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6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29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7569.8
申请日:2014-07-23
复审请求人:吴小再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景逸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F04F5/04(2006.01);F04F5/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该常规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经常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7569.8,名称为“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410352145.8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3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2016年03月18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小再,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即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1]-[002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670313 U,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射流真空泵包括:潜水泵、射流器和真空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器包括设有出口的射流盒,所述射流盒内设有相对的左、右夹板,所述左、右夹板之间形成射流喷嘴,所述左、右夹板的间距为20mm,所述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所述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一端连通潜水泵出口,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另一端延伸到射流喷嘴处,所述右夹板边沿处设有与射流喷嘴连通的进气管,所述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
所述左、右夹板之间穿设有螺栓,所述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
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的口径大于进气管的口径;位于所述进气管处的一段射流喷嘴呈扩张锥形;
所述的工作方法,包括:使用时,通过潜水泵将射流液体从射流液体进口管输入,通过射流喷嘴将射流液体加速,从而通过进气管将进气管连通的真空罐进行抽真空。”
驳回决定中认为: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潜水泵和真空罐;射流器包括设有出口的射流盒,射流盒内设置相对的左、右夹板,其间距为20mm;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射流液体进口管进口与潜水泵出口连通,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左、右夹板之间穿设螺栓,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使用时,通过潜水泵将射流液体从射流液体进口管输入,通过射流喷嘴将射流液体加速,从而通过进气管将进气管连通的真空罐进行抽真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喷嘴可调的情况下利用射流液体对真空罐进行抽真空。但是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求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做出的简单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区别特征较多,审查员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将其简单视为公知常识,缺乏说服力。申请通过射流盒内设有相对的左、右夹板,左、右夹板之间形成射流喷嘴,左、右夹板的间距为20mm,创造性的将传统的喷嘴通过两个平板进行体现,简化了结构,提高了喷嘴的承载压力,喷嘴清洁性能好。其次,通过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右夹板边沿处设有与射流喷嘴连通的进气管,可以充分的利用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的高流速和低压力,对进气管内气体进行更高效率的抽吸。再次,特征“位于所述进气管处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其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可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实现对进气管内气体进行更高效率的抽吸。没有材料显示所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考虑到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获得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采用两平板形式的喷嘴在喷射施涂材料的技术领域中已经较为常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分析不难想到将其用于射流真空泵中。另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进气管处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因此关于此点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特征“使用时,通过潜水泵将射流液体从射流液体进口管输入,通过射流喷嘴将射流液体加速,从而通过进气管将进气管连通的真空罐进行抽真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射流真空泵的使用过程,此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潜水泵和真空罐;射流器包括设有出口的射流盒,射流盒内设置相对的左、右夹板,其间距为20mm;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射流液体进口管进口与潜水泵出口连通,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左、右夹板之间穿设螺栓,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喷嘴可调的情况下利用射流液体对真空罐进行抽真空。但是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求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做出的简单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位于所述进气管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加入的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上述特征可以在本申请的射流泵中实现对进气管内气体进行更高效率的抽吸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射流真空泵包括:潜水泵、射流器和真空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器包括设有出口的射流盒,所述射流盒内设有相对的左、右夹板,所述左、右夹板之间形成射流喷嘴,所述左、右夹板的间距为20mm,所述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所述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一端连通潜水泵出口,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另一端延伸到射流喷嘴处,所述右夹板边沿处设有与射流喷嘴连通的进气管,所述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
所述左、右夹板之间穿设有螺栓,所述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
所述射流液体进口管的口径大于进气管的口径;位于所述进气管处的一段射流喷嘴呈扩张锥形;位于所述进气管处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
所述的工作方法,包括:使用时,通过潜水泵将射流液体从射流液体进口管输入,通过射流喷嘴将射流液体加速,从而通过进气管将进气管连通的真空罐进行抽真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除了前次复审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之外,对于新加入的特征而言,在相同的流体压力下,为了提高流体速度而在流道中设置螺旋状导流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众所周知,同样流体压力下,流体加速路径越长,出口速度越高,而螺旋状导流件是常用的延长流体路径的导流件,因此该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位于所述进气管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属于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可以实现对进气管内气体进行更高效率的抽吸,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考虑到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本案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刘建、主审员陈丽丽、参审员张秉阳,现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刘建、主审员刘景逸、参审员张秉阳。复审请求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提出相关意见,视为已经接受了该变更通知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分案申请提交日即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流真空泵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嘴位置可调的真空泵,并公开了该真空泵的工作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射流真空泵包括:由喷嘴1、混合室2和扩大管3等构成的射流器,喷嘴1外设置有导向套4,导向套4外设置有旋转套5,喷嘴1进口端设有射流液体进口管,射流液体进口管另一端延伸到射流喷嘴处,混合室2朝上方向设有与射流喷嘴连通的气体入口201,射流液体进口管的口径大于气体入口201的口径(见附图1);位于气体入口处的一段喷嘴呈扩张锥形(附图1中喷嘴1的前端为扩张锥形)。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可以推导出该真空泵的使用过程为,射流从进口管入,通过喷嘴1加速,通过气体入口201抽真空形成负压。
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其还包括潜水泵和真空罐,所述射流器包括设有出口的射流盒,所述射流盒内设置相对的左右夹板,左右夹板的间距为20mm,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左夹板中心处设有与左夹板垂直的射流液体进口管,射流液体进口管与潜水泵出口连通,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左右夹板之间穿设有螺栓,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位于进气管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喷嘴清洁力。
众所周知,喷射泵作为真空泵对真空罐抽真空在本领域较为常见,而水由于成本低、来源广泛而作为喷射流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使用的诱导流体,因此设置潜水泵和真空罐,使射流液体进口管进口与潜水泵出口连通,进气管连通真空罐出口,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为了对喷射器内部零件进行充分保护,避免磕碰从而延长使用寿命,喷嘴外部设置带有出口的射流盒,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避免内部流动流体压力损失将所述射流喷嘴出口端与射流盒出口相对设置也是本领域常见的。
当面对喷嘴容易堵塞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可调喷嘴出口来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本领域中选择常见的可调喷嘴出口,比如可调缝式喷嘴(如CN103060536A、CN102049357A等),可调环状喷嘴等,其中可调缝式喷嘴即为可相对运动的两个板式构件构成,至于采用螺栓穿设在左右夹板之间,螺栓的两端分别与左右夹板螺接且分别悬伸出左右夹板则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手段,同时为了固定左右夹板且保证合适的距离进行喷射流体的流动,将左右夹板的间距设置为20m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的。
至于液体进口管是在左夹板中心处与左夹板垂直或是沿夹板形成的沿程方向,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各有利弊,前者流体可向两侧分流,分别在喷嘴上下两端形成真空,但缺点是流体流路转弯,流体损失大,抽吸效率不高,后者流体仅在一侧形成真空,但流体损失小,抽吸效率相对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而在相同的流体压力下,为了提高流体速度在流道中设置螺旋状导流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新增的特征“位于所述进气管的一段射流喷嘴处设有螺旋叶片,螺旋叶片的螺旋升角为20°,通过螺旋叶片对射流喷嘴出口处流体进行螺旋加速,以对左、右夹板之间形成的射流喷嘴内流体进行加速”属于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特征取得了上述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特征“螺旋叶片的螺旋升角为20°”并未体现于权利要求1中,因此合议组对于该特征不予考虑;而根据流体力学原理,在相同的流体压力下,为了提高流体速度在流道中设置螺旋状导流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众所周知,同样流体压力下,流体加速路径越长,出口速度越高,而螺旋状导流件是常用的延长流体路径的导流件,在泵中,螺旋叶片是常规结构,在泵中的流体的冲击下,螺旋叶片旋转,而螺旋叶片的转动将反作用于流体,使得流体形成规律的螺旋状的流动,而公知的是,螺旋状的流动对于流体有着显著的加速效果,因此,在射流喷嘴处设置螺旋叶片以对流体进行加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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