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及水产养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及水产养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3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9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18816.4
申请日:2013-07-26
复审请求人:何雨豪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K1/00,A01K6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种复合微生物制剂发明而言,尽管该微生物制剂中所含的微生物种类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但是,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教导利用已知微生物制成的该复合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方式和作用机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料该复合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18816.4,名称为“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及水产养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何雨豪。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第2847号生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成立合议组重新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0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2014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该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包括以下成份:
芽孢杆菌、酵母、光合细菌、白腐真菌、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杆菌;
所述功能性复合微生物通过分解、转化、提升有机污染物成有益的菌蛋白、氨基酸、多肽、碳水化合物、脂肪酸,释放出常量、微量元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芽孢杆菌:酵母:光合细菌重量比为480 ~ 700 :150 ~ 200 :100 ~ 150。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白腐真菌:康宁木霉:保加利亚乳杆菌重量比为30-50 :40-60 :5-15。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该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还包括粪产碱菌、恶臭假单胞菌和硝化细菌。
5. 根据权利要求4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粪产碱菌:恶臭假单胞菌:硝化细菌重量比为10-30 :20-30 :20-30。
6.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芽孢杆菌为地衣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胶冻样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状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酵母为头孢丝状酵母、假丝酵母、酒精酵母、阿舒假囊酵母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8. 一种水产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权利要求1-7 所述的微生物剂做为饵料饲喂水生动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产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生动物为白鲢、花鲢、鳙鱼、草鱼、鲫鱼。”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与对比文件1(CN102187936A,公开日:2011年09月21日)公开的养殖业用微生物预混料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增加了保加利亚乳杆菌和白腐真菌,并限定了木霉菌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2(CN101186896A,公开日:2008年05月28日)公开了一种复合微生物的发酵料,公开了将芽孢杆菌、酵母菌和乳杆菌配合使用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干酪乳杆菌都是乳杆菌的常见类型(可参见文献1:闫培生等,新型功能乳杆菌及其应用展望,《中国青年农业科学学术年报》,2004年12月31日,具体参见“1.1种类”),其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可以预料。白腐真菌是用作功能性饲料添加剂的常用种类(可参见文献2:陈代文,功能性饲料添加剂的应用与研发探讨,《中国家禽》,第33卷第9期,第37-40页, 2011年05月31日,具体参见第39页第3段),康宁木霉是木霉菌的常规品种(可参见文献3:王富良,国内外木霉研究动态,《安徽科技》,第3期,第10-11页,1994年03月31日,具体参见第10页第4段),它们的增加或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效果能够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产养殖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白鲢、花鲢、鳙鱼、草鱼和鲫鱼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效果可以预料,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何雨豪(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5年04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证据1(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文网页打印件1份,共2页),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与常规饵料不同的用作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应用目的是为了将导致水环境中的富营养化有机污染物降解、转化,防止水质污染恶化,为鱼的养殖提供一个好的水质环境,并不是用微生物直接作为饲料饲喂使用,而根据微生物预混料的常规含义以及证据1,对比文件1的养殖业用微生物预混料是作为一种饲料饲喂给畜禽或鱼类的,两者技术领域不同;(2)本申请是将所要求保护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直接投放至水体中发挥作用,解决的是如何在富营养化(污染)的水体环境中养殖鱼类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预混料有残留、成分高、效果差的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菌种组成和含量上存在区别,并且本申请限定了“所述功能性复合微生物通过分解、转化、提升有机污染物成有益的菌蛋白、氨基酸、多肽、碳水化合物、脂肪酸,释放出常量、微量元素”,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不会发现其存在针对富含营养体的水环境进行净化,从而使水池中浮游生物量大大增加作为饵料喂食鱼类的需要,因此,也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成分进行较大改变后用以将其直接投入水中改善水质;本申请通过将复合微生物剂直接投放入养殖水体,经食物链传递,通过鱼类食用浮游生物而减少饲料喂食量,降低饲料系数(即提高饲料利用率),通过食物链传递大大提高了滤食性水生动物及其种苗产量和生长速度,而对比文件1通过将其所述的微生物预混料喂食到养殖动物消化道中,达到的是改变动物消化机能、增强免疫力、净化水质、增强水溶氧、提高水产养殖密度等技术效果,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4)对比文件2也是给畜禽喂食而不是直接放入水中与水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分解作用的,与本申请的作用也完全不同。
合议组于2015年09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该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包括以下成份:
芽孢杆菌、酵母、光合细菌、白腐真菌、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杆菌;
所述功能性复合微生物通过分解、转化、提升有机污染物成有益的菌蛋白、氨基酸、多肽、碳水化合物、脂肪酸,释放出常量、微量元素;
所述饵料为天然饵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芽孢杆菌∶酵母∶光合细菌重量比为480~700∶150~200∶100~15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白腐真菌∶康宁木霉∶保加利亚乳杆菌重量比为30-50∶40-60∶5-1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该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还包括粪产碱菌、恶臭假单胞菌和硝化细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粪产碱菌∶恶臭假单胞菌∶硝化细菌重量比为10-30∶20-30∶20-3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芽孢杆菌为地衣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胶冻样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状芽孢杆菌、侧孢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酵母为头孢丝状酵母、假丝酵母、酒精酵母、阿舒假囊酵母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8. 一种水产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水产养殖方法养殖期间按每亩水深1米首次用量权利要求1-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0.5-1公斤,以后0.25-0.5公斤,每月3次。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产养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生动物为白鲢、花鲢、鳙鱼、草鱼、鲫鱼。”
国家知识产权于2016年02月23日作出第10608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其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即增加了白腐真菌并具体选择了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作为木霉菌和乳酸菌组分,该复审决定指出:白腐真菌是本领域熟知的功能性饲料添加剂中的一种,并且,因其能够转化多种有机污染物,也被用于废水处理和生物修复(参见文献4:《白腐真菌生物学和生物技术》,李慧蓉,第15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6月),基于对比文件1中明确提及的净化水质,增强水溶氧的目的,为进一步改善养殖水体环境,并增强饵料的生物学功能,在对比文件1的养殖业用微生物预混料中加入白腐真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康宁木霉是常见的木霉菌,并且,本领域公知其能够用于制备微生物饲料(参见文献5:《农业微生物学》,梁如玉,第150页,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7年07月),保加利亚乳杆菌是常用的乳酸菌,广泛用于食品当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启示可以添加木霉菌和乳酸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有限的试验,不难选择以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酸杆菌作为木霉菌和乳酸菌组分制备对比文件1的养殖业用微生物预混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据此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01月14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2847号生效判决,撤销了上述第106087号复审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该判决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微生物制剂在增产作用机制和方法上存在区别,第106087号复审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和评述明显不当,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且第106087号复审决定未评述权利要求8和9,构成漏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5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9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页。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一种复合微生物制剂发明而言,尽管该微生物制剂中所含的微生物种类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但是,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教导利用已知微生物制成的该复合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方式和作用机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料该复合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做水产养殖饵料的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该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包括以下成份:芽孢杆菌、酵母、光合细菌、白腐真菌、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杆菌;所述功能性复合微生物通过分解、转化、提升有机污染物成有益的菌蛋白、氨基酸、多肽、碳水化合物、脂肪酸,释放出常量、微量元素;所述饵料为天然饵料。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及的复合微生物剂用于鱼类等水产养殖中,可以使富营养化的水体转化成有益的菌蛋白等适合白链等生长所食的浮游植物生长吸收的物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养殖业用微生物预混料,说明书记载其属于畜牧业饲料,其组成包括:地衣芽孢杆菌50-70份(属于芽孢杆菌)、光合细菌5-10份、酵素菌5份、酵母菌5份、乳酸菌5份、木霉菌5份(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5-0011段)。对比文件1还记载所述预混料能够产生以下有益效果:1、提高饲料利用率,节约饲料10-12%以上,改变动物消化机能,增强食欲,促进生长发育;2、提高禽类、水产养殖的生产能力,增强免疫力,预防疾病,增强动物体质,禽类早出栏,提早上市;3、净化水质,增强水溶氧,提高水产养殖的密度;4、鱼苗提高成活率20%以上,饵料提高17%以上,成鱼净增重18-25%以上(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13-0017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微生物剂为天然饵料,对比文件1为微生物预混料,而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预混料,本申请的微生物剂增加了白腐真菌,并具体选择了康宁木霉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作为木霉菌和乳酸菌组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直接作用于水体生成天然饵料供动物食用的复合微生物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微生物的发酵料,公开了将芽孢杆菌、酵母菌和乳杆菌配合使用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养殖动物采食量和饲料利用率,同时提高养殖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物发酵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干酪乳杆菌都是乳杆菌的常见类型(参见文献1),白腐真菌是用作功能性饲料添加剂的常用种类(参见文献2),康宁木霉是木霉菌的常规品种(参见文献3)。
(1)对于对比文件1,根据已生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第2847号行政判决,其公开的是一种微生物预混料,尽管对比文件1提到净化水质、增强水溶氧的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其公开文本中得知具体的途径,现有证据亦难以证明对比文件1的预混料组成和该效果实现方式之间的关系,而佟建明主编《饲料添加剂手册(第2版)》第八章显示,预混料是“一种或多种饲料添加剂纯品在掺入基本饲料前,与适当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而配制成的均匀混合物”,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微生物制剂在增产作用机制和方法上存在区别,即本申请的微生物剂是作用于水体,促进生成天然饵料,不是将微生物作为饲料直接饲喂鱼类,而对比文件1的预混料则是与基本饲料混合使用,直接饲喂给畜禽或鱼类;本申请将所述功能性复合微生物剂投放至水体中发挥作用,解决的是如何在富营养化(污染)的水体环境中养殖鱼类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预混料有残留、成分高、效果差的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复合微生物剂中的多种成分,但两者的作用原理和途径不同。(2)对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其他现有技术文献,尽管对比文件2教导了将芽孢杆菌、酵母菌和乳杆菌配合用于制作复合微生物发酵料,其他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了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干酪乳杆菌是乳杆菌的常见类型以及白腐真菌是用作功能性饲料添加剂的常用种类,康宁木霉是木霉菌的常规品种,但同对比文件1一样,这些文献中也都没有教导将这些已知的微生物制成复合微生物剂投放于水体使得富营养化的水体转化成有益的菌蛋白等,而这些菌蛋白等被适合白链等生长所食的浮游植物生长吸收。即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无法预期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9是使用权利要求1-7限定的微生物剂的水产养殖方法,权利要求8限定了按所述用量投入水中使用,权利要求9限定了具体的水生动物。权利要求8和9的创造性依赖于其水产养殖方法中所使用的复合微生物剂,在权利要求1-7的复合微生物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和9的水产养殖方法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