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数字消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62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9006
优先权日:2015-01-25
申请(专利)号:201680007073.0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瓦伦斯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博华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5/03,H04B1/10,H04B17/21,H04B1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7073.0,名称为“快速自适应模式转换数字消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瓦伦斯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PCT国际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US8320411B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7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250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收发器,被配置为在不到1毫秒内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所述收发器包括:
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以及划分器;
所述Rx AFE通过链路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并且将所述信号馈送到生成划分器输入信号的所述ADEC;
所述划分器利用所述划分器输入信号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其中所述划分误差被用来使所述ADE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以及
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不到1毫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其中,所述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在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并且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是所述划分器输入信号的质量劣化,其导致划分判决中的误差高于预定阈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是所述划分误差的质量劣化,其表示所述收发器的检测质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包括识别到CRC误差的量高于预定阈值。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不到100微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所述已知数据将其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100微秒结束的第一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 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2%的差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50微秒结束的第一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1%的差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收发器,其中如果所述收发器未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中恢复,则质量劣化将会导致在所述两个相邻的500微秒窗口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量之间的差异高于10%。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还包括利用重传以恢复从操作点的质量劣化的时间起直到恢复的时间丢失的分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使用所述已知数据使得所述划分器能够基于从所述PCS接收的正确的划分判决来计算正确的划分误差。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通过利用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用于使所述ADEC自适应的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的准确性,从而利用所述已知数据改善其操作点的质量。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ADEC包括从以下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均衡器:判决反馈均衡器(DFE)和前馈均衡器(FFE),以及包括从以下选择的一个或多个消除器:FEXT消除器、NEXT消除器和DFE消除器。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ADEC包括具有多于50个抽头的自适应判决反馈均衡器(ADFE),由此所述划分判决越好,所述ADFE的误差传播越低。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还包括物理编码子层(PCS),所述PCS被配置为从所述划分判决中提取比特流,并且将所述比特流馈送到将所述比特流解析为分组的链路层组件。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链路是差分有线通信链路。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收发器根据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来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增加速率。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发器,其中所述FA-MCC包括自适应均衡器, 并且所述划分误差越准确,所述FA-MCC的收敛越快。
18. 一种在不到1毫秒内从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的方法,包括:
由所述收发器在链路上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
将所述信号馈送到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用于生成划分器输入信号;
利用所述划分器输入信号来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
利用所述划分误差来使所述ADE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以及
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毫秒内,利用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其中,所述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在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并且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00微秒内,还包括利用所述已知数据将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100微秒结束的第一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2毫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2%的差异。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链路保持固定的数据传输的速率,使得在识别到质量劣化之前50微秒结束的第一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一量和在与所述第一窗口相邻的第二500微秒窗口上在所述链路上成功发送的唯一数据的第二量之间存在小于1%的差异。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重传来恢复从操作点的质量劣化的时间起直到恢复的时间丢失的分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8中增加技术特征“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由第二收发器发送的”进一步进行限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8如下:
“1. 一种收发器,被配置为在不到1毫秒内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所述收发器包括:
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以及划分器;
所述Rx AFE通过链路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并且将所述信号馈送到生成划分器输入信号的所述ADEC;
所述划分器利用所述划分器输入信号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其中所述划分误差被用来使所述ADE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以及
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不到1毫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由第二收发器发送的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其中,所述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在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并且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18. 一种在不到1毫秒内从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的方法,包括:
由所述收发器在链路上从第二收发器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
将所述信号馈送到包括自适应数字均衡器和自适应数字消除器中至少一个的自适应模块(ADEC),用于生成划分器输入信号;
利用所述划分器输入信号来生成划分判决和划分误差;
利用所述划分误差来使所述ADEC自适应;
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以及
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的不到1毫秒内,利用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由第二收发器发送的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
其中,所述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在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并且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与本申请所使用的机制不同的主从机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何时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2)本申请的收发器使用由第二收发器发送了的相同的已知数据序列,从而改善划分误差的准确性,使所述ADEC自适应,而对比文件1使用已知数据的机制不同,更复杂且需要更多时间,因而本申请的收发器操作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收发器操作;(3)本申请的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而对比文件1中的划分器包括不同的元件,仅用于计算平均噪声电平;(4)对于驳回决定中认定的两点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能认同,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认真研究了实质审查部门做出的驳回决定以及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后,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250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US8320411B1,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收发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系统中快速调整收发机,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25行至第3栏第15行,第5栏第37行至第6栏第44行,第11栏第45-48行,第14栏第63行至第15栏第27行,图2和5):收发机连接到通信网络,能够对参数进行快速重训练(相当于对信号进行重构),图2是一个收发机的示例,该收发机适用于10GBASE-T标准(相当于接收超过500Mbps的信号);在收发机的接收机部分,数据在混合耦合器接收并发送给包括了可变增益放大和滤波器VGA&FLITER70和模数转换器72的模拟前端AFE(相当于接收器模拟前端Rx AFE接收信号),其连接均衡模块74,所述均衡模块74包括一个或多个均衡器(相当于自适应数字均衡器)用来移除符号间干扰;过滤器76用来减少一个或多个通信信道的数据传输并接收相应的噪声,包括回声(Echo)消除器90、近端串音(NEXT)消除器92和远端串音(FEXT)消除器94(这两个消除器相当于自适应数字消除器);均衡器模块74的输出与过滤器76的输出在加法器78处叠加(均衡器模块与消除器模块相当于自适应模块),加法器78的输出提供给划分器80,划分器80能够为接收的信号提供平均噪声级别(相当于所述划分器利用划分器输入信号生成划分判决);基于平均噪声接近值估计的信噪比SNR由接收器的划分器来确定(所述划分器能够得到平均噪声接近值隐含公开其生成划分误差);最佳操作点通常被确定是通过在初始训练过程中远端收发器发送一个已知训练信号,接收器采用训练信号和训练方法优化自身的参数,训练方法通过最小化一些误差测量来查找最优接收机参数,所述误差一般识别作为已知的发送数据和接收机解码的所接收数据之间的差别;所述信号然后被提供给128 DSQ解码器82,链路被再次存储,例如链路质量被改善,收发器降低自身的再训练请求,例如向第二收发器指示不再需要再训练,因此第二收发器返回数据传输的正常操作(相当于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这将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改善到使所述收发器能够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数据的水平);快速再训练时间为10毫秒或100毫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收发器被配置为在不到1毫秒内从其操作点的质量劣化恢复,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以及在从识别到质量劣化起不到1毫秒内,所述收发器利用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由第二收发器发送的所述已知数据来改善所述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2)所述划分器包括软判决、选择器和误差生成器;在所述第二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并且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尽快恢复操作点的质量劣化。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利用已知训练信号通过最小化误差来优化接收机的参数,从而提高接收机的接收误差,但对比文件1的收发器不涉及发送已知数据这样的改善误差准确性的具体方法;而本申请的发明核心即在于采用已知数据进行发送和接收,从而改善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并最终被用于实现ADEC的快速自适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由第二收发器在识别到质量劣化后发送已知数据这样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为了改善划分器生成的划分误差,在识别到所述收发器的操作点的质量劣化后不久,所述收发器指示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利用已知数据来改善划分误差的准确性,其使所述ADEC能够快速自适应。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划分器,配置划分器的组成部件以实现相应功能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1中划分器实现的具体功能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在所述第二收发器发送已知数据时,所述选择器被配置为输出已知判决而不输出从软判决接收的判决,所述误差生成器被配置为基于原始发送信号的重构表示和所述已知判决生成所述划分误差。
综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合议组也不认为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其他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将第二收发器发送的已知数据用于提高划分误差的准确性的动机。此外基于上述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差分通信信道受到严重干扰时,通过使用已知判决而具有正确的误差支持快速自适应,减少误差传播并将收发器移动到稳定状态中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相对应的方法,基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9-2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25日说明书第1-250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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