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处理方法、图像演示方法、数据处理装置和演示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6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61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76595.6
申请日:2013-08-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402,H04N21/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76595.6,名称为“数据处理方法、图像演示方法、数据处理装置和演示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8-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212744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25日;对比文件2:CN1O326007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画面获取单元从视频存储器中获得连续影像画面的;本申请中是通过屏幕处理单元的截屏功能接口来接收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并且所获取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是能够直接用于屏幕显示的RGB数据;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所述压缩数据暂存在第一内存中”和“将第一内存中的压缩数据传送到与所述显示设备连接的演示设备,以使得在该演示设备的第二内存中同步的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并且在所述演示设备的第二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与所述第一画面近似相同”;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利用RGB数据与两个设备之间的内存的配合,从而实现了不需要通过电子装置的视频存储器进行转换,而是直接从内存获取数据并直接输送给显示设备的屏幕处理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9-15、18相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16-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影像画面被存储在电子装置的视频存储器中,画面获取单元是从该视频存储器中获得连续影像画面的,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限定所获取的影响画面是能够直接用于屏幕显示的原始图像数据即RGB数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够使得第一内存和第二内存直接同步,而不需要任何其他模块或软件等方式的介入。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披露其数据媒体播放器的解码和在显示器上播放影像画面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步骤。(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接收屏幕端的动作处理,在手机屏幕上进行同步显示,仅是在手机屏幕上同步显示了屏幕端的动作处理结果,并未对手机屏幕上的画面进行任何操作指令模拟和执行等处理,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从演示设备接收针对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并在显示设备中模拟操作指令,使得能够针对第一显示器上的第一画面执行操作指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第一显示器和第一内存的显示设备,该数据处理方法包括:
当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时,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
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
将所述压缩数据暂存在所述第一内存中;
将所述第一内存中的压缩数据传送到与所述显示设备连接的演示设备,以使得在该演示设备的第二内存中同步地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并且在所述演示设备的第二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与所述第一画面近似相同;
其中,所述显示设备还具有屏幕处理单元,该屏幕处理单元用于处理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画面,
所述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包括: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
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以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处理方法,其中,所述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包括:
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技术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JPEG数据作为压缩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处理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显示器的屏幕分辨率;
将所述屏幕分辨率与预定分辨率比较;
其中,当所述屏幕分辨率大于所述预定分辨率时,所述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包括:
将所获取的图像数据缩减预定量,而获得缩减数据;
对所述缩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数据处理方法,其中,所述对所述缩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包括:
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技术对所述压缩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作为压缩数据的JPEG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包括:
向所述屏幕处理单元发出用于复制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的复制指令;
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图像数据。
6. 一种图像演示方法,用于演示设备,该演示设备包括显示器,所述图像演示方法包括:
从与所述演示设备通信连接的另一设备接收压缩数据,该压缩数据是通过对在该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而得到的;
对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以得到与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
在所述显示器上实时地演示与已解码的图像数据对应的画面;
其中,所述另一设备具有屏幕处理单元,所述另一设备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
其中,所述演示设备还包括输入单元,所述图像演示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输入单元针对在所述显示器上演示的画面的操作指令;
将所述操作指令从所述演示设备发送到所述另一设备,从而该另一设备模拟所述操作指令,针对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图像演示方法,其中所述压缩数据是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编码技术对所述图像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的JPEG数据,
所述对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包括:利用JPEG解码技术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
8.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应用于具有第一显示器的显示设备,该数据处理 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时,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
压缩单元,用于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
第一内存,用于暂存所述压缩数据;
传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内存中的压缩数据传送到与所述显示设备连接的演示设备,以使得在该演示设备的第二内存中同步地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并且在所述演示设备的第二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与所述第一画面近似相同;
其中,所述显示设备还具有屏幕处理单元,该屏幕处理单元用于处理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画面,
所述获取单元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接收单元,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
模拟执行单元,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并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据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压缩单元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技术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JPEG数据作为所述压缩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据处理装置,其中,所述获取单元还确定所述显示器的屏幕分辨率,所述数据处理装置还包括比较单元,用于将所述屏幕分辨率与预定分辨率比较,
其中,当所述屏幕分辨率大于所述预定分辨率时,所述压缩单元将所获取的图像数据缩减预定量而获得缩减数据,并对所述缩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数据处理装置,其中,所述压缩单元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技术对所述缩减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作为压缩数据的JPEG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据处理装置,
其中,所述获取单元通过如下操作获取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向所 述屏幕处理单元发出用于复制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的复制指令,作为响应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图像数据。
13. 一种演示设备,包括:
接收单元,从与所述演示设备通信连接的另一设备接收压缩数据,该压缩数据是通过对在该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而得到的;
解码单元,对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以得到与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
显示器,用于与所述另一设备上的画面播放同步地显示与所解码的图像数据对应的画面;
其中,所述另一设备具有屏幕处理单元,所述另一设备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
所述演示设备还包括:
输入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指令;
传送单元,将用户针对在所述显示器上演示的画面的操作指令从所述演示设备发送到所述另一设备,从而该另一设备模拟所述操作指令,针对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演示设备,其中所述压缩数据是利用联合图像专家组JPEG编码技术对所述图像数据进行JPEG压缩编码而获得的JPEG数据,
所述解码单元利用JPEG解码技术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4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12744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O326007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及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05」段、第「0041]段至第「0042]段,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DLNA技术主要将支持DLNA/UPnP标准的电子设备分为下列三种:提供数字媒体数据的数字媒体服务器,例如机顶盒、录放影机、个人电脑或者含有硬盘的家庭剧院设备等,用以播放数字媒体服务器提供的数字媒体数据的数字媒体播放器,例如数字电视、数字显示器、数字投影机等;但由于目前的数字媒体服务器只能以媒体串流方式提供文件型式的数字媒体文件给数字媒体播放器,因此当数字媒体服务器端,例如个人电脑正在播放一影片内容时,该正在播放的影片内容并不能被即时地传送至数字媒体播放端,例如数字电视上同步播出;本发明的目的,即在提供一种可在具有数字媒体服务器的一电子装置端及具有数字媒体播放器的一显示装置端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方法以及实现该方法的电子装置。
当本实施例电子装置1的显示器11(相当于具有第一显示器的显示设备)正在播放一多媒体影像文件而显示连续的影像画面时,使用者想将显示器11播放的影像画面同步显示于显示装置3时;如图2的步骤22,当电子装置1的数字媒体服务器14收到该输出媒体数据命令时,则执行步骤23,传送一包含该串流媒体数据格式的获取画面指令给画面获取单元13,然后,如步骤24,画面获取单元13根据获取画面指令,从视频存储器12中依序读取显示器11正在显示的连续影像画面(相当于当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时,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并根据该串流媒体数据格式对连续影像画面进行编码(相当于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编码而获得压缩数据),使转换成一串流媒体数据并储存在暂存存储器15中(相当于将所述压缩数据暂存在暂存存储器中),接着如步骤25,数字媒体服务器14就会从暂存存储器15读取该串流媒体数据,并传送至数字媒体播放器31(相当于将暂存存储器中的压缩数据传送到与所述显示设备连接的演示设备),数字媒体播放器31则对收到的串流媒体数据进行解码以得到该连续影像画面(相当于在演示设备中获取与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并播放该连续影像画面于显示装置3的显示器32(相当于在所述演示设备的第二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于所述第一画面近似相同), 由此,达到在电子装置1与显示装置3两端同步播放连续影像画面的目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压缩数据存储的方式不一样:权利要求1的显示设备具有第一内存,压缩数据暂存在第一内存中并进行传送;对比文件2中将压缩数据暂存在暂存存储器中并进行传送;(2)权利要求1中是在演示设备的第二内存中同步地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3)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所述显示设备还具有屏幕处理单元,该屏幕处理单元用于处理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画面,所述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包含: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所述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对比文件2中画面获取单元13根据获取画面指令,从视频存储器12中依序读取显示器11正在显示的连续影像画面,即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限定画面获取单元的具体获取操作以及图像数据的格式;(4)权利要求1中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以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演示设备获取数据的速度以及显示设备和演示设备操作如何交互。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压缩数据存储在暂存存储器中,内存属于一种暂存存储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型手机屏幕画面转移操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第[0044]段、第[0051]段至第[0056]段):虚拟屏幕驱动模块226,将欲传输至屏幕端1的手机画面21,以虚拟方式执行等比放大并定时地将虚拟画面23作部分压缩或全部压缩存储于内存缓存区内(相当于将压缩数据暂存在内存中);然后实时性通过网络及显示器124传送至屏幕端1。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压缩数据的存储方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智能电子设备来说,处理器是从内存中读取数据的,在传送数据时,显示设备从内存传过来的数据首先是存储在演示设备的内存中,因此,当演示设备具有第二内存单元时,其接收传送过来的压缩数据是需要先存储在其第二内存中的,而当传送过来的压缩数据存储在第二内存中时,为了提高演示设备获取数据的速度,在第二内存中同步地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领域中,电子设备具有用于对其正在显示的画面的图像数据进行获取和处理的屏幕处理单元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例如使用安卓系统的电子设备中提供的surfaceflinger,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屏幕处理单元来获取和处理显示器上显示的画面;进一步通过截屏功能接口来获取屏幕处理单元中所获得的显示画面数据的显示画面数据获取方式也是属于本领域中获取显示画面数据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此外,RGB是一种常见的图像数据的格式,将其作为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的格式以用于显示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段):人机接口遥控模块222,接收来自屏幕端1的人机接口装置,如键盘/鼠标/触摸屏面板等相关指令的动作处理(相当于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并同步显示于手机屏幕21上(相当于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并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显示设备与演示设备的交互操作。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所获取的图像数据的压缩数据,采用JPEG压缩编码技术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要处理和传送的数据量以便于高效传输,当屏幕分辨率较大时,将图像数据缩减预定量再进行压缩编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设置一预定分辨率作为分辨率比较值进行判断从而进行后续的缩减和压缩的操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缩减数据的压缩数据,采用JPEG压缩编码技术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取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所述显示设备还具有屏幕处理单元,通过向所述屏幕处理单元发出用于复制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的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的复制指令来获取相应数据为本领域的常见的获取数据的方式,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图像演示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及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05]段、第「0041]段至第「0042]段,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DLNA技术主要将支持DLNA/UPnP标准的电子设备分为下列三种:提供数字媒体数据的数字媒体服务器,例如机顶盒、录放影机、个人电脑或者含有硬盘的家庭剧院设备等,用以播放数字媒体服务器提供的数字媒体数据的数字媒体播放器,例如数字电视、数字显示器、数字投影机等;但由于目前的数字媒体服务器只能以媒体串流方式提供文件型式的数字媒体文件给数字媒体播放器,因此当数字媒体服务器端,例如个人电脑正在播放一影片内容时,该正在播放的影片内容并不能被即时地传送至数字媒体播放端,例如数字电视上同步播出;本发明的目的,即在提供一种可在具有数字媒体服务器的一电子装置端及具有数字媒体播放器的一显示装置端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同步显示影像画面的方法以及实现该方法的电子装置。
当本实施例电子装置1的显示器11正在播放一多媒体影像文件而显示连续的影像画面时,使用者想将显示器11播放的影像画面同步显示于显示装置3时;如图2的步骤22,当电子装置1(相当于另一设备)的数字媒体服务器14收到该输出媒体数据命令时,则执行步骤23,传送一包含该串流媒体数据格式的获取画面指令给画面获取单元13,然后,如步骤24,画面获取单元13根据获取画面指令,从视频存储器12中依序读取显示器11正在显示的连续影像画面,并根据该串流媒体数据格式对连续影像画面进行编码(相当于压缩数据是通过对在该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而得到的),使转换成一串流媒体数据并储存在暂存存储器15中,接着如步骤25,数字媒体服务器14就会从暂存存储器15读取该串流媒体数据,并传送至数字媒体播放器31(相当于从与所述演示设备通信连接的另一设备接收压缩数据),数字媒体播放器31则对收到的串流媒体数据进行解码以得到该连续影像画面(相当于对所述压缩数据进行解码,以得到与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并播放该连续影像画面于显示装置3的显示器32(相当于演示设备包括显示器),由此,达到在电子装置1与显示装置3两端同步播放连续影像画面的目的(相当于在所述显示器上实时地演示与已解码的图像数据对应的画面)。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另一设备还具有屏幕处理单元,所述另一设备通过截屏功能接口,从所述屏幕处理单元接收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所述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对应的图像数据是RGB数据;(2)所述演示设备还包括输入单元,所述图像演示方法还包括:获取所述输入单元针对在所述显示器上演示的画面的操作指令; 将所述操作指令从所述演示设备发送到所述另一设备,从而该另一设备模拟所述操作指令,针对在另一设备上正在播放的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获取显示画面的图像数据的方式以及显示设备与演示设备操作如何交互。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领域中,电子设备具有用于对其正在显示的画面的图像数据进行获取和处理的屏幕处理单元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例如使用安卓系统的电子设备中提供的surfaceflinger,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屏幕处理单元来获取和处理显示器上显示的画面;进一步通过截屏功能接口来获取屏幕处理单元中所获得的显示画面数据的显示画面数据获取方式也是属于本领域中获取显示画面数据的一种惯用手段;此外,RGB是一种常见的图像数据的格式,将其作为第一画面的图像数据的格式以用于显示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段):人机接口遥控模块222,接收来自屏幕端1的人机接口装置,如键盘/鼠标/触摸屏面板等相关指令的动作处理(相当于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并同步显示于手机屏幕21上(相当于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并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显示设备与演示设备的交互操作。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6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得所获取的图像数据的压缩数据,采用JPEG压缩编码技术对所获取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数据处理方法是一一对应的,而采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参照权利要求1-5的评述)。
11.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与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的数据处理方法是一一对应的,而采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6-7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参照权利要求6-7的评述)。
12.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视频存储器不是用于转换的,在本领域中图像显示时其相应的数据是需要存储在内存或者缓存中进行读取的,对比文件2中的视频存储器只是用于存储显示器正在显示的连续影像画面以用于正常显示,该视频存储器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为多种,例如内存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将压缩数据存储在内存中,对比文件2是将压缩数据存储在暂存存储器中;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演示设备具有第二内存,是在第二内存中同步地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同步演示中将压缩数据暂存在内存中并传输给另一个设备进行同步演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智能电子设备而言,在传送数据时,当两个电子设备均具有内存单元时,从一个电子设备的内存传过来的数据首先是存储在另一个电子设备的内存中的,该数据可以即时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写入硬盘或磁盘,后续可以再根据需要读入内存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当演示设备具有第二内存单元时,其接收传送过来的压缩数据首先是需要先存储在第二内存中的,而当传送过来的压缩数据存储在第二内存中时,直接在第二内存中同步的获取与所述压缩数据对应的第二画面来进行显示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段):人机接口遥控模块222,接收来自屏幕端1的人机接口装置,如键盘/鼠标/触摸屏面板等相关指令的动作处理并同步显示于手机屏幕21上。既然是同步显示执行了操作指令后的画面,即模拟了操作指令,并且执行了操作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的特征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演示设备接收针对所演示的第二画面的操作指令,在所述显示设备中模拟所述操作指令,以针对正在所述第一显示器上显示第一画面来执行所述操作指令”特征相同。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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