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的制造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13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1261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10712142.6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海德堡印刷机械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丁亚非
国际分类号:B26F1/42(2006.01);B65H2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2142.6、名称为“具有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的制造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海德堡印刷机械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系统(100),用于制造面状元件,特别是由纸、纸板或者复合材料形成的面状元件,尤其是用于制造由承印材料带(24)形成的折叠盒或者标签,所述制造系统至少具有:一个退卷器;一个设在所述退卷器下游的平台模切和/或压印站(10)和一个设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下游的产品收集部(22),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和所述产品收集部(22)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24),其中,所述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其中,在所述制造系统(100)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10)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另有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实施为清废模块(33)。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另有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实施为压纹和压印模块(32)。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上游设有一个带有平衡器的输入装置(13),用于将所述承印材料带(24)的连续的带运动转换为反复的带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的工具具有统一的直径并且特别是至少部分地具有磁性的承载滚筒用于磁性地保持所述工具。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的上游和下游均设有至少一个引导滚子(40),用于引导所述承印材料带(24)绕过所述平台模切站(10)。
7. 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模切站(10)将所述承印材料带(24)供应给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
8. 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中至少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承印材料带(24)由所述输入装置(13)以反复的带运动供应给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的工具和所述承印材料带(24)相对彼此同步。”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1564944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3:US5361960A,公告日为1994年11月08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面状元件可由复合材料形成,承印材料带还可以形成标签;在制造系统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加工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而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而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3相比,存在如下区别: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和所述产品收集部(22)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24),其中,所述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在所述制造系统(100)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10)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且对比文件2、3未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教导,即使将对比文件3和2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具有平台模切压印模块和旋转模切模块,平台模切压印模块具有凹凸压印和切大张的双重作用,旋转模切模块相较于平台模切压印模块独立设置,经过平台模切压印模块后的产品为含有多个图案的大张产品,经旋转模切模块可进一步加工。虽然对比文件2未明示出其改进方向,然而,在集成有多个工作模块的连续生产线上,基于产品规格要求对生产线进行优化是领域内的普适性需求,且对工作模块进行有选择性的启用亦在多个领域广泛采用,而且,在具体到由纸、纸板形成的面状元件的制造领域,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模块为可去激活的,以符合产品生产需要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面状元件可由复合材料形成,承印材料带还可形成标签;(2)权利要求1在退卷器下游设置了一个平台模切站,且在平台模切站和产品收集部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其中,旋转的加工模块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在所述制造系统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而对比文件2未具体限定该模切站为平台模切站,还是旋转模切站。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对其运行方法所进行的具体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中至少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8对其运行方法所做的具体限定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是本领域两类常规的模切设备,其特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生产需要将某些设备去激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一个制造系统中同时设置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从而根据生产实际选择将平台模切站去激活,而选择旋转模切模块使用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致力于传动辊301的设计以获得恒定张力,其公开了“在不需要对幅面材料进行模切时,模切模块可以被去激活,从而可以使得幅面材料不被模切地穿过该模切模块”,其教导的是“若不需要某一组件的功能,则将其去激活”,在此基础上,知晓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得到的技术方案是:若不需要在压印机构4或横切机构6中进行相应加工时将该压印机构4或横切机构6去激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设计另一替代组件来实施被替代组件的功能;同时,新加入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系统(100),用于制造面状元件,特别是由纸、纸板或者复合材料形成的面状元件,尤其是用于制造由承印材料带(24)形成的折叠盒或者标签,所述制造系统至少具有:一个退卷器;一个设在所述退卷器下游的平台模切和/或压印站(10)和一个设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下游的产品收集部(22),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和所述产品收集部(22)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24),其中,所述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其中,在所述制造系统(100)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10)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其中,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的上游和下游均设有至少一个引导滚子(40),用于引导所述承印材料带(24)绕过所述平台模切站(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另有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实施为清废模块(33)。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另有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实施为压纹和压印模块(32)。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模切站(10)上游设有一个带有平衡器的输入装置(13),用于将所述承印材料带(24)的连续的带运动转换为反复的带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的工具具有统一的直径并且特别是至少部分地具有磁性的承载滚筒用于磁性地保持所述工具。
6. 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其特征 在于,所述平台模切站(10)将所述承印材料带(24)供应给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
7. 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中至少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承印材料带(24)由所述输入装置(13)以反复的带运动供应给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的工具和所述承印材料带(24)相对彼此同步。”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面状元件可由复合材料形成,承印材料带还可形成标签;(2)权利要求1在退卷器下游设置了一个平台模切站,且在平台模切站和产品收集部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其中,旋转的加工模块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在所述制造系统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而对比文件2未具体限定该模切站为平台模切站,还是旋转模切站;平台模切机的上游和下游均设有至少一个引导滚子,用于引导所述承印材料绕过所述平台模切机。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对其运行方法所进行的具体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中至少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7对其运行方法所做的具体限定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是本领域两类常规的模切设备,其特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也印证了这一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综合利用两类模切机的特点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生产需要将某些设备去激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一个制造系统中同时设置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从而根据生产实际选择将其中一个去激活而选择另外一个进行模切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不在平台模切站中进行模切时,使承印材料穿过或者绕过平台模切站都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当使承印材料绕过平台模切站时,在平台模切站上游和下游设置引导滚子以引导承印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致力于传动辊301的设计以获得恒定张力,而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若不需要某一组件的功能,则将其去激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如不需要在压印机构4或横切机构6中进行相应加工将该压印机构4或横切机构6去激活”,而不会想到附加地涉及另一替代组件来实施被替代组件的功能,因为这意味着仍然需要某一组件的功能,这违背了对比文件3的教导。同时,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是将承印材料带不做任何改变地继续穿过被去激活了的工作站并且进一步输送至激活的工作站,而不会想到对输送路径进行改变,并设置至少一个引导滚子来引导承印材料绕过工作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连线凹凸横切工艺及生产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制造系统),用于生产面状元件,特别是由纸、纸板形成的面状元件,尤其是用于生产由承印材料带形成的烟包,该工艺依次包括如下步骤:放卷、水性凹印、水性上光油、凹凸连线切大张、烫金、模切、品检,入库,相应的,该生产线包括放卷机构1(即退卷器)、压印机构4(即压印站)和设置在压印机构4下游的收纸机构8(即产品收集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实施例1、图1)。而为了进行模切,对比文件2必然在放卷机构1下游、收纸机构8上游设置模切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面状元件可由复合材料形成,承印材料带还可形成标签;(2)权利要求1在退卷器下游设置了一个平台模切站,且在平台模切站和产品收集部之间设有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用于加工所述承印材料带,其中,旋转的加工模块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旋转的模切模块;在所述制造系统运行时,所述平台模切站能够被去激活,从而所述面状元件的模切不是在所述平台模切站中而是在所述旋转的模切模块中进行,而对比文件2未具体限定该模切站为平台模切站,还是旋转模切站;平台模切机的上游和下游均设有至少一个引导滚子,用于引导所述承印材料绕过所述平台模切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选择复合材料形成面状元件,将承印材料带制成标签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制造系统,在该制造系统运行时,基于所生产产品的需要,可以使某些设备,如旋转模切模块去激活(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8栏第64行至第9栏第21行)。同时,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是本领域两类常规的模切设备,其特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也印证了这一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将某些设备去激活的技术启示,且熟知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特点的基础上,在一个制造系统中同时设置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从而根据生产实际选择将平台模切站去激活,而选择使用旋转模切模块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1对平切模切站和旋转模切模块的设置位置的具体限定仅为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平台模切站去激活,使用旋转模切模块对承印材料带进行模切时,在平台模切站的上游和下游设置至少一个滚子,引导承印材料带绕过平台模切站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2.2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清除模切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而设置清废模块以及根据生产的需求而设置旋转的压纹和压印模块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实施例1、图1),输入牵引机构2和储纸机构3构成输入装置,其设置在模切模块的上游,其中,储纸机构3构成平衡器,其用于将承印物9的连续的带运动转换为反复的带运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使旋转加工模块的工具具有统一的直径并设置至少部分地具有磁性的承载滚筒用于保持工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
而权利要求1-5任一项请求保护的制造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运行该制造系统时,在将平台模切站去激活,使用旋转模切模块对承印材料带进行模切时,通过平台模切站将承印材料带供应给旋转加工模块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根据权利要求4-5中至少任一项所述的制造系统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产线(即制造系统),其承印材料带由输入牵引机构2和储纸机构3(牵引机构2和储纸机构3构成输入装置)以反复的带运动供应给加工设备,加工设备的工具与承印材料带相对彼此同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实施例1、图1),可见,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述承印材料带(24)由所述输入装置(13)以反复的带运动供应给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所述至少一个旋转的加工模块(31、32、33)的工具和所述承印材料带(24)相对彼此同步”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的制造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是本领域两类常规的模切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平台模切机调试时间长,但购置和维护费用低,旋转模切机生产速度高,工具辊更换简单,但购置和维护费用高,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也印证了这一点;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生产需要将某些设备去激活的技术启示。在知悉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的特点,且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根据生产需要将某些设备去激活的基础上,为了使制造系统能够避免因模切机调试而生产率降低,且使能够针对不同的订单规模选择不同的模切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一个制造系统中同时设置平台模切机和旋转模切机,从而当平台模切机在调试,或者订单的规模较大时,选择将平台模切机去激活而选择旋转模切机进行模切,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不在平台模切站中进行模切时,承印材料通过该模切站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当因为订单的原因而选择在旋转模切机中模切时,可使承印材料穿过被去激活的平台模切站,而当因为平台模切站被调试而选择在旋转模切机中模切时,使承印材料绕过被去激活的平台模切站以不影响平台模切机的调试,这两种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当使承印材料绕过平台模切站时,在平台模切站上游和下游设置引导滚子以引导承印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