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2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53897
优先权日:2013-09-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46611.8
申请日:2014-08-29
复审请求人:SABIC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陈秀娟
国际分类号:B29B9/14,B29C45/00,B29B15/12,B29K23/00,B29K309/08,B29K50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6611.8,名称为“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ABIC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8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0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丸粒,
其中各个丸粒具有轴向长度并且包含沿着轴向长度延伸的芯和围绕芯的护套,
其中芯包含浸渍剂和多长丝股,所述多长丝股包含各自长度基本上等于丸粒轴向长度并且基本上沿丸粒轴向长度取向的玻璃纤维,
其中护套包含热塑性聚合物,其中热塑性聚合物是丙烯均聚物或丙烯共聚物;和
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包含丸粒的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
其中模制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1-20wt%的量的填料;其中(多长丝股中的)玻璃纤维的量为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30-50wt%;并且
其中模制组合物具有根据ISO527/1B在23℃下测定的至少5000MPa的各向同性弹性模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填料存在于丸粒的护套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填料包含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模制步骤涉及注塑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使用了线材涂覆工艺。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并且其中模制步骤涉及注塑成型,并且其中使用了线材 涂覆工艺。
7. 制品,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方法获得。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是汽车部件。”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6291064B1,公告日为2001年9月1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SABIC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玻璃纤维的长度为10-50mm”。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描述了包含20-60vol%的玻璃纤维的丸粒,但对比文件l的体积百分比(vol%)转换到重量百分比(wt%)不是一个直截了当的计算,公知常识证据《复合材料手册》中并没有规定纤维的长度尺寸。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30-50wt%的玻璃纤维与10-50mm的纤维长度的组合,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启示来提高如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长”玻璃纤维重量%,从而提高各弹性模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丸粒,
其中各个丸粒具有轴向长度并且包含沿着轴向长度延伸的芯和围绕芯的护套,
其中芯包含浸渍剂和多长丝股,所述多长丝股包含各自长度基本上等于丸粒轴向长度并且基本上沿丸粒轴向长度取向的玻璃纤维,其中所述玻璃纤维的长度为10-50mm;
其中护套包含热塑性聚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丙烯均聚物或丙烯共聚物;和
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包含丸粒的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
其中模制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1-20wt%的量的填料;其中(多长丝股中的)玻璃纤维的量为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30-50wt%;
其中模制组合物具有根据ISO527/1B在23℃下测定的至少5000MPa的各向同性弹性模量。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和“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或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并相应地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和相应地调整了各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并且限定了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或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而对比文件l是将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与具有仅聚合物的单独填料混合;两者不同。并且,在本发明所有实施例中显示出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这两种填料,而对比文件l并没有公开这种填料。因此,对比文件l中丸粒A和丸粒B的总和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模塑组合物,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l的总丸粒中玻璃纤维量也不能被认为是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模塑组合物中玻璃纤维量,即对比文件l没有公开在模塑组合物中30-50wt%的玻璃纤维。进一步的,对比文件l的实施例与比较实施例均未显示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玻璃纤维的量与玻璃纤维长度的组合。此外,本申请使用滑石填料和短玻璃填料两者可以获得制品,其中制品的材料具有高各向同性弹性模量,还获得了有利的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这在对比文件l中是无法预期的。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l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芯包括浸渍剂, 而对比文件l公开了丸粒A与丸粒B的重量比对玻璃纤维的分散性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动机去调整丸粒A与丸粒B的重量比,而不是施加浸渍剂,在玻璃纤维中添加浸渍剂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此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丸粒,
其中各个丸粒具有轴向长度并且包含沿着轴向长度延伸的芯和围
绕芯的护套,
其中芯包含浸渍剂和多长丝股,所述多长丝股包含各自长度基本上等于丸粒轴向长度并且基本上沿丸粒轴向长度取向的玻璃纤维,其中所述玻璃纤维的长度为10-50mm;
其中护套包含热塑性聚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丙烯均聚物或丙烯共聚物;和
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包含丸粒的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
其中模制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1-20wt%的量的填料,其中所述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
其中(多长丝股中的)玻璃纤维的量为基于所述模制组合物重量的30-50wt%;
其中模制组合物具有根据ISO527/IB在23℃下测定的至少5000MPa的各向同性弹性模量;
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或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填料存在于丸粒的护套中。
3.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模制步骤涉及注塑成
4.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使用了线材涂覆工艺。
5.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并且其中模制步骤涉及注塑成型,并且其中使用了线材涂覆工艺。
6.制品,其能够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方法获得。
7.根据权利要求6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是汽车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6年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0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增强制品的方法。该方法限定了“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或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即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1)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2)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模制品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5行,第3栏第24-56行,第4栏第12-14行,第4栏第61行至第5栏第9行,第5栏第36-40行,第9栏第1-45行,实施例部分):本发明涉及具有优异机械性能和良好表面外观的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模塑制品、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和用于制备这些产品的该丸粒的制备方法。本发明还涉及使用该丸粒制备具有良好表面外观的模塑产品的方法。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包含作为基体聚合物的热塑性树脂(即护套)和作为纤维增强材料的玻璃纤维(即芯,亦即公开了其中各个丸粒具有轴向长度并且包含沿着轴向长度延伸的芯和围绕芯的护套)。丸粒的长度约为2-12mm,与丸粒的长度基本上相同的玻璃纤维(即公开了其中芯包含多长丝股,所述多长丝股包含各自长度基本上等于丸粒轴向长度并且基本上沿丸粒轴向长度取向的玻璃纤维,与本申请玻璃纤维长度范围10-50mm有交叉重叠部分)的含量为总丸粒的20-60vol%,玻璃纤维以直线纤维或合股纤维的状态沿着丸粒的纵向分布,这种丸粒与不含玻璃纤维的树脂混合,混合后注塑成型上述模制品,上述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称为丸粒A)可以与基本上不含任何玻璃纤维的热塑性树脂丸粒(称为丸粒B)混合方式如下:A/B重量比为0.08至3(即丸粒A和丸粒B的总和相当于本申请模塑组合物)。热塑性树脂的例子包括:聚丙烯、丙烯-乙烯共聚物、乙烯-丙烯橡胶(EPR)和乙烯-丙烯-二烯三元共聚物(EPDM)等(即公开了护套包含热塑性聚合物,其中热塑性聚合物是丙烯均聚物或丙烯共聚物)。按照模制品的实际需要,可以将下列添加剂加入到热塑性聚合物中:例如分散剂、润滑剂、增塑剂、阻燃剂等;颗粒形式的填料(即其中模制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填料):例如炭黑、氧化钛、滑石(即其中所述填料存在于丸粒的护套中,其中所述填料包含滑石颗粒)、碳酸钙、云母和粘土;纤维形式的填料:例如碾碎的纤维和硅灰石,单晶纤维例如钛酸钾纤维。优选地,上述颗粒形式的填料占热塑性聚合物和玻璃纤维总量的大约5wt%(即填料占丸粒A的含量,由于丸粒A和B的总和相当于本申请模塑组合物,且A/B重量比为0.08至3,经计算,填料占模塑组合物含量与本申请1-20 wt%有交叉重叠部分;且由于丸粒A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即包含丸粒A的模塑组合物是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为了改善玻璃纤维对基质热塑性聚合物的润湿性,可以对玻璃纤维通过施加各种偶联剂进行表面处理。优选连续生产丸粒A的方法实例包括以下步骤:将连续长玻璃纤维束浸入熔融基质热塑性聚合物浴中并使丝束通过浴液,从而用基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丝束,用捻线机将长玻璃纤维丝束绕丝束的中心轴线连续旋转,从而扭转丝束以制备纤维增强丝束,拉出纤维增强的股线,其中捻合的丝束浸渍有基质热塑性聚合物,并将股线切割成具有预定长度的片,从而获得颗粒。扭转丝束的步骤优选在用树脂浸渍丝束的步骤的同时进行。具体地,将熔融树脂从挤出机挤出到十字头中以制备树脂浴,然后拉伸连续长玻璃纤维丝束并布置成穿过树脂浴。在这种情况下,浸渍和扭转可以通过在十字头的下游设置诸如扭转辊的捻线机,并且在扭转丝束的同时使丝束穿过树脂浴来同时进行。将浸渍有树脂(纤维增强树脂股线)的玻璃纤维丝束冷却,然后切成长度为2-12mm的碎块,从而可以获得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A。丸粒A通常与基本上不含任何玻璃纤维但仅含有基质热塑性聚合物丸粒B混合,丸粒A和丸粒B可以预先干混,使得玻璃纤维的量设定为总丸粒的30wt%(落入本申请30-50wt%的数值范围内)。这种共混物也包括在本发明的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中。将丸粒A与丸粒B以 A/B重量比为0.08至3混合。当混合比小于0.08时,丸粒B与丸粒A的比例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注塑中粒料不充分捏合,则玻璃纤维不能均匀分散,因此,这种情况是不利的。相反,如果A/B超过3,则分散性变差。实施例1-20和比较例1-14,将含有玻璃纤维的丸粒A和不含任何玻璃纤维的丸粒B以表3-8中所示的比例干混。将该混合物用注射机“JSW J200SA”(日本钢铁株式会社制造)成型为测定力学性能(JIS标准)的平板(130×100×3mm(厚度))试验片(即公开了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是在升高的温度下)。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其中芯还包括浸渍剂;模制组合物具有根据ISO527/1B在23℃下测定的至少5000MPa的各向同性弹性模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增强制品具有适当的刚度以适用于相应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弹性模量与基体模量Em、纤维模量Ef、纤维体积分数Vf和基体体积分数Vm有关,而纤维体积分数与纤维的重量有关,例如公知常识证据(“复合材料手册》”,益小苏等主编,第465-46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中记载了如下内容:“连续纤维复合材料的弹性模量,各向同性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对于连续单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来说,有四个独立的弹性常数,它们分别是E11、E22、G12和ν,各模量表达式参见8.4-37、8.4-39、8.4-40、8.4-41”。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包括热塑性聚合物例如丙烯均聚物或丙烯共聚物且填料和玻璃纤维重量含量均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模塑组合物,同时还具有相同的应用场合例如制造具有优异机械性能和良好表面外观的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模塑制品,而为了使玻璃纤维在模制过程中均匀分在热塑性聚合物基体中,在玻璃纤维中添加浸渍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根据ISO527/1B在23℃下测定的至少5000MPa的各向同性弹性模量,以使增强制品具有适当的刚度以便用于相应的用途。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明确公开了填料可以是纤维形式存在,并未提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填料的并列选择还包括玻璃纤维,但玻璃纤维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形式填料,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采用,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还包括: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混合各组分来获得模制组合物。然而通过混合作为单独的组分的包含玻璃纤维的丸粒和填料来提供模制组合物属于本领域常用的供料方式,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采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这种丸粒与不含玻璃纤维的树脂混合,混合后注塑成型(即其中模制步骤涉及注塑成型)上述模制品。按照模制品的实际需要,可以将下列添加剂加入到热塑性聚合物中:例如分散剂、润滑剂、增塑剂、阻燃剂等;填料以颗粒形式存在:例如炭黑、氧化钛、滑石(即其中所述填料存在于丸粒的护套中,其中所述填料包含滑石颗粒)、碳酸钙、云母和粘土;填料以纤维形式存在:例如碾碎的纤维和硅灰石,单晶纤维例如钛酸钾纤维。优选连续生产丸粒A的方法实例包括以下步骤:将熔融树脂从挤出机挤出到十字头中以制备树脂浴,然后拉伸连续长玻璃纤维丝束并布置成穿过树脂浴,将浸渍有树脂(纤维增强树脂股线)的玻璃纤维丝束冷却,然后切成长度为2-12mm的碎块,从而可以获得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A等(即公开了线材涂覆工艺)。而玻璃纤维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形式填料,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采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方法获得的制品。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4的评述,其中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由该方法获得的制品也不具备创造性,即独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6-25行)中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模塑产品可用于如下各种领域:汽车内饰,如控制台盒、仪表板和装饰件;汽车外饰,如保险杠、挡泥板、前格栅、后扰流板和侧护板;汽车相关构件,例如发动机室内的构件,例如风扇、风扇罩、电池托盘和保险丝盒等。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制品是汽车部件”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意见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特征:“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包含丸粒的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或其中所述模制组合物通过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的丸粒来提供”和“所述填料包括滑石颗粒或玻璃纤维”。参见前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丸粒(称为丸粒A)可以与基本上不含任何玻璃纤维的热塑性树脂丸粒(称为丸粒B)混合构成模塑组合物用于注塑成型模制品,其中丸粒A还可添加填料例如滑石颗粒,即公开了将包含丸粒A的模制组合物模制成制品,该丸粒A包含玻璃纤维和填料,该填料包括滑石颗粒,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模塑组合物。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丸粒的长度在2-12mm,玻璃纤维实质上与丸粒的长度相同(与本申请玻璃长度范围10-50mm有交叉重叠部分),在总丸粒中占20-60 vol%;丸粒A通常与基本上不含任何玻璃纤维但仅含有基质热塑性聚合物丸粒B混合,丸粒A和丸粒B可以预先干混,使得玻璃纤维的量设定为总丸粒的30wt%(丸粒A和丸粒B的总和即总丸粒相当于本申请模塑组合物,落入本申请30-50wt%的数值范围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30-50wt%的玻璃纤维与10-50mm的纤维长度的组合。此外,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详见此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意见2),为了使玻璃纤维在模制过程中均匀分散在热塑性聚合物基体中,在玻璃纤维中添加浸渍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也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8】段):“用于制备增强组合物的方法例如描述于WO2009/080281。在该公开中,描述了用于制备长的玻璃纤维-增强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的方法,其包括下述步骤:a.从卷中解出至少一根包含上浆组合物的连续玻璃多长丝股; b.将浸渍剂施加至所述至少一根连续玻璃多长丝股以形成浸渍的连续多长丝股;c.围绕浸渍的连续多长丝股施加热塑性聚合物的护套以形成装有护套的连续多长丝股;和d.将装有护套的连续玻璃多长丝股切割成丸粒”。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有动机将浸渍剂添加到玻璃纤维中, 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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