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身份识别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25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71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46891.5
申请日:2014-12-09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46891.5,名称为“身份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960254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9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7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Video message是通过MRF服务器进行转发的,即主叫caller和MRF服务器之间建立RTP连接后,由MRF服务器发送video message发送给callee,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数据通道”,本申请权利要求1打破传统思路,主叫方在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之前就已经与被叫方建立数据通道,并通过两者之间的数据通道传输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也就是说,本申请将原本视频通话接通时才建立的数据通道提前至接通视频通话前,此时的被叫方相当于处于一种伪接听状态。如此一方面能够保证身份表示信息快速被传递给被叫方,另一方面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后,被叫方与主叫方能够迅速通过已经建立的数据通道进行视频通话,而不必像对比文件1一样先释放已有会话连接然后再建立主叫与被叫之间的RTP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引用对比文件也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7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简单的在于数据通道的具体建立方式,而是对什么样的数据通道以及数据通道的建立时机进行了具体限定,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中,主叫方和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前,双方均不会启动音视频引擎以及进行信号探测来建立数据通道,只有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后,双方才会启动音视频引擎以及进行信号来建立数据通道。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引用对比文件也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9中增加了“其中所述身份识别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删除了权利要求12,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重点在于数据通道建立的时机,以及数据通道具体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什么数据的传输,在本申请之前的现有技术中,主叫方和被叫方只有在接通视频通话后,才会启动音视频引擎以及进行信号探测来建立数据通道。而本申请在主叫方和被叫方之间原本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后才需要建立的数据通道,提前至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前就建立,并采用该数据通道进行主叫方身份标识信息的传输,此时被叫方处于一种伪接听的状态。本申请提供的上述方式在发送视频请求这一过程中完成了数据通道的建立,使得用户仅能够在视频请求这一过程中感受到等待,而接受视频请求之后能够快速利用已经建立的数据通道进行视频通话,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身份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叫方向被叫方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以请求进行视频通话;
所述主叫方启动所述主叫方的音视频引擎,其中,所述被叫方在接收到所述视频通话请求之后启动所述被叫方的音视频引擎;
所述主叫方对所述被叫方进行信号探测,并当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确定与所述被叫方建立数据通道;
所述主叫方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
其中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叫方向被叫方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以请求进行视频通话,包括:
所述主叫方通过呼叫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叫方通过呼叫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视频通话请求,包括:
所述主叫方向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请求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
所述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响应消息;
所述主叫方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所述信息发布消息包括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所述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完成消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未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所述主叫方向服务器发送信道建立请求,以供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信道建立请求发送给所述被叫方;
所述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信道建立响应,以与所述被叫方建立所述 数据通道,所述信道建立响应是所述被叫方根据所述信道建立请求返回给所述服务器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叫方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之前,还包括:
所述主叫方判断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数据量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的数据量门限;
若是,所述主叫方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叫方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之前,包括:
所述主叫方拍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或者
所述主叫方从本地存储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获取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
7. 一种身份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被叫方接收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视频通话请求;
所述被叫方启动所述被叫方的音视频引擎;
所述被叫方对所述主叫方进行信号探测,并当探测到所述主叫方的信号时,确定与所述主叫方建立数据通道;
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
其中所述主叫方在发送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之前,启动所述主叫方的音视频引擎,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叫方接收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视频通话请求,包括:
所述被叫方通过呼叫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叫方通过呼叫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所述视频通话请求,包括:
所述被叫方接收服务器转发的来自所述主叫方的信息发布请求消息;
所述被叫方向所述服务器返回信息发布响应消息;
所述被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转发的来自所述主叫方的信息发布消息,所述信息发布消息包括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所述被叫方向所述服务器返回信息发布完成消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未探测到所述主叫方的信号时,所述被叫方接收服务器发送的信道建立请求,所述信道建立请求是所述主叫方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所述被叫方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信道建立响应,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信道建立响应发送给所述主叫方,以与所述主叫方建立所述数据通道。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身份标识信息之后,还包括:
所述被叫方将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显示在被叫方的界面上的呼叫框中。
12. 一种视频通话装置,位于主叫方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通话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被叫方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以请求进行视频通话;
启动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启动所述视频通话装置的音视频引擎模块,其中,所述被叫方在接收到所述视频通话请求之后启动所述被 叫方的音视频引擎;
信号探测模块,用于对所述被叫方进行信号探测,并当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确定与所述被叫方建立数据通道;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
其中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具体用于:通过呼叫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接收模块;
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具体用于:
向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请求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所述信息发布消息包括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所述信息发布请求消息之后,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响应消息,以及在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所述信息发布响应消息之后,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完成消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在未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向服务器发送信道建立请求,以供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信道建立请求发送给所述被叫方;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信道建立响应,以与所述被叫方建立所述数据通道,所述信道建立响应是所述被叫方根据所述信道建立请求返回给所述服务器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门限,并在判断结果为是时,触发所述第二发送模块执行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 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的操作。
17. 根据权利要求12-16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拍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或者,从所述视频通话装置本地存储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获取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
18. 一种视频通话装置,位于被叫方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通话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视频通话请求;
启动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视频通话请求之后,且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启动所述视频通话装置的音视频引擎模块;
信号探测模块,用于对所述主叫方进行信号探测,并当探测到所述主叫方的信号时,确定与所述主叫方建立数据通道;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在接通视频通话前,通过所述主叫方与所述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身份标识信息;
身份识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
其中所述主叫方在发送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之前,启动所述主叫方的音视频引擎,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的至少一种。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具体用于:通过呼叫通道接收所述主叫方发送的用于请求进行视频通话的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发送模块;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服务器转发的来自所述主叫方的信息发布请求消息,并接收所述服务器转发的来自所述主叫方的信息发布消息,所述信息发布消息包括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所述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所述信息发布请求消息之后,向所述服务器返回信息发布响应消息,以及在所述第一接收模块接收所述 信息发布消息之后,向所述服务器返回信息发布完成消息。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在未探测到所述主叫方的信号时,接收服务器发送的信道建立请求,所述信道建立请求是所述主叫方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信道建立响应,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信道建立响应发送给所述主叫方,以与所述主叫方建立所述数据通道。
22. 根据权利要求18-2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将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显示在所述视频通话装置的界面上的呼叫框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审查意见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60254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身份识别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IP多媒体子系统的视频电话通行证业务实现方法和系统,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段-第11页以及附图1-4):该系统和方法用于解决目前困扰手机用户的骚扰电话问题,该视频电话通行证业务针对手机接入的陌生电话,提供前向主动询问机制,要求主叫用户录制并发送视频身份验证信息(相当于身份识别),被叫用户通过该视频信息决定是否接听呼叫。一种基于IP多媒体子系统的视频电话通行证业务的实现方法,该VPP业务实现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1)主叫Caller向被叫Callee发起呼叫(相当于主叫方向被叫方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以请求进行视频通话,其中“视频通话”是根据“基于IP多媒体子系统的视频电话通行证业务实现方法和系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作为被叫Callee的业务定制用户在收到主叫Caller的呼叫接入请求时,通过业务平台要求主叫Caller发送视频消息文件Video Message来标明自己的身份,由被叫Callee根据主叫Caller的Video Message信息选择是否接听该呼叫(相当于所述主叫方在所述被叫方接通视频通话前,主叫方向被叫方发送主叫方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AS首先控制主叫Caller和MRF服务器进行媒体协商建立RTP连接,被叫Callee摘机应答,AS控制Callee和MRF服务器进行媒体协商,建立RTP连接,并控制MRF服务器向Callee播放主叫Caller录制的Vedeo Message(相当于通过所述主叫方与被叫方之间建立的数据通道向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播放完毕后,MRF服务器播放提示音或视频,询问Callee是否愿意接听Caller的呼叫。如果Callee选择接听,则AS控制MRF释放所有会话连接,并通过relINVITE消息在Caller和Callee之间建立RTP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主叫方启动所述主叫方的音视频引擎,其中,所述被叫方在接收到所述视频通话请求之后启动所述被叫方的音视频引擎;所述主叫方对所述被叫方进行信号探测,并当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确定与所述被叫方建立数据通道;而对比文件1中主叫Caller和MRF服务器进行媒体协商建立RTP连接,被叫Callee摘机应答,AS控制Callee和MRF服务器进行媒体协商,建立RTP连接,并控制MRF服务器向Callee播放主叫Caller录制的Vedeo Message。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前就建立主叫方与被叫方的数据通道,并采用该数据通道进行主叫方身份标识信息的传输。(2)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包括图像、音频的至少一种。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传递身份标识信息迅速建立视频通话和如何表示身份标识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1)以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主叫方和被叫方之间通过信号探测的方式直接建立数据通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建立数据通道时,双方启动音视频引擎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在接通视频通话之前通过识别主叫方的身份信息,以避免用户接通骚扰视频通话。因此二者的不同仅在于接通视频通话之前传递主叫方的身份信息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主叫方和被叫方之间直接建立的数据通道传递信息可以快速传递信息是公知常识,因此处于快速传递信息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在主叫方和被叫方通过信号探测方式建立的数据通道上传递主叫方身份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2),用于表示身份标识的信息除了视频还有图像、音频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段-第11页以及附图1-4):(1)主叫Caller向被叫Callee发起呼叫,服务-呼叫会话控制功能服务器S- CSCF查询归属用户服务器HSS后,根据该被叫Callee的业务属性将呼叫触发到视频电话通行证VPP业务平台的应用服务器AS(相当于主叫方通过呼叫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视频通话请求);(2)AS首先控制主叫Caller和多媒体资源功能服务器MRF进行媒体协商,建立实时传输协议RTP的连接,并控制MRF向Caller播放提示音和/或视频,要求Caller录制视频消息文件Video Message,以标明自己身份或作为视频留言; Caller完成Video Message后,按任意键结束其操作;(3)AS向被叫Callee发起呼叫,如果Callee可达且空闲时,顺序执行后续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附图3):主叫caller发起呼叫,经CSCF路由到应用服务器AS(相当于主叫方向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请求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AS向MRF发起一个新的呼叫,MRF进行媒体协商,返回200OK应答消息,AS向主叫caller返回200OK应答消息(相当于所述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响应消息),主叫caller向AS返回确认消息ACK,至此,Caller和MRF之间通过媒体协商建立了RTP连接(相当于主叫方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信息发布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转发给所述被叫方,所述信息发布消息包括所述视频通话请求)。而在主叫方发送信息发布消息之后再次受到服务器返回的响应消息即“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发布完成消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该权利要求3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当未探测到所述被叫方的信号时,通过服务器建立主叫方和被叫方的数据通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具体的主叫方向服务器发送信道建立请求,以供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信道建立请求发送给所述被叫方;主叫方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信道建立响应,以与被叫方建立所述数据通道,信道建立响应是被叫方根据所述信道建立请求返回给所述服务器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种通过服务器来建立信道响应的传输通道的具体步骤,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确定身份标识信息的有效性。当数据量大于或等于一定的阈值才能认定为有效信息数据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根据主叫方判断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数据量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的数据量门限;并在该数据量达到一定阈值的情况下,才通过数据通道向所述被叫方发送所述主叫方的身份标识信息,以供所述被叫方在接通视频通话前对所述主叫方进行身份识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第6页最后一段)公开了将主叫方拍摄主叫方的视频作为身份识别信息。而未公开的并列技术方案“主叫方拍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或者主叫方从本地存储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获取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主叫方拍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或者主叫方从本地存储的所述主叫方的图像、音频和视频中获取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身份识别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 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身份识别方法,该身份识别方法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身份识别方法是相互一一对应的,权利要求7-10是以被叫方的角度来接收主叫方视频通话的请求,权利要求1-4则是以主叫方的角度来向被叫方法发送视频通话的请求,参见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在被叫方的呼叫框中显示信息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2-17请求保护一种视频通话装置,位于主叫方一端,其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设置相应的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考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在已知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2-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 权利要求18-22请求保护一种视频通话装置,位于被叫方一端,其与权利要求7-11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设置相应的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考对权利要求7-11的评述,在已知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8-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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