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回风炉的多个排烟室、抽屉式进料箱、桶火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环保回风炉的多个排烟室、抽屉式进料箱、桶火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1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3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80202.X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付甫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谢磊
国际分类号:F24B5/02;F24B13/04;F24B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修改内容不属于母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80202.X,名称为“节能环保回风炉的多个排烟室、抽屉式进料箱、桶火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付甫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图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7年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发明节能环保回风炉的多个排烟室、抽屉式进料箱、桶火圈,共3件,第一件,多个排烟室:一号排烟室(9)固定在炉身(又叫炉桶)的外壁上、二号排烟室(11)固定在炉座的面板(1)下、三号排烟室(3)固定在一号排烟室(9)的一边中间共用一块挡板,三号排烟室(3)以固定在炉身外壁上、一号排烟口(7)、二号排烟口(16)、排烟管(10)、一号进烟口(15)、卸灰门(12)、四号排烟口(4)、进烟管(2)、三号排烟口(13)、五号排烟(5)口形成多个排烟室,炉身上开有一号排烟口(7),烟尘由一号排烟口(7)进入一号排烟室(9),一号排烟室(9)的下面开有二号排烟口(16),二号排烟口(16)的下面固定有排烟管(10),二号排烟室(11)固定在炉座的面板(1)下,二号排烟室(11)的上面炉座面板(1)上开有一号进烟口(15)和三号排烟口(13),排烟管(10)与一号进烟口(15)连接,烟尘又由一号排烟室(9)经二号排烟口(16)进入排烟管(10)经一号进烟口(15)进入二号排烟室(11),二号排烟室(11)装有卸灰门(12),需要卸灰时打开卸灰门(12),即可卸灰,三号排烟室(3)固定在一号排烟室(9)的一边中间共用一块挡板,三号排烟室(3)以固定在炉身的外壁上,三号排烟室(3)的上面开有四号排烟口(4),三号排烟室(3)的下面开有二号进烟口(14),二号进烟口(14)的下面固定有进烟管(2),进烟管(2)与三号排烟口(13)连接,烟尘又由二号排烟室(11)经三号排烟口(13)进入进烟管(2)经二号进烟口(14)进入三号排烟室(3)再从四号排烟口(4)排出,三号排烟室(3)与一号排烟室(9)的中间挡板开有五号排烟口(5),五号排烟口(5)的挡板上装有封门(8)和开关(6),封门(8)可关闭五号排烟口(5),打开五号排烟口(5)烟尘直接由一号排烟室(9)进入三号排烟室(3),关闭五号排烟口(5)烟尘由一号排烟室(9)进入二号排烟室(11)再进入三号排烟室(3),二号排烟口(16)的上面和二号进烟口(14)的上面均能安装开关,第二件,抽屉式进料箱:抽屉式进料箱的外套桶(1)固定在炉身(又叫炉桶)的外壁上,炉面下炉身上开有进料口,抽屉式进料箱就是可在套桶(1)内推进拉出的抽箱,套桶(1)、底板(4)、左挡板(11)、右挡板(5)、前挡板(6)、后挡板(8)、固定销(7)、活动挡板(3)、内左挡板(12)、内右挡板(2)、推杆(9)、小孔(13)、保险链条(10)、凹槽(14)组成抽屉式进料箱,底板(4)的左边固定有左挡板(11),右边固定有右挡板(5),底板(4)的后面固定有前挡板(6),前挡板(6)的中间设有小孔(13),前挡板(6)后面的四角固定有固定销(7),固定销(7)的另一端固定在后挡板(8)的四角上,前挡板(6)与后挡板(8)有一定的距离,后挡板(8)有凹槽(14),形成抽箱,抽箱在套桶(1)内推进拉出,抽箱内设有活动挡板(3),活动挡板(3)的左边固定有适合的内左挡板(12),右边固定有适合的内右挡板(2),活动挡板(3)可在抽箱内推进拉出,将推杆(9)插入抽箱前挡板(6)的小孔(13)中,再转动推杆(9),使推杆(9)固定在活动挡板(3)上,推杆(9)可装可取,推杆(9)可弯曲,推杆(9)弯曲后回归后挡板(8)的凹槽(14)内,推杆(9)弯曲时刚好收藏在炉面下,加燃料时,将抽箱拉出,将燃料倒入抽箱内,将抽箱推进还原,再将推杆(9)拉直,轻轻用力推动推杆(9),活动挡板(3)便将燃料推入多孔炉芯内,然后轻轻用力将推杆(9)拉回,活动挡板(3)跟随推杆(9)回到原位,再将推杆(9)弯曲回归后挡板(8)的凹槽(14)内,推杆(9)刚好收藏在炉面下,保险链条(10)的一端固定在外套桶(1)上,另一端固定在后挡板(8)上,保证抽箱不会掉落,第三件,桶火圈:桶火圈(3)高5厘米至9厘米,桶火圈(3)大小和多孔炉芯上方的火口一样大,桶火圈(3)的一端固定有三个固定销(1),三个固定销(1)成等边三角形,桶火圈(3)上面设有多个小孔(2)组成桶火圈(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分案申请是要享有优先权,其分案申请日就是母案申请日;(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和专利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号为201510653763.0的申请日是2015年9月29日,而本申请号为201710280202.X的申请日是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声明,以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所以申请人已无权提出分案申请。(3)为什么不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视为分案申请未提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没有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因此,仍然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图4的修改超出了其母案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本申请的母案并未申请优先权,所以本申请也不涉及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即使复审请求人请求将申请日2015年9月29日改为2017年4月19日,本申请中记载的内容也不能超出原申请(母案)原始文件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申请人错误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请求放弃分案申请;(2)依据“申请号201710679221.X,发文序号2018122701616540,2019年1月2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写:申请人付甫焱如果请求放弃分案申请,改为直接申请,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对本申请的申请日修改。”作为审查员有义务告诉我应当如何通过合法程序对本申请的申请日如何修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未提交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提交日2017年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如果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修改内容不属于母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
1、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其母案为“节能环保回风炉”申请号:201510653763.0,公开号:CN105402777A,申请日:2015年9月29日,在分案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中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1款的规定。具有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中的“本发明节能环保回风炉的多个排烟室、抽屉式进料箱、桶火圈,共3件,第一件,多个排烟室:一号排烟室(9)固定在炉身(又叫炉桶)的外壁上、二号排烟室(11)固定在炉座的面板(1)下、三号排烟室(3)固定在一号排烟室(9)的一边中间共用一块挡板,三号排烟室(3)以固定在炉身外壁上、一号排烟口(7)、二号排烟口(16)、排烟管(10)、一号进烟口(15)、卸灰门(12)、四号排烟口(4)、进烟管(2)、三号排烟口(13)、五号排烟(5)口形成多个排烟室,炉身上开有一号排烟口(7),烟尘由一号排烟口(7)进入一号排烟室(9),一号排烟室(9)的下面开有二号排烟口(16),二号排烟口(16)的下面固定有排烟管(10),二号排烟室(11)固定在炉座的面板(1)下,二号排烟室(11)的上面炉座面板(1)上开有一号进烟口(15)和三号排烟口(13),排烟管(10)与一号进烟口(15)连接,烟尘又由一号排烟室(9)经二号排烟口(16)进入排烟管(10)经一号进烟口(15)进入二号排烟室(11),二号排烟室(11)装有卸灰门(12),需要卸灰时打开卸灰门(12),即可卸灰,三号排烟室(3)固定在一号排烟室(9)的一边中间共用一块挡板,三号排烟室(3)以固定在炉身的外壁上,三号排烟室(3)的上面开有四号排烟口(4),三号排烟室(3)的下面开有二号进烟口(14),二号进烟口(14)的下面固定有进烟管(2),进烟管(2)与三号排烟口(13)连接,烟尘又由二号排烟室(11)经三号排烟口(13)进入进烟管(2)经二号进烟口(14)进入三号排烟室(3)再从四号排烟口(4)排出,三号排烟室(3)与一号排烟室(9)的中间挡板开有五号排烟口(5),五号排烟口(5)的挡板上装有封门(8)和开关(6),封门(8)可关闭五号排烟口(5),打开五号排烟口(5)烟尘直接由一号排烟室(9)进入三号排烟室(3),关闭五号排烟口(5)烟尘由一号排烟室(9)进入二号排烟室(11)再进入三号排烟室(3),二号排烟口(16)的上面和二号进烟口(14)的上面均能安装开关”,“桶火圈:桶火圈(3)高5厘米至9厘米,桶火圈(3)大小和多孔炉芯上方的火口一样大,桶火圈(3)的一端固定有三个固定销(1),三个固定销(1)成等边三角形,桶火圈(3)上面设有多个小孔(2)组成桶火圈(3)”;以及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中的修改均未记载在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同时该修改的内容也不能由母案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的修改超出了其母案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本申请作为申请号为201510653763.0的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9月29日)的分案申请,其分案申请日为2017年4月19日,其母案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29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记载,分案申请中所记载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即母案)中所记载的内容,而本案中,复审请求人对分案的撰写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母案)的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记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上述日期都已是确定的日期,无法进行修改。需要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无论本案是由于复审请求人放弃了本申请还是本申请被驳回,分案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现有技术已经被公开。(2)另外,复审请求人提到的申请号为201710679221.X的案件与本案无关,合议组无法对申请号为201710679221.X的案件的内容进行回复。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9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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