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短语输入方法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短语输入方法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72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33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3900.X
申请日:2015-07-22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宋霖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3900.X,名称为“一种短语输入方法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095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47073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1833547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所述用户操作为针对所述字符输入框的显示界面的操作。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短语输入方法应用于单个应用程序还是针对多个应用程序的,多个应用程序针对多个各自对应的短语库还是只针对一个短语库,如何调用常用短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一种快捷的输入方法是针对多个应用程序的而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应用程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指出其是可供多个应用程序使用的输入方法,但其是针对移动终端的输入方法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应用的输入方法,而移动终端上运用到输入法的应用必定不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举例的QQ即时通讯,其还包括其他各种应用如网页搜索等,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方法是针对多个应用,并且多个应用是共用一个短语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通过按键调用抑或是通过长按输入框触发调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方法权利要求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与其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2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包括:
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短语库的链接接口;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为针对所述字符输入框的显示界面的操作;
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包括:
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
或,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语库存储预设短语的过程包括:
确定用户通过输入法,输入所述终端设备的历史字符;
按照设定短语提取规则,从各历史字符中提取出至少一个短语;
判断提取出的短语中是否存在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
若存在,将所述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录入所述短语库。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包括:
确定所述短语库中各预设短语的使用频率;
依据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顺序,依序在弹窗中显示各预设短语。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包括:
对用户选定的短语进行标记,得到被标记的至少一个候选短语;
在用户确定结束短语选择时,将被标记的候选短语确定为目标短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语库中预设短语的数量限制为设定限值;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短语库中预设短语的数量达到设定限值时,存在新加入所述短语库的短语;
将新加入的短语录入所述短语库,并将用户选定的待删除短语从所述短语库中删除,或者,将所述短语库中使用频率最低的短语从所述短语库中删除。
8.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设备装载有多个应用,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短语库的链接接口;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为针对所述字符输入框的显示界面的操作;
链接模块,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弹窗模块,用于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目标短语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短语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操作检测模块包括:
激活操作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模块包括:
调用单元,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则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活操作检测单元包括:
快捷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或,图标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1、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短语输入方法”修改为“一种独立于输入法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将“所述用户操作为针对所述字符输入框的显示界面的操作”修改为“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2、在权利要求2-7中加入了“快捷”;3、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代替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或者,除了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以外,所述用户操作还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4、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用户操作为针对所述字符输入框的显示界面的操作”修改为“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在权利要求8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区域显示模块、操作检测模块、链接模块、弹窗模块、目标短语确定模块和短语输入模块独立于输入法而操作,以实现短语的快捷输入”。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独立于输入法,在不采用输入法的情况下实现短语的快捷输入,即用户操作为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使得用户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相关操作即可完成短语输入,而不需要先调用输入法,然后再调用输入法中的特定功能键来进行,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操作流畅性和便利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独立于输入法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包括:
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短语库的链接接口;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包括:
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
或,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语库存储预设短语的过程包括:
确定用户通过输入法,输入所述终端设备的历史字符;
按照设定短语提取规则,从各历史字符中提取出至少一个短语;
判断提取出的短语中是否存在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
若存在,将所述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录入所述短语库。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包括:
确定所述短语库中各预设短语的使用频率;
依据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顺序,依序在弹窗中显示各预设短语。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包括:
对用户选定的短语进行标记,得到被标记的至少一个候选短语;
在用户确定结束短语选择时,将被标记的候选短语确定为目标短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代替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
或者,
除了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以外,所述用户操作还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
8.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设备装载有多个应用,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短语库的链接接口;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
链接模块,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弹窗模块,用于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目标短语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短语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所述区域显示模块、操作检测模块、链接模块、弹窗模块、目标短语确定模块和短语输入模块独立于输入法而操作,以实现短语的快捷输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操作检测模块包括:
激活操作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模块包括:
调用单元,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则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活操作检测单元包括:
快捷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或,图标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是在编辑区域中双击或点击编辑区域中的图标进行短语库的调用,而对比文件1中是在界面中设置了图标,点击界面上设置的图标调用短语库。然而,这一点仅仅是短语库在调用时设置的触发方式不同,上述几种调用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调用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该输入方法独立于输入法,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方法权利要求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与其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权利要求1、8中加入特征“所述字符编辑区域是进入当前应用的内容编辑界面后,所述内容编辑界面中展示的供用户编辑字符的区域”、“预置”、“使得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并删除特征“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整体进行认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独立于输入法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包括:
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是进入当前应用的内容编辑界面后,所述内容编辑界面中展示的供用户编辑字符的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预置短语库的链接接口,使得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
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包括:
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包括:
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
或,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 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语库存储预设短语的过程包括:
确定用户通过输入法,输入所述终端设备的历史字符;
按照设定短语提取规则,从各历史字符中提取出至少一个短语;
判断提取出的短语中是否存在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
若存在,将所述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录入所述短语库。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包括:
确定所述短语库中各预设短语的使用频率;
依据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顺序,依序在弹窗中显示各预设短语。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包括:
对用户选定的短语进行标记,得到被标记的至少一个候选短语;
在用户确定结束短语选择时,将被标记的候选短语确定为目标短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快捷短语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代替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
或者,
除了所述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以外,所述用户操作还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所在界面的其他区域进行的用户操作。
8.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设备装载有多个应用,包括:
区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是进入当前应用的内容编辑界面后,所述内容编辑界面中展示的供用户编辑字符的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预置短语库的链接接口,使得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
链接模块,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
弹窗模块,用于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目标短语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
短语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所述区域显示模块、操作检测模块、链接模块、弹窗模块、目标短语确定模块和短语输入模块独立于输入法而操作,以实现短语的快捷输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操作检测模块包括:
激活操作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
所述链接模块包括:
调用单元,用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则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活操作检测单元包括:
快捷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或,图标操作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2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2095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47073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
其中,对别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触摸屏的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8、26-36段,附图1-5):如图4(a)-4(g)所述,其通过这样一个虚拟输入面板完成的输入过程,在输入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必然包含了这样一个过程,当用户需要输入字符时,内容编辑界面中的404输入框必然需要与词库进行链接,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为了实现常用短语的编辑,404输入框内置的可编辑文本控件必然具有与常用短语库的链接接口,这样才能够将常用短语库中的常用短语调用到404输入框中(相当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短语库的链接接口);当需要输入字符时,显示虚拟输入面板,所述虚拟输入面板包括常用语句功能键,接收通过所述常用语句功能键触发的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显示常用语句窗口,所述常用语句窗口中包含常用语句(相当于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所述短语库存储有至少一个预设短语;其中用户触摸常用语句功能触发键的过程相当于若用户操作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其中,用户触摸常用语句功能触发键后,当前应用的编辑区域必然与短语库相链接,用于接收常用短语的输入,以使得字符编辑区域能够录入常用短语,相当于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以使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用于录入字符的接口可接收所述短语库中的短语);如图4(b)所示,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常用语句以弹窗形式显示(相当于将所述短语库中的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获取对常用语句窗口的操作所选中的常用语句(相当于确定用户从所显示的预设短语中选定的目标短语),将获取的常用语句显示到所述虚拟输入面板中包含的文本编辑区域(相当于显示字符编辑区域,将所述目标短语通过所述短语库与所述字符编辑区域的链接,输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该输入方法独立于输入法,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短语输入方法应用于单个应用程序还是针对多个应用程序;多个应用程序针对多个各自对应的短语库还是只针对一个短语库;如何调用常用短语。
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指出其是可供多个应用程序使用的输入方法,但其是针对移动终端的输入方法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应用的输入方法,而移动终端上运用到输入法的应用必定不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举例的QQ即时通讯,其还包括其他各种应用如网页搜索等,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方法是针对多个应用,并且多个应用是共用一个短语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如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多个应用软件共用同一个数据文件等等是经常用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调用输入法,然后再调用输入法中的特定功能键来进行短语的快捷输入,虽然权利要求1中用户操作为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使得用户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相关操作即可完成短语输入,能够提高用户的操作流畅性和便利性,然而其只是短语快捷输入功能键的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的习惯将该功能键设置在任意合适的地方,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8、26-36段,附图1-5):如图4(a)所示,可显示虚拟输入面板401,虚拟输入面板401包括常用语句功能键402,接收到通过常用语句功能键402触发的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后,如图4(b)所示,显示常用语句窗口403,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常用语句以弹窗形式显示;获取对常用语句窗口的操作所选中的常用语句,将获取的常用语句显示到所述虚拟输入面板中包含的文本编辑区域(其必然存在对应的链接接口,其中通过输入常用语句功能键402即为激活与链接接口的对应的用户操作,相当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用预置短语库的操作相应包括: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所述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包括:调用所述链接接口,链接所述字符编辑区域和所述短语库)。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8、26-36段,附图1-5):如图4(a)所示,可显示虚拟输入面板401,虚拟输入面板401包括常用语句功能键402(其必然存在对应的链接接口,其中通过输入常用语句功能键402即为激活与链接接口的对应的用户操作,相当于所述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激活所述链接接口的操作对应包括: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配置为触发激活所述链接接口),接收到通过常用语句功能键402触发的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后,如图4(b)所示,显示常用语句窗口403,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常用语句以弹窗形式显示(相当于若检测到用户操作与所述调取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调取显示所述第一图标;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点击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相应,所述第一图标被点击时,所述链接接口被激活)。
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检测用户操作是否与设定的快捷操作相应,所述快捷操作被配置为激活所述链接接口”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快捷键的方式调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除了点击虚拟图标还可以通过点击快捷键的方式调用常用短语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辅助词库的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第13页第6-10段):词频信息的相对大小能够代表词序,词序信息通常可以反映为词条在候选项中的排序位置;获取一用户群体的历史输入字词及其词频,分析历史输入字词及其词频,获取符合预设条件的字词及其词频,生成辅助词库,且所述预置条件可以包括目标字词的词频高于预设阈值(相当于所述短语库存储预设短语的过程包括:确定用户通过输入法,输入所述终端设备的历史字符;按照设定短语提取规则,从各历史字符中提取出至少一个短语,判断提取出的短语中是否存在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若存在,将所述出现频率达到阈值的短语录入所述短语库),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历史字符进行词频分析,进而将常用短语提取到预设短语库中,以加快常用字符的输入速度,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4(b)):如图4(b)所示,输入常用语句的指令,常用语句以弹窗形式显示(相当于预设短语以弹窗形式显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辅助词库的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第13页第6-10段):词频信息的相对大小能够代表词序,词序信息通常可以反映为词条在候选项中的排序位置(相当于确定所述短语库中各预设短语的使用频率;依据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顺序,依序在弹窗中显示各预设短语);获取一用户群体的历史输入字词及其词频,分析历史输入字词及其词频,获取符合预设条件的字词及其词频,生成辅助词库,且所述预置条件可以包括目标字词的词频高于预设阈值(相当于确定所述短语库中各预设短语的使用频率;依据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顺序,依序显示各预设短语),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词频对预设短语进行排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标记后选择的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在选择一个目标短语的时候可以直接选择即选中,而在需要选择多个目标短语时,为了区分哪些短语已经被选中,可以通过标记的方式进行区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8、26-36段,附图1-5):先调用输入法,然后再调用输入法中的特定功能键来进行短语的快捷输入,虽然权利要求7中用户操作能够提高用户的操作流畅性和便利性,然而其只是短语快捷输入功能键的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的习惯将该功能键设置在任意合适的地方,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方法权利要求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与其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2.9、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显示当前应用的字符编辑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是进入当前应用的内容编辑界面后,所述内容编辑界面中展示的供用户编辑字符的区域;所述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所述可编辑文本控件内置有与预置短语库的链接接口。
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善用户在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中输入短语的便利性,同时避免增大终端设备的数据存储负担。
3、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整体进行认定。
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图4(h)公开了QQ字符编辑区域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且可编辑文本控件必然内置有与预置短语库的链接接口;同时,图4(a)-4(g) 也公开了内容编辑界面中的404输入框通过可编辑文本控件调用编辑函数实现字符编辑,且可编辑文本控件必然内置有与预置短语库的链接接口;在两处均公开了该特征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字符编辑区域是进入当前应用的内容编辑界面后,所述内容编辑界面中展示的供用户编辑字符的区域,以差别于图4(h)公开的内容,然而图4(a)-4(g) 依然公开了该部分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2、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进一步引申和概括的问题,不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直接技术问题,因而不被合议组所采纳。
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应用于装载有多个应用的终端设备;所述多个应用共用一个所述短语库;该输入方法独立于输入法,所述用户操作包括在字符编辑区域中进行的用户操作。其并不是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因而其是同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同部分,各部分也起到各部分不同的技术作用。
4、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指出其是可供多个应用程序使用的输入方法,但其是针对移动终端的输入方法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应用的输入方法,而移动终端上运用到输入法的应用必定不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举例的QQ即时通讯,其还包括其他各种应用如网页搜索等,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方法是针对多个应用,并且多个应用是共用一个短语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如在同一个操作系统下多个应用软件共用同一个数据文件等等是经常用到的,因而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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