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适合冲击吸收构件的钢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77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34951
优先权日:2012-04-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30489.0
申请日:2013-04-08
复审请求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党兴
合议组组长:杨永红
参审员:聂晓雪
国际分类号:C22C38/00,C21D9/46,C22C38/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容易获得的,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0489.0、名称为“适合冲击吸收构件的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变更前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4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2016年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9段、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板具有如下的显微组织:形成以贝氏体为主相、第2相中含有马氏体及残留奥氏体的多相组织,以面积%计,含有所述贝氏体:超过50%、所述马氏体:3%以上且30%以下以及所述残留奥氏体:3%以上且15%以下,余量为平均粒径低于5μm的铁素体;
所述显微组织满足下述式(1)及(2),
1.2≤HM0/HB0≤1.6 (1)
0.9≤{(HM10/HM0)/(HB10/HB0)}≤1.3 (2)
式中,
HM0:所述马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B0:所述贝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M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马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HB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贝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并且,所述钢板具有下述机械特性:均匀伸长率与扩孔率之积为300%2以上,赋予5%的真实应变时的有效流变应力为900MPa以上,
所述制造方法具有下述工序(A)~(C):
(A)热轧工序:对具有如下的化学组成的板坯实施在Ar3点以上完成轧制的多道次热轧,将获得的钢板在轧制完成后0.4秒钟内开始冷却,并且在平均冷却速度为600℃/秒钟以上、且从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为4秒钟以下的冷却条件下冷却到620℃以上且72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在所述温度范围内保持1秒钟以上且10秒钟以下后,以10℃/秒钟以上且100℃/秒钟以下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300℃以上且61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进行卷取,从而得到热轧钢板,
所述化学组成为;以质量%计,C:0.08%以上且0.30%以下、Mn:1.5%以上且3.5%以下、Si Al:0.50%以上且3.0%以下、P:0.10%以下、S:0.010%以下、N:0.010%以下、Cr:0~0.5%以下、Mo:0~0.5%以下、B:0~0.01% 以下、Ti:0~低于0.04%、Nb:0~低于0.030%、V:0~低于0.5%、Ca:0~0.010%以下、Mg:0~0.010%以下、REM:0~0.050%以下以及Bi:0~0.050%以下、余量为Fe及杂质;
(B)冷轧工序:对通过所述热轧工序得到的热轧钢板实施40%以上且70%以下压下率的冷轧,从而得到冷轧钢板;以及,
(C)退火工序:将通过所述冷轧工序得到的冷轧钢板在(Ac3点-3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10秒钟以上且300秒钟以下,接着以15℃/秒钟以上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500℃以上且65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且实施在300℃以上且5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30秒钟以上且3000秒钟以下的热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学组成含有选自由Cr:0.1%以上且0.5%以下、Mo:0.1%以上且0.5%以下以及B:0.0010%以上且0.010%以下组成的组中的1种或2种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学组成含有选自由Ti:0.01%以上且低于0.04%、Nb:0.005%以上且低于0.030%以及V:0.010%以上且低于0.5%组成的组中的1种或2种以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学组成含有选自由Ca:0.0008%以上且0.010%以下、Mg:0.0008%以上且0.010%以下、REM:0.0008%以上且0.050%以下以及Bi:0.0010%以上且0.050%以下组成的组中的1种或2种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学组成含有选自由Ca:0.0008%以上且0.010%以下、Mg:0.0008%以上且0.010%以下、REM:0.0008%以上且0.050%以下以及Bi:0.0010%以上且0.050%以下组成的组中的1种或2种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12656A, 公开日为2012年1月19日)公开了一种性能优异的高张力冷轧钢板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进一步限定了 “热轧为多道次热轧”、“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为4秒钟以下”;均热的停留时间为10-300秒;并具体限定了产品的机械特性“均匀伸长率与扩孔率之积为300%2以上,赋予5%的真实应变时的有效流变应力为900MPa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能获得上述区别工艺,由此也会获得相应的性能,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进一步对钢板组分进行了限定,而这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第18页第7-18行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热轧温度修改为“对具有如下的化学组成的板坯实施在900℃以上完成轧制的多道次热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板具有如下的显微组织:形成以贝氏体为主相、第2相中含有马氏体及残留奥氏体的多相组织,以面积%计,含有所述贝氏体:超过50%、所述马氏体:3%以上且30%以下以及所述残留奥氏体:3%以上且15%以下,余量为平均粒径低于5μm的铁素体;
所述显微组织满足下述式(1)及(2),
1.2≤HM0/HB0≤1.6 (1)
0.9≤{(HM10/HM0)/(HB10/HB0)}≤1.3 (2)
式中,
HM0:所述马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B0:所述贝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M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马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HB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贝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并且,所述钢板具有下述机械特性:均匀伸长率与扩孔率之积为300%2以上,赋予5%的真实应变时的有效流变应力为900MPa以上,
所述制造方法具有下述工序(A)~(C):
(A)热轧工序:对具有如下的化学组成的板坯实施在900℃以上完成轧制的多道次热轧,将获得的钢板在轧制完成后0.4秒钟内开始冷却,并且在平均冷却速度为600℃/秒钟以上、且从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为4秒钟以下的冷却条件下冷却到620℃以上且72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在所述温度范围内保持1秒钟以上且10秒钟以下后,以10℃/秒钟以上且100℃/秒钟以下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300℃以上且61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进行卷取,从而得到热轧钢板,
所述化学组成为;以质量%计,C:0.08%以上且0.30%以下、Mn:1.5%以上且3.5%以下、Si Al:0.50%以上且3.0%以下、P:0.10%以下、S:0.010%以下、N:0.010%以下、Cr:0~0.5%以下、Mo:0~0.5%以下、B:0~0.01% 以下、Ti:0~低于0.04%、Nb:0~低于0.030%、V:0~低于0.5%、Ca:0~0.010%以下、Mg:0~0.010%以下、REM:0~0.050%以下以及Bi:0~0.050%以下、余量为Fe及杂质;
(B)冷轧工序:对通过所述热轧工序得到的热轧钢板实施40%以上且70%以下压下率的冷轧,从而得到冷轧钢板;以及,
(C)退火工序:将通过所述冷轧工序得到的冷轧钢板在(Ac3点-3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10秒钟以上且300秒钟以下,接着以15℃/秒钟以上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500℃以上且65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且实施在300℃以上且5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30秒钟以上且3000秒钟以下的热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第23页第2段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中的退火工序做了进一步限定,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 1)对比文件1对于退火工艺中“为了提高冲击吸收特性和耐裂纹性的平衡,以2℃/秒钟以上且低于30℃/秒钟的冷却速度冷却至170℃以上且300℃以下的温度范围”没有公开和启示。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轧制完成温度最高为850℃,本申请修改后的轧制完成温度下限值为900℃,且本申请中表5中的“冷轧试验序号4、8”的轧制完成温度分别为900℃和890℃,其最终的稳定压曲率(Wp/t=20)分别为100和90,显示出轧制完成温度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第139-14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中虽然公开了“为了有效的细化铁素体晶粒,……,道次间隔时间应该小于1s”,但其同时记载了“终轧温度应比Ar3低的不多”。这显然不适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热轧条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板具有如下的显微组织:形成以贝氏体为主相、第2相中含有马氏体及残留奥氏体的多相组织,以面积%计,含有所述贝氏体:超过50%、所述马氏体:3%以上且30%以下以及所述残留奥氏体:3%以上且15%以下,余量为平均粒径低于5μm的铁素体;
所述显微组织满足下述式(1)及(2),
1.2≤HM0/HB0≤1.6 (1)
0.9≤{(HM10/HM0)/(HB10/HB0)}≤1.3 (2)
式中,
HM0:所述马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B0:所述贝氏体的初始平均纳米硬度;
HM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马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HB10:10%拉伸变形后的所述贝氏体的平均纳米硬度,
并且,所述钢板具有下述机械特性:均匀伸长率与扩孔率之积为300%2以上,赋予5%的真实应变时的有效流变应力为900MPa以上,
所述制造方法具有下述工序(A)~(C):
(A)热轧工序:对具有如下的化学组成的板坯实施在900℃以上完成轧制的多道次热轧,将获得的钢板在轧制完成后0.4秒钟内开始冷却,并且在平均冷却速度为600℃/秒钟以上、且从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为4秒钟以下的冷却条件下冷却到620℃以上且72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在所述温度范围内保持1秒钟以上且10秒钟以下后,以10℃/秒钟以上且100℃/秒钟以下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300℃以上且610℃以下的温度范围,并进行卷取,从而得到热轧钢板,
所述化学组成为;以质量%计,C:0.08%以上且0.30%以下、Mn:1.5%以上且3.5%以下、Si Al:0.50%以上且3.0%以下、P:0.10%以下、S:0.010%以下、N:0.010%以下、Cr:0~0.5%以下、Mo:0~0.5%以下、B:0~0.01% 以下、Ti:0~低于0.04%、Nb:0~低于0.030%、V:0~低于0.5%、Ca:0~0.010%以下、Mg:0~0.010%以下、REM:0~0.050%以下以及Bi:0~0.050%以下、余量为Fe及杂质;
(B)冷轧工序:对通过所述热轧工序得到的热轧钢板实施40%以上且70%以下压下率的冷轧,从而得到冷轧钢板;以及,
(C)退火工序:对通过所述冷轧工序得到的冷轧钢板实施如下热处理:在(Ac3点-3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10秒钟以上且300秒钟以下,接着以15℃/秒钟以上的平均冷却速度冷却至500℃以上且650℃以下的温度范围,在300℃以上且500℃以下的温度范围内保持30秒钟以上且3000秒钟以下,以2℃/秒钟以上且低于30℃/秒钟的冷却速度冷却至170℃以上且300℃以下的温度范围。”
合议组继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审查文本为: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2016年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9段、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容易获得的,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延性优异的高张力冷轧钢板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1-25、35-37、53-66、75段):该冷轧钢板的显微组织为:作为主相的低温相变相和包含铁素体的第二相,其中作为主相的低温相变相包括马氏体和贝氏体,主相最好为80体积%以上,马氏体体积率可占3%-30%,贝氏体体积率占85%以下。第二相中铁素体的平均粒径低于5um,第二相中除了铁素体以外,还可含有残余奥氏体,残余奥氏体体积率占3-15%。显然,通过计算可知,贝氏体体积率占50%以上,即贝氏体为主要相。虽然对比文件1中以体积率表示金相组织的比率,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通过观察在板厚1/4深位置截取的平面的金相组织来进行测定金相组织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体积率和本申请所述的面积率区分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具有下述工序:(A)热轧工序:上述化学成分的钢坯于高于Ar3,优选为Ar3点 20℃以上,更优选Ar3点 30℃以上的温度范围完成热轧得到热轧钢板,所得的热轧钢板在热轧完成后0.4秒以内开始冷却至720℃以下,急冷的平均冷却速度最好在700℃/s以上,急冷停止后,在400℃以上的温度进行卷取,其中在600-720℃停留1-10s,以20℃/s以上的冷却速度冷却到400℃以上的温度卷取得到热轧钢板,钢板的化学成分为:C 0.020-0.20,Si 0.10-2.0,Mn 1.50-3.50,P 0.10以下,S 0.010以下,可溶性Al 0.10以下,N 0.010以下,余量为Fe和杂质,还含有Ti 0.04以下,Nb 0.03以下,V 0.5以下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还含有Cr 1.0以下,Mo 0.5以下,B 0.01以下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还含有Ca 0.01以下,Mg 0.01以下,REM 0.05以下,Bi 0.05以下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B)冷轧工序:对上述热轧钢板实施冷轧,冷轧压下率40%-70%,得到冷轧钢板;以及(C)退火工序:(Ac3点-2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进行退火,再以50℃/s-200℃/s冷却到450-650℃,在优选的300-400℃范围保持60s。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体限定了在制备工序的(A)热轧工序中“在900℃以上完成轧制的多道次热轧”、“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为4秒钟以下”;2)限定了在制备工序的(C)退火工序中加热保温停留的时间为10-300秒,以2℃/秒钟以上且低于30℃/秒钟的冷却速度冷却至170℃以上且300℃以下的温度范围;3)具体限定了钢板的微观组织满足的公式要求以及钢板的机械性能。
针对1):首先,多道次热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Ar3点以上,优选为Ar3点 20℃以上,更优选Ar3点 30℃以上完成轧制,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未再结晶区轧制的温度在约950℃-Ar3,奥氏体未再结晶区形变造成了以位错、形变带和胞状组织等形式的应变积累奥氏体,应变积累不仅可以增加铁素体形核位置和形核率,而且可以产生形变诱导铁素体和铁素体的动态再结晶,使晶粒细化,由于形核增多和分散,所以铁素体晶粒细小”(参考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等,第96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即在奥氏体未再结晶区轧制应变的积累能够实现促进形核增多而分散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对于细晶效果和钢板的性能的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合适的热轧终轧温度,且本申请中对于该温度的选择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者,为了获得细小的晶粒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采用小的热轧道次间隔。热轧板材多机架连续轧制的生产模式可以在短时内获得接近1的累积应变量,即前一道次热轧后在进入下一道次的间隔时间非常短,来不及发生静态再结晶,变形奥氏体的应变量可以持续累积,短时累积应变足够大就可能发生应变诱导相变从而细化晶粒(参见证据2 《工程材料学原理》,毛卫民,第111-11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为了有效细化铁素体晶粒,道次间隔时间可小于1s(参见证据1 《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第139-14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日本住友金属工业公司2005年以前已开发出超细晶薄钢板超短时间间隔多道次轧制技术SSMR工艺,其轧制道次间隔时间≥0.15s,获得很好的细晶效果(参见证据3 超细晶薄钢板超短时间间隔多道次轧制技术的开发,《世界金属导报》,廖建国,2005年9月6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钢板中铁素体晶粒小于5μm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较短的道次时间间隔,如2s以下,1s以下,甚至0.15s。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轧完成后0.4秒内开始急冷至720℃以下”(说明书第57段),“急冷的平均冷却速度在700℃/s以上特别好”(说明书第58段),热轧终止温度为在Ar3点以上,优选为Ar3点 20℃以上,更优选Ar3点 30℃(说明书第53段),而如上所述,通常本领域热轧终止温度最高为950℃,则可以确定从完成轧制后开始冷却,至降温到720℃的时间不超过0.2s((950-720)÷700),而且从热轧终止到开始冷却不超过0.4s,同时为了获得小于5μm的细小晶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采用较短的道次间隔时间,因此将“自最终轧制道次前数2个道次的轧制道次的轧制完成至冷却到720℃所需要的时间”控制在4秒钟以下是非常容易实现的。
针对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Ac3点-2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进行退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钢板厚度,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来确定具体的停留时间。其次,汽车用冷轧板的退火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Ac3点-2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进行退火,再以50℃/s-200℃/s冷却到450-650℃,优选的在300-400℃范围保持60s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工艺,进行有限的试验确定300℃之后的退火冷却速率,其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3):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钢的成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获得本申请的制备方法,由此也会获得本申请所述组织和性能的钢板,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钢板的化学成分。然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这些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是出于获得特定的显微组织、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研发和设计的,并非随意地、常规地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启示和教导的前提下,很难主动地且容易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显微组织;(2)复审通知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推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做法确定300℃以下的退火冷却速率,这是显而易见的”是缺乏依据的;(3)对比文件1实施例记载的轧制完成温度的最高值为850℃是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技术动机的前提下,当然不可能对现有技术中已存在的且被验证可行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没有动机提高对比文件1的轧制温度,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较高温度”的技术启示;(4)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本申请冷轧试验序号5的轧制结束温度仅为830℃”,但是该序号5的HM0/HB0已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这恰恰说明了制造方法对于显微组织产生很大影响;(5)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第139-14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中虽然公开了“为了有效的细化铁素体晶粒,……,道次间隔时间应该小于1s”,但其同时记载了“终轧温度应比Ar3低的不多”,这显然不适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热轧条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延性优异的高张力冷轧钢板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对其公开的工艺步骤中的某些工艺参数进行常规的选择,即可获得本申请所述的制备方法,这是显而易见的。这并非是对对比文件1进行的改进。
(2)对于300℃以下的退火冷却速率,复审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汽车用冷轧板的退火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Ac3点-20℃)以上且(Ac3点 100℃)以下的温度范围进行退火,再以50℃/s-200℃/s冷却到450-650℃,优选的在300-400℃范围保持60s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工艺,进行有限的试验确定300℃之后的退火冷却速率,其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也即300℃以下的退火冷却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退火工艺的基础上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的。
(3)对于热轧的终轧温度,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应该是在“在Ar3点以上,优选为Ar3点 20℃以上,更优选Ar3点 30℃以上完成轧制”。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未再结晶区轧制的温度在约950℃-Ar3,奥氏体未再结晶区形变造成了以位错、形变带和胞状组织等形式的应变积累奥氏体,应变积累不仅可以增加铁素体形核位置和形核率,而且可以产生形变诱导铁素体和铁素体的动态再结晶,使晶粒细化,由于形核增多和分散,所以铁素体晶粒细小”(参考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等,第96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即在奥氏体未再结晶区轧制应变的积累能够实现促进形核增多而分散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对于细晶效果和钢板的性能的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合适的热轧终轧温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和公知常识的指引下对热轧终轧温度进行选择,而非没有动机改变,且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对于终轧温度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实施例是对技术方案的例举。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轧制完成温度最高值为850℃也仅是其在本领域公知的热轧完成温度范围内的一种选择而已,并不表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将热轧完成温度设定在850℃以下。
(4)首先,虽然本申请冷轧试验序号5的HM0/HB0已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但在本申请表4中也明确记载了其属于本申请的发明例,且根据表5的记载,该冷轧试验序号5的钢板也会获得本申请所期望获得的性能。其次,本申请的冷轧试验序号8、10的热轧终轧温度也都低于900℃,但都属于发明例;最后,没有证据表明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公开的温度范围内进行热轧不能获得本申请所述性能的钢板。
(5)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第139-140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的引用只是为证明了在本领域中实施小于1s的热轧道次间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而非认为证据1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全部轧制工艺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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