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60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2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82078.X
申请日:2013-08-2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博华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82078.X,名称为“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6.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分配模块,用于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调整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所述调整模块,还用于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 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所述装置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088719A,其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分配计算单元之后,还会获取每个计算单元在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进而计算得到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但对比文件1中仅在需要调度执行业务时才计算,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会采集计算单元相关信息;(2)本申请从全局的角度来分析计算资源占用情况,计算平均使用率,并根据范围确定调整个数N,但对比文件1只针对单台服务器的计算资源的调度,完成调度后不会从全局来考虑各服务器的计算资源的占用情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
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包括:
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根据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分别计算所述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或者,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 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包括:
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计算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选择虚拟机;
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
3.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分配模块,用于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调整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所述调整模块,还用于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第二计算单元,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第二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分别计算所述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或者,所述获取模块包括: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
所述装置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包括: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计算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第一选择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选择虚拟机;
第二选择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3,在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特征“所述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包括调整个数前设置增加或减少的标识”。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包括调整个数前设置增加或减少的标识;2)对比文件1在需要开始执行业务时才确定需要增加或释放的计算单元,在计算单元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并不会在一些时间点上采集这些计算单元的瞬时使用率;3)对比文件1只针对单台服务器的计算资源的调度,而本申请从全局的角度来考虑各计算单元的计算资源的占用情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
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所述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包括调整个数前设置增加或减少的标识;
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包括:
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根据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分别计算所述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或者,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 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包括:
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计算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选择虚拟机;
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
3. 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所述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是根据所述业务的访问量和云服务器处理所述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获取的,所述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所述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
分配模块,用于将所述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所述业务,使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计算平均使用率;
调整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所述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包括调整个数前设置增加或减少的标识;
所述调整模块,还用于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如果所述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从已分配给所述业务的计算单元中减少N个计算单元;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第二计算单元,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第二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分别计算所述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或者,所述获取模块包括: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所述每个 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
所述装置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包括: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计算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
第一选择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选择虚拟机;
第二选择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需要的计算单元的个数,从所述选择的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088719A,其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业务调度方法、系统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2-0036、0055-0101段,附图3-5、9):业务调度模块接收各服务器经资源管理模块上报的各服务器所具备的计算单元数量,每一服务器的计算处理能力由若干计算单元构成(相当于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计算资源);具体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利用虚拟机技术,将物理服务器虚拟化(相当于虚拟机),将物理服务器切割成更小粒度的虚拟计算单元(相当于计算单元);业务调度模块根据计算单元数量及业务状态(话务量等)(相当于访问量)按调度算法以计算单元为单位确定需要增加或释放的计算单元(相当于根据某个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和一个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需要执行的业务(对比文件1中确定需要增加的计算单元必然也是当前空闲的计算单元,而且计算单元必然属于虚拟的服务器,即虚拟机,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从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业务调度模块指示资源管理模块需要增加或释放的计算单元(相当于“增加N个计算单元”和“减少N个计算单元”),业务调度模块指示自动部署模块需要执行的业务(相当于将选择的计算单元分配给业务,使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处理所述业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调度计算资源的单位是服务器上的每个计算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业务只占用被分配的计算单元,服务器上其他的计算单元以及没有被分配给该业务的计算单元自然可以用于处理其他业务,以此实现对比文件1的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虚拟机中除了被选择的计算单元之外的计算单元用于处理其他业务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
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段还公开了:业务调度模块则可以定期根据虚拟计算单元资源状态(CPU、内存占用率等)和业务状态(话务量等)进行调度,自动部署模块也是在虚拟计算资源上进行业务部署(相当于获取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的使用率)。业务调度模块接收各服务器经资源管理模块上报的业务状态信息,所述业务状态信息是各服务器以计算单元为单位统计的业务状态(相当于接收所述分配的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根据云服务器处理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计算业务所需要的计算资源;(2)计算平均使用率,确定所述平均使用率所在的使用率范围,根据确定的使用率范围,从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调整个数N,所述调整个数为调整为所述业务分配的计算单元的个数;所述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包括调整个数前设置增加或减少的标识;为所述业务增加N个计算单元的条件是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下限大于第一预设阈值,以及减少N个计算单元的条件是确定的使用率范围的上限小于第二预设阈值;接收输入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根据接收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更新已存储的使用率范围与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3)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根据每个计算单元使用率的范围调整单元的数量以及在考虑业务的计算资源时如何扩展到云服务器的处理业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业务状态获取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例如话务量(即访问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取业务所需的计算资源时进一步考虑其他的处理业务作为该业务所需的处理资源,例如目前广泛使用的云服务器的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物理服务器虚拟化切割成更小粒度的虚拟计算单元,并根据虚拟计算单元资源状态(CPU、内存占用率等)(相当于计算单元的使用率)来调整计算单元,而且对比文件1中存在多个虚拟计算单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多个虚拟计算单元的平均值,就相当于获取计算单元的平均使用率来作为后续调整的依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根据虚拟计算单元的资源使用状态来增加或释放计算单元,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前设备使用率过高时则代表业务繁忙需要更多处理设备协同处理,当前设备使用率过低时则代表业务较空闲可以减少处理设备,在具体使用某个参数作为系统指标时,给该参数设定范围,确定该范围内的调整策略,以及在具体的策略设定时,使用下限阈值和上限阈值来作为调整策略的执行条件,即为使用率设置高低两个阈值来作为调整的基准,这些设置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地为了操作时更加快捷精准地调节,建立使用率范围和调整个数的对应关系并存储对应关系、包括设置增加或减少标识直接进行调整来减少查询的处理时间,以及接收输入以对该对应关系进行更新,以此达到管理者对策略的控制调整,这种设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具体执行条件的设置所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62-0064段):业务调度模块可以定期根据虚拟计算单元资源状态(CPU、内存占用率等)和业务状态(话务量等)进行调度;业务调度模块接收各服务器经资源管理模块上报的业务状态信息,所述业务状态是服务器以计算单元为单位统计的业务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在分配了任务之后,也定期获取各计算单元的资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也包括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采集计算单元的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所述每个计算单元各自上报的使用率是每个计算单元分别根据多个预设时间点的瞬时使用率获取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设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2-0036、0055-0101段,附图3-5、9):业务调度模块根据计算单元数量及业务状态按调度算法以计算单元为单位(相当于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确定需要增加或释放的计算单元,以及需要执行的业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确定需要增加的计算单元必然也是当前空闲的计算单元,而且由此选择了的计算单元必然也就选择了其隶属于的虚拟服务器,即虚拟机,因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业务的访问量和计算单元包括的计算资源选择虚拟机,以及从虚拟机包括的空闲计算单元中选择计算单元。而具体确定计算单元时,先确定需要的个数,再根据个数来确定能够提供所述数量计算单元的虚拟机,从而进一步从该虚拟机空闲的计算单元中来选择计算单元,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保护一种分配计算资源的装置,其具体包含的功能模块分别与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相对应,而采用对应的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保护的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0064段)业务调度模块则可以定期根据虚拟计算单元资源状态(CPU、内存占用率等)和业务状态(话务量等)进行调度,自动部署模块也是在虚拟计算资源上进行业务部署,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具体调整计算单元个数时,采用增减标识直接对个数进行调整,以减少分配时间,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业务调度模块接收各服务器经资源管理模块上报的业务状态信息,所述业务状态是个服务器以计算单元为单位统计的业务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在分配了任务之后,也定期获取各计算单元的资源状态和业务状态,并非如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采集计算单元信息;(3)对比文件1中是各服务器按计算单元上报自身的处理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其最终所调整的也是整个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中所有的资源分配,即也是从全局角度来考虑资源调配;而平均使用率、根据范围确定调整计算单元个数N等特征在上文评述中已有详细说理,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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