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生产链烷烃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9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48302
优先权日:2007-02-20
申请(专利)号:201510638845.8
申请日:2008-02-20
复审请求人:国际壳牌研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王素燕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L1/08,C11C3/12,C10G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8845.8,名称为“生产链烷烃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200880005660.1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际壳牌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2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加氢-脱氧步骤(a),其中在280至340℃的温度下使氢和包含甘油三酯、甘油二酯、甘油单酯和/或脂肪酸的进料与氢化催化剂在加氢-脱氧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以0.1至1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的重量时空速度将进料供给步骤(a)的催化剂;和
加氢-异构化步骤(b),其中在350至410℃的温度下使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与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和/或沸石化合物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的加氢处理催化剂在加氢-异构化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范围为0.1至2.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步骤(b)的重量时空速度是指每升步骤(b)的催化剂每小时供给步骤(a)的进料的重量,和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小于步骤(a)中的重量时空速度;
其中产生的链烷烃为柴油组分。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甘油三酯。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的催化剂和步骤(b)的催化剂具有相同组成。
4.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的催化剂包括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硫化的Ni和硫化的Mo。
5.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在堆叠催化剂床配置的单个反应器容器中进行。
6.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步骤(b)在单个反应器容器中在相同催化剂床中进行。
7. 权利要求5或6的方法,其中绝热地操作该反应器。
8.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温度范围为290至320℃。
9.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步骤(b)中的温度范围为370 至400℃。
10.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b)中的总压力范围为20至160巴(绝对值)。
11.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植物油、动物脂肪、鱼油、或者其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植物油。
13. 任一前述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将步骤(b)的流出物分离成气态流出物和包含柴油沸程范围内的链烷烃的液体流出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对比文件1(EP1396531A2,公开日为2004年3月10日)公开了一种生产链烷烃的方法。A.当权利要求1中进料为脂肪酸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氢-脱氧步骤(a)的温度,而对比文件1没公开;(2)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使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与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和/或沸石化合物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的加氢处理催化剂进行接触,而对比文件1是将加氢-脱氧步骤的流出物经脱杂后与包含SAPO-11或SAPO-41或ZSM-22或ZSM-23或镁碱沸石和Pt、Pd或Ni和Al2O3或SiO2的异构化催化剂进行接触;(3)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氢-脱氧步骤(a)和加氢-异构化步骤(b)的重时空速以及两个重时空速之间的关系。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或常规实验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氢-脱氧步骤(a)的温度和加氢-脱氧步骤(a)和加氢-异构化步骤(b)的重时空速以及两个重时空速之间的关系。此外,对比文件2(CN1221776A,公开日为1999年7月7日)公开了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的加氢处理催化剂,该催化剂能解决贵金属催化剂对毒物敏感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对比文件2中对催化剂不敏感的加氢异构催化剂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异构化催化剂。因此,权利要求1中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B.当权利要求1的进料为脂肪酸以外的其它原料时,其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进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易于将进料扩大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除脂肪酸以外的其它进料。因而,权利要求1中该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烷基苯生产和应用》,陈向前等,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3-24页,1994年12月31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4、6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对加氢-异构化步骤(b)的加氢催化剂的限定删除,相应地修改原权利要求3和4,在原权要求2中增加“至少40%”,删除原权利要求13,修改权利要求中存在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问题,对原权利要求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加氢-脱氧步骤(a),其中在280至340℃的温度下使氢和包含甘油三酯、甘油二酯、甘油单酯和/或脂肪酸的进料与氢化催化剂在加氢-脱氧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以0.1至1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的重量时空速度将进料供给步骤(a)的催化剂;和
加氢-异构化步骤(b),其中在350至410℃的温度下使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与步骤(a)中应用的相同组成的氢化催化剂在加氢-异构化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范围为0.1至2.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步骤(b)的重量时空速度是指每升步骤(b)的催化剂每小时供给步骤(a)的进料的重量,和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小于步骤(a)中的重量时空速度;
其中将步骤(b)的流出物分离成气态流出物和包含柴油沸程范围内的链烷烃的液体流出物,其中将一部分液体流出物循环到步骤(a)和/或步骤(b)以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升高,和其中产生的链烷烃为柴油组分。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至少40wt%甘油三酯。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步骤(b)的催化剂均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和/或沸石化合物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硫化的Ni和硫化的Mo。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步骤(b)的催化剂均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
5.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在堆叠催化剂床配置的单个反应器容器中进行。
6.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步骤(b)在单个反应器容器中在相同催化剂床中进行。
7.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绝热地操作该反应器。
8.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绝热地操作该反应器。
9.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温度范围为290至320℃。
10.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b)中的温度范围为370至400℃。
11.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b)中的总压力范围为20至160巴(绝对值)。
12.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植物油、动物脂肪、鱼油、或者其中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该进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植物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便宜且简单的方法用于单-、二-、三-甘油酯和/或脂肪酸生产部分支化的链烷烃,需要加氢脱氧和加氢异构化步骤,同时避免了催化剂中毒问题。其中,加氢-脱氧和加氢-异构化步骤使用相同组成的氢化催化剂,这样床层结构及操作都可以大大简化,而通过将步骤(b)流出物的液体流出物部分循环,可以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升高,从而更利于反应过程顺利进行。对比文件1加氢脱氧步骤及之后的加氢异构化步骤使用完全不同的催化剂,对比文件2完全不涉及包括加氢脱氧和加氢异构化的两步法,且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通过循环步骤(b)的液体流出物来控制床层温度升高进而更好地控制整个操作过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中“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硫化的Ni和硫化的Mo”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对加氢-脱氧催化剂的限定,并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相应部分改为“包含所述氢化组分”,进一步将原权利要求1中加氢-异构化步骤(b)的催化剂限定为“其中所述氢化催化剂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步骤(a)中应用的相同组成的”。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用于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加氢-脱氧步骤(a),其中在280至340℃的温度下使氢和包含甘油三酯、甘油二酯、甘油单酯和/或脂肪酸的进料与氢化催化剂在加氢-脱氧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以0.1至1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的重量时空速度将进料供给步骤(a)的催化剂,其中所述氢化催化剂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硫化的Ni和硫化的Mo;和
加氢-异构化步骤(b),其中在350至410℃的温度下使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与氢化催化剂在加氢-异构化条件下进行接触,其中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范围为0.1至2.0kg进料每升催化剂每小时,步骤(b)的重量时空速度是指每升步骤(b)的催化剂每小时供给步骤(a)的进料的重量,和步骤(b)中的重量时空速度小于步骤(a)中的重量时空速度,其中所述氢化催化剂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
其中将步骤(b)的流出物分离成气态流出物和包含柴油沸程范围内的链烷烃的液体流出物,其中将一部分液体流出物循环到步骤(a)和/或步骤(b)以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升高,和其中产生的链烷烃为柴油组分。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步骤(b)的催化剂均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和/或沸石化合物的载体上包含所述氢化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由于加氢脱氧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均用于随后的加氢异构化步骤(b),因此不需要对步骤(a)的流出物进行纯化以脱除水和其它杂质,也不需要使用昂贵的贵金属催化剂,也就是说,相比于现有技术,本申请确实提供了更简单和更便宜的方法。尽管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包括加氢脱氧步骤及之后的加氢异构化步骤,但其中完全没有公开加氢脱氧步骤的全部流出物均用于随后的加氢异构化步骤,与此相反,如对比文件1第26、37、41、47、51和57段所述,其中在烃与异构化催化剂接触之前要尽可能彻底地脱除全部杂质。(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氢异构化步骤中应用了具体的不同催化剂,且本申请加氢异构化步骤通常并流操作。如对比文件1第31段所述,常用的异构化催化剂是含铂的催化剂,没有提到使用钼或钨作为活性组分。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并没有规定使用哪种异构化催化剂,但按照说明书第71段所述,应用常规方法制备所述异构化催化剂。因此,按照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和63段可以确定,其中使用的是常用异构化催化剂,特别是含铂催化剂,并且按照逆流操作可保护所述昂贵的贵金属催化剂。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总体教导是制备用于转化长链正链烷烃以生产润滑油的特定双官能催化剂,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包含Ni和W的催化剂,而对比文件2实施例主要处理的是纯的正C16的转化,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中完全没有教导有关杂质和水的处理问题,更没有教导应用本申请的包含Ni和W的催化剂时有利的。(3)本申请通过在加氢-脱氧和加氢-异构化步骤使用相同组成的氢化催化剂,大大简化了床层结构及操作,而通过将步骤(b)流出物的液体流出物部分循环,可以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升高,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催化剂活性的稳定性并延长了催化剂的使用寿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7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产链烷烃的方法,具体公开了生物质原料10经过第一个加氢脱氧(HDO)催化剂床层20,气相流42从HDO催化剂床层20和21后引出,进入处理单元43,经冷却和部分冷凝,除去水,氢气经净化作为循环氢40,去除轻烃、水、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硫和磷化合物以及其它杂质44,可作为循环流41。来自HDO的产物经过加氢异构催化剂床层30,可经循环流41冷却,新氢流50以逆流方式进入,经异构化后,产物流60进入分离器70进行分离,分离得轻组分流80、重组分流81和烃组分/柴油产品流82。在HDO步骤中,产物流从催化剂床层引出和循环回催化剂床层的步骤可以取消(此时HDO的全部流出物与加氢异构化催化剂接触)(参见说明书第35-39段,附图1)。所获得的烃产物如果需要可循环回去控制反应的放热(参见说明书第19段)。优选地,异构化步骤所得的产物或其它合适的烃可加入HDO步骤(参见说明书第25段)。生物质原料包括脂肪酸和/或脂肪酸酯,源自植物、动物或鱼。典型的作为原料的植物或动物脂肪是甘油三酯(参见说明书第17和18段)。HDO步骤压力为20-150巴,温度为200-500℃,优选300-400℃,所用HDO催化剂是以负载在氧化铝和/或二氧化硅上的Pd、Pt、Ni、NiMo或CoMo催化剂,典型地是Ni-Mo/Al2O3和CoMo/Al2O3催化剂。异构化步骤压力为20-150巴,温度为200-500℃,优选300-400℃,所用异构化催化剂包括分子筛和/或第VIII族金属和/或载体。典型的异构化催化是,例如,Pt/SAPO-11/ Al2O3、Pt/ZSM-22/ Al2O3、Pt/ZSM-23/ Al2O3和Pt/SAPO-11/SiO2(参见说明书第20、30和31段)。植物或动物脂肪中还包括甘油单酯和甘油二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HDO和加氢异构化步骤所用的氢化催化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1限定了HDO和加氢异构化步骤的重时空速以及二者的大小关系。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催化剂成本并简化生产链烷烃的加氢-脱氧/加氢-异构化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用HDO催化剂是负载在氧化铝和/或二氧化硅上的Pd、Pt、Ni、NiMo或CoMo催化剂,典型地是Ni-Mo/Al2O3和CoMo/Al2O3催化剂(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包含Ni-Mo氢化组分的HDO催化剂。而MO和W同为VIB族,二者常作为可替换的活性组分使用,将活性组分为Ni-Mo/Ni-W的加氢催化剂进行预硫化,使加氢催化剂的活性组分以硫化物状态存在以提高催化剂的活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加氢异构化催化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长链正构烷烃的加氢异构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5段,第4页第1段):事实上,硫化合物使催化剂中毒,将负载的贵金属转变成相应的硫化物,氮化合物通过阻塞酸性部位降低催化剂的活性,而多环芳香化合物起沉积在催化剂表面上的积碳的前体的作用,引起其活性降低。为了克服这些缺点,要被加氢异构化的正构烷烃必须经受其主要目的是除去大部分硫和氮化合物的氢化工艺。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为了防止催化剂活性的快速下降,通常必须除去大于90-95%的中毒化合物。对于整个加氢异构化方法来说,该操作显然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提供一种正构烷烃的加氢异构化方法,其包括使用一种新的催化剂,该催化剂像具有贵金属的催化剂一样有活性,但更耐存在于要被加氢异构化的蜡中的中毒剂。该催化剂包括由无定型氧化硅和氧化铝凝胶组成的酸性载体和沉积在载体上的属于ⅥB和Ⅷ族的金属混合物。其中金属混合物优选由其量在5-35%(重量)范围的选自钼和钨的ⅥB族金属和其量在0.1-5%(重量)范围的选自镍和钴的Ⅷ族非贵金属组成。通过硫化活化得到这样的催化剂。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Mo的加氢处理催化剂。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Mo的加氢处理催化剂代替易于中毒的贵金属催化剂作为长链正构烷烃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选用对催化剂毒物不敏感的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异构化催化剂,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具体的HDO步骤(a)和加氢-异构化步骤(b)的重时空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反应器内所用催化剂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进一步地,对于串联工作的催化剂床层或反应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反应效果可确定两个步骤的重时空速的大小关系。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3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进料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菜籽油的甘油三酯含量为97%(参见说明书第10页表3)。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加氢脱氧和加氢异构催化剂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Mo的加氢处理催化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工艺易于想到HDO和加氢异构化步骤采用相同组分的硫化催化剂。此外,无定形硅石是常规的二氧化硅形态,以硫化的NiW作为氢化组分、以沸石化合物作为载体的催化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加氢催化剂。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在堆叠催化剂床配置的单个反应器容器中进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步骤(a)和步骤(b)在单个反应器容器中在相同催化剂床中进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步骤(a)和步骤(b)在堆叠催化剂床配置的单个反应器容器中进行(参见附图1)。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工艺易于想到HDO和加氢异构化步骤采用相同组分的催化剂,进而易于将步骤(a)和步骤(b)在单个反应器容器中在相同催化剂床中进行。
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绝热地操作该反应器。为了节约能源,避免反应时热量损失,采用绝热操作反应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
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HDO和加氢异构的温度和总压力做了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0和31段)。
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进料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物质原料选自植物油、动物脂肪或鱼油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优选的生物质进料为木质或其他植物质的油脂,例如菜籽油、油菜籽油、芥花油、松油、葵花油、大豆油、大麻子油、橄榄油、亚麻籽油、芥末油、棕榈油、花生油、蓖麻油、椰子油(参见说明书第17段)。可见,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9段公开了在HDO步骤中,产物流从催化剂床层引出和循环回催化剂床层的步骤可以取消。在该情况下,HDO的全部流出物与加氢异构化催化剂接触,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氢脱氧步骤(a)的全部流出物均用于随后的加氢异构化步骤(b)。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第26、37、41、47、51和57段公开了在烃与异构化催化剂接触之前要尽可能彻底地脱除全部杂质,但在本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原料/中间产物中含有的杂质是否会对后续步骤产生影响来判断是否需要增加去杂质步骤,如果原料/中间产物中含有的杂质会导致后续步骤中使用的催化剂中毒或使后续步骤得到的产物纯度不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选择增加去杂步骤以免影响后续工艺;反之,即使原料/中间产物中含有杂质,但不会对后续步骤产生特别的不利影响,则为了节约工序、降低操作成本会选择不增加除杂步骤。
(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适用于多于15个例如15-60个碳原子的长链正构烷烃的加氢异构化方法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参见说明书第2段),仅实施例采用的原料是纯的正C16,而本申请加氢异构处理的烃是由动植物油等进料加氢脱氧获得的,其含有的应当主要是C16或C18的长链烃。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对长链正构烷烃的加氢异构化。对比文件2指出为了克服贵金属因中毒化合物而活性降低、去除中毒化合物会增加整个加氢异构化方法成本的问题,选择选自钼和钨的ⅥB族金属和选自镍和钴的Ⅷ族非贵金属的活性组分替代现有技术中贵金属催化剂作为异构化催化剂以及通过硫化活化得到这样的催化剂。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包含无定形硅石-氧化铝的载体上包含作为氢化组分的硫化的Ni和硫化的W或Mo的加氢处理催化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对催化剂毒物不敏感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来替换对比文件1如说明书第31和63段所述的含铂的异构化催化剂。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没有教导有关杂质和水的处理问题,而是否去除杂质和水,取决于所处理原料是否包含能够使催化剂中毒的物质,而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所述催化剂具有与贵金属催化剂一样的活性,但更耐存于要被加氢异构化的蜡中的中毒剂,因而如果杂质和水中存在中毒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催化剂具有耐存于中毒剂的性能,易于选择不增加去除杂质和水的步骤。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加氢异构化步骤采用并流操作,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1和5可知加氢异构化步骤可以使用并流或逆流操作。
(3)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的金属活性组分、载体包含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HDO步骤所使用氢化催化剂的金属活性组分和载体的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工艺易于想到HDO和加氢异构化步骤采用相同组分的催化剂。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段和第25段已经明确公开了所获得的烃产物如果需要可循环返回以控制反应的放热。优选地,异构化步骤所得的产物或其它合适的烃可加入HDO步骤。因而,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通过循环步骤(b)的液体流出物来控制床层温度升高进而更好地控制整个操作过程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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