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尘黑板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尘黑板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81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6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8468.9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郑州科技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亚楠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张忠俊
国际分类号:B43L2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现有技术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8468.9,名称为“无尘黑板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郑州科技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1、CN10317134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2、CN86200184U,公告日为:1986年11月26日;
3、CN2122750U,公告日为:1992年11月25日;
4、CN101863183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尘黑板擦,其特征在于:包括黑板擦本体,所述黑板擦本体包括具有容纳空腔的壳体(1)以及设置在所述壳体(1)内的控制器(2)、驱动电机(3)、滚刷(4)、刮尘板(5)、风机(6)、集尘袋(7)和供电电源(8);
所述壳体(1)底部开口,顶部设有可拆卸的后盖板(11),所述后盖板(11)为透气板,所述后盖板(11)的内壁上设有用于过滤粉尘的过滤层(13),所述过滤层(13)为含油海绵;所述壳体(1)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12),所述旋转开关(12)与所述控制器(2)电连接,所述控制器(2)与所述驱动电机(3)电连接;所述滚刷(4)水平设置在所述壳体(1)的底部形成擦拭面,所述滚刷(4)包括滚轴(41)以及设置在所述滚轴(41)圆周面上的刷毛(42),所述滚轴(41)的一端与所述驱动电机(3)的输出轴固定连接,所述滚轴(41)的另一端通过轴承相对的固定在所述壳体(1)的侧壁上;
所述风机(6)的吸入口设置在所述滚刷(4)的正上方,所述风机(6)的出口(66)与所述集尘袋(7)的进尘口可拆卸连接,所述集尘袋(7)位于所述后盖板(11)的正下方,所述供电电源(8)位于所述集尘袋(7)的正下方,在靠近所述集尘袋(7)进尘口处的后盖板(11)内壁上设有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14),所述刮尘板(5)水平设置在所述滚刷(4)与所述风机(6)的吸入口之间且所述刮尘板(5)与所述刷毛(42)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
所述风机(6)为离心式风机,所述风机(6)包括蜗形机壳(61)、固定在所述蜗形机壳(61)内的叶轮(62)、设置在所述叶轮(62)圆周面上的叶片(63)以及带动所述叶轮(62)旋转的吸尘电机(64),所述蜗形机壳(61)包括吸入管(65)和出口(66),所述出口(66)处设有节流板(67),所述吸入管(65)由上至下呈扩口状,所述吸入管(65)位于所述叶轮的下方且所述吸入管(65)的顶部与所述叶轮(62)的底端固定连接,所述出口(66)的中心轴线与所述吸入管(65)的中心轴线垂直设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刮尘板,所述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所述滚刷与所述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所述刮尘板与所述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2)本申请用“集尘袋”取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积尘盒”,壳体的顶部设有可拆卸的后盖板;开关为旋转开关且设置在壳体侧壁上;所述供电电源位于所述集尘袋的正下方;(3)风机的具体结构;(4)所述后盖板为透气板,所述后盖板的内壁上设有用于过滤粉尘的过滤层;(5)所述过滤层为含油海绵。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2)、(5)为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刮尘板刮下圆辊上粉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具体选择刮尘板的布置位置及其与圆辊接触的多少属于本领域一般性实践的范畴;(2)对比文件4的滤尘网和壳体的透气结构与本申请的结构相同,上述结构客观上也能实现“避免进入集尘袋的粉尘的二次飞扬”的效果;至于不同文献中黑板擦的具体部件的位置是否相同并不影响其结合,储尘盒布置在黑板擦的底部、左侧还是右侧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位置关系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粉尘的走向也是同样的道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壳体内设置有控制器,壳体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旋转开关与控制器电连接,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2)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和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区别技术特征(1)提高了黑板擦的可控性;区别技术特征(2)与区别技术特征(1)相辅相成,对比文件2在结构、安装方式以及功能上均与本申请不同,且由于其为手动装置,并不涉及刮尘件对转速的影响,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书中的限定无法体现“采用旋转开关与控制器实现对滚刷转速进行控制”;且即便将“通过旋转开关和控制器对滚刷的转速进行控制”补入权利要求书中,由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如上修改也不会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2)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图3可知,除尘件与圆辊也是沿圆周轨迹相接触,如此设置既保证了刮尘板与滚刷的接触,又将刮尘板对滚刷转速的影响降到了最低;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刮尘件4与圆辊表面接触,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工作原理、效果相同,均是通过与辊接触刮下粉尘,至于将刮尘板水平设置还是竖直设置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内设有控制器,壳体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旋转开关与控制器电连接,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采用刷毛替换滚轮擦;采用集尘袋替换积尘盒;集尘袋位于后盖板的正下方,供电电源位于集尘袋的正下方,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设置在靠近集尘袋进尘口处的后盖板内壁上;(2)壳体内设有刮尘板,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与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3)风机还包括蜗形机壳、固定在蜗形机壳内的叶轮,叶片设置在叶轮圆周面上,吸尘电机带动叶轮旋转,蜗形机壳包括吸入管和出口,出口处设有节流板,吸入管由上至下呈扩口状,吸入管位于叶轮的下方且吸入管的顶部与叶轮的底端固定连接,出口的中心轴线与吸入管的中心轴线垂直设置;(4)后盖板为透气板,后盖板的内壁上设有用于过滤粉尘的过滤层,过滤层为含油海绵。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为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悉知,滚刷的旋转速度影响黑板擦的清洁能力,为了提高黑板擦的适应性,使得滚刷旋转速度可调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旋转开关是常见的实现速度调节的技术手段,基于此而具体地设计获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是实现滚刷旋转速度可控的常规实现方式之一。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其与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对比文件2中刮尘件的功能以及本申请中刮尘板的功能均是用于将滚刷上积累的粉尘刮下以便于对粉尘的收集,二者的功能在本质上相同,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再者,无论黑板擦本身是电动驱动,还是手动驱动,均需要考虑刮尘板对滚刷转速的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刮尘板的布设对滚刷转速和刮下粉尘多少的影响;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使风机快速抽吸刮下的粉尘,且当实际使用中要求刮尘板对滚刷转速影响最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获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刮尘板的常规布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滚刷的转速可调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的刮尘件与本申请的刮尘板在结构、安装方式以及功能上均不同,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尘黑板擦,对比文件1(CN103171341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自转滚轮式吸尘黑板擦(相当于一种无尘黑板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37段;附图图1-7):包括黑板擦本体,黑板擦本体包括具有容纳空腔的黑板擦体1(相当于壳体)以及设置在黑板擦体1内的驱动电机4、由滚轮擦15和滚轮轴16构成的滚刷、吸风扇10(相当于风机)、积尘盒11(对应集尘袋)和电池组5(相当于供电电源);黑板擦体1底部开口,顶部设有可拆卸的黑板擦手握盖8(相当于后盖板);滚刷水平设置在黑板擦体1的底部形成擦拭面,滚刷包括滚轮轴16(相当于滚轴)以及设置在滚轮轴16圆周面上的滚轮擦15(对应刷毛),滚轮轴16的一端通过齿轮系与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固定连接,滚轮轴16的另一端通过轴承相对的固定在黑板擦体1的侧壁上;吸风扇10的吸尘口14(相当于吸入口)设置在滚刷的正上方,吸风扇10的出尘口13(相当于出口)与积尘盒11的进尘口可拆卸连接,在靠近积尘盒11进尘口处设有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12;根据对比文件1图示的吸风扇结构及其工作方式可以确定:吸风扇10为离心式风机,其包括叶片以及带动叶片旋转的吸尘电机6,吸尘口14位于叶片的下方,出尘口13的中心轴线与吸尘口14的中心轴线垂直设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壳体内设有控制器,壳体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旋转开关与控制器电连接,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采用刷毛替换滚轮擦;采用集尘袋替换积尘盒;集尘袋位于后盖板的正下方,供电电源位于集尘袋的正下方,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设置在靠近集尘袋进尘口处的后盖板内壁上;
(2)壳体内设有刮尘板,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与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
(3)风机还包括蜗形机壳、固定在蜗形机壳内的叶轮,叶片设置在叶轮圆周面上,吸尘电机带动叶轮旋转,蜗形机壳包括吸入管和出口,出口处设有节流板,吸入管由上至下呈扩口状,吸入管位于叶轮的下方且吸入管的顶部与叶轮的底端固定连接,出口的中心轴线与吸入管的中心轴线垂直设置;
(4)后盖板为透气板,后盖板的内壁上设有用于过滤粉尘的过滤层,过滤层为含油海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调节滚刷的擦拭速度以提高黑板擦的适应性、选择何种擦拭部件和集尘部件以及如何布置集尘部件、供电电源、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2)如何便于收集滚刷上积累的灰尘;(3)如何提高风机的吸尘效果并减少能耗;(4)如何保证随粉尘吸入的空气及时排出并避免粉尘再次飞扬。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通过调节滚刷旋转速度提高黑板擦的适应性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旋转开关是常见的实现速度调节的技术手段,具体地设计“壳体内设有控制器,壳体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旋转开关与控制器电连接,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采用刷毛替换滚轮擦;采用集尘袋替换积尘盒”均属于常规替换;进一步设计“集尘袋位于后盖板的正下方,供电电源位于集尘袋的正下方,位置传感器和报警器设置在靠近集尘袋进尘口处的后盖板内壁上”是对相关部件的常规布置,其技术效果能够显而易见地预料得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86200184U)公开了一种无尘黑板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图1-3):盒体3(相当于壳体)内设有刮尘件4(相当于刮尘板),刮尘件4与圆滚12(对应滚刷)表面接触,刮下圆滚12上粘起的粉尘以便于收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方便收集滚刷上积累的灰尘,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使风机快速抽吸刮下的粉尘且避免刮尘板对滚刷旋转的影响,具体设计“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与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刮尘板的常规布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CN2122750U)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转刷式吸尘擦(相当于无尘黑板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2页;附图图1-2):多功能转刷式吸尘擦采用离心式风机,其除包括叶片和电机7(相当于吸尘电机)外,还包括蜗形机壳、固定在蜗形机壳内的离心风机叶轮8,叶片设置在离心风机叶轮8圆周面上,电机7带动离心风机叶轮8旋转,蜗形机壳包括吸入口和出口,出口的中心轴线与吸入口的中心轴线垂直设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提高风机的吸尘效果,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吸尘效果,将吸入口设置为由上至下呈扩口状的吸入管属于常规设计;由此,基于对比文件1中风机的布置方位,则不难设计:吸入管位于叶轮的下方且吸入管的顶部与叶轮的底端固定连接。另外,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在风机的出口处设置节流板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CN101863183A)公开了一种吸尘黑板擦(相当于无尘黑板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0、19-20段;附图图1-9):储尘盒18具有滤尘网13(对应过滤层),与其对应的外壳(相当于壳体)部分设置滤尘网19(对应透气板);离心式风机带动空气流动,使空气带着粉笔灰进入离心式风机后再进入储尘盒18,通过滤尘网13、19后变成清洁的空气流出,而将粉笔灰留在储尘盒18内。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保证了随粉尘吸入的空气及时排出并避免粉尘再次飞扬,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由此,在将集尘袋设置于后盖板的正下方后,设计“后盖板为透气板,后盖板的内壁上设有用于过滤粉尘的过滤层”是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进行的常规适应性设计。另外,含油海绵是常规过滤材料,具体设计“过滤层为含油海绵”是对过滤材料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壳体内设置有控制器,壳体的外侧壁上还设有旋转开关,旋转开关与控制器电连接,控制器与驱动电机电连接;(2)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和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如何高效地擦拭黑板上的笔迹、有效地清除积累在黑板擦上的粉尘并妥善处理粉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并非常规技术手段。通过采用控制器和旋转开关,实现了对于滚刷转速的控制;随着转速的提高,黑板擦擦拭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起到了更高效的擦拭效果;由此使得本申请的黑板擦可调节性强,能够根据使用者的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具有转速可调的功能,对比文件1可以通过改变使用者的按压和擦拭力度来提高擦拭效果,但这将导致对比文件1存在使用费力、可调控性低的缺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结构和功能均不同。
本申请将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与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二者的接触面呈一条直线,通过滚刷在旋转过程中与刮尘板的板面接触实现刮尘效果,在保证二者接触的同时,又将刮尘板对滚刷转速的影响降到最低。而对比文件2的刮尘件刮擦圆辊上的粉尘后,利用立面设计的优势,与圆辊和黑板面形成一个抑制扬尘的空间。对比文件2的刮尘板的设置很容易引起使用顺畅度不足的问题,会对使用者推动滚轴转动产生干扰,也就影响了使用效果。
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刮尘板均是起到刮尘的作用,但本申请中滚刷和刮尘板的相切设置是为了达到扬尘吸收的目的,由于滚刷转速的原因,能够快速震动刷毛上的粉尘,起到很好的扬尘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圆辊与刮尘件的立面设置是为了抑尘下落,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黑板擦是人工操作,圆辊转动速度较慢,配备立面刮擦的结构,能够刮下大量粉尘而控制灰尘扬起。
另外,滚刷的转速与刮尘板之间具备关联性,虽然没有刮尘板时,风机同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集滚刷上积累的灰尘,但如果没有滚刷转速和刮尘板的设置,其收集效果会大大减弱。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悉知,擦拭力度和擦拭速度影响黑板擦的清洁能力。在对比文件1利用电机带动滚刷转动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黑板擦的适应性,使得滚刷旋转速度可调节能够容易想到。而旋转开关是常见的实现速度调节的技术手段,基于此而具体地设计获得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是实现滚刷旋转速度可控的常规实现方式之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本申请中并未给出刮尘板的具体结构,从而无法将其与对比文件2中的刮尘件在结构上进行区别。
其次,对于对比文件2中刮尘件的功能以及本申请中刮尘板的功能,二者均是用于将滚刷上积累的粉尘刮下以便于对粉尘的收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中刮下的粉尘呈现飞扬状态,而对比文件2中刮下的粉尘呈现下落状态”无法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由于粉尘是微小的固体颗粒,及其容易受到外力驱使而动作。在刮尘板刮下粉尘的时刻,本申请中刮下的粉尘并不必然呈现飞扬状态,而仅仅由于风机的作用,最终会呈现飞扬状态而被吸入风机;对比文件2中刮下的粉尘同样并不必然呈现下落状态,而仅仅是最终在仅受重力影响下而呈现下落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中刮尘件的功能以及本申请中刮尘板的功能在本质上相同,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再者,对于刮尘板的布置方式,由于黑板擦实现对黑板的擦拭依赖于滚刷的转动,因此,刮尘板设置后必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其对滚刷转动的影响,本质上也就是对滚刷转速的影响。而刮尘板与滚刷接触多,则刮下的粉尘多,但对滚刷转速影响大;刮尘板与滚刷接触少,则刮下的粉尘少,但对滚刷转速影响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合理的设置刮尘板与滚刷的相对位置。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使风机快速抽吸刮下的粉尘,且当实际使用中要求对滚刷转速影响最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刮尘板水平设置在滚刷与风机的吸入口之间且刮尘板与刷毛进行旋转的圆周轨迹相切”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刮尘板的常规布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刮尘板的设置能够使得风机便于收集滚刷上积累的灰尘,但如果未设置刮尘板,风机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集滚刷上积累的灰尘。也就是说,滚刷的转速和刮尘板之间在技术上并非密不可分。正因如此,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置刮尘板。而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刮尘板,并进而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在设计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后,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获得。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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