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循环式生物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11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55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2098.2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成都蒲江珂贤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C12M1/04,C12M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2098.2,名称为“一种循环式生物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成都蒲江珂贤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循环式生物反应器,其与对比文件1(CN204911503U,2015年12月30日)相比,区别在于:用于生物领域;还有盖板液压升降系统,嵌合板和盖板一体成型,部件形状位置略有不同,外部循环管上还设有水箱,以及底部的支撑结构。对比文件2(CN204625617U,2015年9月9日)公开的人工瘤胃模拟装置(即生物反应器)也具有电机和顶部罐盖的液压传动系统,用于控制罐盖的开启和关闭,具体传动连接设备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可适当调整的;斗状进料设备是常见的进料设备的形状;盖板与嵌合板一体成型的设置主要是便于将盖升起时从和嵌合板连接的进料斗升起而入料,这只是进料斗位置的常规选择;带有补水管的水箱是用于提供补料补水的常规储存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添加;设置相应的支撑和减震结构及可拆卸的连接和具体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从技术效果上来说,本申请增强溶氧的核心是将物料循环后通过带多个出料孔的进料斗,而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增强分布均匀性和增强传质结构,必然也具有增强溶氧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循环式生物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所述壳体顶部设有液压升降杆,液压升降杆顶部设有盖板,盖板下表面设有与壳体内腔体匹配的嵌合板,液压升降杆处于回缩位置时嵌合板与壳体内侧壁密封连接,所述盖板下表面还通过连接杆设有进料斗,进料斗下表面开有出料孔,进料斗下表面还设有搅拌杆,搅拌杆侧面靠近底部的位置对称设有搅拌片,壳体外侧壁分别设有液压油缸、搅拌电机和水箱,液压油缸和液压升降杆电连形成升降系统,搅拌电机和搅拌杆电连形成搅拌系统,所述水箱顶部分别设有出水管和补水管,所述出水管出水端设置于进料斗上方,壳体底部设有与其内部连通的出料管,所述出料管与水箱内部连通,出料管上设有循环泵,壳体下表面设有支撑杆,支撑杆为两段,两段支撑杆之间通过弹簧连接,支撑杆下表面设有减震垫;
所述嵌合板与盖板一体成型;
所述支撑杆与壳体可拆卸连接;
首先升起液压升降杆,将液体加入进料斗;液压升降杆回缩,通过嵌合板与壳体密封;搅拌电机驱动搅拌杆运转,进行反应,液体在水箱和壳体之间循环;利用循环泵将培养液强制循环,液体在进料斗上流过,大大增加了与氧气的接触面积,从而增加了溶氧量,提高了氧气利用率,增强了液体的流动性,获得了良好的传质效果。”
申请人成都蒲江珂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增加溶氧”的结构,通过液压系统将培养液进行强制循环,培养液在进料斗流过时增加了与壳体上层氧气的接触面积,而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是密闭的反应釜,没有公开该增加溶氧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密闭反应釜和本申请反应器的反应状态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采用和本申请相同的强制循环并使得物料从固定板的孔流入釜体,也必然产生“增加溶氧”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反应器的盖体只是为了进料而设计为可以开闭,在反应过程中是闭合的,其和反应过程并没有直接关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这样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釜体外部循环将反应液从底部抽到釜体顶部,然后经过带有通孔的进料板流入釜体,并配合进料板下部的搅拌杆实现增强气液混合、物料传质的效果,对比文件2的生物反应器同样公开了具有电机和由液态传动系统控制的顶部罐盖,而具体的传动连接设备、斗状进料设备、一体成型设置、带有补水管的水箱、支撑和减震结构、可拆卸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为了增加溶氧进行了两方面的设计,(1)通过循环泵16,使得反应液不仅仅局限在壳体下层反应,对比文件1、2都属于完全密闭的反应器,未公开本申请的反应器结构,不涉及溶氧和提高氧气利用率的问题;(2)在“液压升降杆2处于回缩位置时”,本申请的水箱通过补水管14不停补充反应液体,一方面增加反应原料,另一方面使反应原料全部流过进料斗,进一步增加与氧气的接触面积,提高氧气利用率,而对比文件1的结构是为了解决充分搅拌的问题,而其结构已足以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反应釜上增设盖体的需要,没有将对比文件2的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循环式生物反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应釜(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图1),包括釜体1(即本申请中的壳体)、搅拌轴6(即本申请中的搅拌杆)、电动机、固定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导流筒7、回流泵2(即本申请的循环泵)、回流管、锚式刮壁器11 和出料器3;固定板4设在釜体内上部,中部设有通孔;导流筒一端安装在固定板4底部,其底部和顶部均开口设置,上部分布有导流孔;回流泵的进口和出口分别通过管道与釜体的导流进口和导流出口相通(即本申请中与内部连通的出料管);电动机安装在釜体外的顶部,搅拌轴6 位于釜体内,搅拌轴一端从釜体顶部伸出到釜体外并与电动机的输出轴固定连接,另一端竖直延伸到釜体底部,搅拌轴中部分布有搅拌支架,搅拌支架安装有搅拌翅10。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釜体外部循环将反应液从底部抽到釜体顶部,然后经过一个带有通孔的进料板流入釜体,并配合进料板下部的搅拌杆实现增强气液混合、物料传质的效果。虽然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操作方法,但该操作方法并未进一步限定出该反应器具有额外的结构特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反应器用于生物领域,具有液压升降系统,嵌合板和盖板一体成型,部件的形状和位置略有不同,外部循环管上还设有水箱,以及具有底部支撑结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升降顶盖、供水、支撑罐体以及提供部件细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工瘤胃模拟装置(即一种生物反应器),其罐盖安装在发酵罐顶部,顶部连接有用于启闭罐盖的液压动力机构,并安装有电机,电机输出轴连接传动轴(参见说明书第21段,图1),其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提供了具有电机并由液压传动系统控制的反应器顶部罐盖,从而实现罐盖开启和关闭,具体传动连接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可适当调整的,因此容易想到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生物领域用途和罐盖的启闭;而斗状进料设备,只是常见的进料设备的形状,便于物料的聚集,本领域中进料设备通常采用斗状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物料形状合理选择进料设备的结构;一体成型的设置,主要是便于将一体成型的盖板和嵌合板升起离开进料斗以进料,这只是将物料投入进料斗的常规手段之一,任何能够不影响物料进入进料斗构件连接和位置关系均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工况需要选择嵌合板和盖板的位置关系;带有补水管的水箱只是用于提供补料补水的常规储存装置,生物反应过程中,为了维持反应持续性通常需要在反应过程中补料补水,而开闭一次罐盖容易污染也较为繁琐,因此本领域通常采用外部循环过程中补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水箱;而为了支撑罐体和减震,设置相应的支撑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可拆卸连接只是便于部件拆卸增强灵活性的常见连接方式;关于部件的具体位置关系,在不影响物料循环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也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发明增强溶氧的核心在于使物料被回流泵强制循环后通过进料斗上的多个孔,增加与氧气的接触,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类似的结构,同样使得物料反应不局限在反应釜的下层,物料也经过了带有通孔的进料板,因此,同样能够增强溶氧。(2)关于由液压系统控制开闭的盖板结构,首先,将该盖板设计为可控开闭的目的是便于进料,在反应过程中是闭合的,因此其和反应过程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其次,为了方便进料而设计为开闭可控并采用液压传动系统控制,这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且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此种结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