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双联轴器管筒空腔天线的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79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9869
优先权日:2014-03-10
申请(专利)号:201580006404.4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小丹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刘姗
国际分类号:H01Q1/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6404.4,名称为“具有双联轴器管筒空腔天线的电子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9、14-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26048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1958456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3:US2013050032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6年07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包括:
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包含显示器的上部外壳部分并具有下部外壳部分;
铰链,所述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连接到所述下部外壳部分,其中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被配置为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绕着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下部外壳部分旋转,其中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打开位置时,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一间隙以及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二间隙,以及其中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二间隙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和
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都具有被定位在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中在所述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一间隙并且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以及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包括由所述外壳的金属部分形成的相应的第一空腔和第二空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中的扬声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金属部分包括所述下部外壳部分的金属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包括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空腔中的第一天线馈电元件,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被定位在所述第二空腔中的第二天线馈电元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将所述第一空腔与所述第二空腔分开的柔性印刷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柔性印刷电路包括耦接至与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相邻的所述外壳的接地连接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包括第一倒F形谐振元件,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天线包括第二倒F形谐振元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外壳的部分限定所述铰链被定位于其中的联轴器管筒区域,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被定位在所述联轴器管筒区域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各自具有等于处于正由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处理的通信频率下的波长的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之间的柔性印刷电路。
12. 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包括:
显示器;
键盘;
金属上部外壳,在所述金属上部外壳中安装有所述显示器;
金属下部外壳,在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安装有所述键盘,其中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在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之间围绕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金属下部外壳旋转,其中当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处于闭合位置时,在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相对的金属部分之间存在间隙;
射频收发器电路;
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都具有在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的天线谐振元件;
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的控制电路;和
耦接在所述控制电路和所述显示器之间的柔性印刷电路,其中所述柔性印刷电路包括短路到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金属迹线,所述金属迹线插入在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之间并且将所述间隙划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天线通过所述间隙的所述第一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以及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间隙的所述第二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将所述金属上部外壳附接到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铰链。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所述空腔具有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细长形状,其中所述空腔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并且其中所述铰链位于所述第一端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二端处的金属迹线。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便携式计算机,还包括在其上形成所述金属迹线的柔性印刷电路,其中所述柔性印刷电路包括将所述柔性印刷电路耦接至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接地连接部。
1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外壳,具有上部外壳部分和下部外壳部分,其中,所述下部外壳部分由金属制成;
第一铰链和第二铰链,所述第一铰链和所述第二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附接到所述下部外壳部分,其中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围绕轴线相对于所述下部外壳部分旋转;和
天线,所述天线具有在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中在所述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其中所述天线谐振元件插入在所述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耦接至所述天线的无线局域网收发器电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附加天线和在所述天线与所述附加天线之间的柔性印刷电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天线22的天线谐振元件可以形成为壳体12的一部分,而没有公开天线谐振元件被形成在下部壳体14中,由于天线22位于联轴器管筒38内,并且联轴器管筒38被形成为上部壳体的一部分,因此天线谐振元件不可能形成在下部壳体14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相同,但其使用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1的第0044段记载了“将设备10的至少一些天线结构定位在联轴器管筒38的优点时,设备10的该部分可以具有介质的盖,而不影响设备10的美观”,第0043段记载了还记载了“在诸如天线22的天线被定位在联轴器管筒38中的配置中,可以希望由诸如塑料的介电材料形成联轴器管筒38的盖部分,因为这样允许射频信号自由地在联轴器管筒的内部和外部之间穿过”,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认为联轴器管筒的介电材料的盖不会影响设备的美观,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为天线去寻找另一个位置也无法改变其天线的位置;2)权利要求1中限定间隙并不是为了方便旋转,对于能够相对于彼此旋转的两个部件,其之间必然存在缝隙,但该缝隙并不是专门被涉及用于允许天线信号透射的(缝隙可能不够大),其次面对确保天线辐射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想到的是像对比文件1中的用介电材料来制成壳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在壳体中提供间隙,并且并不是外壳的任何部分都适合设置间隙,利用间隙来辅助天线辐射的解决方案依赖于正确的定位天线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置10的附近部分例如上壳体16的部分44和下壳体14的部分46可以用作天线22的全部或部分地面”、“天线22的接地平面和天线谐振元件结构可以由任何合适的导电材料形成,作为示例,这些天线结构可以由诸如铜,金,合金等的金属形成,导电结构可以形成为壳体12的一部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天线谐振元件和接地面可以形成在壳体中,且公开了上壳体或下壳体均可以成为天线的接地面;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16附接到底座14,铰链38可以允许盖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如果需要,可以使用其他附接机构,例如用于平板电脑的旋转和枢转铰链”,即铰链的形式并不唯一,只要能将盖与底座连接即可,而对于包含两件式壳体的装置,联轴器是上壳的一部分或是下壳的一部分或与壳体分离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根据联轴器的具体结构,使得天线谐振元件形成在上壳体或下壳体中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首先,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天线定位在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中在所述铰链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天线可以位于离合器筒内,同时壳体的部分可以形成天线谐振元件,并且根据附图2可以看出,离合器筒与上壳体相接,即本申请的天线位置与对比文件1中天线位置的差别仅限于具体由哪一部分壳体形成谐振元件;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提供良好的耐久性和美观性,通常希望使用金属来形成至少外部表层12”;对比文件2公开了“壳体12可由金属元件形成。由金属或其他结构可靠的导电材料形成壳体12的优点在于:这可改进设备的美观性以及可有助于改进耐用性和便携性”;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金属壳体可以改进设备的美观性,即为了设备的美观,减少介电材料的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窗可由导电结构中的缝隙形成;天线26可通过经由天线窗68发送和接收射频天线信号来工作;总的来说,较大数量的缝隙有助于增加天线窗对于射频天线信号的透明度,而因此可能是优选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缝隙越大,天线辐射性能越好;对于包含上壳、下壳的终端设备,为了使得上下两个部件进行旋转,其间存在缝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天线可以通过该缝隙辐射信号也是必然的,当缝隙过小使得天线辐射性能较差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增大缝隙或者利用介电材料形成天线窗均是常见的手段,这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空腔天线40可穿过间隙诸如上间隙226和下间隙212而工作,如果需要,外壳12A的部分诸如图9所示的部分228可由电介质诸如塑料形成,以帮助增大间隙226的有效宽度,从而提高天线效率”是一致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16附接到底座14,铰链38可以允许盖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如果需要,可以使用其他附接机构,例如用于平板电脑的旋转和枢转铰链”,即铰链的形式并不唯一,只要能将上盖与底座连接即可,而对于包含两件式壳体的装置,联轴器是上壳的一部分或是下壳的一部分或与壳体分离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根据联轴器的具体结构,使得天线谐振元件形成在上壳体或下壳体中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而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下壳体时,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此时,设置在下壳体的天线形成了空腔天线,在辐射时仅能通过联轴器与上壳体之间形成的上下缝隙进行辐射,缝隙较小时,其辐射有阻隔,性能不好;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窗可由导电结构中的缝隙形成;天线26可通过经由天线窗68发送和接收射频天线信号来工作;总的来说,较大数量的缝隙有助于增加天线窗对于射频天线信号的透明度,而因此可能是优选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缝隙越大,天线辐射性能越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增大间隙有效宽度来提高天线效率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大其辐射性能,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很容易想到通过增大上下缝隙的间隙或利用部分的介电材料来实现,因此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权利要求1、12中分别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天线谐振元件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示出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对比文件2的天线通过设备外壳中的电介质窗口发送和接收信号,电介质窗口并不面向外壳部分之间的间隙,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被修改为具备对比文件2的电介质窗口,对比文件1的天线也不能从上部外壳和下部外壳部分之间的间隙向外谐振,也没有理由基于引用的对比文件来调整间隙的大小;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知晓上部外壳、下部外壳之间必然存在缝隙,现有技术也没有建议或教导可以使用这种自然存在的缝隙来发送天线信号,合议组推理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想到了要加宽这些缝隙以使得其能够被用于发送信号的假设,在没有预见到可以采用上下外壳之间天然存在的间隙来发送天线信号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1是无法获得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包括:
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包含显示器的上部外壳部分并具有下部外壳部分;
铰链,所述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连接到所述下部外壳部分,其中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被配置为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绕着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下部外壳部分旋转,其中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打开位置时,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一间隙以及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二间隙,以及其中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二间隙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和
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都具有被定位在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中在所述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一间隙并且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以及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其中所述天线谐振元件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
“12. 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包括:
显示器;
键盘;
金属上部外壳,在所述金属上部外壳中安装有所述显示器;
金属下部外壳,在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安装有所述键盘,其中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在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之间围绕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金属下部外壳旋转,其中当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处于闭合位置时,在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相对的金属部分之间存在间隙;
射频收发器电路;
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都具有在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的天线谐振元件,其中所述天线谐振元件分别插入在金属下部外壳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
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的控制电路;和
耦接在所述控制电路和所述显示器之间的柔性印刷电路,其中所述柔性印刷电路包括短路到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金属迹线,所述金属迹线插入在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之间并且将所述间隙划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天线通过所述 间隙的所述第一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以及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间隙的所述第二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6年07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组成空腔,并通过在壳体的上导电壳体壁上开设缝隙82来形成天线窗以使得天线信号引导通过天线窗中的缝隙,即对比文件2也给出通过窄缝隙来实现空腔天线信号的辐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导体形成的空腔结构设置天线结构,该天线结构通过窄缝隙进行辐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于包含两件式壳体的装置,联轴器是上壳的一部分或是下壳的一部分或与壳体分离均是常见的形式,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而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离合器被部分塑料覆盖时,为了保持金属外壳的完整性和美观,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上、下表面、以及联轴器的上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即形成了上下金属表面形成的空腔,此时,联轴器内的天线谐振元件必然包含在由下部壳体组成的上、下部金属组成的空间中,所设置的天线在辐射时仅能通过联轴器与上壳体之间形成的间隙以及部分覆盖的塑料介质来进行辐射,即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12中分别加入特征“并且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包括相应的第一空腔和第二空腔,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中的每个空腔至少部分由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中的每一个形成”,在权利要求17中加入特征“并且所述天线包括至少部分由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中的每一个形成的空腔”,相应的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壳体的哪一部分可以形成空腔天线,也没有公开由金属外壳的上部表面和下部表面形成的空腔,对比文件2涉及利用“导电空腔表面,诸如导电垂直空腔壁74和平坦导电空腔壁76”,其与壳体是分开的,通过外壳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形成空腔,天线可以更高效的封装并且可以形成更薄的设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2016年07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26048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1958456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3:US2013050032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置在膝上型计算机离合器筒中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具有部分16的上部部分(即上部外壳部分)和诸如部分14的下部部分(即下部外壳部分),上部部分16可被称为盖子,下壳体部分14被称为底座,盖子16和底座14由金属形成,该设备10具有显示器20,根据附图1可以看出,显示器20位于上部部分16(即上部外壳部分包含显示器),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子16附接到底座14上(即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连接到下部外壳部分),铰链38可允许盖子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当盖子16处于关闭位置时,显示器20通常与底座14的上表面齐平(即上部外壳部分被配置为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绕着旋转轴线相对于下部外壳部分旋转)(对于能够相对于彼此旋转的盖子16和底座14,其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两个平行于旋转轴线延伸的间隙,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特征“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一间隙以及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存在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延伸的第二间隙,以及其中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二间隙在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和所述下部外壳部分之间”),装置的铰链部分可以包含形成离合器机构的弹簧因此可以被称为离合器筒,天线22可以位于离合器筒38内并可以由第一天线元件22A和第二天线22B形成(即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设备10的附近部分例如上壳体16的部分44和下壳体的部分46可用作天线22的全部或部分接地面,天线22的接地面和天线谐振元件结构可由任何合适的导电材料形成,诸如铜、金、合金等金属,导电结构可以形成为壳体12的一部分(即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具有在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在诸如天线22之类的天线位于离合器套筒38中的配置中,可能期望由诸如塑料的电介质形成离合器筒38的盖部分,从而允许射频信号自由地在离合器的内部和外部之间穿过,特别是在其中盖子16和底座14由金属形成的装置中,正确定位天线结构可能具有挑战性,被导电材料(如金属)阻挡的天线通常不能正常工作。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上述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被定位在下部外壳部分中在所述铰链之间;(2)所述天线谐振元件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一间隙并且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以及当所述上部外壳部分处于闭合位置时,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第二间隙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包括相应的第一空腔和第二空腔,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中的每个空腔至少部分由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中的每一个形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设置天线的位置;(2)如何保持天线的发射和接收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16附接到底座14,铰链38可以允许盖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如果需要,可以使用其他附接机构,例如用于平板电脑的旋转和枢转铰链”,即铰链的形式并不唯一,只要能将上盖与底座连接即可,而对于包含两件式壳体的装置,联轴器是上壳的一部分或是下壳的一部分或与壳体分离均是常见的形式,因此,根据联轴器的具体结构,使得天线谐振元件形成在上壳体或下壳体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设备的谐振腔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无线通信电路20可包括天线26,天线26的部分或全部可为背腔天线,背腔天线包括天线谐振腔和相关联的天线谐振元件,每个天线的全部或部分可由壳体12的导电部分形成,壳体12的一部分可以形成导电天线谐振腔。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组成空腔,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选择天线的形式及结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空腔天线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而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下壳体时,为了保持外壳的完整性和美观,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上、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而此时,天线谐振元件必然包含在由下部壳体组成的上、下部金属组成的空间中,当将天线谐振元件放置于壳体内时,为了不影响信号的接收和发送,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天线元件内置于上下表面为金属的下壳内以形成空腔天线,即利用外壳的金属部分以及天线谐振元件来形成第一、第二空腔天线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此时所设置的天线在辐射时仅能通过联轴器与上壳体之间形成的上下缝隙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大其辐射性能,很容易想到通过增大上下缝隙的间隙或利用部分的介电材料来实现,因此上述打开时采用第一、第二间隙进行信号收发、闭合时采用第二间隙进行信号收发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空腔天线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段,图18):扬声器膜片可以安装在腔36A的内部容积内。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扬声器安装在空腔内,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节省空间,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两个空腔内分别放置扬声器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外壳的金属部分可形成空腔。对于包含有上下外壳的电子设备,使用下部外壳的金属部分形成空腔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天线22A和22B可以包括馈线68。而将天线馈线定位在空腔中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天线还包括一个通信路径24,通信路径24被安装在一个连接至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板上,通信路径24将第一天线22A和第二天线22B分开。而对于空腔天线,将柔性印刷电路将空腔分开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通信路径24将天线22和位于下壳体部分的电路28连接在一起,通信路径24被安装在一个连接至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板上。而柔性电路包含有耦接第一、第二空腔相邻外壳的接地连接部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天线22A、22B可以为PIFA天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16附接到底座14,设备的铰链部分可包含形成离合器机构的弹簧因此可被称为离合器筒,天线22位于离合器筒38内并可包括第一天线22A和第二天线22B。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为了获得最佳性能,可能需要确保腔36B的体积不太小,过小的腔体积可能会降低天线的带宽,腔36B的尺寸优选为在感兴趣的工作频率下的波长至少为八分之一,并且优选为至少四分之一波长或波长的一半或更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在设置第一空腔和第二空腔时,将第一、第二空腔的长度均设置为通信频率下的波长长度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天线还包括一个通信路径24,通信路径24被安装在一个连接至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板上,通信路径24将第一天线22A和第二天线22B分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置在膝上型计算机离合器筒中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具有金属形成的部分16的上部部分(即金属上部外壳)和诸如金属形成的部分14的下部部分(即金属下部外壳),上部部分16可被称为盖子,下壳体部分14被称为底座,该设备10具有显示器20,根据附图1可以看出,显示器20位于上部部分16(即上部外壳部分包含显示器);设备10还可以有其他输入输出设备,如键盘36(即键盘),键盘36位于下壳体部分14中(即金属下部外壳中安装有键盘);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子16附接到底座14上(即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连接到下部外壳部分),铰链38可允许盖子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当盖子16处于关闭位置时,显示器20通常与底座14的上表面齐平(即上部外壳部分被配置为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绕着旋转轴线相对于下部外壳部分旋转),(对于能够相对于彼此旋转的盖子16和底座14,其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平行于旋转轴线延伸的间隙,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特征“当金属上部外壳处于闭合位置时,在金属上部外壳和金属下部外壳的相对的金属部分之间存在间隙”),电路200包括射频电路,例如收发器电路(即射频收发器电路),设备的铰链部分可以包含形成离合器机构的弹簧因此可以被称为离合器筒,天线22可以位于离合器筒38内并可以由第一天线元件22A和第二天线22B形成(即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设备10的附近部分例如上壳体16的部分44和下壳体的部分46可用作天线22的全部或部分接地面,天线22的接地面和天线谐振元件结构可由任何合适的导电材料形成,诸如铜、金、合金等金属,导电结构可以形成为壳体12的一部分(即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具有在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电路28可以包括无线通信电路和其他处理电路,该电路与下壳体14中的主逻辑板相关联(即所述金属下部外壳中的控制电路);诸如路径24的通信路径可以用于将天线22互联到下壳体部分14中的电路28,路径24可以例如使用连接到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来实现(即耦接在控制电路和显示器之间的柔性印刷电路);根据附图1可以确定,路径24位于两个天线单元之间,在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中,导电迹线可用于形成天线结构,例如天线谐振单元、接地结构、阻抗匹配网络和馈电,这些导电迹线可由金属,如铜、金等导电材料形成。
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天线谐振元件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柔性印刷电路包括短路到所述金属上部外壳和所述金属下部外壳的金属迹线,所述金属迹线插入在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并将间隙划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天线通过所述间隙的第一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所述第二天线通过所述间隙的第二部分发送和接收天线信号,所述第一天线和所述第二天线包括相应的第一空腔和第二空腔,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中的每个空腔至少部分由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中的每一个形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发射和接收天线的信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设备的谐振腔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无线通信电路20可包括天线26,天线26的部分或全部可为背腔天线,背腔天线包括天线谐振腔和相关联的天线谐振元件,每个天线的全部或部分可由壳体12的导电部分形成,壳体12的一部分可以形成导电天线谐振腔。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组成空腔,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选择天线的形式及结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空腔天线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而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下壳体时,为了保持外壳的完整性和美观,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上、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而此时,天线谐振元件必然包含在由下部壳体组成的上、下部金属组成的空间中,当将天线谐振元件放置于壳体内时,为了不影响信号的接收和发送,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天线元件内置于上下表面为金属的下壳内以形成空腔天线,即利用外壳的金属部分以及天线谐振元件来形成第一、第二空腔天线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此时所设置的天线在辐射时仅能通过联轴器与上壳体之间形成的上下缝隙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大其辐射性能,很容易想到通过增大上下缝隙的间隙或利用部分的介电材料来实现,因此上述打开时采用第一、第二间隙进行信号收发、闭合时采用第二间隙进行信号收发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路径24位于两个天线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两个天线分开辐射,将金属迹线插入到天线之间使得天线利用不同的间隙进行信号的收发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16附接到底座1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设备的谐振腔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无线通信电路20可包括天线26,天线26的部分或全部可为背腔天线,背腔天线包括天线谐振腔和相关联的天线谐振元件,每个天线的全部或部分可由壳体12的导电部分形成,壳体12的一部分可以形成导电天线谐振腔。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组成空腔,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选择天线的形式及结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空腔天线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下壳体时,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此时,设置在下壳体的天线就形成了平行于旋转轴线延伸的细长形状的空腔天线,其空腔包含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并将铰链设置于第一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天线谐振元件70可位于谐振腔72的开口侧,天线谐振元件70可包括导电天线结构,用于天线谐振元件70的导电结构可由电介质支撑物上的导电迹线形成,导电迹线可由铜或其他金属形成。而根据谐振腔的开口位置,将导电迹线放置于第二端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通信路径24将天线22和位于下壳体部分的电路28连接在一起,通信路径24被安装在一个连接至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板上。而柔性电路包含有耦接上下金属外壳的接地连接部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置在膝上型计算机离合器筒中的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设备10具有外壳12,外壳12具有部分16的上部部分(即上部外壳部分)和诸如部分14的下部部分(即下部外壳部分),上部部分16可被称为盖子,下壳体部分14被称为底座,盖子16和底座14由金属形成(即下部外壳部分由金属制成),铰链机构例如铰链38可用于将盖子16附接到底座14上(即铰链将所述上部外壳部分连接到下部外壳部分),铰链38可允许盖子16相对于纵向铰链轴线40的底座14旋转,设备10的铰链部分可以包含形成离合器机构的弹簧因此可以被称为离合器筒,天线22可以位于离合器筒38内并可以由第一天线元件22A和第二天线22B形成(即天线),设备10的附近部分例如上壳体16的部分44和下壳体的部分46可用作天线22的全部或部分接地面,天线22的接地面和天线谐振元件结构可由任何合适的导电材料形成,诸如铜、金、合金等金属,导电结构可以形成为壳体12的一部分(即天线具有在铰链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铰链包含第一铰链和第二铰链;(2)天线谐振元件在所述金属外壳结构中,其中所述天线谐振元件插入在所述金属外壳结构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所述天线包括至少部分由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中的每一个形成的空腔。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优选铰链的数量;(2)如何优选天线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包含两个设置在铰链结构处天线的电子设备,在两个天线的相对外侧分别设置一个铰链以方便上、下部分外壳的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设备的谐振腔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2]段,图1-6):无线通信电路20可包括天线26,天线26的部分或全部可为背腔天线,背腔天线包括天线谐振腔和相关联的天线谐振元件,每个天线的全部或部分可由壳体12的导电部分形成,壳体12的一部分可以形成导电天线谐振腔。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组成空腔,以在外壳为金属时更好的进行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空腔天线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下壳体时,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上、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当将天线谐振元件放置于壳体内时,为了不影响信号的接收和发送,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天线元件内置于上下表面为金属的下壳内,此时,设置在下壳体的天线就形成了平行于旋转轴线延伸的细长形状的空腔天线,即将天线谐振元件插入在上下金属外壳之间、利用外壳的金属部分以及天线谐振元件来形成第一、第二空腔天线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诸如路径24的通信路径可以用于将天线22互连到下壳体部分14中的电路28,电路28可以包括无线通信电路和其他处理电路;设备10中的无线通信电路可以处理的典型数据通信频带包括有时用于Wi-Fi(IEEE 802.11)和Bluetooth通信的2.4GHz频带,有时用于Wi-Fi通信的5GHz频带,1575 MHz全球定位系统频段,以及2G和3G蜂窝电话频段。这些频段可能使用单频段和多频段天线进行覆盖。作为例子,天线22可以是处理2.4GHz和5GHz(例如,用于IEEE 802.11通信)的局域网数据通信的多频带天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0]段,图1-3、5):该天线还包括一个通信路径24,通信路径24被安装在一个连接至与天线22相关联的射频天线模块的柔性电路板上,通信路径24将第一天线22A和第二天线22B分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为空腔天线且壳体以及导电空腔表面组成空腔,并通过在壳体的上导电壳体壁上开设缝隙82来形成天线窗以使得天线信号引导通过天线窗中的缝隙,以在外壳为金属时更好的进行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导体形成的空腔结构内设置天线结构,该天线结构通过窄缝隙进行辐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分别插入在下部外壳部分的上部金属表面和下部金属表面之间的天线谐振元件”,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于包含两件式壳体的装置,联轴器是上壳的一部分或是下壳的一部分或与壳体分离均是常见的形式,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离合器覆盖部分42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如塑料等介电介质来实现”,而当联轴器是下壳体的一部分、离合器被部分塑料覆盖时,为了保持金属外壳的完整性和美观,很容易想到将整个下壳部分的上、下表面、以及联轴器的上下表面制作为金属部分,而将其联轴器与上壳体相连接的一侧边设置为介质材料以不影响其美观,即形成了上下金属表面形成的空腔,此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天线元件内置于上下表面为金属的下壳内,此时,设置在下壳体的天线就形成了平行于旋转轴线延伸的细长形状的空腔天线,即将天线谐振元件插入在上下金属外壳之间、利用外壳的金属部分以及天线谐振元件来形成第一、第二空腔天线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