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59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79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01634.3
申请日:2017-08-16
复审请求人:陈爱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虹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段瑞玲
国际分类号:A47J36/06、A47J36/04、A47J4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01634.3,名称为“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爱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84400Y,公告日:2010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3662578U,公告日:2014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包括外盖(1)、内盖(2)、透气孔(4)和卡固圈(6),其特征是;外盖(1)叠置于在内盖(2)的上方无缝连接,透气孔(4)的外壁与外盖(1)和内盖(2)无缝连接,外盖(1)和内盖(2)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透气孔(4)的中心有圆形透孔,透气孔(4)的外壁与外盖(1)和内盖(2)无缝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把手(3)和透气孔(4)的外壁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和内盖(2)的外缘与卡固圈(6)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采用中间高,外沿低的穹顶结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层圆形玻璃保温锅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卡固圈,锅盖为钢化玻璃真空盖,外盖和内盖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双层保温锅盖上设置卡固圈以固定锅盖防止锅盖磕碰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陈爱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外盖(1)的中间有凸起的把手(3),外盖(1)和把手(3)同为一体”,删除权利要求2,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哪些技术手段将普通玻璃锅盖设计成为真空室的密封容器的,本发明通过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使得透气孔即能够排出锅中的气体,又解决了真空室密封问题;通过外盖和把手同为一体,即解决了普通锅盖的手柄连接孔的透气问题,又使锅盖通体透明,更加美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外盖叠置于在内盖的上方无缝连接结合构成真空密封外壳,成为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具有方便观察、干净卫生、容易清洗、保温节能效果好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包括外盖(1)、内盖(2)、透气孔(4)和卡固圈(6),其特征是;外盖(1)的中间有凸起的把手(3),外盖(1)和把手(3)同为一体,外盖(1)叠置于在内盖(2)的上方无缝连接,透气孔(4)的外壁与外盖(1)和内盖(2)无缝连接,外盖(1)和内盖(2)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把手(3)和透气孔(4)的外壁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和内盖(2)的外缘与卡固圈(6)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采用中间高,外沿低的穹顶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包括卡固圈;②外盖和内盖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外盖和把手同为一体,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③本申请的双层结构采用钢化玻璃材料。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内盖和外盖之间形成有保温空腔,该保温空腔起到了阻止热量散失的作用,而将两层玻璃之间的空腔设置为真空可以更好地阻隔热量的散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外盖和内盖采用玻璃制造,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其强度具体选择钢化玻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容易清洗”。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2的保温空腔具有阻止热量散失的作用,只是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同,本申请的内盖和外盖的作用是构成密封的真空室,用于隔热的必要技术手段是真空室,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没有证据表明“外盖和内盖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外盖和把手同为一体,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从双层真空玻璃杯的方案中寻找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②本发明通过锅盖全部采用钢化玻璃制造实现了容易清洗的目的,而对比文件2通过外盖和内盖之间可分离解决锅盖不容易清洗的问题。③本发明通过卡固圈解决了意外的磕碰造成锅盖的损坏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的卡固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外盖位置能够固定,二者的作用并不相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包括外盖(1)、内盖(2)、透气孔(4)和卡固圈(6),其特征是;外盖(1)的中间有凸起的把手(3),外盖(1)和把手(3)同为一体,外盖(1)叠置于在内盖(2)的上方无缝连接,透气孔(4)的外壁与外盖(1)和内盖(2)无缝连接,外盖(1)和内盖(2)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把手(3)和透气孔(4)的外壁采用钢化玻璃制造,容易清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和内盖(2)的外缘与卡固圈(6)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其特征是;外盖(1)、内盖(2)、采用中间高,外沿低的穹顶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2019年09月22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层钢化玻璃真空保温锅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层圆形玻璃保温锅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包括底板和面板,盖的底板和面板之侧同一位置各开一孔安装一根泄气管1,管的中间安装控制排气量的阀门2,阀门以下为直管,面板中间设置管状手柄杆,底板和面板为用玻璃溶液浇铸而成无接头的整体;从附图可以看出面板叠置于底板的上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包括卡固圈,2)外盖和内盖之间的空间是真空室,外盖和把手同为一体,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3)本申请的双层结构采用钢化玻璃材料。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层保温锅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附图1-4):包括外盖1和内盖2,在内盖的边缘向上突起有一圈边缘卡固圈21,边缘卡固圈阻止了外盖位置的移动,同时也具有使得锅盖与锅体更好地贴合以及防止磕碰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双层保温锅盖上设置卡固圈,以固定锅盖以及使得锅盖与锅体更好地贴合并防止磕碰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内盖和外盖之间形成有保温空腔,该保温空腔起到了阻止热量散失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1也披露了双层玻璃及其间隙可迟滞热传播,而将两层玻璃之间的空腔设置为真空可以更好地阻隔热量的散失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市场上有大量的双层真空玻璃杯,双层真空玻璃具有阻隔热量传递的作用;此外,为了实现真空室的密封以增强保温效果,将外盖和把手设置为一体以及将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外盖和内盖采用玻璃制造,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其强度具体选择钢化玻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外盖和内盖采用玻璃制造,至于为了保证其强度具体选择采用钢化玻璃制造外盖、内盖、把手和透气孔的外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玻璃容易清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外盖和内盖的外缘与卡固圈的连接可以为固定连接或者非固定连接,而选择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惯常做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锅盖的外盖和内盖采用中间高、外沿低的穹顶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①,对比文件2披露了内盖和外盖之间形成有保温空腔,保温空腔起到阻止热量散失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1也披露了保温玻璃盖,指出双层玻璃及其间隙可迟滞热传播,即对比文件1和2均披露了锅盖具有保温的需要且双层玻璃盖具有保温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温效果,将双层玻璃之间抽真空可以达到更好的保温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双层真空保温玻璃杯,利用双层玻璃之间的真空使得玻璃杯具有更好的保温效果,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披露双层玻璃之间为真空室,但双层玻璃之间为真空室可以更好地阻隔热量的传递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将普通玻璃锅盖设计成为真空室的密封容器,必须解决其密封问题。而为了解决对比文件1中锅盖上的透气孔、锅盖上的把手以及锅盖的上盖和下盖之间的连接问题,将锅盖上的透气孔的外壁与外盖和内盖无缝连接、外盖和把手同为一体设置,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样的设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意见②,玻璃便于清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将锅盖全部采用钢化玻璃制造以便于清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意见③,正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内盖的边缘向上突起有一圈边缘卡固圈21,边缘卡固圈阻止了外盖位置的移动,显然同时也具有使得锅盖与锅体更好地贴合以及防止磕碰的作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3 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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