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散热翅片和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9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1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39697.9
申请日:2016-11-1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统永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F1/30,F28F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39697.9,名称为“散热翅片和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6,分别为:
对比文件1:CN201653186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4007274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1000300Y,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4:CN204923200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5:CN202470227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6:CN105276661A,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申请日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4]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包括竖直管(1)、前侧面板(2)、在竖直管(1)外周上设置的第一肋片(3)和第二肋片(4)、以及与第二肋片(4)接触的后侧面板(5),所述前侧面板(2)仅与竖直管(1)接触,其中:
第一肋片(3)的端部设有固定部(31),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第一肋片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第一固定连接,从而将前侧面板(2)与由第一肋片(3)、第二肋片(4)和后侧面板(5)构成的风道相隔离,以避免所述风道内的空气对流给前侧面板(2)的热辐射造成影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为卡接、插接或搭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后侧面板(5)的端部设有固定部(51),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后侧面板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第二固定连接,从而使所述风道的侧壁密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为卡接、插接或搭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肋片(4)上设有侧肋片(6)。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侧肋片(6)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前侧面板(2)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前侧面板(2)与后侧面板(5)平行设置。9. 一种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翅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风机,用于在所述风道内形成对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空气对流给前侧面板的热辐射造成的影响;本申请中的前侧面板仅与竖直管接触,不与其他肋片接触,因此前侧面板不参与构成风道,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肋片构成风道中的空气对流给前侧面板的热辐射造成影响,而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散热面板也参与了对流空腔的构成,因此空腔中的空气对流必然对散热面板的热辐射造成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的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中提高散热效率的方式是通过形成对流空腔以促进空气对流效果,而在对比文件2中,在第一边翼3上设有第一副翼6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散热面积,若将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面板21与铝管4之间的翼片23取消,一方面无法形成对流空腔,另一方面也减小了散热面积,不利于提高散热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不能得到通过将前侧面板仅与竖直管接触,以便将前侧面板与风道相隔离,从而避免空气流动对前侧面板的热辐射造成影响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前后面板相隔离的发明构思上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前侧面板和竖直管直接接触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6,指出:权利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理由和提复审请求时基本上相同,此外,仅对权利要求书作了少许修改,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前侧面板(2)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合并入了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序号作了相应修改。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包括竖直管(1)、前侧面板(2)、在竖直管(1)外周上设置的第一肋片(3)和第二肋片(4)、以及与第二肋片(4)接触的后侧面板(5),所述前侧面板(2)仅与竖直管(1)接触,其中:
第一肋片(3)的端部设有固定部(31),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第一肋片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第一固定连接,从而将前侧面板(2)与由第一肋片(3)、第二肋片(4)和后侧面板(5)构成的风道相隔离,以避免所述风道内的空气对流给前侧面板(2)的热辐射造成影响,其中前侧面板(2)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为卡接、插接或搭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后侧面板(5)的端部设有固定部(51),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后侧面板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第二固定连接,从而使所述风道的侧壁密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为卡接、插接或搭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肋片(4)上设有侧肋片(6)。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侧肋片(6)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翅片,其特征在于,前侧面板(2)与后侧面板(5)平行设置。
8. 一种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翅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风机,用于在所述风道内形成对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4]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6。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翅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柱翼型散热器的散热单元(相当于散热翅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40段、图1-4):包括外铝管4(相当于竖直管)、前端的散热面板21(即前侧面板)、在外铝管4外周上设置的铝翼片22(相当于第一肋片)和端部铝翼片23(相当于第二肋片)、以及与端部铝翼片23接触的后端的散热面板21(相当于后侧面板),铝翼片22的端部与相邻散热单元的铝翼片22端部相连接(参见第0040段、图4),从而将前端散热面板21与由铝翼片22、端部铝翼片23和后端的散热面板21构成的风道相隔离, 以避免所述风道内的空气对流给前端散热面板21的热辐射造成影响,其中前端的散热面板21(即前侧面板)与铝翼片22(相当于第一肋片)平行设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前侧面板仅与竖直管接触;②第一肋片的端部设有固定部,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第一肋片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第一固定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散热器的散热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图2):第一边翼3(相当于前侧面板)仅与散热片体2(相当于竖直管)接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相同,都是为了直接导热提高导热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前侧面板仅与竖直管接触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片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4页第3段、图2-3,图7):包括散热板1(相当于肋片),散热板1的端部设有卡接结构4(相当于固定部),用于与相邻散热片的散热片1端部相匹配的卡接结构4进行固定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便于与其他散热片进行固定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散热片上设置固定部以便于固定连接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铝翼片的端部与相邻散热单元的铝翼片端部相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连接固定,有动机在铝翼片的端部设置固定部,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铝翼片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固定连接。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固定连接为卡接,而选择已知的插接或搭接方式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4)后端散热面板21的端部与相邻散热翅片的后端散热面板21端部相连接,从而使风道的侧壁密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段、图7):在主散热板1-202的两侧分别设有拼装凸起1-24和拼装凹槽1-25(相当于卡接固定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是便于与其他散热面板进行固定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散热面板上设置固定部以便于固定连接相邻散热面板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后端散热面板21的端部与相邻散热翅片的后端散热面板21端部相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连接固定,有动机在后端散热面板21的端部设置卡接固定部,以便与相邻散热翅片的后端散热面板21端部相匹配的固定部进行固定连接。至于插接或搭接,选择上述已知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 对于权利要求5-6,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散热管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段、图1):在铝散热翅片31(相当于第二肋片)上设有铝散热叶片5(相当于侧肋片),铝散热叶片5与铝散热翅片32(相当于第一肋片)平行设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一步提高传热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5)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前端的散热面板21分别与铝翼片22、后端的散热面板21平行设置。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柱翼型散热器,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翅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括多个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翅片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7)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暖气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图1-2):该暖气散热器中设置有吹风机4(相当于风机),用于将散热器的热量吹出来,加快散热;可见,对比文件6给出了在散热器中设置风机以加快散热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6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至少一个风机,以用于在风道内形成对流从而提高传热效率。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 复审请求人修改补入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前侧面板(2)与第一肋片(3)平行设置”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之前的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有对此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意见;
(2) 为便于理解,可以将第一肋片视为分割线,将前后空间分为前侧和后侧两部分,那么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后侧风道中的对流空气流动到前侧,从而给前侧面板的热辐射造成影响,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就是通过固定连接第一肋片端部的方式,使第一肋片的前后侧之间不流通,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将前侧面板与由第一肋片、第二肋片和后侧面板构成的后侧风道相隔离”,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4可知,对比文件1中将铝翼片22的端部与相邻散热单元的铝翼片22端部相连接,从而将前端散热面板21与由铝翼片22、端部铝翼片23和后端的散热面板21构成的风道相隔离,彼此之间不流通,必然避免了其它风道中的空气对流对前散热面板的热辐射的影响,也就是说,通过将肋片连接而将前侧面板与由第一肋片、第二肋片和后侧面板构成的风道相隔离以避免所述风道内的空气流动对前侧面板的热辐射造成影响,其技术手段实际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类似的技术效果,即具有同样的发明构思;
(3)尽管对比文件2的从属权利要求5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中表示,第一翼边3上设有第一副翼6,但这只是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必须包括副翼,也就是说,当没有副翼时,第一边翼3(相当于前侧面板)仅与散热片体2(相当于竖直管)接触,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前侧面板仅与竖直管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9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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