屏,当前背向用户的显示屏是B屏;反之,当重力感应传感器检测移动终端在Z轴对应的重力加速度值为负值时,则判断当前面向用户的显示屏是B屏,当前背向用户的显示屏是A屏(由该控制过程可知,重力传感检测模块与处理器连接,处理器根据所述手机朝向数据确定控制线的输出信号,从而控制主触控显示屏和副触控显示屏的触控状态);移动终端还包括相机121(必然包括摄像头),与控制器180相连,控制器180通常控制移动终端的总体操作(隐含公开了处理器可控制所述摄像头,接收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显示屏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主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一FPC连接,所述第一FPC包括第一数据线、第一控制线、主控制线,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与所述处理器通过第二FPC连接,所述第二FPC包括第二数据线、第二控制线、副控制线;当所述主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主触控显示屏显示,当所述副触控显示屏处于可触控状态时,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显示。(2)包括空气质量检测模块,空气质量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空气质量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手机周围的空气质量,并将空气质量数据发送给所述处理器;位置数据、空气质量数据和数据采集时间通过所述无线模块发送给远程服务器,接收所述远程服务器反馈的与所述位置数据对应的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数据。(3)包括微型电机,所述微型电机设置在所述手机壳体内,所述微型电机与所述处理器连接;所述摄像头设置在独立于所述手机外壳的壳体中,所述壳体设置在所述手机外壳顶部的凹槽中,所述壳体底部的支撑杆与所述微型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微型电机转动。(4)所述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远程监控触控按钮;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到远程监控触控按钮被按下后,通过所述无线模块连接预设的行车记录仪,控制所述行车记录仪,接收所述行车记录仪的监控视频,并通过所述副触控显示屏播放。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处理器连接并控制主副屏;如何检测空气质量并将各区域数据传送至服务器;如何实现大范围多角度拍摄以及如何实现远程监控行车情况。
针对区别(1),对于本领域而言,在具有双屏时,处理器采用分别包括数据线、控制线等的两个FPC与两显示屏连接并传输数据,以及根据主、副屏的状态选择适当的屏幕输出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计的,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PM2.5粉尘浓度检测的手机,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9段,附图1-2):一温湿度检测模块,该温湿度检测模块内部将温湿度的信息转换成模拟电信号并进行放大处理,温湿度传感器通过I2C总线与处理器连接;一粉尘传感器模块,该粉尘传感器模块与处理器的GPIO口相连对数据进行读取;一处理器模块,该处理器模块对温湿度信息以及粉尘信息的采集并运算处理,转化成对应的温湿度信息以及PM2.5浓度数据,将数据保存在存储器上,然后发送到手机显示屏上进行显示,并将相关数据发送到手机的射频模块,将数据上传到网络具体分析,并将具体分析的结果下载到手机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2)中的空气质量检测及数据上传的技术特征。而在上传空气质量数据时同时上传位置数据和数据采集时间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3),微型电机广泛用在电子装置中,设置微型电机以驱动相关部件进行转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电机驱动摄像头同理。对于区别(4),在手机主屏或副屏上设置远程监控按钮,并控制接收行车记录仪传输的监控视频并予以播放,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重力传感器,众所周知手机中可以安装多种传感器,为了实时监控,将红外传感器安装在手机中,从而感测人的活动并予以拍摄是很容易做到的,而且也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通话或某个任务结束后,手机出现屏保是公知常识,而屏保是否是预设的动画视频还是固定背景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设定的,将屏保通过数据线和控制线传输给副屏显示,也是可以根据需要设定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1,一键呼叫报警广泛应用在电话中,而在副触控显示屏上设有一键联络触控按钮是可以根据需要设定的;同理,大多手机可设置视频app快捷键,而无论在主屏和副屏上设置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缓存视频在存储器中以便快速播放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显示屏上设置屏幕镜片和半透明金属镀层是保护屏幕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驱动摄像头的微型电机相关区别特征,实际上,拍照手机通过转动摄像头来获得更大范围的画面是普通知识,而微型电机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见的驱动部件转动的驱动装置,仅简单将该结构结合于手机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可以实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针对远程监控行车仪视频相关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远程提取播放视频是公知常识,比如在单位通过手机控制家里的摄像头,从而监视家里发生的情况;而通过控制行车记录仪,接收行车记录仪的监视视频,其过程和原理与控制家庭摄像头,接收摄像头的监视视频是相同的,而设置触控按钮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 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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