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45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5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1067.6
申请日:2016-08-01
复审请求人:陈包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博华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而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1067.6,名称为“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包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警提示获取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
搜索获取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或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预警提示获取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包括:
获取与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指标和预警阈值;
根据所述预警指标和预警阈值获得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包括:
建立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分类模型;
基于所述原因分类模型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并将所述原因类别作为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的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建立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分类模型包括:
采集训练样本的用户行为数据,所述训练样本为已标识与其对应的预警问题和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的样本;
根据所述训练样本的用户行为数据提取特征向量;
基于所述特征向量训练分类模型,获得原因分类模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包括:
根据所述原因类别自动生成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或根据所述原因类别以及与所述原因类别对应的历史解决方案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搜索获取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包括:
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或互联网上搜索获取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并在不能搜索获取到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时通过预设的平台发布所述预警问题。
7. 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装置,用于根据预警提示获取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
搜索装置,用于搜索获取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或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装置包括:
预警指标和预警阈值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与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指标和预警阈值;
预警问题获取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预警指标和预警阈值获得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装置包括:
原因分类模型建立装置,用于建立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分类模型;
原因类别获取装置,用于基于所述原因分类模型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并将所述原因类别作为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的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因分类模型建立装置包括:
采集装置,用于采集训练样本的用户行为数据,所述训练样本为已标识与其对应的预警问题和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的样本;
特征向量提取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训练样本的用户行为数据提取特征向量;
训练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特征向量训练分类模型,获得原因分类模型。”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702228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5日;对比文件2:CN103501503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对比文件3:CN10369982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针对网络故障和网络稳定性差进行高效的故障分析,受到客观因素影响概率较低;本申请所提供的方案适用范围偏向于人力资源管方面,因此判定结果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且本申请实施例中通过建立与预警问题对应原因分类模型,并基于原因分类模型获得与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并将原因类别作为对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的结果,使得对预警问题进行具体针对性的原因分析,从而根据分析出的原因类别再获取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案,符合人工思考解决方案的逻辑思维,具有较高智能化;而且通过分析出与解决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再针对不同的原因获得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案,使得获得的解决方案针对性强,应用价值高,而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是对网络故障进行排除和预警,而网络的故障一般都是特定因素造成,智能化程度较低。2)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来获取相应的解决方案,且检索的结果准确性较差,需要进行人工排除和筛选,相较于本申请的解决方案虽增大了检索范围,但也降低了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均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101702228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3501503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药品生产过程质量问题分析预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32、40段,附图1-2,说明书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药品生产过程质量问题分析预警的方法,是抽取GMP规范相关规则形成关键质量点的规则库,并设计一个高效运行的预警引擎,通过预警引擎即时对比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数据,生成基于规则的不同级别的预警提示。根据不同的预警规则定义23个预警,预警的种类设置和触发列表如下图,在触发不同预警时,提供多种预警通知方式(相当于预警提示),上述不同的预警通知对应不同的预警种类,其中出现上述预警是由设置的预警规则所产生的,如表中第一条关键岗位人员资质不符预警,是由工作人员资质与其工作岗位所要求的资质不符产生的(相当于根据预警提示获取与所述预警提示对应的预警问题;对所述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方法,搜索获取与所述预警问题匹配的解决方案,或根据预警问题原因分析的结果获得与所述预警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用户提供预警对应的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问题分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4-16段):通过所述脚本程序调用CDL解析工具,判断所述N个CDL文件中保存的每条业务交互消息的执行是否正常;将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业务确定为异常业务。按照设定规则对所述异常业务进行分析确定所述异常业务的产生原因,具体包括:对所述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各个具体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存储的异常业务数据与业务异常原因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分析的结果与所述业务异常原因相匹配,确定与所述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异常原因。显示异常信息,供用户选择和查看,优选的在获取所述异常业务和异常信息后,根据确定的业务异常原因,按照匹配规则从存储的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中获取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显示所述异常业务异常信息和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供用户选择和查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异常业务获取对应的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或者对异常业务进行原因分析后,获取对应的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其作用都是要在发现问题后为了解决问题而获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异常业务也就是系统存在异常,出现了非正常的现象,即出现了问题,因此需要告知用户上述异常,即需要进行预警提示,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54-59段):使用脚本程
序确定产生网络问题关键性能指标,提取全网相关KPI指标,并与全网的KPI指标进行比较,确定异常业务,将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确定为异常业务,例如建立RRC链接中相应ENB向UE回复的不是SETUP而是失败消息,该业务交互信息为异常业务。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针对异常业务进行上述操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该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根据预警提示获取对应的预警问题的具体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0-61段):按照设
定规则对异常业务进行分析,确定异常业务的产生原因。在对异常业务进行分析,确定异常业务产生的原因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对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各个具体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存储的异常业务数据与业务异常原因的对应关系,将分析的结果与业务异常原因相匹配,确定与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异常原因。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针对异常业务进行上述操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该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针对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的相关内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限定了如何建立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分类模型,对比
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54-59段):当确定了关键性能指标最差的N个小区后,提取N个小区的小区信息,依据小区信息从对应的小区的CDL文件、告警日志、设备日志等其他工作日志中提取与关键性能指标对应的业务交互消息数据。通过脚本程序调用CDL解析工具对N个CDL文件中保存的业务交互消息数据进行解析,确定N个CDL文件中的异常业务。将执行不正常的业务交互消息对应的业务确定为异常业务,从而确定N个CDL文件中的异常业务。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业务异常原因进行解析的过程,自然会将不同原因进行分类,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段):优选地,
在所述获取所述异常业务的业务异常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根据确定的所述业务异常原因和所述业务异常信息,按照匹配规则从存储的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中获取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所述显示所述业务异常信息,供用户选择查看和浏览的步骤包括:显示所述业务异常信息和解决所述异常业务的建议,供用户选择和查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7段):在获取N个CDL文件中的异常业务的解决建议过程中,首先,获取异常业务的业务异常原因和业务异常信息;然后,与存储的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进行匹配,获取与该业务异常原因相匹配的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例如:当确定某一RRC建立业务异常,获取该业务的业务异常信息为:UE向ENB发REQUEST请求,而ENB并没有返回消息。其中,UE向ENB发REQUEST请求为业务异常发生前的事件,而ENB并没有返回消息为业务异常发生时的具体业务数据,通过这两个信息可以判断业务异常原因为上行信号干扰;那么从存储的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中查找与上行信号干扰匹配的解决建议,获取解决上行信号干扰建议为进行上行信号的排查。其中,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可以由工作人员针对一些易发生异常的KP工统计值事先设定解决建议,并存储于CDL解析工具中。当然,CDL解析工具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从第三方应用获取,进而据此给出建议。显示业务异常信息和解决异常业务的建议,供用户选择和查看。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针对异常业务进行上述操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该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获得与预警问题对应的预警方案的相关内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7段):其中,异常业务问题定位建议的信息可以由工作人员针对一些易发生异常的KPI统计值事先设定解决建议,并存储于CDL解析工具中。当然,CDL解析工具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从第三方应用获取,进而据此给出建议。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不能获取问题的解决方案时,通过其他预设平台,如互联网检索平台或一些检索工具检索解决方案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10是要求保护一种针对预警提示自动提供解决方案的装置,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装置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鉴于与上述权利要求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均认为:1)对比文件2仅针对网络故障和网络稳定性差进行高效的故障分析,受到客观因素影响概率较低;本申请所提供的方案适用范围偏向于人力资源管方面,因此判定结果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且本申请实施例中通过建立与预警问题对应原因分类模型,并基于原因分类模型获得与预警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并将原因类别作为对预警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的结果,使得对预警问题进行具体针对性的原因分析,从而根据分析出的原因类别再获取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案,符合人工思考解决方案的逻辑思维,具有较高智能化;而且通过分析出与解决问题对应的原因类别再针对不同的原因获得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案,使得获得的解决方案针对性强,应用价值高,而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是对网络故障进行排除和预警,而网络的故障一般都是特定因素造成,智能化程度较低。2)、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来获取相应的解决方案,且检索的结果准确性较差,需要进行人工排除和筛选,相较于本申请的解决方案虽增大了检索范围,但也降低了检索结果的准确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判对象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在权利要求中未予明确限定、仅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具体限定的技术内容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予以考虑。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受检索范围以及检索策略等多个检索条件的影响,通常来说检索结果的准确性与检索范围成反比,也就是说如果检索范围较大,检索的模糊程度自然较大,因此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相较于网络上的搜索引擎的检索准确性较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不能为本申请的创造性带来贡献。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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