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靛蓝染色方法和一种浆染联合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04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7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39999.5
申请日:2017-08-23
复审请求人:韶关市顺昌布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沈琏
合议组组长:邵苏秀
参审员:宋琳
国际分类号:D06P1/22,D06P1/673,D06P3/60,D06M11/38,D06B23/20,D06M10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39999.5,名称为“一种靛蓝染色方法和一种浆染联合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韶关市顺昌布厂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及摘要附图,及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高支轻薄坯布依次进行3道煮练、靛蓝染色、水洗和烘干;
在第3道煮练的煮练剂中加入渗透剂;
所述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各染色槽之间相互连通,每道靛蓝染色的染液组分、染色温度条件相同;
每道靛蓝染色用染液独立地包括以下含量的组分:靛蓝:1.5g/L,保险粉2-3.2g/L,氢氧化钠1.8-3g/L;所述染液的溶剂为水;
所述高支轻薄坯布的经纬纱支为60-100支;所述坯布的经纬密度为90-140根/吋*90-140根/吋;所述坯布的克重为50-120g/m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靛蓝染色的时间独立地为20~45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煮练用煮练剂的成分独立地包括氢氧化钠和水;所述煮练剂中氢氧化钠的含量独立地为2~3g/L。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所述煮练剂中渗透剂的含量独立地为3-5g/L。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煮练的温度独立地为80~9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洗的温度为50~70℃。
7. 一种浆染联合机,包括进布架(1)、导布弯辊(2)、煮练槽(3)、染色槽(4)、氧化架(5)、洗水槽(6)、烘筒(7)、摆布架(8)和堆布车(9);当使用时,坯布从进布架进入,通过导布弯辊依次通过煮练槽、染色槽、氧化架、洗水槽、烘筒、摆布架,最终进入堆布车;
所述染色槽包括顺次连通的第一染色槽(4-1)、第二染色槽(4-2)、第三染色槽(4-3)、第四染色槽(4-4)、第五染色槽(4-5)、第六染色槽(4-6)、第一备用染色槽(4-7)、第二备用染色槽(4-8)、第三备用染色槽(4-9)、第四备用染色槽(4-10)和第五备用染色槽(4-11);
所述每个染色槽之后设置有一个氧化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浆染联合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煮练槽(3)包括顺次连通的第一煮练槽(3-1)、第二煮练槽(3-2)和第三煮练槽(3-3)。”
驳回决定指出:
权利要求1方法与对比文件1 (CN105463730A,公开日2016年04月06日,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先进行3道煮练、在第3道煮练的煮练剂中加入渗透剂,对比文件1进行坯布清洗;权利要求1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对比文件1为8道;权利要求1染液中靛蓝1.5g/L,对比文件1中为2g/L;权利要求1染液中氢氧化钠1.8-3g/L,对比文件1中为4g/L;权利要求1各染色槽相互连通,限定溶剂为水;权利要求1限定了染色方法针对的是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和具体坯布规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减少织物中残留杂质,利于上染。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煮练能够去除棉纤维中大部分残留杂质,提高织物吸水性,有利于印染过程中染料的吸附、扩散,是常用的坯布前处理步骤;且本领域公知棉织物煮练剂以烧碱为主,另外会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等助炼剂,表面活性剂有助于煮练液润湿织物,渗透到织物内部,有助于杂质去除,提高煮练效果(参见《印染技术》,纪惠军主编,东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8页,下文记为“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坯布的具体情况,能够选择煮练替代水洗,彻底清除布面杂质,并根据坯布布面情况调整煮练道数;渗透剂是常用的煮练助剂,其加入时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根据染色深浅等具体情况,减少1-2道染色道数,微调染液中的靛蓝染料、氢氧化钠含量,使用水作为溶剂,在染液条件相同时设置染色槽连通,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染色针对的坯布的规格,但对比文件1的染色也是针对的坯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需要染靛蓝色的高支轻薄坯布应用该方法,坯布的规格如纱支、经纬密、克重等可以根据布面风格等要求确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染色要求和布面清洗情况进行调整的参数,所构成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8的浆染联合机与对比文件1的染色机在各工序装置及连接关系上基本相同,只是做了根据布面处理要求及染色要求可做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韶关市顺昌布厂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1的靛蓝染色道数等做了限定,并删除了装置权利要求7,8。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坯布克重及经纬纱支没有记载,没有公开其能够用于高支轻薄牛仔布,本申请通过对染色道数、染色组分等进行控制,使染色方法适于生产高支轻薄牛仔布,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要进行煮练,公知常识证据给出的是与间歇式相反的技术启示,不是与采用煮练相反的技术启示;按照本申请的时机和含量添加渗透剂可产生优异的染色效果,即使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添加了渗透剂,也没有动机选择煮练的道数和煮练剂的添加时机。(3)本申请在染色道数、染色槽连通、各槽染色条件相同、煮练、适用织物等方面与对比文件1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本申请技术方案。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高支轻薄坯布依次进行第一煮练槽煮练、第二煮练槽煮练、第三煮练槽煮练、靛蓝染色、水洗和烘干;
所述第三道煮练槽的煮练剂中加入有渗透剂;
所述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各染色槽之间相互连通,每道靛蓝染色的染液组分、染色温度条件相同;
每道靛蓝染色用染液独立地包括以下含量的组分:靛蓝:1.5g/L,保险粉2-3.2g/L,氢氧化钠1.8-3g/L;所述染液的溶剂为水;
其中6-7道所述靛蓝染色步骤具体为:第一道靛蓝染色后将坯布导入第一氧化架上进行空气氧化显色,之后重复上述步骤5-6次;
所述高支轻薄坯布的经纬纱支为60-100支;所述坯布的经纬密度为90-140根/吋*90-140根/吋;所述坯布的克重为50-120g/m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靛蓝染色的时间独立地为20~45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煮练用煮练剂的成分独立地包括氢氧化钠和水;所述煮练剂中氢氧化钠的含量独立地为2~3g/L。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所述煮练剂中渗透剂的含量独立地为3-5g/L。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煮练的温度独立地为80~9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洗的温度为50~7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驳回文本针对的权利要求并无实质区别,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认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先进行3道煮练并在第3道煮练的煮练剂中加入渗透剂,对比文件1是先对坯布清水清洗;权利要求1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对比文件1为8道;权利要求1染液中靛蓝1.5g/L,对比文件1中为2g/L;权利要求1染液中氢氧化钠1.8-3g/L,对比文件1中为4g/L;权利要求1限定了染色方法针对的是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和具体坯布规格。
经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织物中残留的杂质,以利于上染。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煮练能够去除棉纤维中大部分残留杂质,提高织物吸水性,有利于印染过程中染料的吸附、扩散,是常用的坯布前处理步骤;且本领域公知棉织物煮练剂以烧碱为主,另外会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等助炼剂,表面活性剂有助于煮练液润湿织物,渗透到织物内部,有助于杂质去除,提高煮练效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坯布的具体情况,能够选择煮练替代水洗,彻底清除布面杂质,并根据坯布布面情况调整煮练道数;渗透剂是常用的煮练助剂,其加入时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根据染色深浅等具体情况,减少1-2道染色道数,微调染液中的靛蓝染料、氢氧化钠含量,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的染色也是针对的坯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需要染靛蓝色的高支轻薄坯布应用该方法,坯布的规格如纱支、经纬密、克重等可以根据布面风格等要求确定。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煮练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坯布前处理程度进行调整的;本领域公知,棉织物煮练剂以烧碱为主,而水是常用溶剂不言而喻;对于具体的氢氧化钠含量、渗透剂含量和煮练温度、水洗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布面清洗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项),其中,相对于前一文本,对权利要求1氢氧化钠和渗透剂含量做了限定,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高支轻薄坯布依次进行第一煮练槽煮练、第二煮练槽煮练、第三煮练槽煮练、靛蓝染色、水洗和烘干;
所述第三道煮练槽的煮练剂中加入有渗透剂,所述煮练剂中渗透剂的含量为4g/L;
所述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每道靛蓝染色用染液独立地包括以下含量的组分:靛蓝:1.5g/L,保险粉3.2g/L,氢氧化钠2-3g/L;所述染液的溶剂为水;染液电位值为730MV;
其中6-7道所述靛蓝染色步骤具体为:第一道靛蓝染色后将坯布导入第一氧化架上进行空气氧化显色,之后重复上述步骤5-6次;
所述高支轻薄坯布的经纬纱支为60-100支;所述坯布的经纬密度为90-140根/吋*90-140根/吋;所述坯布的克重为50-120g/m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靛蓝染色的时间独立地为20~45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道煮练的温度独立地为80~9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洗的温度为50~70℃。”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权利要求涉及的道数和浓度数值已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范围有交叉的情况,本申请各参数限定为最优选的数值范围,能够在保证染色效果的前提下缩减成本。
2、不认可“进行煮练和添加煮练剂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复审意见,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行煮练,因为会增加成本;所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也已指出间歇式煮练很少使用,且该证据给出的是与进行三道煮练相反的启示;即使想到三道煮练,也不会想到只在第3次煮练中加入渗透剂,而本申请在第3次煮练中添加特定量的渗透剂,与后续工艺参数配合可实现优异的染色效果,极大地提升色牢度,是不可预期的。即使成本和效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要考虑的因素,本申请做到低成本高效果,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能做到的。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先进行3道煮练并在第3道煮练的煮练剂中加入一定量的渗透剂,而对比文件1先进行坯布清洗;权利要求1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对比文件1为8道;权利要求1染液中靛蓝1.5g/L,对比文件1中为2g/L;权利要求1保险粉3.2g/L,对比文件1为2.5g/L;权利要求1染液中氢氧化钠2-3g/L,对比文件1中为4g/L;权利要求1限定了染液电位值,并限定了染色方法针对的是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和具体坯布规格。经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织物中残留的杂质,以利于上染。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煮练能够去除棉纤维中大部分残留杂质,提高织物吸水性,有利于印染过程中染料的吸附、扩散,是常用的坯布前处理步骤(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坯布杂质的具体情况,能够选择煮练替代水洗,彻底清除布面杂质,并根据坯布布面情况调整煮练道数;且本领域公知棉织物煮练剂以烧碱为主,也会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等助炼剂,渗透剂是常用的煮练助剂,其加入时机及用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靛蓝的还原是一个可逆反应,染浴是一个还原-氧化过程,染液电位值一般为-750mV,以使靛蓝还原成隐色体并保持其稳定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牛仔布生产技术》,傅旦等编著,纺织工业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第37页),根据染色深浅程度等具体工艺情况,调整染液中靛蓝、保险粉、氢氧化钠浓度以及染液温度等条件以保持电位值稳定,以及调整染色道数均为采用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可做到的,并未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需要染靛蓝色的高支轻薄坯布应用该方法,坯布的规格如纱支、经纬密、克重等可以根据布面风格等要求确定。
故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煮练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坯布前处理程度进行调整的;对于煮练温度、水洗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布面清洗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的方法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意见陈述与前次答复相同(略)。并于2019年09月09日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并未记载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关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此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及摘要附图;和2019年03月13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靛蓝牛仔布染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该方法依次包括如下步骤:(1)进布:使布面保持在中心区域并使布面平整。(2)坯布清洗:布面经布面张力器6并进入坯布清洗系统进行坯布清洗,清洗掉布面上的毛羽和杂物。坯布先进入布面清洗槽7内进行清洗再进入二辊布面轧水压辊8内压干,然后再重复1次。(3)染色:坯布清洗后布面经布面张力器6并进入布面染色系统,先进行轧染氧化,再进行匀染氧化。轧染氧化是先进入布面染色槽9内进行染色,再进入二辊染液轧辊10内压干,随后进入布面氧化架11内进行氧化,然后再重复2次;匀染氧化是先进入布面染色槽9内进行染色,再进入染液均匀轧辊12轧液染色,随后进入布面氧化架11内进行氧化,然后再重复4次。(4)色布清洗:色布先进入布面清洗槽7内进行清洗再进入二辊布面轧水压辊8内压干,然后再重复2次。(5)烘干:清洗干净后布面进入二柱布面烘干系统经布面烘干筒13烘干。(6)冷却:烘干后的布面再进入布面冷却系统经布面冷却筒14冷却。(7)出布。其中染色步骤:(a)布面染色槽:靛蓝染液2000L/槽,染液温度常温;(b)染液配比:靛蓝:2g/L,保险粉:2.5g/L,烧碱:4g/L(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8]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先进行3道煮练并在第3道煮练的煮练剂中加入一定量的渗透剂,而对比文件1先进行坯布清洗;权利要求1靛蓝染色的道数为6-7道,对比文件1为8道;权利要求1染液中靛蓝1.5g/L,对比文件1中为2g/L;权利要求1保险粉3.2g/L,对比文件1为2.5g/L;权利要求1染液中氢氧化钠2-3g/L,对比文件1中为4g/L;权利要求1限定了染液电位值,并限定了染色方法针对的是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和具体坯布规格。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常规制备牛仔布的方法为:经纱在浆染联合机先染靛蓝色,纬纱选用本白纱线,然后交织成织物,此方法适用于生产中粗支牛仔布等传统布种,无法完成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的生产。而一般情况下,选用坯布进行靛蓝染色的方法为干缸还原染色法或全浴法,这两种方法染液浓度高(染液中靛蓝含量约为10g/L)、染缸配置少(一般为2缸),不利于染料的渗透,织物洗后易露白星,色牢度不理想,颜色单一。本发明提供的靛蓝染色方法能够直接对坯布进行靛蓝染色,不同于传统工艺中经纱先染靛蓝色,再和纬纱交织的过程,适用于生产高支轻薄靛蓝牛仔布,且染色效果好,色牢度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4段)。说明书并未记载也未验证渗透剂用量、染液电位值等上述区别特征对技术效果的影响。
对比文件1记载:牛仔面料传统生产方法是先将用于经向的原色的纱支进行靛蓝染色,染色后的经纱制成织轴,再织布。本发明是一种先织后染即由原色经纱和纬纱织成坯布然后再染靛蓝色的牛仔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5]段)。
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直接对坯布进行靛蓝染色,都涉及改进传统先染后织方法的弊端,同时也同等程度地降低了传统坯布靛蓝染色方法中的染液浓度和染缸配置少带来的问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织物中残留的杂质,以利于上染。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煮练能够去除棉纤维中大部分残留杂质,提高织物吸水性,有利于印染过程中染料的吸附、扩散,是常用的坯布前处理步骤(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坯布杂质的具体情况,能够选择煮练替代水洗,彻底清除布面杂质,并根据坯布布面情况调整煮练道数;且本领域公知棉织物煮练剂以烧碱为主,另外会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等助炼剂,表面活性剂有助于煮练液润湿织物,渗透到织物内部,有助于杂质去除,提高煮练效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出处同上),渗透剂是常用的煮练助剂,其加入时机及用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靛蓝的还原是一个可逆反应,染浴是一个还原-氧化过程,染液电位值一般为-750mV以使靛蓝还原成隐色体并保持其稳定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7页),根据染色深浅程度等具体工艺情况,调整染液中靛蓝、保险粉、氢氧化钠浓度以及染液温度等条件以保持电位值稳定,以及调整染色道数均为采用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可做到的,并不必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染色针对的坯布的规格,但对比文件1的染色也是针对的坯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需要染靛蓝色的高支轻薄坯布应用该方法,坯布的规格如纱支、经纬密、克重等可以根据布面风格等要求确定。由于说明书中未记载与上述工艺参数调整有关的技术效果,对于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有能力通过常规试验找到适宜的或可使用的工艺参数范围,这种选择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故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每道染色时间作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的煮练温度作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的水洗温度作了限定。然而,煮练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坯布前处理程度进行调整的;对于煮练温度、水洗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布面清洗情况进行调整。且说明书中未记载与上述工艺参数调整有关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的方法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目前权利要求涉及的道数和浓度数值尽管与对比文件1范围有所不同,但是首先,该参数选择并非本申请主张的“最优选的数值范围”,如靛蓝,保险粉的含量即偏离其优选范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3段);染色道数的选择由染色深浅要求确定的(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34段所述),仅仅是减少道数还不能简单看做是“更优选择”;渗透剂含量的限定在本申请实施例中都是4g/L,不能看出其具有何种可比的优势;染液电位如前所述是公知的。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见记载相应于权利要求方案的参数选择产生了何种改进的效果。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主张了“优选范围”,并基于此产生了改进效果。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也就是说,所述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且可以采用常规实验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常规范围内改进,而不是仅仅知晓对比文件中提到的信息。对比文件1未使用煮练,不意味着技术人员在对坯布进行染色前处理时不会考虑煮练。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煮练“有利于使棉织物具有一定的吸水性,有利于染料的吸附、扩散”的作用,公开了“煮练时通常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等助炼剂,表面活性剂有助于煮练液润湿织物,渗透到织物内部,有助于杂质去除,提高煮练效果”。当待染色的坯布面临去除杂质的需要,而水洗清洗又不能满足除杂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考虑以煮练取代对比文件1的清洗步骤。同样,渗透剂的添加也是技术人员根据已有的常识和面临的需要容易做出的选择。技术人员在做出某种变换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不单单是成本,而是成本与效果的权衡,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所需效果的选择是常见的。此外,本申请增加了煮练,未见产生、至少没有证据验证产生了超乎煮练本身的作用。如果说煮练增加了成本,或者如公知常识证据1记载,这种方式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本申请在使用该方式时只是沿袭了原有的劣势,并没有改变增加成本效率低的现状,因此不能单以成本因素否定手段替换的动机,也不能说公知常识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启示。再有,当熟知渗透剂在煮练中的作用后,在无相反启示时,在哪一步煮练添加渗透剂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做的选择,本申请所给出的3个实施例中,实施例1、2是三道煮练都添加渗透剂,实施例3是第3道煮练开始添加渗透剂,而所得的效果基本无差异(参见说明书表1),所以,仅仅是做了第3步煮练添加渗透剂的选择,而不能证明这种选择产生了何种效果改进,也不足以产生创造性。
3)复审请求人称本申请各工艺参数的配合实现了优异的染色效果,极大地提升色牢度,并降低成本。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并未主张为何做出这样的参数选择和配合以及上述参数控制的配合产生了何种协同作用,本申请的工艺路线及装置与对比文件1大致相同,染色参数控制即使做了范围修改也与对比文件1接近,本申请实施例1-3所达到的上染率、色牢度等效果也是通常可以达到的,至于所称成本降低在说明书中并无相应的主张或证实依据。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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