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控制的茶叶烘干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控制的茶叶烘干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0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6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8911.9
申请日:2015-09-09
复审请求人:安溪县百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梁月明
国际分类号:F26B17/04;F26B21/04;A23F3/06;F26B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列出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8911.9,名称为“一种自动控制的茶叶烘干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溪县百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44698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对比文件3(CN201152835Y,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9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控制的茶叶烘干装置,包括结构上左右对称的烘干气流吹送装置(5),所述烘干气流吹送装置(5)包括设置有轴向延伸的圆柱状吹气烘干通道(50)的环形本体部分(53)以及通过径向支架(58)被支撑于所述环形本体部分(53)上并容纳所述环形本体部分(53)的环形外壳部分(54),所述环形本体部分(53)中设置有在轴向方向上均匀分布的多条径向吹气气道(51)以将气流沿着所述圆柱状吹气烘干通道(50)的径向方向输入,所述吹气烘干通道(50)用于供承载茶叶的网式输送带(59)穿过,所述环形外壳部分(54)与所述环形本体部分(53)之间为环形的气流分配腔室(540),用于接收气流输入并将气流分配至所述多条径向吹气气道(51),所述气流分配腔室(540)的左右两端分别对称地设置有在结构上互相镜像对称的能旋转的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7),其中,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7)中的每一个中均设置有一条轴向的气流输入通道(71),并且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7)中右侧的气流输入封闭环(7)来说,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7)的左端与所述环形本体部分(53)之间通过左侧轴承(81)连接且在所述左侧轴承的左侧通过左侧旋转内密封圈(82)而密封配合,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7)与所述环形外壳部分(54)之间通过左侧旋转外密封圈(73)而密封配合;所述烘干气流吹送装置(5)的左右两侧分别对称地固定连接有在结构上互相镜像对称的包括有主体环形部(93)的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中的右侧的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来说,其左侧固定设置有凸伸部(98)用以朝向所述吹气烘干通道(50)伸出从而对所述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定位,所述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中的每一个在环绕所述主体环形部(93)的外围分别设置有气腔壳体(94)从而在所述气腔壳体(94)与所述主体环形部(93)之间形成具有气流输入口(941)的环形气腔(940),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7)中的右侧的气流输入封闭环(7)而言,其右端伸入到所述环形气腔(940)中,与所述主体环形部(93)的外圆周面之间通过右轴承(91)连接且在所述右轴承的右侧通过右侧旋转内密封圈(92)密封配合,并且与所述气腔壳体(94)的内圆周面通过右侧旋转外密封圈(72)而密封配合;在所述烘干气流吹送装置(5)的左右两端处分别设置有左右对称的两个驱动电机(8),所述驱动电机(8)包括外转子(6)和设置在所述外转子(6)内的内定子(60),所述内定子(60)被固定在所述环形外壳部分(54)与所述气腔壳体(94)的上侧,所述外转子(6)被固定在所述环形外壳部分(54)与所述气腔壳体(94)之间并且所述外转子(6)的外围设置有转子齿轮(61)用以对应地与固定设置在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7)中部的齿轮部(77)啮合,每个所述气流输入通道构件(9)沿着中心轴线方向设置有茶叶输送通道(90)用以与所述吹气烘干通道(50)连通并供所述网式输送带(59)穿过;由此,气流通过每个所述气流输入口(941)输入从而经由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7)中的所述气流输入通道(71)而至所述气流分配腔室(540)中,并继而经由所述多条径向吹气气道(51)而至所述吹气烘干通道(50)中对承载于所述网式输送带(59)上的茶叶进行吹气烘干,每个所述驱动电机(8)的外转子(6)能够驱动对应的气流输入封闭环(7)旋转从而改变所述气流输入通道(71)的周向位置,其中,所述气流输入口(941)的进气端设置有电磁控制阀(79),所述电磁控制阀(79)用以控制所述气流输入口(941)的供气或停止供气,从而根据需要实现自动控制供气;其中,所述环形外壳部分(54)以及所述气腔壳体(94)的下侧与固定基体架(12、11)固定连接;其中,所述网式输送带(59)具有透气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气流输入封闭环的具体结构以及其余环形本体部分和环形外壳部分之间的位置及安装关系、气流输入封闭环与电机驱动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网式输送带等结构;(2)所述气流输入口的进气端设置有电磁控制阀,所述电磁控制阀用以控制所述气流输入口的供气或停止供气,从而根据需要实现自动控制供气。2、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得到区别特征(1)的任何技术启示。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茶叶烘干装置是在环形本体部分和环形壳体部分之间的气流分配腔室左右两端分别安装一个气流输入封闭环,并且这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可以独立地相对于环形本体部分转动,通过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的配合而根据实际需要在环形本体部分的周向同一部位或不同部位从左右两端吹入热气,从而能够对环形本体部分内输送带上的茶叶进行局部加强吹气烘干或全方面吹气烘干,极大地提高了对茶叶进行烘干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降低茶叶烘干时间并提高茶叶烘干质量,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整体结构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气流烘干装置,为了实现对局部的加强烘干,加强吹送到该部位的气流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想到的技术手段。对于具体设计,复审请求人强调其采用能够旋转的气流输入封闭环所带来的全方位吹气吹扫功能的作用,可以对轻微堵塞或者未完全阻塞的气流通道进行选择性靠近的问题,然而,首先茶叶置于网带上进行静态烘干而非流态干燥,加上加工过程中气孔始终有气流通过,干燥筒体上气流通道堵塞是基本上不会出现的情况,即使偶有气道存在堵塞,这也是极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不会影响整体干燥效果,气道堵塞的技术问题不存在;此外,即使存在,如何在干燥过程中发现众多气道中是否哪个气道存在阻塞、哪些区域湿气较重是非常困难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最后,复审请求人强调其可以实现对部分茶叶的定向轻微量翻动,然而气流分配腔室是一个整体,即使气流从某一点进入,其会快速的分配均匀,尤其气流从与烘干通道径向垂直的气流输入通道进入气流分配腔室中,再从气流分配腔室通过气道径向进入烘干通道中,气体再在烘干通道中重新分布后作用到通道中央输送带上的茶叶上,气流方向多次改变、气体多次重新分布后,对某一部分的强化吹扫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得到确认,专利是一种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当其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采用本领域不常采用的手段、且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其于相应技术手段不能预期对应效果时的效果时,复审请求人负有充分公开、证实其相应效果的责任,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确信的程度,否则基于相应手段及所声称的效果的方案,其只是一种未经过验证、证实的技术设想,其并不能用相应的效果来支持对应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的气流输入密封环设计在大大增加设备以及操作成本的基础上,不能解决复审请求人声称技术问题或者所要技术问题客观上不存在,不能带来技术贡献,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气管路上设置有总气路开关电磁阀(参见权利要求10)。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气路上设置电磁控制阀来控制气流的供气或者停止供气的技术启示,为了实现自动控制供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该元件,并可逻辑分析推理确定将其设置在气流输入口的进气端。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10月13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列出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防尘的茶叶烘干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布料烘干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布料烘干装置(相当于结构上左右对称的烘干气流吹送装置),包括截面为圆形的第一筒体1(相当于环形外壳部分)、第二筒体2(相当于轴向延伸的圆柱状吹气烘干通道的环形本体部分),第二筒体位于第一筒体内(相当于环形外壳部分在环形本体部分上并容纳环形本体部分),在第一筒体内壁与第二筒体外壁之间形成封闭的热气夹层3(相当于环形外壳部分与环形本体部分之间为环形的气流分配腔室),在第一筒体1上开设有与热气夹层3连通的送热通孔4(相当于气流输入口);送热通孔4与外接的热气输送装置5连通(气流输入通道);第二筒体上开设有若干个连通热气夹层与第二筒体内腔(相当于圆柱状吹气烘干通道)的热气通孔6(相当于环形本体部分中设置有在轴向方向上均匀分布的多条径向吹气气道以将气流沿着圆柱状吹气烘干通道的径向方向输入,气流分配腔室用于接收气流输入并将气流分配至多条径向吹气气道)。同时附图1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布料从第二筒体内中心部位穿过,气流通过送热通孔输入至热气夹层,并继而经由多条径向热气通孔而至吹气烘干通道中对其中的物料进行吹气烘干。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茶叶烘干装置;环形外壳部分通过径向支架被支撑于环形本体部分上;吹气烘干通道用于供承载茶叶的网式输送带穿过,所述网式输送带具有透气性;所述环形外壳部分以及所述气腔壳体的下侧与固定基体架固定连接。(2)所述气流分配腔室的左右两端分别对称地设置有在结构上互相镜像对称的能旋转的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其中,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中的每一个中均设置有一条轴向的气流输入通道,并且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中右侧的气流输入封闭环来说,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的左端与所述环形本体部分之间通过左侧轴承连接且在所述左侧轴承的左侧通过左侧旋转内密封圈而密封配合,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与所述环形外壳部分之间通过左侧旋转外密封圈而密封配合;所述烘干气流吹送装置的左右两侧分别对称地固定连接有在结构上互相镜像对称的包括有主体环形部的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中的右侧的气流输入通道构件来说,其左侧固定设置有凸伸部用以朝向所述吹气烘干通道伸出从而对所述气流输入通道构件定位,所述两个气流输入通道构件中的每一个在环绕所述主体环形部的外围分别设置有气腔壳体从而在所述气腔壳体与所述主体环形部之间形成具有气流输入口的环形气腔,对于所述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中的右侧的气流输入封闭环而言,其右端伸入到所述环形气腔中,与所述主体环形部的外圆周面之间通过右轴承连接且在所述右轴承的右侧通过右侧旋转内密封圈密封配合,并且与所述气腔壳体的内圆周面通过右侧旋转外密封圈而密封配合;在所述烘干气流吹送装置的左右两端处分别设置有左右对称的两个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包括外转子和设置在所述外转子内的内定子,所述内定子被固定在所述环形外壳部分与所述气腔壳体的上侧,所述外转子被固定在所述环形外壳部分与所述气腔壳体之间并且所述外转子的外围设置有转子齿轮用以对应地与固定设置在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中部的齿轮部啮合,每个所述气流输入通道构件沿着中心轴线方向设置有茶叶输送通道用以与所述吹气烘干通道连通并供所述网式输送带穿过,;由此,气流通过每个所述气流输入口输入从而经由所述气流输入封闭环中的所述气流输入通道而至所述气流分配腔室中,并继而经由所述多条径向吹气气道而至所述吹气烘干通道中对承载于所述网式输送带上的茶叶进行吹气烘干,每个所述驱动电机的外转子能够驱动对应的气流输入封闭环旋转从而改变所述气流输入通道的周向位置,其中,所述气力输入口的进气端设置有电磁控制阀,所述电磁控制阀用以控制所述气流输入口的供气或停止供气,从而根据需要实现自动控制供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茶叶进行干燥以及采用何种输送方式;环形本体部分、环形外壳部分以及气腔壳体如何连接及固定;(2)如何灵活地改变吹入的热气在环形本体部分周向上的位置从而对其内部茶叶的某个部分进行加强吹干或全方位吹干和实现自动供气,提高烘干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轴的填料密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附图1),其包括压盖1、填料函壳2、底环4;在压盖、填料函壳、底环和旋转轴9轴面形成的腔体内由压盖一端起一次设有填料环3、储油环5、填料环3、气流密封环6;在储油环位置的填料函壳开有注油孔道,在气流密封环处的填料函壳和气流密封环上开有进气孔道;在所述的注油孔道上设有密封帽8;在所述的进气孔道上设有进气管7;在所述的进气孔道上设有的进气孔为沿填料函壳和气流密封环上周向均布的3个进气孔。压缩气流通过3个进气孔进入密封环的腔体内,密封腔内气体形成正压,气流沿轴与密封环之间的圆周间隙吹出,阻塞了相对低压的密封介质泄露通道,以保证密封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间隙喷气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包括气源和与气源连通的气管路,所述间隙喷气装置还包括轮盘和电机,所述轮盘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以便随电机转轴一起旋转,其中,所述轮盘上设置有至少一个槽口, 当槽口与喷嘴对准时,来自气管路的气体能够通过槽口喷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 为了实现对环形分配腔室中部分气道气流强度的局部增强,使各气道均能有强压气流通过进行吹扫、防止堵塞,本领域技术人员逻辑分析推理容易想到使气流输入口绕环形分配腔室进行旋转,从而使强气流循环吹扫环形分配腔室的各个气道。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采用能够旋转的气流输入封闭环所带来的全方位吹气吹扫功能的作用,然而烘干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众多气道中是否某些气道存在阻塞、哪些区域湿气较重是非常困难的,复审请求人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且气流分配腔室是一个整体,即使气流从某一点进入,其会快速的分配均匀,尤其气流从与烘干通道径向垂直的气流输入通道输入转为径向方向气道吹入时,对某一部分的强化吹扫作用极其有限。因此,本申请的气流输入密封环设计在大大增加设备以及操作成本的基础上,不能解决复审请求人声称技术问题或者所要技术问题客观上不存在,不能带来技术贡献,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纠正在茶叶干燥过程中其气流的周向不均匀性和防止灰尘影响气流输入封闭环的正常工作,进而提高茶叶干燥效率。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气流分配室的左右两端设置气流输入封闭环,并且在每个气流输入环中均设置有一条轴向的气流输入通道,气流通过每个气流输入口输入从而经由气流输入封闭环中的气力输入通道进入气流分配室中,并继而经由多条径向吹气气道输送至吹气烘干通道中对网式输送带上的茶叶进行吹气烘干;在环形外壳部分与气腔壳体之间并且在外转子相对的一端设置柔性防止罩。对比文件1-3都至少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3中也都没有给出在气流分配室中设置气流输入封闭环以实现气流周向分布均匀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3都不存在对其现有装置进行改进以获得区别特征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动机;其次,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面对气道容易堵塞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加强气流进行吹扫以防止堵塞,但目前并未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作为整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现有的证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气流输入口绕环形分配腔室进行旋转。最后,本申请中在环形本体部分在整个周向方向上设置有吹气气道,面对气道出现阻塞问题,通过设置两个气流输入封闭环可以灵活地改变吹入的热气在环形本体部分周向上的位置对某个部位进行加强吹气或全方位吹气,显然解决了其在申请文件中所提到的技术问题。至于原审查部门认为,“发现众多气道中是否某些气道存在阻塞、哪些区域湿气较重是非常困难的”和“气流分配腔室是一个整体,即使气流从某一点进入,其会快速的分配均匀,尤其气流从与烘干通道径向垂直的气流输入通道输入转为径向方向气道吹入时,对某一部分的强化吹扫作用极其有限”,这些是原审查部门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仍存在其他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标准。
因此依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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