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线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天线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71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80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4645.5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小丹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黄菲
国际分类号:H01Q1/50(2006.01),H01Q1/48(2006.01),H01Q1/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对本领域技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4645.5,名称为“天线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29350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天线,所述天线包括:
接地板,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天线主体,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改变电流分布的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主体设置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设置于第二位置,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不同,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并且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调节装置用于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主体包括辐射体、馈电单元和短接单元;
所述辐射体呈板状结构;
所述馈电单元和所述短接单元位于所述辐射体的同一侧,所述馈电单元的一端与所述辐射体电连接、另一端与电子设备中的收发机电连接,所述短接单元的一端与所述辐射体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接地板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主体包括辐射体,所述辐射体呈环状结构;
所述辐射体的第一端设置第一连接点,所述辐射体的第二端设置第二连接点,所述第一连接点与电子设备中的收发机电连接,所述第二连接点与所述接地板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寄生贴片为矩形寄生贴片。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接地板、天线和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壳体内部,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所述天线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位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位于第二位置,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不同,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能够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与所述壳体的顶部的距离小于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壳体的顶部的距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5中分别补入特征“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在相互垂直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均保持预定的距离,能增大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从而增强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提高天线的性能,而对比文件1的寄生天线元件28与第一天线元件25是在外壳的左右侧上对称设置,仅涉及到第一方向,而并不涉及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也保持预定距离,不能给出在垂直方向上间隔设置寄生天线元件和第一天线元件以增加横向电流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天线装置是在提供用于第一天线元件的足够强的激励的前提下,需要最小化第一天线激励点和寄生天线元件激励点之间的距离,不会想到将两者之间设置为在两个相互垂直的方向上保持距离;2)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均设置在电子设备背板上,实现了天线主体、调节装置仅在特定状态下才与接地板耦合,而对比文件1的寄生天线元件28位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后侧面,第一天线元件25位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底面上,设置位置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天线,所述天线包括:
接地板,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天线主体,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改变电流分布的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主体设置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设置于第二位置,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不同,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并且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调节装置用于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
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接地板、天线和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壳体内部,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所述天线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位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位于第二位置,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不同,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能够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所述天线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最小化第一天线的激励点和寄生元件的激励点之间的距离。然而根据复审请求人摘抄的内容(即对比文件1第[0038]段)明确记载了第一天线元件和寄生元件“大体相对”即可,而最小化距离只是一种优选的方案。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距离越近天线元件和寄生元件之间的耦合越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要求第一天线元件和寄生元件之间的距离必须最小。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线元件和寄生元件之间的间距使其辐射效果最佳,例如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就已经给出了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仅对间距作简单调整就能够得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这种简单调整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征“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一起限定了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的位置。然而对比文件1例如附图4已经公开了寄生天线元件位于外壳22的一个壳体上,然而将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都设置于手机壳体的同一个表面上(如背板)通过弹片或者pogopin连接电路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从对比文件1的图6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天线元件25设置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底面上,寄生天线元件28设置于壳体的后侧面上,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预定距离,而在竖直方向上也存在预定距离,两个方向相互垂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在相互垂直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均保持预定的距离”,从而增大了其作为接地板上的电流;即使复审请求人认为没有公开,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传导元件具有足够长度、并且在由电流形成的驻波的最大值处及其接近处传导相对于在天线结构中流动的总的电流的高电流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使得寄生天线元件的定向不太重要或不重要,因为这些其他元件不显著地贡献从天线发射的电磁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时,在对比文件1的启发下能够想到对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进行调节,将所述天线主体和寄生贴片均设置为在相互垂直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均保持预定的距离使得主天线元件与寄生贴片之间的电流分布为横向电流分布为本领域惯用手段;2)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寄生天线元件不会对天线发射的电磁场产生显著的贡献”的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将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以使得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即上半球辐射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5中分别补入特征“所述第一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垂直,所述第二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正是由于将天线主体和调节位置均位于接地板的第一平面,且在接地板的第一平面内相互垂直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均保持预定的距离,才起到增加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的作用,即本申请中调节装置的位置直接影响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从而影响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传导元件改善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而并不是利用寄生元件改善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即本申请的调节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寄生天线元件所起到的作用不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天线,所述天线包括:
接地板,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天线主体,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改变电流分布的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主体设置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设置于第二位置,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不同,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并且所述天线主体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第一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垂直,所述第二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一致,所述调节装置用于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
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 还包括接地板、天线和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
所述接地板位于所述壳体内部,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
所述天线与所述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
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所述天线位于第一位置,所述调节装置位于第二位置,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一方向上保持第一距离,所述天线和所述调节装置在第二方向上保持第二距离,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二位置不同,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互垂直,所述第一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垂直,所述第二方向与穿过电子设备的顶部的轴线方向一致,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接地板耦合、能够增加所述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以使得所述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增强;所述天线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寄生天线元件不会对天线发射的电磁场产生显著的贡献”的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将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以使得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即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同一平面上,并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天线结构可以被配置使得在操作期间至少在传导元件中感应电流,传导元件具有足够长度、并且在由电流形成的驻波的最大值处及其接近处传导相对于在天线结构中流动的总的电流的高电流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该种天线主体和寄生元件的设置方式起到增加了作为接地面的传导元件的横向电流缝补的作用,进而进一步影响其整体天线结构电磁场的分布,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发下能够想到对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进行调节,将所述天线主体和寄生贴片均设置为在相互垂直的与顶板轴线方向垂直的第一方向和与顶板轴线方向平行第二方向上均保持预定的距离使得主天线元件与寄生贴片之间的电流分布为横向电流分布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5中分别补入特征“在电子设备处于竖直状态时,所述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第一天线元件25与寄生天线元件28仅在与穿过设备顶部的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存在距离,而在与穿过设备顶部的轴线平行的方向上并不存在距离,在设备竖直状态下第一天线元件25与寄生天线元件28是并排相对设置的,并不是寄生天线元件位于第一天线元件的下方,虽然对比文件1涉及到了“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使得寄生天线元件的定向不太重要或不重要,因为这些其他元件不显著地贡献从天线发射的电磁场”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调整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但是,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在正交于天线装置21的意欲操作位置的方向上与第一天线元件25相对地提供寄生天线元件”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寄生天线元件的技术启示是:在正交于天线装置的意欲操作位置的方向上将寄生天线元件与第一天线元件相对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需要调整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也是遵循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即在正交于天线装置的意欲操作位置的方向上与第一天线元件相对设置寄生天线元件。而不能想到本申请中为了增大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而将主体天线设置在接地板第一平面的一侧,而将调节装置设置在接地板第一平面的另一侧,并且,调节装置位于主体天线的下方,使得主体天线与调节装置在接地板的第一平面内相互垂直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均保持预定的距离的内容;2)本申请中调节装置的位置直接影响接地板上的横向电流分布,从而影响天线在上半球的辐射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不会影响天线发射的电磁场,因此对比文件1中寄生天线元件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29350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25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0034-0051、0099-0102段,图4、6):该天线包括传导元件,传导元件可以形成用于天线结构的接地平面和/或反射平面(即接地板,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因此传导元件可以提供用于天线结构的公共接地电势,该天线还包括有第一天线元件25(即天线主体)和寄生天线元件28(即改变电流分布的调节装置),接地平面可以是连接到第一天线元件25和寄生天线元件28的印刷电路板,寄生天线元件28为贴片(即所述天线主体与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所述调节装置与接地板耦合,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从图6可以看出,第一天线元件25设置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底面上(即天线主体设置于第一位置),寄生天线元件28设置于壳体的后侧面上(即调节装置设置于第二位置,第二位置与第一位置不同),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预定距离,而在竖直方向上也存在预定距离,两个方向相互垂直,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的预定距离与穿过传导元件27平面的轴线方向垂直,竖直方向与穿过传导元件27平面的轴线方向平行,在存在寄生天线元件28的情况下,第一天线元件激励点30朝向寄生天线元件激励点31流过传导元件27,以此进一步激励电磁辐射的表面波(即调节装置用于增加接地板上的电流分布,以使得天线辐射效果增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所述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位置,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上述电流为横向电流分布,天线的辐射为上半球辐射;(2)上述轴线为电子设备顶部的轴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1)如何设置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的位置以提高天线辐射性能;(2)如何设置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其中传导元件具有足够长度、并且在由电流形成的驻波的最大值处及其接近处传导相对于在天线结构中流动的总的电流的高电流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使得寄生天线元件的定向不太重要或不重要,因为这些其他元件不显著地贡献从天线发射的电磁场”,基于寄生天线元件不会对天线发射的电磁场产生显著的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时,能够想到对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进行调节,将所述天线主体和寄生贴片均设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从而使得主天线元件与寄生贴片之间的电流分布为横向电流分布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对于特征“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较高的辐射性能,很容易想到通过调整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两者之间的相对位置来实现,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调节装置的位置,即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将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以使得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即上半球辐射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电磁场特定方向的传输,将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之间的第一、第二方向设置成分别与顶面轴线垂直、平行或设置成分别与侧面的传导元件平面的轴线垂直、平行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0034-0051、0099-0102段,图4、6):从图4可以看出,第一天线元件25包括辐射体、馈电单元,馈电单元位于辐射体的同一侧,馈电单元的一端与辐射体电连接,另一端与电子设备中的中央处理单元24连接,中央处理单元可以包括收发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选择何种天线时,选择常用的具有短接单元和馈电单元的倒F天线或环状天线等常用的板状结构天线来实现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选择何种天线时,选择常用的具有短接单元和馈电单元的环状天线等常用的板状结构天线来实现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将环状天线的馈电单元与收发机电连接,短接单元与接地板连接亦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0034-0051、0099-0102段,图4、6):寄生天线元件28为矩形寄生贴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0034-0051、0099-0102段,图4、6):该电子装置包括外壳22和天线,该天线包括传导元27,传导元件可以形成用于天线结构的接地平面和/或反射平面(即接地板,所述接地板具有第一平面),因此传导元件可以提供用于天线结构的公共接地电势,传导元件27设置于外壳22内的底部,该天线还包括有第一天线元件25(即天线)和寄生天线元件28(即调节装置),接地平面可以是连接到第一天线元件25和寄生天线元件28的印刷电路板,寄生天线元件28为贴片(即所述天线与接地板耦合,用于辐射信号,所述调节装置与接地板耦合);从图6可以看出,第一天线元件25设置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底面上(即天线设置于第一位置),寄生天线元件28设置于壳体的后侧面上(即调节装置设置于第二位置,第二位置与第一位置不同),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预定距离,而在竖直方向上也存在预定距离,两个方向相互垂直,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的预定距离与穿过传导元件27平面的轴线方向垂直,竖直方向与穿过传导元件27平面的轴线方向平行,在存在寄生天线元件28的情况下,第一天线元件激励点30朝向寄生天线元件激励点31流过传导元件27,以此进一步激励电磁辐射的表面波(即调节装置用于增加接地板上的电流分布,以使得天线辐射效果增强)。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所述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位置,所述天线主体与所述调节装置均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上述电流为横向电流分布,天线的辐射为上半球辐射;(2)上述轴线为电子设备顶部的轴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1)如何设置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的位置以提高天线辐射性能;(2)如何设置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其中传导元件具有足够长度、并且在由电流形成的驻波的最大值处及其接近处传导相对于在天线结构中流动的总的电流的高电流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使得寄生天线元件的定向不太重要或不重要,因为这些其他元件不显著地贡献从天线发射的电磁场”,基于寄生天线元件不会对天线发射的电磁场产生显著的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时,能够想到对寄生天线元件的位置进行调节,将所述天线主体和寄生贴片均设置位于所述接地板的第一平面,从而使得主天线元件与寄生贴片之间的电流分布为横向电流分布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对于特征“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较高的辐射性能,很容易想到通过调整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两者之间的相对位置来实现,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调节装置的位置,即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将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以使得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即上半球辐射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电磁场特定方向的传输,将天线主体和调节装置之间的第一、第二方向设置成分别与顶面轴线垂直、平行或设置成分别与侧面的传导元件27平面的轴线垂直、平行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布置天线和寄生元件的位置时,能够想到可以根据设计需要调整天线和寄生元件之间的相对位置,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天线与壳体顶部的距离小于调节装置与壳体的顶部的距离,即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从对比文件1的图6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第一天线元件25设置于电子设备壳体的底面上,寄生天线元件28设置于壳体的后侧面上,两者在两个激励点方向上存在预定距离,而在竖直方向上也存在预定距离,两个方向相互垂直,从而增大了其作为接地板上的电流,并且对比文件1也给出的“寄生天线元件不会对天线发射的电磁场产生显著的贡献”的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将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电子设备的背板上,以使得天线辐射方向为指向与背壳正交的上方空间,即天线主体与调节装置设置于同一平面上,并通过调整其两者之间的相对位置来实现,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天线主体的位置高于调节装置的位置,即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天线结构可以被配置使得在操作器件至少在传导元件中感应电流,传导元件具有足够长、并且在由电流形成的驻波的最大值处及其接近处传导相对于在天线结构中流动的总的电流的高电流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传导元件显著地贡献从整体天线结构发射的电磁场”,由此可见,天线主体和寄生元件的设置方式起到增加了作为接地面的传导元件的横向电流分布的作用,进而进一步影响其整体天线的结构的电磁场分布,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发下,本申请中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中均限定了“调节装置为寄生贴片”,因此,对比文件1的寄生天线元件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装置。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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