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87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4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64814.3
申请日:2015-04-0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该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64814.3,名称为“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433370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N>2的技术特征,且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的远焦摄像头和近焦摄像头不能覆盖全景深,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根据输入的焦点设置操作设置摄像头的焦点到固定位置。(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对“同一区域”的区域确定过程,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根据对比度比较,将N个图片直接比对,对比文件3的清晰度判断方法与本申请的对比度判断方法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7-8不属于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对请求人的意见作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文本,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8,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将特征“N≥2”修改为“N>2”,并增加了特征“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在权利要求3和6中删除了特征“所述N=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利用设置为不同焦点距离的N个摄像头,在同一位置处对被拍对象进行拍摄获得N份图像数据,其中,N>2,根据输入的焦点设置操作分别将所述摄像头的焦点设置到固定位置,每个摄像头的焦点设置范围为至少具有不同的景深范围,且各个摄像头的景深范围相加为全景深;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
将N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对比度比较,确定各份图像数据中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包括:读取各个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将图像数据进行数据比对,确定N份图像数据中共同图像部分的相同区域;将N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对比度比较,确定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
对所述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处理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包括:将多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摄像头具有不同的景深范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头安装于同一智能设备上。
4. 一种摄像装置拍摄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拍摄模块,用于利用设置为不同焦点距离的N个摄像头,在同一位置处对被拍对象进行拍摄获得N份图像数据,其中,N>2;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
设置模块,用于根据输入的焦点设置操作分别将所述摄像头的焦点设置到固定位置,每个摄像头的焦点设置范围为至少具有不同的景深范围,且各个摄 像头的景深范围相加为全景深;
比较模块,用于将N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对比度比较,确定各份图像数据中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
合成模块,用于对所述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处理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包括:将多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
其中,所述比较模块进一步用于读取各个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将图像数据进行数据比对,确定N份图像数据中共同图像部分的相同区域;将N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对比度比较,确定对比度较高的图像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摄像装置拍摄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每个摄像头具有不同的景深范围。
6. 根据权利要求4至5任一项所述的摄像装置拍摄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头安装于同一智能设备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拍摄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双摄像头拍照的方法和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0088]段,附图1-5):在摄像头拍摄模式设置为全景深模式下,启动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分别对所述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进行对焦,使得所述近焦摄像头在预设距离之内所拍摄景物和所述远焦摄像头在所述预设距离之外所拍摄景物均清晰;针对同一景物,所述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同时拍摄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将所述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合成以得到全景深图片。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相应的使用双摄像头拍照的终端。
S101,在摄像头拍摄模式设置为全景深模式下,启动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公开了利用设置为不同焦点距离的摄像头)。前景深是聚焦点前(往镜头方向为前)的清晰范围,后景深是聚焦点往后的清晰范围,全景深就是画面全部实焦。在本发明实施例中,将摄像头拍摄模式设置为全景深模式,目的就是为了将被摄景物全部安排在景深范围以内,保持远近都要清晰,即摄像头能够获得全景深的图片(即近焦摄像头对应前景深,远焦摄像头对应后景深,两个摄像头获得全景深照片,可见公开了各个摄像头的景深范围相加为全景深)。
S102,分别对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进行对焦,使得所述近焦摄像头在预设距离之内所拍摄景物和所述远焦摄像头在所述预设距离之外所拍摄景物均清晰。例如,预设距离为1米。如前所述,由于摄像头拍摄模式设置为全景深模式。根据近焦摄像头的镜头景深表,将所述近焦摄像头的对焦马达行程推动至景物清晰范围在预设距离之内时所述近焦摄像头的对焦马达应到达位置;以及根据远焦摄像头的镜头景深表,将所述远焦摄像头的对焦马达行程推动至景物清晰范围在所述预设距离之外时所述远焦摄像头的对焦马达应到达位置(公开了将所述摄像头的焦点设置到固定位置,且每个摄像头的焦点设置范围为至少具有不同的景深范围)。
S103,针对同一景物,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同时拍摄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公开了在同一位置处对被拍图像进行拍摄获得N份图像数据)。
S104,将所述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合成以得到全景深图片。S1041,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在将两张图片合成为一张图片时,首先需要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S1042,将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中的同一区域替换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低的图片中的同一区域,替换后所得图片为全景深图片。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将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清晰度比较,确定图像数据中清晰度较高的图像数据,以及读取各个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并比对,确定两份图像数据中共同图像部分的相同区域,将两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图像数据进行清晰度比较,确定清晰度较高的图像数据,并且对所述清晰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处理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包括将两份图像数据中相同区域的清晰度较高的图像数据进行合并成像得到被拍对象的照片。
对比文件3中将两张图片合成为一张图片时要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用于合成的两张图片中存在相同的区域,而所述图片中不属于该同一区域的显然就是两张图片中各自的不同区域。即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特征“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包括:本申请的摄像头数目N>2,获得N>2份图像数据,合成图像数据时利用对比度作比较,且是根据输入的焦点设置操作设置焦点位置,而对比文件3中是两个摄像头及获得两份图像数据,合成图像数据时采用清晰度作比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成像对比度的进一步提升以获得更加优质的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不同景深的两个摄像头实现全景深拍摄,以及利用清晰度来实现优质图像的合成,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多个不同景深摄像头的组合实现全景深的拍摄以及将针对同一景物同时拍摄的多幅图像合成为一副优质图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的是,不同摄像头对应不同的景深范围。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的两个摄像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摄像头数量及获得相应数量的图像以提高景深范围设置的精度。而且,本领域公知的是,对比度和清晰度都是判断图像质量的常见参数,且二者密切相关,其中对比度表示图像中明暗区域最亮的白与最暗的黑之间不同亮度层级的测量,差异范围越大,则对比度越大,对比度越高,图像越清晰,使用对比度对焦方法来进行自动对焦也是常见的对焦方式,在对被拍摄图像进行对焦时,图像的轮廓边缘越清晰,边缘处景物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度越大,反之,失焦越远,图像轮廓边缘模糊不清,对比度越低。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将多幅图像合成一副图像时,可以采用对比度或对比文件3提供的清晰度直接对比。此外,用户在拍摄时预先对焦点设置进行操作,输入所需的焦点范围来调焦,可以是设置焦点固定范围或者动态调焦,这是本领域拍摄图像时的公知常识,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对比文件3的两个不同景深摄像头的终端拍摄时,可根据需要设定不同景深的焦点范围,从而设置两个摄像头的焦点到固定位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只包括两个摄像头获取两份图像数据,没有公开N>2个摄像头,也无法生成N>2份不同景深的图像数据,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的远焦摄像头和近焦摄像头不能覆盖全景深;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根据输入的焦点设置操作设置摄像头的焦点到固定位置。(2)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特征“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也没有公开对“同一区域”的区域确定过程,对比文件3是根据清晰度评价阈值将图片P1和P2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清晰度相对高的照片,要设置额外的阈值参数,不能将N个图片直接比对,也没有公开根据对比度比较,对比文件3的清晰度判断方法与本申请的对比度判断方法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第(1)点,已在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做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第(2)点,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在将两张图片合成为一张图片时,首先需要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相对较高的图片。而且用于合成的两张图片中存在相同的区域,则所述图片中不属于该同一区域的显然就是两张图片中各自的不同区域,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特征“所述N份图像数据具有相同区域,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同区域”。此外,在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景物清晰度前,显然会有确定两张不同景深的图片中同一区域的过程,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同一区域”的区域确定过程。而且如上文所述,对比度和清晰度都是判断图像质量的常见参数,且二者密切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利用清晰度比对和合成图像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还能使用对比度来进行直接比对和合成图像。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出处同上):在摄像头拍摄模式设置为全景深模式下,启动近焦摄像头和远焦摄像头。前景深是聚焦点前(往镜头方向为前)的清晰范围,后景深是聚焦点往后的清晰范围,全景深就是画面全部实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出处同上):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相应的使用双摄像头拍照的终端;智能手机包括近焦和远焦摄像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拍摄的系统,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采用单元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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