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提供基于代理的服务质量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提供基于代理的服务质量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4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8593
优先权日:2007-03-12
申请(专利)号:201410710181.7
申请日:2008-03-11
复审请求人:思杰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红丽
合议组组长:杨红丽
参审员:吕小倩
国际分类号:H04L1/00,H04L1/16,H04L12/801,H04L12/807,H04L12/851,H04L12/8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10181.7,名称为“用于提供基于代理的服务质量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思杰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8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3月1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774890 A,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3段(即第1-72页),说明书附图第1-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由设备对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来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
(b)、通过所述设备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以改变传输速率;并且
(c)、通过所述设备将所产生的确认分组传输到发送器,
其中,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以改变传输率,其中所述确认分组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TCP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通过对于多个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多个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中一个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
5.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
(a-a)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发送器和接收器中的至少一个经由广域网连接到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和
(a-b)通过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所述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
6.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所述预定的传输率对应于分配给传输层连接的服务质量水平。
7.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超过预定的传输率。
8.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降低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
9.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降低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其中所述降低的窗大小不同于接收器经由传输层连接通告的窗大小。
10.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标记的显式拥塞通知位的确认。
11.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分组已经丢失的指示的确认。
1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a)包括通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低于预定的传输率。
13.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步骤(b)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增加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
14.一种用于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计算机实现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网络设备,对于一个或者多个发送器和一个或者多个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所述网络设备包括:
流控制模块,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并且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包含的指示的确认以改变传输速率;和
分组处理模块,传输所产生的确认到发送器,
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
15.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流控制器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以改变传输率,其中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
16.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传输层连接包括TCP连接。
17.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于多个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多个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
18.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网络设备还包括确定发送器和接收器的其中至少一个经由WAN连接到该网络设备的广域网(WAN)探测器。
19.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流控制模块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所述预定的传输率对应于分配给传输层连接的服务质量水平。
20.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流控制模块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超过预定的传输率。
21.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所述分组处理模块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降低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
22.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所述分组处理模块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降低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其中所述降低的窗大小不同于接收器经由传输层连接通告的窗大小。
23.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所述分组处理模块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标记的ECN位的确认。
24.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所述分组处理模块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分组已经丢失的指示的确认。
25.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流控制模块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低于预定的传输率。
26.权利要求25的系统,其中,所述分组处理模块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增加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
27.一种用于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通过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在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建立传输层连接,该连接具有给定的优先级;
(b)通过该设备为传输层连接分配传输率,所述传输率对应于给定优先级;
(c)通过所述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所分配的传输率;
(d)通过所述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改变传输率,其中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和
(e)通过所述设备向发送器传输所产生的确认,
其中,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
28.权利要求27的方法,其中,步骤(c)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超过所分配的传输率。
29.权利要求28的方法,其中,步骤(d)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降低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其中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
30.权利要求28的方法,其中,步骤(d)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标记的ECN位的确认,其中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
31.权利要求28的方法,其中,步骤(d)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分组已经丢失的指示的确认,其中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
32.权利要求27的方法,其中,步骤(c)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确定经由该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低于所分配的传输率。
33.权利要求32的方法,其中,步骤(d)包括通过所述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响应于该确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增加传输层连接的窗大小,其中所述确认不是来源于传输层连接的端点。”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设备用作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而D1中的代理并未记载是透明代理;(2)权利要求1中由设备来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并且由代理根据该确定来产生指示,而D1中由RNC来确定空中接口条件改善,代理基于RNC的确定以产生指示;(3)权利要求1限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并发送到发送器,而D1中代理发送应用层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4中设备用作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而D1中的代理并未记载是透明代理;(2)权利要求14中由网络设备中的流控制模块来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并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指示,而D1中由RNC来确定空中接口条件改善,由代理基于该确定而产生指示;(3)权利要求14限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并发送到发送器,而D1中代理发送应用层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7中设备用作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中,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而D1中的代理并未记载是透明代理;(2)权利要求27中连接具有给定的优先级,传输率对应于给定优先级;(3)权利要求27中由设备来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并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指示,而D1中由RNC来确定空中接口条件改善,由代理基于该确定而产生指示;(4)权利要求27限定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并发送到发送器,而D1中代理发送应用层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3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9-31、3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8-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和“所述设备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而对比文件1中的代理112并非透明代理,且对比文件1必须使用非透明代理才能实现,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和启示;(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用作透明代理的设备来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本申请直接由透明代理来对发送方的传输率进行监视和控制,无需对接收方侧的网络通信状况进行任何判断或接收任何反馈;(3)对比文件1未公开“通过所述设备响应于该确定来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对比文件1未公开确定经由传输层连接的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也就不可能公开对该确定进行的响应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成立,权利要求1-33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4、2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基于假设的权利要求指出权利要求1-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4、27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前次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的RNC126还是代理112或者是RNC与代理二者的组合都不能被视为是对于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传输层连接与链路是不同的概念,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多个传输层连接之间带宽分配的公平性,或者如何改善传输层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本申请中透明代理没必要等待在发生拥塞时输入的拥塞指示的到来,而是一旦设备检测到连接超过所分配的带宽时,就可以产生并传输拥塞指示来调整传输层连接的发送方的传输率,因而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页,说明书附图第1-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774890 A,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7日。
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由设备对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7-15行、第11页第14行-第16页第2行,第20页第18-22行,附图4a、5)公开了一种用于网络中率控制服务的方法,包括步骤:通信会话经代理112通过TCP连接在客户(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器)与应用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器)之间建立;应用服务器以预定的速率将数据传送到代理;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RNC不与IP地址相关联,并且UE不知道RC服务;空中接口条件改善,例如RNC126的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发现系统现在有空闲容量,因此,通过速率控制反馈消息通知代理112:特定的会话可采用新的更高的比特率;因此,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以速率控制反馈消息的形式将更低层消息发送到代理;代理的内部无线优化算法通过确定最佳速率而适应新的情况,例如,在TCP系统中,代理确定最佳TCP段大小;代理112随后可将指定新比特率(或段大小)的应用层消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相当于:由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所述设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代理;所述设备响应于某个确定来产生指示以改变传输速率;通过所述设备将产生的指示传输到发送器)。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设备通过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来产生指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代理根据RNC的反馈消息来产生指示;(2)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分组并传输到发送器,而对比文件1中是发送应用层消息到应用服务器;(3)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设备是透明代理,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透明代理来控制连接带宽,以及如何发送指示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3),在通信领域中,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的变化都会影响传输层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导致网络出现拥塞事件,通过监测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来判断网络是否出现拥塞事件以便控制传输层的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透明代理又是本领域常用的中间设备,透明代理对于终端用户和系统是透明的,不需要对系统进行特定的配置,这是透明代理固有的特点,基于该特点,透明代理需要主动拦截系统内的信息再进行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位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的代理根据RNC反馈的消息来控制发送端的传输速率以控制连接带宽,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采用对于网络架构中的发送器、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的透明代理来截获发送器传输的信号,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由此来控制连接带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信息以分组的形式发送到信息的接收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26行-第15页第1行);UE与应用服务器之间的TCP链接分成两部分:(1)在应用服务器104与代理112之间;以及(2)在代理112与UE102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12-14行)。而以分组的形式发送指示信息、判断发送端的传输率是否同于预定的传输率,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和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个设备同时用作多对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以及将发送端和接收端中的至少一个经由广域网连接到代理,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利用各会话的网络反馈,所述网络反馈用于单独更新各会话的流控参数,参数设置特别适于各会话的QoS(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0-22行);应用服务器以预定的速率将数据传送到代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25行)。而判断发送端的传输率是否同于预定的传输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和1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实际的传输率和预定的传输率的比较,来判断网络是否出现拥塞事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当实际的传输率与预定的传输率不相符时,则必然能够反映出网络传输的状态与预计的状态不同,不同的情况包括实际的传输率超过或低于预定的传输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11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于权利要求8、9和1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代理使用网络反馈数据改变TCP连接的TCP参数设置,如TCP窗口大小和段大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1-12行)。基于实际的传输率与预定的传输率的比较结果来适应性地调整窗口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0和1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反馈信息中以标记显式拥塞通知位的方式、或者以包括分组已经丢失的指示的方式来指示拥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计算机实现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网络设备,网络设备包括流控制模块和分组处理模块。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7-15行、第11页第14行-第16页第2行,第20页第18-22行,附图4a、5)公开了一种用于网络中速率控制服务的系统,系统包括:代理112,通信会话经代理112,通过TCP连接在客户(对应于权利要求14中接收器)与应用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4中发送器)之间建立;应用服务器以预定的速率将数据传送到代理;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RNC不与IP地址相关联,并且UE不知道RC服务;空中接口条件改善,例如RNC126的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发现系统现在有空闲容量,因此,通过速率控制反馈消息通知代理112:特定的会话可采用新的更高的比特率;因此,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以速率控制反馈消息的形式将更低层消息发送到代理;代理的内部无线优化算法通过确定最佳速率而适应新的情况,例如,在TCP系统中,代理确定最佳TCP段大小;代理112随后可将指定新比特率(或段大小)的应用层消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这里,RNC对于接收端来说是透明设备,RNC与代理112又都是接收端与发送端之间传输层的中间设备,它们一起实现对发送端的传输速率的控制,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由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所述设备对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连接用作代理;此外,代理中必然包括用于发送该应用层消息的模块,这里相当于还公开了:响应于某个确定来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改变传输速率;分组处理模块,传输所产生的确认到发送器)。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4中是由网络设备中的流控制模块通过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来产生指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代理根据RNC的反馈消息来产生指示;(2)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网络设备是透明代理,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透明代理来控制连接带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在通信领域中,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的变化都会影响传输层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导致网络出现拥塞事件,通过监测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来判断网络是否出现拥塞事件以便控制传输层的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透明代理又是本领域常用的中间设备,透明代理对于终端用户和系统是透明的,不需要对系统进行特定的配置,这是透明代理的特点,基于该特点,透明代理需要主动拦截系统内的信息再进行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位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的代理根据RNC反馈的消息来控制发送端的传输速率以控制连接带宽,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采用对于网络架构中的发送器、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的透明代理来截获发送器传输的信号,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由此来控制连接带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透明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0-22行、第10页第7-15行、第11页第14行-第16页第2行,第20页第18-22行,附图4a、5)公开了一种用于网络中速率控制服务的方法,利用各会话的网络反馈,所述反馈用于单独更新各会话的流控参数,参数设置可特别适于优化各会话的QoS。该方法包括步骤:通信会话经代理112通过TCP连接在客户(对应于权利要求27中的接收器)与应用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27中的发送器)之间建立;应用服务器以预定的速率将数据传送到代理;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RNC不与IP地址相关联,并且UE不知道RC服务;空中接口条件改善,例如RNC126的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发现系统现在有空闲容量,因此,通过速率控制反馈消息通知代理112:特定的会话可采用新的更高的比特率;因此,无线电资源管理实体以速率控制反馈消息的形式将更低层消息发送到代理(相当于:所述确认不响应于从接收器接收的确认而产生);代理的内部无线优化算法通过确定最佳速率而适应新的情况,例如,在TCP系统中,代理确定最佳TCP段大小;代理112随后可将指定新比特率(或段大小)的应用层消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相当于:由代理对传输层数据通信提供服务质量水平来控制连接带宽;通过用作代理的设备在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建立传输层连接;响应于某个确定来产生包含指示的确认以改变传输速率;通过所述设备向发送器传输所产生的确认)。
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7中设备通过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来产生指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代理根据RNC的反馈消息来产生指示;(2)对比文件1未公开“连接具有给定的优先级,通过该设备为传输层连接分配传输率,所述传输率对应于给定优先级”;(3)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设备是透明代理,对于网络架构中的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预先设定连接的传输率、以及如何基于透明代理来控制连接带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3),在通信领域中,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的变化都会影响传输层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导致网络出现拥塞事件,通过监测空中接口上的带宽变化或者发送端的传输率来判断网络是否出现拥塞事件以便控制传输层的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透明代理又是本领域常用的中间设备,透明代理对于终端用户和系统是透明的,不需要对系统进行特定的配置,这是透明代理的特点,基于该特点,透明代理需要主动拦截系统内的信息再进行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位于发送器和接收器之间的传输层的代理根据RNC反馈的消息来控制发送端的传输速率以控制连接带宽,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采用对于网络架构中的发送器、接收器以及其他设备或者计算装置透明地操作或者运转的透明代理来截获发送器传输的信号,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由此来控制连接带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会话实现QoS,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连接分配优先级是实现QoS的惯用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应用服务器以预定的速率传送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代理设备为不同优先级的连接预先设定不同的传输速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8和权利要求3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7,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2类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和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9-31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33引用权利要求32。对于权利要求29和3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26行-第15页第1行);代理使用网络反馈数据改变TCP连接的TCP参数设置,如TCP窗口大小和段大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11-12行);而基于实际的传输率与预定的传输率的比较结果来适应性地调整窗口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于权利要求30和3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代理由于空中接口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以相同的速率将数据转发到UE102,因此,代理将数据缓冲;代理发送确认消息到应用服务器以避免激活拥塞控制机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26行-第15页第1行);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反馈信息中以标记显式拥塞通知位的方式、或者以包括分组已经丢失的指示的方式来指示拥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31、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此次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利用中间设备(透明代理)确定发送器的传输率不同于预定的传输率,由此确定网络状态发生变化,产生确认消息指示发送器改变传输率,以便在没有从接收器接收到确认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确认。而对比文件1也是利用中间设备(代理与RNC)之间的交互来确定网络状态发生变化,通过指示消息指示应用服务器(即:发送器)改变传输速率,从而无需等到接收方反馈后再进行调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两者仅在实施细节上有所不同。例如,本申请是采用透明代理作为中间设备,对比文件1是采用RNC和代理作为中间设备,如复审请求人所述,RNC、代理或者是RNC与代理二者的组合都不能被视为是对于传输层连接的透明代理,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包括代理的中间设备来改变发送端的传输速率的技术构思。此外对比文件1还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改善传输层数据通信的服务质量,可见,本申请利用透明代理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在通信领域中,透明代理是本领域常用的中间设备,透明代理对于终端用户和系统是透明的,不需要对系统进行特定的配置,这是透明代理的特点,基于该特点,透明代理需要主动拦截系统内的信息再进行处理;而在通信领域中,依据发送端的传输率或接收端的接收状态来判断网络状态是否发生变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RNC对于接收端来说是透明设备,RNC与代理112又都是接收端与发送端之间的中间设备,它们一起实现对发送端的传输速率的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RNC和代理之间进行的交互对接收方而言是透明的,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透明代理获取发送器的传输率来实现对接收器与发送器之间的传输层带宽进行控制,这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
再者,在网络七层协议中,传输层连接与链路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合议组在前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术语“链路”并不是特指网络结构当中的链路,而是对透明代理与发送器之间的连接的概括,这一点可以从前次通知书的上下文中理解得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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