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矿用汽车集尘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52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6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6316.6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玉兵
合议组组长:耿谦
参审员:曹翠华
国际分类号:B60S1/62(2006.01);F02B7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6316.6,名称为“矿用汽车集尘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202148966U,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4:CN204211471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包括:
杯体,所述杯体的底部开设有排尘口;
盖板,其与轴杆铰接且挡设于所述排尘口处;所述盖板上设置有排土环;
复位弹簧,其套设于所述轴杆外,所述复位弹簧的复位端与盖板抵顶;所述复位弹簧的复位端的回复力方向为朝向所述排尘口的方向;
拉索,所述拉索的一端与所述排土环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包括第一盖板和第二盖板;所述第一盖板上设置有第一轴套组件;所述第二盖板上设置有第二轴套组件;所述轴杆穿设所述第一轴套组件和第二轴套组件;
所述复位弹簧包括两个复位端,分别为第一复位端和第二复位端;所述第一复位端与所述第一盖板抵顶;所述第二复位端与所述第二盖板抵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套组件包括两个轴套,所述第二轴套组件包括两个轴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杆与杯体可拆卸连接;所述轴杆沿所述排尘口的径向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上设置有支架组件,所述支架组件包括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的连线穿设所述排尘口的中心点;
所述轴杆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可拆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盖板和第二盖板均为半圆形盖板。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密封胶垫,所述密封胶垫设置于所述排尘口和盖板之间,且与所述排尘口粘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汽车集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索为绳索或铁链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盖板,其与轴杆铰接且挡设于排尘口处;盖板上设置有排土环;复位弹簧,其套设于轴杆外,复位弹簧的复位端与盖板抵顶;复位弹簧的复位端的回复力方向为朝向排尘口的方向;拉索,拉索的一端与排土环相连。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杯体的密封且便于杯体的排尘。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闭式加料漏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4段-0017段,附图1-2):盖板4,其与支撑杆3(相当于本申请的轴杆)铰接且挡设于漏斗斗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排尘口)处;复位弹簧5,其套设于支撑杆外,复位弹簧的复位端与盖板抵顶;复位弹簧的复位端的回复力方向为朝向漏斗斗体的方向。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物品能在盖板打开时排下,盖板随着弹簧的弹力复位,而在盖板上设置排土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的自闭式加料漏斗是当物料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使盖板打开从而实现自动加料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是要避开灰尘在集尘杯内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自动从排尘口落下,因为这样的话会影响发动机及工人的工作环境,所以两者的技术效果不相同,基于对比文件4,不能得到任何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矿区用重型汽车空滤器,其也是一种矿用汽车,其中涉及到本申请的集尘杯,该集尘杯上设置有排尘阀,其相当于本申请的排尘口,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排尘口的设置不同,本申请的排尘口上设置有轴杆、盖板及复位弹簧等,其盖板可以在拉动拉索时张开,在复位弹簧作用下复位,而对比文件3中的排尘阀只能通过手动的方式进行拆卸排尘,且一般矿用汽车集尘杯安装部位较高,正常清理时必须借助梯子等工具,操作不便,给驾驶者的使用增加了除尘的工作负担。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的去寻找一种可以不用拆卸排尘阀且不用借助高空工具就能进行排尘的方法。对此,引用对比文件4,其也公开了盖板、支撑杆和复位弹簧等结构,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物品能在盖板打开时排下,盖板随着弹簧的弹力复位,即对比文件4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启示为如何在需要时使盖板打开,物品落下,不需要打开时将盖板复原,并不仅仅为自动排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保持集尘杯的密封性的同时又便于排尘土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集尘杯的排尘特点,即其需要在发动机熄火后再通过人力排出集尘杯内的灰尘,面对这样的排尘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盖板上设置排土环,并在排土环上设置拉索,可以通过人力来打开盖板使尘土排出;且尘土本身因为重量较轻,不容易因为堆积造成自动落下后的灰尘弥漫,也进一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设置拉索的启示;同时,为了不借助高空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更进一步容易想到采取拉锁的方式控制盖板的开闭。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所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用汽车集尘杯。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公开了一种矿区用重型汽车空滤器(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图2),其是一种三级过滤的空气滤清器,在第二级过滤后,集灰盘2.5内的灰尘被抖落入漏斗形除尘仓2.6内,然后由排尘阀2.7(其覆盖在排尘口上,因此隐含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排尘口)排出到空滤器外。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盖板,其与轴杆铰接且挡设于所述排尘口处;所述盖板上设置有排土环;复位弹簧,其套设于所述轴杆外,所述复位弹簧的复位端与盖板抵顶;所述复位弹簧的复位端的回复力方向为朝向所述排尘口的方向;拉索,所述拉索的一端与所述排土环相连。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避免高空作业的集尘杯。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闭式加料漏斗(参见说明书0015段,图1),其中在漏斗体1的圆筒部101中设置有一根支撑杆3,该支撑杆3的左右两侧分别铰接一个半圆形盖板4,两块盖板4与支撑杆3铰接的下方均设置有用于支撑盖板4的复位弹簧5,所述盖板4能够在漏斗中所加物料的压力下以支撑杆3为轴克服复位弹簧5的弹力向下旋转、翻折,从而当富集在盖板圆周部位上的物料对盖板端部产生足够的压力时,弹簧压缩,进而实现打开盖板,使物料顺利掉落至漏斗斗体的圆锥部,自动加料后,盖板在自动复位弹簧的弹力作用下,自动向上翻折、展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打开及关闭的漏斗结构,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当需要进行排尘时,通过拉动连接到排土环上的拉索打开盖板,在清理后通过复位弹簧自动复位,从而可以在发动机熄火时随时进行排土工作,且不需要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排尘速度更快,优化了集尘杯的排土的作业方式,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矿用汽车集尘杯通常只是在发动机熄火时才进行排尘工作,而不能根据累积的灰尘量而进行自动排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使用对比文件4中的自动把漏斗中的物质排出的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将其方案用于矿用汽车集尘杯的启示;另一方面,对比文件4的自闭式加料漏斗中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排土环及拉索结构,由于其是为了实现自动加料(即盖板的自动打开)功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其上增加实现手动加料功能的排土环及拉索结构。
可见对比文件3、4并没有结合的动机,且两者均没有公开排土环及拉索结构,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在排尘时不必进行高空作业,优化了其作业方式。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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