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空调的出风口温度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36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61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3371.3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常梦媛
国际分类号:F24F11/00,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清楚地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没有达到公分充分的要求时,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3371.3,名称为“一种用于空调的出风口温度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6]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空调的出风口温度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出风口温度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所述空调的机型、运行模式与标准出风口温度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空调开机运行第一预设时长后,获取所述空调的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
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空调的机型和运行模式对应的标准出风口温度,与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进行对比;
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对所述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以使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不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能够提升空调的温控能力,使空调的恒温;其中,对所述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包括:
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高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对所述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后的第二预设时长后,获取所述出风口的实际出风口温度,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进行对比;
当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仍然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对所述空调的压缩机的频率进行适配调节,以使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以最短时间达到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空调的压缩机的频率进行适配调节,包括:
设置系统运行曲线;所述曲线,包括:所述空调的压缩机频率与所述空调的制冷量/制热量的对应关系;
获取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的偏离量;
根据所述曲线中与所述偏离量相同的制冷量/制热量对应的所述频率,控制所述压缩机运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空调的出 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包括:
获取由温度传感器采集到的所述空调的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
对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信号滤波处理、信号放大处理的至少之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为多个;多个所述温度传感器,靠近所述空调的导风板,适配安装于所述空调的面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3、5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还包括:
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低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还包括:
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低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或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包括:
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调节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速;和/或,
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调节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档。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或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包括:
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调节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速;和/或,
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调节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档。
10. 一种用于空调的出风口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单元,用于设置出风口温度标准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包括:所述空调的机型、运行模式与标准出风口温度的对应关系;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空调开机运行第一预设时长后,获取所述空调的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
对比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空调的机型和运行模式对应的标 准出风口温度,与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进行对比;
一次调节单元,用于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对所述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以使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不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能够提升空调的温控能力,使空调的恒温;其中,一次调节单元,包括:
转速调节模块,用于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高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二次调节单元,用于在对所述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后的第二预设时长后,获取所述出风口的实际出风口温度,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进行对比;以及,
还用于当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仍然偏离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对所述空调的压缩机的频率进行适配调节,以使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以最短时间达到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二次调节单元,包括:
曲线设置模块,用于设置系统运行曲线;所述曲线,包括:所述空调的压缩机频率与所述空调的制冷量/制热量的对应关系;
偏离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实际出风口温度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的偏离量;
频率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曲线中与所述偏离量相同的制冷量/制热量对应的所述频率,控制所述压缩机运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获取单元,包括:
温度采集模块,用于获取由温度传感器采集到的所述空调的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
温度预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信号滤波处理、信号放大处理的至少之一。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温度采集模块中,所述温度传感器为多个;
多个所述温度传感器,靠近所述空调的导风板,适配安装于所述空调的面 板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0-12、14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转速调节模块,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低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转速调节模块,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出风口温度低于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时,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则适配升高所述风机转速;如果所述当前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则适配降低所述风机转速。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转速调节模块,包括:
目标风速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降低或升高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速;和/或,
目标风档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降低或升高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档。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转速调节模块,包括:
目标风速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降低或升高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速;和/或,
目标风档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标准出风口温度,适配降低或升高所述风机转速的目标风档。
19.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0-18任一所述的用于空调的出风口温度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现有技术中在不同环境和/或空间下空调的出风口温度很难满足人们的舒适性需求的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控制方法,可以根据当前出风口温度与标准出风口温度的差值对空调的风机转速进行适配调节,以使当前出风口温度不偏离标准出风口温度,进而可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达到本申请的预期效果“可以提升空调的温控能力,使空调的恒温效果更佳。”可见,本申请的说明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单独调节风速或在各风档基础上适当增加风速,以能够解决提高人体舒适性需求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提到的“对于出风口温度与风速的关系,当其他条件和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改变风速,换热量也随之变化,对于制冷模式来说,若风速低,则风流的慢,经过蒸发器的空气带走的单位体积的冷量会有所增加(不超极限值),出风口温度降低”这一推论存在逻辑错误。制冷模式下风速低,风流的慢,经过蒸发器带走的单位体积的冷量当然是有所减少并不是有所增加,出风口温度当然是升高而不是降低。根据专利审查的相关规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要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与其他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确定,不能局限于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效果。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清楚地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没有达到公分充分的要求时,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185]-[0187]段):(1)如果采集到的当前出风口温度(即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高于出风口温度标准数据库中的标准值范围(例如:出风口的标准出风口温度),则认为当前风速偏高(制热模式时)/偏低(制冷模式时),并及时进行风速的适当调节,直至出风口温度在标准值范围(例如:出风口的标准出风口温度)之内。(2)如果采集到的当前出风口温度(即出风口的当前出风口温度)低于标准值范围(例如:出风口的标准出风口温度),则认为当前风速偏低(制热模式时)/偏高(制冷模式时),并及时进行风速的适当调节,直至出风口温度在标准值范围(例如:出风口的标准出风口温度)之内。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当在制冷模式下,出风口温度高于标准值范围,则认为当前风速偏低,出风口温度低于标准值范围,则认为当前风速偏高,即,出风口温度的调温能力与风速呈正比。而对于出风口温度与风速的关系,当其他条件和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改变风速(实质是改变热交换的风速),换热量也随之变化,对于制冷模式来说,若风速低,则风流动慢,经过蒸发器的空气能够与蒸发器更加充分地换热,其带走的单位体积的冷量会有所增加(不超极限值),出风口温度降低,但此时,空调单位时间内所提供的冷量会变少,制热模式下则相反。因此,当目标是调节房间温度时,会采用高风速,而目标是调节出风口温度时,则应当采用低风速,即出风口温度的调节能力与风速呈反比。
同时可以通过传热学方程得出,根据传热学方程:Q=C?M??T=ρ?V?C?(T进-T出)可知,当不改变压缩机频率的前提下,不考虑额外冷量损耗,即冷量Q是不变的;以制冷模式来说,在风机转速降低V减小时,?T则会大,相同的空气进口温度前提下,出风口温度则会减小,即出风口温度则会降低,风机转速升高,出风口温度会升高,制热模式下则反之;出风口温度的变化也不能代表室内温度的变化,出风口温度的升降考虑的是经过蒸发器的空气带走的单位体积的冷量而不是整体制冷量,空气流速慢则热交换更加充分,获得的单位体积的冷量越多。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以制冷模式为例,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如果采集到的当前出风口温度高于出风口温度标准库中的标准值范围,则认为当前风速偏低,并及时进行风速的适当调节”的原理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制冷模式下,当出风口温度高于标准温度时,说明目前空调制冷能力偏低,不能够达到设定目标温度,因此通过增加室内机风速的方式进行调节,强化流经室内机的空气与室内换热器内部冷媒之间的换热,从而使流经室内换热器的空气温度进一步降低以接近目标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理,制热模式下,当出风口温度高于标准温度时,说明目前空调制热能力偏高,超过了设定目标温度,因此通过降低室内机风速的方式进行调节,减弱流经室内机的空气与室内换热器内部冷媒之间的换热,从而使流经室内换热器的空气温度进一步降低以接近目标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户用中央空调》(马国远编著,广东科技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第104-105页)中公开了,当室内温度偏高时,可能的故障原因有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不足或者送风量不足。由此可知,空调制冷模式下,室内温度偏高时,制冷量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增大送风量的方法来使温度降低,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采用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能够起到提高空调的温控能力,使空调的恒温效果更佳,满足人们的舒适性需求的技术效果。
其次,通过传热学公式计算时的换热量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当压缩机频率一定时,压缩机的输出功率不变,但这一功率并不等同于空气经过室内热交换器的换热量。实际上,空气经过室内热交换器的换热量是随时都在改变的。以制冷模式为例,刚进入房间时,室内温度较高,出风口温度也较高,这时候需要将房间快速冷却,一般会选择较低的设定温度和较大的风量来加大换热量,实现快速冷却;经过空调一段时间的工作之后,室内温度降低,出风口温度也降低了,换热温差变小,这时可以考虑将设定温度调高,风机转速调低来减小换热量,使空调的工作逐步趋向于热平衡的状态。这里的换热量是受设定温度和风速影响的,并非一成不变,与压缩机功率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正如驳回决定中认定的,“当其他条件和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改变风速,换热量也随之变化”。按照驳回决定中的这一逻辑推理,考虑到传热学公式,当温差和其他条件不变化时,风速增大意味着换热量增大。对流换热过程中换热量的计算是个复杂的过程,《传热及换热器》(李云倩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85年9月出版,第34-37页)中记载了:对流传热膜系数α(相当于驳回决定中的C)表明了对流传热情况的难易程度,对流传热方程式以很简单的形式表达了复杂的对流传热过程的传热量,但其中的传热膜系数α的计算却很复杂,它包含了所有影响对流传热过程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流体的状态、种类、物理性质、流动情况以及对流情况等。实际上在风速增大的过程中也会引起对流传热膜系数α的变化,甚至是数量级的变化(空气流动从层流到湍流时),换热温差的变化也会引起对流传热膜系数α的变化(流体粘度的变化)。所以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在计算换热量时既不考虑换热量Q的变化,也不考虑对流传热系数C的变化,简单地认为这些参数都是不变的,在此基础上得出风速和温差成反比的结论是片面的、不准确的。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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