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0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5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0039.3
申请日:2016-09-22
复审请求人:湖南慧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湘南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杨馥瑞
国际分类号:B65G53/16(2006.01),B65G53/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0039.3,名称为“一种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慧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064400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400160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3:CN204021931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一级引射器(1)、混合段(2)、扩压段(3)和管路(4),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引射器(1)包括内套(1-2)和外套(1-3),所述内套(1-2)位于外套(1-3)内,所述内套(1-2)与外套(1-3)之间形成气源进入腔体,所述气源进入腔体沿气流方向通道横截面积逐渐变小;所述内套(1-2)的套壁上开有气流孔(1-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1-2)呈空心圆柱状,所述外套(1-3)呈空心圆台状,所述外套(1-3)面积较小的端面与混合段(2)一端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1-2)和外套(1-3)的端部设有端盖,所述端盖上设有气源进入接口和物料进入接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端盖与内套(1-2)和外套(1-3)之间通过橡皮垫(1-1)密封。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1-2)的套壁上开有多个气流孔(1-5)。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孔(1-5)与竖直方向呈10°-60°夹角。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孔(1-5)的孔径均为2-4mm。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套(1-3)的内壁上设有导旋片(1-4),所述导旋片(1-4)与一级引射器(1)的中心轴线呈10°-60°夹角。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4)包括上游管路和下游管路;还设有二级引射器(5),所述二级引射器(5)设于上游管路和下游管路之间,所述二级引射器(5)的结构与一级引射器(1)的结构相同。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还设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引射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引射器的结构与一级引射器(1)的结构相同。”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引射器内套与外套之间形成气源进入腔体,气源进入腔体沿气流方向通道横截面积逐渐变小;(2)内套的套壁上开有气流孔。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气力输送的对象是指矿石、煤炭、谷物、沙石、水泥以及各种工业原料,并不包括烟尘和灰尘,对比文件1处理的是空气含尘的排放,因而不是一种气力输送系统。(2)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粉碎机,与本申请的气力输送系统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中研磨喷气管6的作用仅仅是产生喷流,对由螺旋送料器3定量送出,并由于重力作用下落至粉碎室5的可湿性粉剂原料进行强力冲击,借助这一强力冲击以及伴随发生的颗粒之间的强力碰撞使颗粒粉碎,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引射原理。(3)无法从对比文件3得出“喷射内管2为气源进入腔体”的结论,也无法得出“气压喷射口3是提高灰气混合效率”的结论。(4)驳回决定中所采用的公知证据(“流体力学”,西安冶金学院供热与通风给水排水教研组,第279-283页,中国工业出版社,1961年7月,第1版)描述的是中心引射物理模型,与本申请的环形引射的原理和结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气力输送包括对粉尘的输送,其应用领域并不影响其结构,对比文件1是一种气力输送系统,气力输送系统通过气体对物料进行输送,其物料既可以是粉料也可以是流体,只要能够通过气体携带均可采用气力输送系统。(2)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研磨喷气管包括第一喷料管601和第二喷料管602,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确定第一喷料管601和第二喷料管602用于喷料,而从图2可以看出内风管604和外风管606形成的通道截面积逐渐变小。仅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内容而言,其内容是被公开的。即使申请人不认可该观点,“内套与外套之间形成气源进入腔体,气源进入腔体沿气流方向通道横截面积逐渐变小”也是现有技术,如专利文件(CN205294261U)中的混气室和输料管道结构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明确指出,打开喷射内套管2的进气阀,并且在喷射内套管2上开有气压喷射口,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确定喷射内套管2为气源进入腔体,气体从喷射内套管2通过气压喷射口3喷入输送管道1可以使得物料和气体混合,即使申请人认为气压喷射口是气源与物料的唯一通道,对比文件3也揭示了可以通过在物料流通通道的侧壁开口,从侧壁通入空气,以实现物料充分混合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引射式高效气力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含尘气体用引射器及引射系统,实质公开了一种引射式气力输送系统,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0段、附图1-3):包括由喷嘴2、进口管3和渐缩管4组成的引射器(相当于一级引射器)、混合管5(相当于混合段)、渐扩管6(相当于扩压段)和连接管9(相当于管路),引射器包括喷嘴2(相当于内套),进口管3和渐缩管4(二者共同相当于外套),喷嘴2位于进口管3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内套与外套之间形成气源进入腔体,气源进入腔体沿气流方向通道横截面积逐渐变小;(2)内套的套壁上开有气流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固气混合和气力输送效率。对此: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物料输送管及其辅助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附图1):包括输送管道1和喷射内套管2,输送管道1内形成物料输送通道,喷射内套管2与管道壁之间形成气源进入腔体,喷射内套管2上开设有气压喷射口(相当于气流孔)。可见对比文件3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通过气流孔提高物料混合和输送距离,避免管道堵塞。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喷射管式粉碎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段、附图1-2):包括物料室1、输送电机2、螺旋送料器3和空气压缩机4,物料室1的下端设有粉碎室5,粉碎室5两侧设有研磨喷气管6,研磨喷气管6另一端连接空气压缩机,研磨喷气管6包括第一喷料管601和第二喷料管602,第一喷料管601上设有内风环风管603,内风环风管603前端固定连接内风管604,第二喷料管602上设有外风环风管605,外风环风管605前端固定连接外风管606,第一喷料管和第二喷料管的管头部分焊接有螺旋状的叶片607。虽然称其为喷料管但是其内部并没有物料,仅仅是气流,喷料管和环风管内均通入气体,通过其结构设计以形成高速气流,对从送料器送来的物料进行冲击粉碎,增加了颗粒碰撞冲击力,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不涉及物料输送,也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在驳回决定中所引入的公知常识证据(“流体力学”,西安冶金学院供热与通风给水排水教研组,第279-283页,中国工业出版社,1961年7月,第1版),从第281页图17-1给出了在供热、供煤气和通风工程中应用广泛的引射器的基本构造,外部是被引射气流的喷管2,中心是引射气流的喷管1,通过在喷管1中通入高压流体,将高压流体的能量传递给喷管2中的低压流体,其披露了引射器,但引射气流和被引射气流的布置与本申请的布置完全相反,该引射器的结构和应用与本申请的引射器具有较大区别,且没有公知证据表明在引射器领域将其二者反向布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其不能作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于在前置意见中所提到的专利文献(CN205294261U)并没有在之前的通知书或驳回决定中提到,故在复审阶段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价时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气源进入腔体沿气流方向通道横截面积逐渐变小,气流逐渐加速,在腔体通道出口的最狭窄横截面速度最大,静压降低,在内套的出口形成低压区间,由于低压的吸引,高速气流形成对物料的强力引射,显著提高固气混合效率和气力输送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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