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器及其化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及其化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5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70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6529.6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B47/00,F25B49/02,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6529.6,名称为“空调器及其化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3-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4633988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347125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换热器(1)、第二换热器(2)和喷头(9);所述喷头(9)与所述第一换热器(1)流体连通;所述喷头(9)和所述第一换热器(1)之间设有管道(3),所述管道(3)的最低处设有排水阀(6);
所述管道(3)内还设有加热器(7),所述加热器(7)用于对所述管道(3)内的水进行加热。
7. 一种空调器的化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当检测到的空调器第二换热器的温度低于设定值,将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
化霜结束后,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进行排水。
其中,还包括下述步骤:
当检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对所述喷头和所述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管路防冻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该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排水阀用于保温水箱的排水,而非用于管路的低温防爆;本申请通过设置排水阀和加热器实现管路防冻的双重保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复审请求人的在先申请,其公开了与本申请实质相同的化霜方法,在此基础上,本申请进一步解决了化霜结束后管路积水在低温环境下易发生冻裂的问题;由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可知存留在热泵系统中的水在低温环境下易冻结的问题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排水阀工作时所排出的是冷凝器和管道中的水,以防止冷凝器和管道冻裂,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排水阀解决管路冻裂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采用排水阀解决管路冻裂问题,而采用加热器解决的是低温化霜问题,而非管路冻裂问题,且在化霜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器辅助加热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针对性解决严寒地区空调管道被冻裂的问题的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是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加热管道中的水一方面改善了化霜,另一方面防止管道被冻裂,实现了管子防冻的双重保护;本申请进一步增加了温度传感器,以便于控制何时启动加热器。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换热器(1)、第二换热器(2)和喷头(9);所述喷头(9)与所述第一换热器(1)流体连通;所述喷头(9)和所述第一换热器(1)之间设有管道(3),所述管道(3)的最低处设有排水阀(6);
所述管道(3)内还设有加热器(7),所述加热器(7)用于对所述管道(3)内的水进行加热;
所述空调器还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进入所述管道(3)的水的温度;其中,当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水温低于设定水温值,所述加热器(7)开启;当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水温高于设定水温值,所述加热器(7)关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3)上设有控制所述管道(3)导通或关闭的电磁阀(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过滤器(8);所述过滤器(8)设在所述管道(3)内,用于对流向所述喷头(9)的水进行过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9)与所述第一换热器(1)中的回水侧(10)或出水侧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3)的形状为U形。
6. 一种空调器的化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当检测到的空调器第二换热器的温度低于设定值,将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
化霜结束后,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进行排水。
其中,还包括下述步骤:
当检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对所述喷头和所述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器的化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将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包括:
当检测到的水温不低于预设水温,将压缩机和风机停机,并打开所述喷头和所述第一换热器之间管道上的电磁阀,以使得空调器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器的化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进行排水包括:
关闭所述喷头和所述第一换热器之间管道上的电磁阀,打开喷头和所述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上的排水阀进行排水;
按照设定的时间打开所述压缩机和所述风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1(CN104633988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风冷冷热水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1]段、附图1):包括第一换热器1、第二换热器2和多个用于喷淋的出水孔(对应于喷头),出水孔与第一换热器1流体连通,出水孔和第一换热器1之间设有水管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管道的最低处设有排水阀;(2)管道内还设有加热器,加热器用于对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3)还包括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进入管道的水的温度,当水温低于设定水温值时加热器开启,当水温高于设定水温值时加热器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水管在低温环境下冻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47125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热泵热水机的防冻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39]段、附图1):带有防冻控制器的热泵热水机包括依次连接压缩机1、四通阀2、冷凝器3、储液器8、膨胀阀9、蒸发器24、四通阀2、气液分离器10、最后回到压缩机1的工质循环回路,还包括冷凝器3、保温水箱4和水泵7的加热水循环回路,保温水箱4和水泵7之间设有三通阀5,三通阀5的一个端口连接有可排空冷凝器3的排水阀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管道上设置排水阀,以防止水在低温环境下结冰,进而防止存水的换热器及其管道冻裂。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水管在低温环境下同样存在可能被冻裂的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通过设置排水阀使水管中的水排空以防止冻裂。进一步地,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管道的最低处容易积水,因而将排水阀设置在管道最低处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化霜水需要具备一定的温度,而来自第一换热器的加热水未必能保证化霜所需的温度,同时,利用电加热器辅助化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保证化霜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加热器对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需要获取化霜水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温度传感器检测进入到管道的水的温度,并在水温低于一定的设定值时,开启加热器;在高于设定值、即满足化霜水温度条件时,关闭加热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附图1):水管3上设有控制水管3导通或关闭的电子阀门4,电子阀门优选为电磁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喷淋式换热器中需要保证喷淋水的纯净,而为了对流向喷头的水进行过滤而在管道内设置过滤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喷淋的出水孔与第一换热器中的进水口或出水口(对应于回水侧和出水侧)连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将管道的形状设置为U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空调器内实际结构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的化霜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风冷冷热水空调系统及其化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1]段、附图1):当检测到的空调器第二换热器外的环境温度低于第三预设温度时,将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检测的是空调器第二换热器的温度和水温,当检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2)本申请在化霜结束后,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进行排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水管在低温环境下冻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第二换热器的温度与环境温度有正向关联关系,因而选取任一温度值作为参考值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为了避免管道内的水过冷无法化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检测到的水温低于预设水温时,对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内的水进行加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本复审通知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中相关特征的具体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1]段、附图1):将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包括打开出水孔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管道上的电子阀门4,电子阀门优选为电磁阀,以使得空调器第一换热器中的水喷淋到第二换热器上以实现化霜。另外,为了保证化霜水不至于过冷,且外界空气不进入水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化霜的先决条件为检测到的水温不低于预设水温,同时将压缩机和风机停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排水阀使水管中的水排空以防止冻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化霜结束后,关闭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管道上的电磁阀,打开喷头和第一换热器之间的管道上的排水阀进行排水,同时由于化霜结束,按照设定的时间打开压缩机和风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5]段)已经明确记载了现有热泵热水机存在的问题,即“冬季室外环境温度非常低,温度低于水的结冰点,当机组加热完成停机、因故障停机或因断电停机,由于此时水侧换热器内的水不能循环,而水又没有按厂家要求排放掉,较长时间之后,就出现水系统的水结冰的可能,一旦结冰,热泵热水机组的水加热换热器就容易被冻坏,导致整个机组损坏,损失非常严重”。由此可见,存留在热泵系统中的水在低温环境下易冻结的问题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共识。
其次,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所述三通阀5一端口连接有可排空冷凝器3的排水阀6”;第[0019]段公开了“当电源断开,三通阀失电时,冷凝器与排水阀接通、与保温水箱断开,排除冷凝器和管道中的水”;第[0035]段也公开了“三通阀失电,冷凝器和排水阀口接通,保温水箱断开,排除冷凝器和管道中的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排水阀防止冷凝器和管道中的水结冰,进而防止冷凝器和管道冻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排水阀解决管路冻裂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其针对“严寒地区”,但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无法体现出其用于“严寒地区”。
最后,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1-13行明确记载了“通过设置排水阀,在每次化霜结束后,将排水阀打开,以排空管道中的水,防止管道被冻裂,以扩大使用热水化霜的空调器的使用范围,使之也可以应用在寒冷的地区”;第5页第4-6行明确记载了“管道3内还设有加热器7,加热器7用于对管道3内的水进行加热。在管道3内的水温不高时,开启加热器7,以实现首次开机以及超低水温时化霜”。由此可见,本申请采用排水阀解决管路冻裂问题,而采用加热器解决的是低温化霜问题,而非管路冻裂问题,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设置排水阀和加热器以实现管路防冻的双重保护。而且,在化霜过程中采用电加热器辅助加热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在热水喷淋化霜的基础上设置加热器辅助化霜,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