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及其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78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8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8625.6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妤
合议组组长:彭敏
参审员:党兴
国际分类号:C22C38/02,C22C38/04,C22C38/12,C21D8/08,C21D1/25,C21D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8625.6,名称为“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9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该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重量百分比化学成分为:C:0.50%,Mn:1.20%,Si:1.65%,V:0.090%,S:0.020%、P:0.011%,余量为铁,其生产工艺采用钢坯冷装入加热炉、双蓄热式加热炉对钢坯加热、低温开轧、全流程低温控轧、轧后控冷、离线热处理线调质处理工序;所述开轧温度为960~1000℃,精轧温度为960~1000℃,冷床回火温度为780~83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 相对对比文件1(CN102363832A,公开日为:2012年2月29日)存在组分及含量和生产工艺上的区别,针对上述组成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成分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和有限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分及含量;在对比文件2(CN105296853A,公开日为2016年2月3日)公开工艺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该生产工艺,由此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该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重量百分比化学成分为:C:0.50%,Mn:1.20%,Si:1.65%,V:0.090%,S:0.020%、P:0.011%,余量为铁,其生产工艺采用钢坯冷装入加热炉、双蓄热式加热炉对钢坯加热、低温开轧、全流程低温控轧、轧后控冷、离线热处理线调质处理工序;所述开轧温度为1000℃,精轧温度为960℃,冷床回火温度为83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开轧温度不同于加热温度,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工艺路线的目的亦不相同;2)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经热处理即可实现质量指标稳定合格;而本申请旨在降低钒元素添加量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PSB1080钢筋,Si含量为1.65%, V:0.09%,以及更低含量的S和P;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加热炉为双蓄热式加热炉,进行离线热处理线调质处理工序,并限定了开轧、精轧和冷床回火的具体温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1)中的组分及含量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火力发电厂高温金属运行》,吴非文,第63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79年01月)的基础上获得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仍然坚持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进行了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生产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930MPa高强度精轧螺纹钢的制备工艺,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包括以下步骤A钢坯制备;B轧制:将步骤A浇注的小方坯冷装入加热炉加热,加热炉炉温1080±30℃,小方坯在加热炉中加热至960-1000℃(即低温开轧),加热时间≥1.5小时后出炉轧制;采用全程流低温控轧:将出炉的小方坯送入轧机轧制,先对钢坯进行一次除鳞用来除去小方坯表面的氧化铁皮,然后进入粗轧机,共轧制6个道次,轧制速度:0.34m/s -1.75m/s;轧制时间46-48s;之后进入中轧机,共轧制4个道次,轧制速度: 2.40m/s-4.32m/s;轧制时间46-48s;最后进入精轧机,共轧制4个道次,轧制速度:5.50m/s-8.50m/s;轧制时间46-48s;C后处理:将步骤B轧制的精轧钢材采用间断式控冷的方式进行冷却处理,冷却后由辊道供给至冷床,然后倍尺飞剪分段、冷床回火冷却、室内码垛堆冷,即得。由此获得C:0.4-0.5%,Mn:0.8-1.2%,Si:1.45-1.85%,V:0.12-0.22%,S≤0.03%,P≤0.03%,余量为Fe。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全程流低温控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PSB1080钢筋,Si含量为1.65%, V:0.09%,以及更低含量的S和P;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加热炉为双蓄热式加热炉,进行离线热处理线调质处理工序,并限定了开轧、精轧和冷床回火的具体温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Si:1.45-1.85% ,S≤0.03%,P≤0.03%,在此基础上选择1.65%的Si,以及0.020%的S和0.011%的P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930MPa高强度精轧螺纹钢,该螺纹钢中V为0.07-0.15%。由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同一类型的螺纹钢,组分基本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中组分的基础上采用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V含量,而从中选择0.09%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具体含量的选择给该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小方坯在加热炉中加热至960-1000℃(即低温开轧),加热时间≥1.5小时后出炉轧制;采用全流程低温控轧,由此相应的将其初轧设为1000℃以及960℃的精轧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双蓄热式加热炉是一种常用的加热炉,对钢筋进行离线热处理线调质处理是提高钢筋性能的常规的工序。而本领域公知(《火力发电厂高温金属运行》,吴非文,第63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79年01月)回火温度为450-670℃或更高温度,可以完全消除内应力,回火后有足够的强度及良好的韧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回火温度基础上进一步尝试提高回火温度。由此,相应的获得具有PSB1080的钢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所涉及的性能明显低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中的V含量为0.07-0.15%,但其性能只是满足PSB930精轧螺纹钢筋的强度和高温硬度要求,不能满足本申请的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的强度和高温硬度要求。《火力发电厂高温金属运行》的回火温度为450-670℃,无法应用到本申请的780-830℃的冷床回火温度,也无法适用本申请的PSB1080精轧螺纹钢筋。2)本申请的开轧温度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加热温度,对比文件2仅在于控制钢坯在加热炉内的加热温度和加热周期,从而使钢坯满足加热要求,其采用控制轧制方式从而控制整个工艺,并没有对各道工序温度进行控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生产930MPa的高强度精轧螺纹钢产品不经离线热处理即可实现质量指标稳定合格。二者控制工艺的方式不同,要解决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相同强度级别的螺纹钢筋,对比文件1中的V含量为0.07-0.15%的V,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制备PSB930螺纹钢筋的对比文件2中采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V含量。其次,本领域公知,回火温度为450-670℃或更高温度,可以完全消除内应力,回火后有足够的强度及良好的韧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在比670℃更高的温度下进行回火(例如本申请的回火温度),以完全消除内应力,并使得回火后有足够的强度及良好的韧性,由此相应获得较对比文件2更高强度的PSB1080的钢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小方坯在加热炉中加热至960-1000℃,加热时间≥1.5小时后出炉轧制,而本领域公知从960-1000℃的加热炉中出炉送入轧机轧制(即初轧)的过程中通常无需进行再加热,由此相应的,采用1000℃的初轧温度以及960℃的精轧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同。
基于上述事实,现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5 月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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