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6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1F267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8019.9
申请日:2015-12-10
复审请求人:北京世纪蓝天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3/16;F24F13/28;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8019.9,名称为“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世纪蓝天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61202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日)、对比文件2(CN201669026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对比文件4(CN201885602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包括一壳体,所述壳体设有进风口及出风口,其特征在于,外部空气经进风口导入再经出风口导出的管路上依次设有用于除菌的过滤器组件、用于热交换的风机换热组件;
所述过滤器组件包括过滤器本体及隔板,所述过滤器本体一端与壳体固定,另一端通过隔板固定,使过滤器本体水平设置于壳体内,过滤器本体的顶部设有用于冲洗过滤器本体上杂质的反冲喷头,所述反冲喷头通过管路与水泵连通;
所述过滤器本体、隔板及壳体围成的空间内设有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通过信号线依次与控制器、水泵连接;
所述风机换热组件包括风机本体及设置于风机本体出风管的表冷器,所述表冷器设有若干金属换热翅片,相邻的金属换热翅片之间设有风道,所述金属换热翅片长度和宽度均为50mm;
所述金属换热翅片采用银、铜、铝、铁中的一种或几种制成;
所述风机换热组件与出风口之间设有二级过滤装置,所述二级过滤装置采用HEPA微粒滤网;
所述风机换热组件与二级过滤装置之间设有除菌灯管,所述除菌灯管为UV紫外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复审请求人列出区别特征1-8,认为区别1-4未被对文件1和2公开,区别5-8未被对比文件3-4公开,不属于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为新风处理领域,技术领域相同。其次,本申请虽然有多个区别特征,但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某些已知部件罗列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运行,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没有意想不到的作用,仅仅是各区别特征之间的简单叠加,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
区别特征1、7、8涉及反冲喷头、压力传感器以及过滤网和喷头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滤网2的内侧和外侧分别设有压差传感器3,清洗结构的前端装有与压差传感器2相通的喷水控制器4,采用压差控制器3检测过滤网2前后的压力差,通过喷水控制器4控制高压喷嘴6(相当于反冲喷头)对过滤网2进行清洗。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压力传感器监测过滤网的积尘量来控制清洗装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清洗结构包括三根高压水管5、均布在高压水管5上的多个高压喷嘴6,三根高压水管5均布于过滤网2前面,高压喷嘴6开口方向正对过滤网。可见,水流的方向也是垂直于过滤网设置的。当过滤网水平设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也将高压喷嘴6开口方向正对过滤网进行垂直喷洗以提高清洗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2-4,在空调净化器领域,沿进风风道依次设置多级过滤装置如初效过滤网、高效过滤(HEPA)网实现对污染物的逐级过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是由紫外线灯(相当于除菌灯管)和光触媒组成,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位于表冷器6和送风口13之间。至于风机换热组件、过滤装置、UV紫外线灯之间的安装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区别5、6涉及表冷器结构及其材质,已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医院建筑普通功能用房的净化除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3]段以及附图1-3):包括箱体1(即壳体),进风口4、送风口13均设置于箱体1上,室外空气和室内回风分别通过新风口2和回风口3进入箱体1,外部空气经进风口导入再经出风口导出的管路上依次设有过滤器5(即过滤器组件)、插入式U型三维除湿热管的预冷段、表冷器6、插入式U型三维除湿热管的再热段、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风机10(表冷器6、风机10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热交换的风机换热组件)。室外空气和室内回风分别通过新风口2和回风口3进入箱体1,混合后经过过滤器5处理后,进入插入式U型三维除湿热管的预冷段进行降温除湿,降温后的空气经过表冷器进一步降温除湿,除湿后的空气经过再热段进行升温,再热后的空气进入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进行灭菌净化消毒处理再由风机10送入室内。结合上述内容,该净化除湿装置用于净化空气,并且经过灭菌净化消毒处理具有抗菌的效果(相当于抗菌空调净化机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用于除菌的过滤器组件包括过滤器本体及隔板,过滤器本体一端与壳体固定,过滤器本体水平设置于壳体内,另一端通过隔板固定;风机换热组件与出风口之间设有二级过滤装置HEPA微粒滤网,风机换热组件与二级过滤装置之间设有UV紫外除菌灯管;2)过滤器本体的顶部设有用于冲洗过滤器本体上杂质的反冲喷头,反冲喷头通过管路与水泵连接,过滤器本体、隔板及壳体围成的空间内设有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通过信号线依次与控制器、水泵连接;3)表冷器设置在风机本体出风管上,表冷器设有若干金属换热翅片,相邻的金属换热翅片之间设有风道,金属换热翅片采用银、铜、铝、铁中的一种或几种制成,金属换热翅片长度和宽度均为50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过滤器与壳体的固定安装;进一步提高净化效果;2)如何实现过滤器组件的自动清洗,提高空气的清洁程度;3)如何减少细菌污染,设置金属换热翅片的材料和尺寸。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净化装置公开了具有用于除菌的过滤器5,本领域公知过滤器本体垂直于进风面可以取得更好的过滤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进风方向选择过滤器本体与壳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及其连接方式,当过滤器垂直设置于壳体内时,直接将过滤器本体两端与壳体固定;当过滤器平行设置于壳体内时,由于壳体内部的空间限制以及过滤器本体的长度限制,为了充分过滤空气和固定过滤器,显然需要将过滤器本体的两端都通过隔板与壳体固定或者将过滤器本体一端与壳体直接固定,另一端通过隔板与壳体固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是由紫外线灯(即UV紫外灯除菌灯管)和光触媒组成,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位于表冷器6和送风口13之间。在此基础上,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此外,为了提高过滤净化效果,在净化器的风道内依次设置过滤效果逐渐增强的过滤装置如初效过滤网、活性炭过滤网、高效(HEPA)过滤网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清洗新风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6]段以及附图1-2):处理器包括箱体1(相当于外壳)、装于箱体1内垂直于新风流向的过滤网2(相当于过滤器本体)、设于过滤网2前面的清洗结构、设与箱体1底部的集污结构,过滤网2的内侧和外侧分别设有压差传感器3(相当于压力传感器),清洗结构的前端装有与压差传感器2相通的喷水控制器4,清洗结构包括三根高压水管5、均布在高压水管5上的多个高压喷嘴6(相当于用于冲洗过滤器本体上杂质的反冲喷头,隐含公开了反冲喷头通过管路与水泵连接),三根高压水管5均布于过滤网2前面,高压喷嘴6开口方向正对过滤网。采用压差控制器3检测过滤网2前后的压力差,通过喷水控制器4控制清洗机构对过滤网2进行清洗(相当于压差传感器通过信号线与控制器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滤器的自动清洗装置以及压差传感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当过滤网积尘量越来越大,引起滤网附近的压力变化时,通过压力变化值来控制清洗装置以实现过滤器组件的自动清洗,提高空气的洁净度。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设置压力传感器和高压喷嘴来自动清洗过滤网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抑菌节能型铜翅片表冷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4]段以及附图1-2):包括多片铜翅片、多根铜传热管(相当于表冷器设有若干金属换热翅片,金属换热翅片为含铜换热翅片)。任意相邻两片铜翅片之间的间距相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间距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风道。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特征3),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抑菌、杀菌的性能。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通过铜翅片作散热片来大大提高表冷器的抑菌、杀菌性能的技术启示。至于表冷器的具体安装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空气的处理顺序所进行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表冷器由铜管铝翅片、铜管铜翅片、铝管铝翅片、钢管铝翅片或钢管钢翅片等构成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表冷器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金属换热翅片选用较好的导热材料如银、铜、铝、铁中的一种或几种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金属换热翅片的尺寸,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换热效果和杀菌性能需求所作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只是一种适用于医院建筑普通功能用房的净化除湿装置,其作用只是适用于医院的普通功能用房的除湿装置,本申请是一种具有自动清洗抗菌空调净化机组,二者的发明目的、技术结构组成及具有的优越技术效果,完全不能相比较。对比文件1说明书只记载过滤器3个字,完全没有提及其他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的新风口、回风口、出风口的概念都没有闹清楚,回风口是出风口,未经过滤就将进入的空气排出去。而本申请的过滤器组件包括过滤器本体和隔板,顶部具有反冲喷头、设有压力传感器。(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并没有说明紫外灯设置在何处,至于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是由紫外线灯(即LV紫外灯除菌灯管)和光触媒组成,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位于表冷器6和送风口13之间,是审查员的一种猜测,紫外灯是UV紫外灯也是审查员的顺水推舟的联想。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紫外灯的设置位置以及表冷器的结构。(3)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本申请压力传感器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只是将对比文件2的摘要一字不漏的简单复制过来,不分青红皂白,将对比文件2中一部分技术名称与本申请的技术结构名称有点相似,就张冠李戴的说几句,因为结构不同,结构设置的位置不同,结构的作用不同,无法进行比较。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为新风处理领域,技术领域相同,发明目的都是通过相应的空气处理部件,例如过滤器、除菌装置、除湿装置、降温装置(表冷器)等,对空气进行净化除菌、除湿降温等处理。其次,本申请虽然有多个区别特征,但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某些已知部件例如过滤器、净化器等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运行,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没有意想不到的作用,仅仅是各区别特征之间的简单叠加,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中的回风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是将室内的空气经所述回风口导入该装置进行净化除湿处理,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回风口是出风口,未经过滤就将进入的空气排出去”。
(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清楚记载了“变成干燥的空气进入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进行灭菌净化消毒处理……所述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是由紫外线灯(即UV紫外灯除菌灯管)和光触媒组成”。《专利法》第26条3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附图1-2所示,插入式净化消毒装置8位于表冷器6和送风口13之间。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置净化消毒装置8的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施的。紫外灯是一种能发射紫外线的装置,UV是英文Ultraviolet的缩写,即紫外线(UV)。表冷器也是本领域常用换热部件,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的表冷器结构,具体参照上文评述。
(3)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滤器的自动清洗装置以及压差传感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当过滤网积尘量越来越大,引起滤网附近的压力变化时,通过压力变化值来控制清洗装置以实现过滤器组件的自动清洗,提高空气的洁净度。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决定中清楚描述了对比文件2的过滤网、压差传感器以及高压喷嘴的结构和工作方式以及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设置压力传感器和高压喷嘴来自动清洗过滤网的技术启示。具体参照上文评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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