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分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74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2952
优先权日:2014-05-30
申请(专利)号:201580026081.5
申请日:2015-04-0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辰
合议组组长:贺文晶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G01N35/00,G01N3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6081.5,名称为“自动分析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5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3-76619A,公开日期为2013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808946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1294973A,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02-162400A,公开日期为2002年06月07日;
对比文件5:CN101561445A,公开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
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自动分析装置具备:
分析部,其测定检体的成分;以及
操作控制部,其具有:用于对上述分析部至少进行分析开始的操作指示的输入装置、存储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的存储装置、以及显示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和分析开始画面的显示装置,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用于输入操作者是否选中了所显示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的复选框,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
针对上述分析开始画面的每个上述检查项目,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如下阈值,即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按照操作者的类别且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操作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按照上述操作者的类别来显示上述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按照进行分析动作的星期或时间段且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操作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按照上述星期或时间段来显示上述分析动作前 检查项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存储装置中,除了保存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之外,还预先保存预配置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上述预配置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针对上述预配置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中的能够由上述操作控制部自动检查的项目,自动进行检查,并使显示装置显示自动检查结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对特定的其他操作者或者全部操作者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交代事项、使用顺序等消息,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上述消息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显示装置中,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向应当传达上述消息的特定的其他操作者或者全部操作者显示所输入的上述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显示装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紧急开始按钮,在上述紧急开始按钮被按下时,上述操作控制部与是否选中上述复选框无关地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通过上述分析开始画面将所选中的项目连同操作者的用户ID、分析开始/结束时刻、通过该分析动作而测定出的检体数信息一起,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并将保存的上述信息向上述显示装置输出。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对上述分析部指示分析开始的情况下,执行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维护项目,在执行维护项目后,使上述分析部开始分析动作,并在上述维护项目执行中在分析部中发生了异常时,向上述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是否要检查上述分析部具有的反应槽的水温以及直到上述反应槽的水温达到上述预定的规格内为止的超时时间,作为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上述反应槽的水温,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反应槽的水温的情况下,进行上述反应槽的水温的监视、控制,在上述反应槽的水温达到了预定的规格内后,指示分析的开始,
直到经过上述超时时间为止上述反应槽的水温未达到预定的规格内时,向上述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是否要检查上述分析部具有的光度计的光量以及直到上述光度计的光量收敛于规格内为止的超时时间,作为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进行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上述光度计的光量,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光度计的光量的情况下,在上述光度计的光量达到了预定的规格内后,指示分析的开始,
直到经过上述超时时间为止上述光度计的光量未收敛于预定的规格内时,向上述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是否要检查上述分析部具有的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以及直到液体排空消除为止的试剂填装的允许执行次数,作为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并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 空的情况下,在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时,进行试剂填装,在液体排空消除时,指示分析的开始,
直到在液体排空消除之前的试剂填装的上述允许执行次数为止液体排空未消除时,向上述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直到分析开始为止的等待时间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使时间上经过了上述等待时间的分析开始。
1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对上述操作控制部能够自动检查的项目自动执行检查。
15.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
1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开始后执行按钮,该开始后执行按钮用于在上述分析开始按钮的按下后,对上述操作控制部能够自动检查的项目自动进行检查,
在上述开始后执行按钮被按下的定时,上述操作控制部自动选中与能够检查的上述项目对应的上述复选框。
1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开始后执行按钮,该开始后执行按钮用于在上述分析开始按钮的按下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
在上述开始后执行按钮被按下的定时,上述操作控制部自动选中与维护周期超过项目对应的上述复选框。”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由输入装置输入;在操作者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以及将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成为非显示的操作者选中次数的阈值的输入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各维护项目,并提供另一种维护后分析开始的操作控制方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析动作前各检查项目是由用户通过输入装置输入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5公开的分析开始按钮是一直在显示画面上显示的,而根据需要为了更为保证操作者在所有维护完成后才进行分析动作的开始,在操作者选中了全部各维护项目复选框时,可以指示分析开始的分析开始按钮才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出来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而根据需要将操作者连续预设次数选中某一检查项目的情况下,分析开始画面将该检查项目不显示以提高工作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1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15,且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自动分析装置具备:
分析部,其测定检体的成分;以及
操作控制部,其具有:用于对上述分析部至少进行分析开始的操作指示的输入装置、存储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的存储装置、以及显示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和分析开始画面的显示装置,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用于输入操作者是否选中了所显示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的复选框,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
针对上述分析开始画面的每个上述检查项目,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如下阈值,即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
上述操作控制部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
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
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只是公开了将超过维护周期的项目进行显示,以便用户确认,但是对比文件3未公开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并在按下分析开始按钮后,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来执行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4-5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容易地得到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针对上述分析开始画面的每个上述检查项目,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如下阈值,即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上述操作控制部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2)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查的全面性、准确性以及效率。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的教导及其掌握的普通知识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操作控制部使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显示装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教导和提高检查效率的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述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用于输入操作者是否选中了所显示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的复选框,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本申请的复选框中的检查项目包括了操作者输入的要检查的全部项目,需要操作者选中所有的项目后才能够开始执行,由于对比文件5在正常的情况下,测定项目都是固定的,仅在异常时,才需要简单的选择要重新测定的项目即可,产生遗漏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不需要再确认的处理,即对比文件5没有给出在测定项目多,且需要操作员自己选择时,如何防止遗漏测试项目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针对上述分析开始画面的每个上述检查项目,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如下阈值,即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本申请需要操作员自己选择测定项目,为了提高效率,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对比文件5已经把要测试的项目固定了,在正常测量的情况下,不需要操作员进行任何选择,因此,对比文件5不存在上述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以及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最终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分析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动分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1-4):自动分析装置进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定性定量分析,由分析部和控制部构成,控制部与外部计算机连接,控制部由用于管理进行了正常处理的检测体的正常检测体用数据库和用于管理进行了异常处理的检测体的异常检测体用数据库构成。操作者在装置中设置检测体,仅通过按下开始按钮,装置自动地进行检测体ID标签的扫描、检测体的取样,并输出结果,输出的结果被存储在正常检测体专用的数据库中,并且向画面显示。在对异常检测体进行再次测定时,按下再次测定按钮5,开启图4的再次测定委托画面9,在委托画面9中显示发生了异常的检测体的ID、位置、异常原因,按照异常原因的不同,以流程的形式显示了在进行再次测定之前操作者必须执行的处置方法,操作者按照该引导执行各操作,并且通过按动复选框,在装置中记录执行时刻,最后通过按下开始按钮,执行再次测定,在图3的测定结果画面1中显示再次测定后的结果。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5的控制部具有正常检测体用数据库和异常检测体用数据库,通过操作者按下再次测定按钮5,开启再次测定委托画面9,在委托画面9中显示发生了异常的检测体的ID、位置、异常原因,其中的测定按钮、数据库、委托画面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装置、存储装置和显示装置,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控制部具有用于对上述分析部至少进行分析开始的操作指示的输入装置、存储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的存储装置、以及显示上述操作指示的各参数和分析开始画面的显示装置;对比文件5中以流程的形式显示了在进行再次测定之前操作者必须执行的处置方法,操作者通过按动复选框,在装置中记录执行时刻,最后通过按下开始按钮,执行再次测定,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用于输入操作者是否选中了所显示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的复选框。
由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针对上述分析开始画面的每个上述检查项目,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如下阈值,即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上述操作控制部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2)上述操作控制部使上述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上述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上述显示装置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上述操作控制部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查的全面性、准确性以及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操作者按照引导执行各操作,并且通过按动复选框,在装置中记录执行时刻,最后通过按下开始按钮,执行再次测定,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采用复选框的方式由操作者选择分析动作前的检查项目。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自动分析装置在所有检查项目都完成之后才进行分析动作,防止因检查遗漏引起的错误测定,提高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此外,在自动分析领域,在分析操作开始前作为例行检查工序的检查项目,在一定的分析次数之后不需要操作者确认而自行进行检查,属于自动分析装置的常规维护方法,为了使操作者在该检查项目成为自动分析装置自动进行的维护项目后省去不必要的选择设置操作,避免同一操作者对同一检查项目频繁地进行选择而导致效率降低,针对此类检查项目设定阈值,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阈值,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以提高自动分析装置的工作效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0页第1段、权利要求1-16、附图10)公开了一种标本检测仪,包括设定实施定期维护项目的周期的维护周期设定部分,显示控制器可以按维护周期设定部分所设定的周期在日历形式的显示画面中显示维护项目,存储器将维护项目与实施该维护项目的预定日期对应存储,对于未实施且已过实施预定期的项目,则显示用红色反转显示预定实施维护项目图标B511f所在格的未实施维护项目图标B511h,如此,按维护项目一揽子显示维护履历,用户可以很容易地确认实施的维护项目是否已实施,未实施维护的项目可一目了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操作控制部使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自动分析装置的结构部的维护周期,将所输入的维护周期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判断是否超过了存储装置中保存的维护周期,并使显示装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作为检查项目而显示。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显示装置中显示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维护周期避免检查遗漏,提高检查的全面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执行按钮,该执行按钮用于将超过了上述维护周期的上述结构部的维护作为上述检查项目来执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教导和提高检查效率的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其并不会使得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至第[0039]段、权利要求1、附图2)公开了一种分析系统和管理装置,其中公开了将管理装置的访问级别设定为六个级别,管理装置根据输入的用户信息识别用户,并且将所述用户对管理装置可操作的范围设定为对每个用户预先规定的初始可操作范围,操作者级别的用户因所述可操作范围设定部32的限制,虽然可以打开预防维护窗口W1而看见各设备的合计动作时间等,但不能操作复位按钮B1和详细按钮B2,例如各按钮B1、B2不能显示,或颜色变浅而不能点击,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操作复位按钮B1,但不能操作详细按钮B2。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按照操作者的类别显示不同维护画面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按照操作者的类别进行区别显示,实现分析装置的分权限访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5公开的自动分析装置,使显示装置按照操作者的类别且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操作时,使显示装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按照上述操作者的类别来显示上述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2段,第22页第2段至第5段、附图9-15)公开了显示日历选择器B51有以日历形式显示测定装置2预定实施的维护项目的日历显示标签和按维护周期显示测定装置2维护项目的按项目显示标签,维护周期设置标签“每日”、“每周”、“每月”可以设定显示在日历中的周期性维护项目的周期,用户可以通过按下按钮D20c和D20d,将希望每天实施的维护项目从选择项一揽区D20a移动到登录项目一揽区D20b,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每天实施的维护项目。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3段,第23页第2段)公开了维护项目一揽区D23a显示预先设定的默认维护项目和用户追加的维护项目。在此基础上,针对预配置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中的能够由操作控制部自动检查的项目,自动进行检查,并使显示装置显示自动检查结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6]段至[0098]段,第[0127]段至[0128]段、附图15,17)公开了一种检体分析装置,附图15的显示装置包括公告板A234,可显示由用户编辑输入的交代事项,所述交代事项存储在公告板数据库DB700中,可实现不同用户间的交流,图17的显示装置的维护工作区域A320包括显示框C325-C327用于显示交代事项,在显示框C325-C327的右侧,按键B328-B320用于输入交代事项。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于操作者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交代事项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保证不同操作者的准确操作,便于操作者间的交流。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显示的消息包括使用顺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至[0051]段、附图6-7)公开了一种自动分析装置,并公开了在显示装置上设置自动维护取消键74,当需要紧急分析时,用户可按下取消键74延迟自动维护的开始时间,确保紧急分析不受阻碍的进行。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按下取消键推迟维护项目而即刻进行紧急分析处理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了确保紧急分析优先进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5公开的自动分析装置,在显示装置的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紧急开始按钮,在上述紧急开始按钮被按下时,操作控制部与是否选中复选框无关地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5)公开了显示装置显示图5的异常处理追踪画面10,可以在该画面中按照时间序列确认异常处理的内容,由附图5可知,显示装置分析开始画面将选中的项目连同分析开始/结束时刻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并将保存的上述信息向显示装置输出。在此基础上,将操作者的用户ID、通过该分析动作而测定出的检体数信息一同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4段、附图5-6)公开了图6显示处理流程,通过条形码读取器扫描设置在盘或者架上的检测体的ID标签,在由于标签的污染或损伤等原因,无法读取检测体ID时,装置对该检测体附加条形码错误的警报,取消该检测体的分析。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操作控制部在对分析部指示分析开始的情况下,在执行维护项目后,使分析部开始分析动作,并在上述维护项目执行中在分析部中发生了异常时,向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用于执行超过了维护周期的维护项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1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4段、附图5-6)公开了图6显示处理流程,通过条形码读取器扫描设置在盘或者架上的检测体的ID标签,在由于标签的污染或损伤等原因,无法读取检测体ID时,装置对该检测体附加条形码错误的警报,取消该检测体的分析。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维护项目检查中发生异常时,向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并且,在自动分析装置领域,反应槽水温异常、光度计的光量异常、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未消除导致检测异常是本领域的常见异常现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反应槽水温、光度计光量和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情况进行维护检查,而具体的检查操作方式,如将反应槽的水温以及直到上述反应槽的水温达到上述预定的规格内为止的超时时间,作为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反应槽的水温,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反应槽的水温的情况下,进行上述反应槽的水温的监视、控制,在反应槽的水温达到了预定的规格内后,指示分析的开始,直到经过上述超时时间为止反应槽的水温未达到预定的规格内时,向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将是否要检查光度计的光量以及直到上述光度计的光量收敛于规格内为止的超时时间,作为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上述光度计的光量,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光度计的光量的情况下,在上述光度计的光量达到了预定的规格内后,指示分析的开始,直到经过上述超时时间为止光度计的光量未收敛于预定的规格内时,向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以及将是否要检查上述分析部具有的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以及直到液体排空消除为止的试剂填装的允许执行次数,作为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是否要检查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并在由操作者设定了要检查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的情况下,在上述试剂流道内的液体排空时,进行试剂填装,在液体排空消除时,指示分析的开始,直到在液体排空消除之前的试剂填装的上述允许执行次数为止液体排空未消除时,向显示装置输出警报,避免分析开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3)公开了标本分析仪包括待机时间设定部分,用于设定测定装置进入可开始标本测定的待机状态的时间,及启动控制部分,用于根据待机时间启动测定装置。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3-14分别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附图4)的附图4公开了在再次测定委托画面9中显示开始按钮,通过按下开始按钮,执行再次测定,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为方便在分析按钮按下后对自动检查项目和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进行自动设定和执行,在分析开始画面中进一步设置一开始后执行按钮,用于在分析开始按钮的按下后,对操作控制部能够自动检查的项目自动进行检查,使得在上述开始后执行按钮被按下的定时,操作控制部自动选中与能够检查的上述项目对应的复选框;以及该开始后执行按钮用于在分析开始按钮的按下后将超过了维护周期的结构部的维护作为检查项目来执行,在上述开始后执行按钮被按下的定时,上述操作控制部自动选中与维护周期超过项目对应的复选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由前述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控制部将从上述输入装置输入的、应当显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保存在上述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操作时,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上述存储装置中保存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和用于输入操作者是否选中了所显示的分析动作前检查项目的复选框”。对于技术特征“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在对异常检测体进行测定时,操作者按照引导执行各操作,并且通过按动复选框,在装置中记录执行时刻,最后通过按下开始按钮,执行再次测定,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采用复选框的方式由操作者选择分析动作前的检查项目,同样起到了避免遗漏测试项目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通过操作者选择分析动作前的检查项目,避免遗漏检查项目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证自动分析装置在所有检查项目都完成之后才进行分析动作,防止因检查遗漏引起的错误测定,提高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判断是否输入了操作者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
2、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对异常检测体进行测定时,操作者按照引导执行各操作,并且通过按动复选框进行检查项目选择,即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采用复选框的方式由操作者选择分析动作前的检查项目的技术教导。而在自动分析领域,在分析操作开始前作为例行检查工序的检查项目,在一定的分析次数之后不需要操作者确认而自行进行检查以提高效率,属于自动分析装置的常规维护方法,为了使操作者在该检查项目成为自动分析装置自动进行的维护项目后省去不必要的选择设置操作,避免同一操作者对同一检查项目频繁地进行选择而导致效率降低,针对此类检查项目设定阈值,显示装置以能够输入的方式显示阈值,将所输入的设为非显示的上述阈值保存在存储装置中,在分析开始画面中,对连续几次选中的次数进行计数,在连续选中的次数达到了存储装置中保存的阈值的情况下,将达到了阈值的检查项目设为非显示,以提高自动分析装置的工作效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至于对比文件5在正常测量的情况下,不需要操作员进行选择,并不影响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进行显示,该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在分析开始界面中显示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的作用是相同的,均是用于使得用户注意到具有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的存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显示装置中显示超过维护周期的检查项目以避免检查遗漏、提高检查的全面性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仅在判断为输入了选中上述复选框的全部这一情况时,在分析开始画面中显示分析开始按钮,允许分析动作的开始,以及在操作者连续几次选中的情况下将该检查项目设为在上述分析开始画面中为非显示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其与对比文件5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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