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消声结构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7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5288
优先权日:2009-03-16
申请(专利)号:201510548983.7
申请日:2009-09-08
复审请求人:可耐福石膏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夏冬
合议组组长:曹阳
参审员:郭伟娟
国际分类号:E04B1/86;E04F13/075;B32B7/12;B32B3/24;B32B27/30;B32B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8983.7,名称为“消声结构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10169907.X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可耐福石膏板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9月8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3月16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DE3445231A1,公开日为1986年6月19日)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6、8-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尤其用于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的消声结构板,包括基体(10),其具有面朝声源的前侧(17)、背离该声源的后侧(13)以及多个穿孔(11),这些穿孔具有预定的几何结构,尤其是具有圆形、椭圆或矩形的横截面,并且,它们通过基体(10)自前侧(12)朝后侧(13)延伸,和气密性保护层(15),其中,这些穿孔(11)在后侧覆盖有所述至少一个保护层(15),其特征在于,该保护层(15)与结构板的具有穿孔(11)的基体(10)的后侧(13)这样连接,尤其是这样粘接,即保护层(15)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18)内相对于边缘的至少70%、尤其是在整个边缘上可自由振动;且所述消声结构板的基体(10)是石膏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穿孔或具有一组至少两个相邻穿孔的结构板基体(10)的一部分在后侧与保护层(15)这样固定连接,尤其是这样粘接,即各穿孔(11)在后侧由配置的固定区域(19)气密地包围,其中,一个平面部分保留在固定区域(19)的内部,其大于各穿孔的后侧穿孔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后侧保护层(15)包括至少一个薄膜、尤其是塑料薄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薄膜的厚度为5-500μm,优选是10-100μm,进一步优选是20-50μm,例如约为30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消声结构板的基体(10)在前侧至少局部地覆盖有至少一个纤维元件(20)、尤其是无纺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后侧穿孔表面部分后在结构板基体后侧(13)的总表面上最高占90%,优选最高占50%,进一步优选最高占30%,尤其是最高占10%。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消声结构板的基体(10)是石膏纸板或石膏纤维板。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薄膜由塑料、尤其是聚乙烯构成。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用于固定至少一个保护层(15)的胶粘剂由热塑性粘合剂构成。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固定表面(16)至少部分地 位于结构板后侧的边缘区域内部。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穿孔(11)以网格状布置。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穿孔(11)具有恒定的横截面。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固定表面(16)包括多个粘接条(14),尤其是第一组粘接条相对于第二组粘接条基本垂直,于是就形成一个十字图形排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穿孔表面部分后占总表面的比例,该比例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确定的。由于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后侧穿孔表面部分后在结构板基体后侧的总表面上最高占10%,因穿孔和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占据了总表面的绝大部分面积,使得保护层可以在较大的面积振动,提高了吸音板的吸音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尤其用于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的消声结构板,包括基体(10),其具有面朝声源的前侧(17)、背离该声源的后侧(13)以及多个穿孔(11),这些穿孔具有预定的几何结构,尤其是具有圆形、椭圆或矩形的横截面,并且,它们通过基体(10)自前侧(12)朝后侧(13)延伸,和气密性保护层(15),其中,这些穿孔(11)在后侧覆盖有所述至少一个保护层(15),其特征在于,该保护层(15)与结构板的具有穿孔(11)的基体(10)的后侧(13)这样连接,尤其是这样粘接,即保护层(15)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18)内相对于边缘的至少70%、尤其是在整个边缘上可自由振动;且
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后侧穿孔表面部分后在结构板基体后侧(13)的总表面上最高占1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穿孔或具有一组至少两个相邻穿孔的结构板基体(10)的一部分在后侧与保护层(15)这样固定连接,尤其是这样粘接,即各穿孔(11)在后侧由配置的固定区域(19)气密地包围,其中,一个平面部分保留在固定区域(19)的内部,其大于各穿孔的后侧穿孔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后侧保护层(15)包括至少一个薄膜、尤其是塑料薄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薄膜的厚度为5-500μm,优选是10-100μm,进一步优选是20-50μm,例如约为30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消声结构板的基体(10)在前侧至少局部地覆盖有至少一个纤维元件(20)、尤其是无纺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消声结构板的基体(10)是石膏板、尤其是石膏纸板或石膏纤维板。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薄膜由塑料、尤其是聚乙烯构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用于固定至少一个保护层(15)的胶粘剂由热塑性粘合剂构成。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固定表面(16)至少部分地位于结构板后侧的边缘区域内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穿孔(11)以网格状布置。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穿孔(11)具有恒定的横截面。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结构板,其特征在于,固定表面(16)包括多个粘接条(14),尤其是第一组粘接条相对于第二组粘接条基本垂直,于是就形成一个十字图形排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显著技术效果,并提供了实验数据以及推导公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核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尤其用于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的消声结构板,包括穿孔横截面为圆形、椭圆或矩形三个技术方案。
对于穿孔横截面为圆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的消声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包括穿孔板1(相当于基体),其具有面朝声源的前侧、背离该声源的后侧以及多个穿孔6,这些穿孔具有预定的几何结构,具有圆形的横截面,并且,它们通过穿孔板1自前侧朝后侧延伸,穿孔6在后侧覆盖有一个气密性保护层3,气密性保护层3与结构板的具有穿孔6的穿孔板1的后侧粘接,即气密性保护层3在邻接穿孔的边缘区内可自由振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穿孔边缘的部分的保护层3与穿孔板1未完全粘结,从而使保护层3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可自由振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穿孔横截面为圆形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保护层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相对于边缘的至少70%、尤其是在整个边缘上可自由振动;且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后侧穿孔表面部分后在结构板基体后侧的总表面上最高占1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穿孔横截面为圆形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消声结构板具有更好的消声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实验数据能够证明当消声结构板同时满足保护层在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相对于边缘至少70%上自由振动,且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穿孔表面部分占基体的总面积小于10%,消音结构板在小频率范围内具有较好的消音效果。同时根据说明书第36段记载,将曲线22与曲线25(即保护层在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相对于边缘至少70%上自由振动,但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穿孔表面部分占基体的总面积大于10%)进行比较,小频率范围内,消声特性较好。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使保护层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自由振动以提高消声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使消声结构板具有更好的消声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保护层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相对于边缘在整个边缘上可自由振动,或者根据消声结构板所要达到的消声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保护层在邻接穿孔边缘的边缘区内相对于边缘的至少70%可自由振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3中可看出,固定表面部分在减去后侧穿孔6表面部分后在穿孔板1(即本申请的基体)后侧的总表面上仅占其中一部分,虽然没有公开具体的百分比,但这个百分比(即10%)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消声结构板要达到的消声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
至于复审请求人用曲线22与曲线25做比较而得出本申请在小频率范围内消声特性较好,从而证明本申请具有显著有益效果的结论,合议组持不同意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令人满意的消声系数的消声结构板,其用于墙壁或者天花板。复审请求人虽然在意见陈述书中试图证明本申请的消声板结构在小频率范围内具有较好的消音效果,但并不能由此证明该消声板结构在中频或高频均具有较好的消音效果。实际上通过曲线22与曲线25的对比图可以看出,在吸收中频以及高频噪音方面,曲线22的消声系数反而低于曲线25。而界定消声效果好的依据在于,不仅针对低频噪音具有良好的吸音效果,在针对中高频噪音阶段也需要具有良好的吸音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申请达到了其发明目的,更不能证明其具有显著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选择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穿孔横截面为圆形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而对于穿孔横截面为椭圆或矩形的技术方案,穿孔横截面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计的,使其具有椭圆或矩形的横截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结合前文对穿孔横截面为圆形的技术方案评述,穿孔横截面为椭圆或矩形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具有穿孔6的穿孔板1的一部分在后侧与气密性保护层3这样固定连接,尤其是这样粘接,即各穿孔6在后侧由配置的固定区域(参见附图4,由纵向的粘结条4a-4g与横向的粘结条10、11限定该固定区域)气密地包围,其中,一个平面部分保留在固定区域的内部,其大于各穿孔的后侧穿孔表面;至于结构板基体上的穿孔是设置为一个还是设置为一组至少两个相邻,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后侧气密性保护层3包括一个PE(即聚乙烯)或PVC薄膜(属于本申请的塑料薄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该薄膜的厚度为20μm(落入本申请薄膜的厚度为5-500μm,优选是10-100μm,进一步优选是20-50μm的数值范围内);至于具体选择30μ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消声结构板的穿孔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体)在前侧覆盖有一个声音吸收层2。在此基础上,采用纤维元件如无纺布作为吸声层以提高消声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石膏板、石膏纸板或石膏纤维板作为消声结构板的基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后侧气密性保护层3包括一个PE(即聚乙烯)或PVC薄膜(属于本申请的塑料薄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热塑性粘合剂固定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固定表面至少部分地位于结构板后侧的边缘区域内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将基体上的穿孔设计成网格状布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穿孔6具有恒定的横截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0行至第7页第8行,第9页第4行至第10页第28行、附图1-4):固定表面包括多个粘接条,尤其是第一组粘接条4a-4g相对于第二组粘接条10、11基本垂直。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在结构板中间多设置一些第二组粘结条,从而形成一个十字图形排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