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71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63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1103.X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庞艳
合议组组长:吴斌
参审员:李俊洁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1103.X,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3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动点科技 拍信:想要和周边陌生人社交,先换张照片吧 URL: http://cn.technode.com/post/2015-02-28/paixin/,公开日2015年02月28日;对比文件2,CN104915645A,公开日2015年09月16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
将所述第一略缩图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
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第二照片;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第二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二略缩图;
将所述第二略缩图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二略缩图发送的分享答复;
所述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根据所述分享答复,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第一采集图像;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
匹配所述第一照片和所述第一采集图像,确定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一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所述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包括:
若所述第一照片和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则进行所述模糊化处理,形成所述第一略缩图。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接收第二采集图像;所述第二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二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
匹配所述第二照片和所述第二采集图像,确定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二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所述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若所述第二照片和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则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第一问候信息;
将所述第一问候信息及所述第一略缩图一同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第一操作;
获取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图像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照片;
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到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照片用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形成第一略缩图,且用于在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的第二照片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转发所述第一照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三电子设备转发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第二照片;
显示所述第二照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第一问候信息;
将所述第一问候信息发送到所述第三电子设备;
其中,所述第一问候信息,用于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向发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略缩图时,一同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操作之后,进行图像采集形成第一采集图像;
所述第一采集图像用于与所述第一照片进行匹配,以确定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一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一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照片,包括:
若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一照片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则发送所述第一照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发送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
12.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三电子设备转发的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略缩图;
检测基于所述第一略缩图触发的照片分享操作;
响应所述照片分享操作,获取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二采集图像匹配 的第二照片;所述第二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二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二照片是与第二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将所述第二照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所述照片分享操作之后,进行图像采集形成第二采集图像;
所述第二采集图像用于与所述第二照片进行匹配,以确定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二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二采集图像。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二照片是否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
所述将所述第二照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若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和所述第二照片包括同一用户的图像,则发送所述第二照片。
1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形成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略缩图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第 二照片;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1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第一操作;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照片;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到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照片用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形成第一略缩图,且用于在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的第二照片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转发所述第一照片。
1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
第三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三电子设备转发的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略缩图;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第一略缩图触发的照片分享操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照片分享操作,获取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二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第三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照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照片交互过程,未涉及对照片与采集图像的匹配操作;对比文件2中对比身份证中和采集装置中拍摄的图像是为了实现网吧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解决问题与本申请不同。(2)本申请可以减少第三电子设备的负荷,对比文件2未给出可以避免第三电子设备进行图像认证操作而提高照片交互分享的效率的问题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进一步限定采集该当前用户的图像的时间是距离在照片发出的一定时间内,也没给出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特征及说明书中相关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6、12、16-18中也加入类似特征,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相应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执行采集第一采集图像、以及匹配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的操作不由第三电子设备执行,可以减少第三电子设备的负荷,使其有更多的资源用于转发照片;对比文件1、2都没有涉及中间设备(即第三电子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执行采集第一采集图像、以及匹配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的操作由一个终端设备(第一电子设备)执行,而将图片处理和转发由第三电子设备执行。(2)本申请中,第一采集图像为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第一照片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大大提高进行社交的用户与第一照片中的用户是同一人的概率,防止假冒他人进行社交;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网吧管理领域,网吧管理和照片分享领域差别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用于对比文件1,且对比文件2不能解决社交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3)本申请由第三电子设备进行图像处理和转发,使用户分享过程更安心、提高分享积极性;对比文件1没有第三中间设备,不利用双方分享照片的积极性。(4)本申请需要进行确认分享答复,用户在最终进行照片分享之前,进一步通过确定是否进行照片分享,提升了用户使用满意度;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在最终照片分享之前,是否确定进行最终分享。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6、12、16-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
将所述第一略缩图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
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第二照片;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其中,所述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根据分享答复,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分享答复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二照片的第二略缩图确定的答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第二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二略缩图;
将所述第二略缩图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二略缩图发送的分享答复。”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第一操作;
获取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图像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照片;
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到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照片用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形成第一略缩图,且用于在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的第二照片后,根据分享答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转发所述第一 照片;其中,所述分享答复为基于接收的所述第二照片的第二略缩图确定的答复。”
“12.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三电子设备转发的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略缩图;
检测基于所述第一略缩图触发的照片分享操作;
响应所述照片分享操作,获取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二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二照片;所述第二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二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二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二照片是与第二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将所述第二照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接收第一照片;所述第一照片是所述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分享答复后,基于所述分享答复发送的照片。”
“1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 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形成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略缩图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第二照片;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照片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根据分享答复,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分享答复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二照片确定的答复。
1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第一操作;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操作,确定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照片;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到第三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照片用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形成第一略缩图,且用于在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的第二照片后,根据分享答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转发所述第一照片;其中,所述分享答复为基于接收的所述第二照片的第二略缩图确定的答复。
1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
第三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三电子设备转发的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略缩图;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第一略缩图触发的照片分享操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照片分享操作,获取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的且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二照片;所述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与所述第一采集图像匹配的第一照片是与第一采集图像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的照片;
第三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照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所述第三接收单元,还用接收第一照片;所述第一照片是所述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分享答复后,基于所述分享答复发送的照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在复审阶段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动点科技 拍信:想要和周边陌生人社交,先换张照片吧 URL: http://cn.technode.com/post/2015-02-28/paixin/,公开日2015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4915645A,公开日2015年09月16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换照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发附近中”,你可以看到附近用户的列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发送,也可以统一发送;照片发出去之后(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第一照片),对方会看到一张模糊图(相当于对所述第一照片进行模糊化处理,形成第一略缩图;将所述第一略缩图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如果Ta想要看到清晰的照片,就必须“回敬”一张(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二照片);即换图(相当于第一照片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第二照片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双方交换图片行为引发接下来的聊天,让社交得以展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照片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第二照片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2)发送、接收图像的过程由中间处理;(3)根据分享答复,将所述第一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二照片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分享答复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二照片的第二略缩图确定的答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安全性、如何减轻终端的负担以及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1、60-78段):通过身份证读取装置读取用户输入的身份证,获取所述身份证中的第一头像信息(即包括第一用户头像);通过摄像装置拍摄所述用户的头部,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二头像信息;比对所述第一头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头像信息,验证是否为同一个用户(相当于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采集的图像);当验证结果为是时,判断与所述用户关联的第一数值是否达到预设阈值;当验证结果为否时,不授权所述用户执行预设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的部分内容,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验证照片是本人,即验证用户身份以提高安全性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为了进一步提高验证用户的安全性,限定采集的图像是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的指定时间内,是身份验证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相应于发送照片的第二用户,也设置其发送的照片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在通信领域,用于通信的两个终端之间可以通过直连或者通过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相应的功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终端或者第三方中间设备上,为了减轻终端的负担,将发送、接收的过程交由第三方设备进行中间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通过再次确认以避免用户误操作带来的不公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时,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根据用户答复再执行交换照片的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了进一步提高照片分享的公平性,对第二照片进行类似的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 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采集图像、比对身份证照片以验证照片是本人的内容,而为了进一步提高验证用户的安全性,限定采集的图像是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的指定时间内,是身份验证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完成身份验证后再执行后续操作,如生成缩略图,也是本领域为了提高后续操作的有效性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了进一步提高照片分享的公平性,对第二照片进行类似于第一照片的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 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了提高用户交流的友好性,将问候语与照片一同发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换照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发附近中”,你可以看到附近用户的列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发送,也可以统一发送;照片发出去之后(相当于检测第一操作,获取并发送第一照片),对方会看到一张模糊图(相当于第一照片形成第一略缩图),如果Ta想要看到清晰的照片,就必须“回敬”一张(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二照片);即换图(相当于第一照片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第二照片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双方交换图片行为引发接下来的聊天,让社交得以展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照片包括第一用户头像,第二照片包括第二用户头像,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2)第一照片发送到第三电子设备进行处理,第三电子设备对第一照片和第二照片进行转发处理;(3)根据分享答复向第二电子设备转发所述第一照片,所述分享答复为基于接收的所述第二照片的第二略缩图确定的答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安全性、如何减轻终端的负担以及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1、60-78段):通过身份证读取装置读取用户输入的身份证,获取所述身份证中的第一头像信息(即包括第一用户头像);通过摄像装置拍摄所述用户的头部,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二头像信息;比对所述第一头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头像信息,验证是否为同一个用户(相当于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采集的图像);当验证结果为是时,判断与所述用户关联的第一数值是否达到预设阈值;当验证结果为否时,不授权所述用户执行预设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的部分内容,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验证照片是本人,即验证用户身份以提高安全性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为了进一步提高验证用户的安全性,限定采集的图像是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的指定时间内,是身份验证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相应于发送照片的第二用户,也设置其发送的照片包括第二用户的头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在通信领域,用于通信的两个终端之间可以通过直连或者通过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相应的功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终端或者第三方中间设备上,为了减轻终端的负担,将发送、接收的过程交由第三方设备进行中间处理并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通过再次确认以避免用户误操作带来的不公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时,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根据用户答复再执行交换照片的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接收的照片进行显示以供用户查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 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了提高用户交流的友好性,将问候语与照片一同发出并由中间设备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 从属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采集图像、比对身份证照片以验证照片是同一用户的内容,而基于操作进行图像采集或发送、由中间设备进行转发处理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换照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发附近中”,你可以看到附近用户的列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发送,也可以统一发送;照片发出去之后,对方会看到一张模糊图(相当于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缩略图),如果Ta想要看到清晰的照片,就必须“回敬”一张(相当于检测基于第一缩略图触发的照片分享操作,响应于照片分享操作,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二照片);即换图,通过双方交换图片行为引发接下来的聊天,让社交得以展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照片包括第二用户头像且与第二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二采集图像为第二电子设备距离发送所述第二照片在指定时间内采集的图像;(2)第三电子设备发送第一照片缩略图并转发第二照片;(3)述第一照片是所述第三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分享答复后,基于所述分享答复发送的照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安全性、如何减轻终端的负担以及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1、60-78段):通过身份证读取装置读取用户输入的身份证,获取所述身份证中的第一头像信息(即包括第二用户头像);通过摄像装置拍摄所述用户的头部,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二头像信息;比对所述第一头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头像信息,验证是否为同一个用户(相当于第二照片与第二采集图像匹配并包含同一用户的图像,第一采集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采集的图像);当验证结果为是时,判断与所述用户关联的第一数值是否达到预设阈值;当验证结果为否时,不授权所述用户执行预设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的部分内容,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验证照片是本人,即验证用户身份以提高安全性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为了进一步提高验证用户的安全性,限定采集的图像是距离发送所述第一照片的指定时间内,是身份验证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在通信领域,用于通信的两个终端之间可以通过直连或者通过第三方设备进行连接,相应的功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终端或者第三方中间设备上,为了减轻终端的负担,将发送、接收的过程交由第三方设备进行中间处理并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通过再次确认以避免用户误操作带来的不公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进一步提高分享照片的公平性时,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根据用户答复再执行交换照片的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从属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采集图像、比对身份证照片以验证照片是同一用户的内容,而基于操作进行图像采集或发送、由中间设备进行转发处理、在完成身份验证后再执行后续操作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16-1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与权利要求1、6、12的方法相对应,而采用单元模块来实现各个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采集第一采集图像、以及匹配第一照片与第一采集图像的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据处理系统,其身份证读取、摄像和数据处理都是在一处完成,并没有将数据处理再交由第三方设备完成,这与本申请实质也是一样的,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图像采集和照片比对也都是在一侧设备上完成,自然可以减少第三电子设备的负荷、提高照片分享效率。(2)虽然网吧管理和照片分享不属于同一个领域,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采集图像并比对照片以判断是否用户本人的内容,且同样由于认证了用户是否为同一人而达到了防止假冒他人以提高安全性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防止假冒的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且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照片分享时的公平性问题;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验证用户时的安全性,限定采集图像的时间与验证比对的时间在一定范围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在验证用户登录的场景中,用户输入验证码的时间需要在系统发出验证码的一定时间内,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性。(3)通信双方的交互,一般都需要中间设备的参与,例如,在使用微信、短信时,都会通过微信服务器、短信服务器等中间设备,由中间设备来转发和处理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这样的情境下,由于中间设备的处理和转发自然带来了提高分享积极性的效果。(4)为了保证双方操作的公平性,进行再次或多次确认以防止用户误操作带来的不公平,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照片分享的公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计用户发送分享答复,基于答复再进行最终操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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