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程管理方法、日程管理服务器以及使用该方法的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日程管理方法、日程管理服务器以及使用该方法的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39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7423
优先权日:2012-08-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459.3
申请日:2013-08-06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娟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杜永艳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B5/02,H04W88/02,H04W88/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然而这些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459.3,名称为“日程管理方法、日程管理服务器以及使用该方法的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241323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对比文件2:EP2395462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62段(即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2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日程管理方法,所述日程管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预期发生时间和预期发生位置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输出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基于收集到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之间的差异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事件信息的更新包括:
基于在该处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事件信息的位置来搜索到达目的地的新的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以及
根据新的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以预定周期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输出更新的预期事件信息。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事件信息的更新包括:
基于收集的事件信息生成多条预期路线信息;
显示多条生成的预期路线信息;
接收对多条预期路线信息中的至少一条的选择;以及
基于选择的预期路线信息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用户日程信息的获得包括:
基于用户输入向预订服务器发送包括交通信息、住宿信息和饭店信息当中的至少一个的预订请求信息;以及
从预订服务器接收预订结果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事件信息的提取包括: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以及
基于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提取预期事件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所述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的确定包括进一步考虑用户偏好来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引导信息的提供包括:
基于用户输入设置引导信息的公开范围;以及
提供在设置的公开范围之内的引导信息。
14.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
日程信息管理单元,其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提取单元,其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无线通信单元,其通过近场通信收集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单元,其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以及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输出单元,其基于比较的结果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其控制日程信息管理单元、提取单元、无线通信单元、比较单元和输出单元。
15. 一种存储用于实现日程管理方法的程序的非临时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该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中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从而进行与原有日程信息比较并更新日程中的信息;对比文件1中收集通过位置信息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从而进行与原有日程信息比较并更新日程中的信息。而所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15分别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移动终端和一种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均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因此,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14和15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增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用户出发之前根据用户位置的变化、天气情况、交通情况重新向用户推送交通路线以及更新提醒时间,由于是针对出发之前的位置变化来推荐交通路线,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手机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当前位置与设置起点进行比较,不是将终端的当前位置与推荐的交通路线中的位置进行比较,本申请是在用户进行过程中更新预期事件和引导信息,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4、15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日程管理方法,所述日程管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14.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
日程信息管理单元,其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提取单元,其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无线通信单元,其通过近场通信收集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单元,其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以及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输出单元,其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其控制日程信息管理单元、提取单元、无线通信单元、比较单元和输出单元。”
“15. 一种存储用于实现日程管理方法的程序的非临时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该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2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亦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14、15中均增加了特征“基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显示相应于将首先发生的事件的引导信息”和“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时”,并对权利要求9中的个别特征表述顺序进行调整,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14、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日程管理方法,所述日程管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基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显示相应于将首先发生的事件的引导信息;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时,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事件信息的更新包括:
基于收集的事件信息生成多条预期路线信息;
显示生成的多条预期路线信息;
接收对多条预期路线信息中的至少一条的选择;以及
基于选择的预期路线信息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14.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
日程信息管理单元,其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提取单元,其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无线通信单元,其通过近场通信收集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单元,其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以及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时,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输出单元,其基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显示相应于将首先发生的事件的引导信息,并且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其控制日程信息管理单元、提取单元、无线通信单元、比较 单元和输出单元。”
“15. 一种存储用于实现日程管理方法的程序的非临时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该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类型,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近场通信事件作为预期事件信息,所述预期事件信息包括预期事件属性及预期发生时间,其中预期事件属性是预期事件的类型;
基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显示相应于将首先发生的事件的引导信息;
收集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类型相对应的事件信息;
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以获得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
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时,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更新预期事件信息;以及
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显示相应于将首先发生的事件的引导信息”和“比较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基于比较的结果,在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相同时,提供与收集的事件信息相对应的引导信息”;(2)本申请是在用户进行过程中更新预期事件和引导信息,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4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2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各个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撰写调整,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和11,并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13。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本次意见陈述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日程管理方法,所述日程管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预期近场通信NFC事件;
基于提取的预期NFC事件显示与将首先乘坐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收集通过NFC生成的、能够指示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
比较通过收集的NFC事件确定的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
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更新预期NFC事件;以及
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相同时,提供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所述引导信息包括交通工具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输出提取的预期NFC事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NFC事件的更新包括:
基于在该处收集NFC事件的位置来搜索到达目的地的新的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以及
根据新的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更新预期NFC事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以预定周期更新预期NFC事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更新预期NFC事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还包括输出更新的预期NFC事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预期NFC事件的更新包括:
基于收集的NFC事件生成多条预期路线信息;
显示生成的多条预期路线信息;
接收对多条预期路线信息中的至少一条的选择;以及
基于选择的预期路线信息更新预期NFC事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用户日程信息的获得包括:
基于用户输入向预订服务器发送包括交通信息、住宿信息和饭店信息当中的至少一个的预订请求信息;以及
从预订服务器接收预订结果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所述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的确定包括进一步考虑用户偏好来确定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程管理方法,其中引导信息的提供包括:
基于用户输入设置引导信息的公开范围;以及
提供在设置的公开范围之内的引导信息。
12.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
日程信息管理单元,其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提取单元,其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预期近场通信NFC事件;
无线通信单元,其收集通过NFC生成的、能够指示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
比较单元,其比较通过收集的NFC事件确定的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以及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更新预期NFC事件;
输出单元,其基于提取的预期NFC事件显示与将首先乘坐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并且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相同时,提供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以及
控制单元,其控制日程信息管理单元、提取单元、无线通信单元、比较单元和输出单元。
13. 一种存储用于实现日程管理方法的程序的非临时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该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日程信息;
基于用户日程信息确定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并提取与所述行进路线中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预期近场通信NFC事件;
基于提取的预期NFC事件显示与将首先乘坐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收集通过NFC生成的、能够指示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
比较通过收集的NFC事件确定的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
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更新预期NFC事件;以及
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相同时,提供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未公开“比较通过收集的NFC事件确定的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和“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更新预期NFC事件;以及在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相同时,提供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2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1323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EP2395462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日程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移动终端和日程提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如图4所示,在步骤402,用户在终端中设置日程相关信息: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发生的地点(目的地B)、事件内容等;在步骤404,终端通过GPS或WIFI通信模块判断出终端所在位置A,并通过地图判断出用户现在所在位置A和目的地B之间的距离S1,搜索得到相关的交通信息,推送给用户各种交通方式所要行使的路线、以及每种交通方式下的路线所需要的路程时间,组成各种路线方案,其中提示给用户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以文字描述的交通路径:如果用户选择了乘坐公交车到达目的地,则提醒时间到达时,会提供地图,上面显示从C地乘坐100路公交车到达D地,从D地又换乘200路公交车到达E地,然后步行200米到达目的地,并在相关位置注释:具体的乘车路线,需花费的时间,路程距离以及公交车的始发时间和末班时间等信息(显然基于所述信息可显示将首先乘坐的预期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供用户参考选择;在步骤406,判断用户是否选择了合适的方案,如果用户选择了方案则进入步骤410,如果没有选择,则进入步骤408;在步骤408,终端默认其中一个方案作为用户选择的路线,然后根据默认路线对应的所需数据确定提醒时间;在步骤412,判断用户是否要修改原来选择的交通路线,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进入步骤404,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进入步骤414,如果检测出终端的所在位置发生变化(检测终端在包含交通工具的交通路线中的当前位置,相当于收集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事件信息),则根据新位置重新向用户推送合适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供用户选择(相当于基于比较的结果提供相应于用户当前乘坐交通工具的对应引导信息,所述引导信息中包含交通工具信息,即,当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也即,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更新预期事件信息;隐含地,当终端的位置未发生变化,即按照既定路线时,预期事件和收集的事件一致,也即,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的交通工具相同时,那么显然此时可提供与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其与预期乘坐的交通工具的引导信息是一致的),如果用户重新选择了交通路线,则终端会根据该交通路线对应的所需时间,计算出提醒时间,修改原来设定的提醒时间;步骤414,当终端计算出的提醒时间到达时,向用户提醒已选择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当首次进入步骤404时,获取的是预期的事件信息,即包含预期待乘坐的交通工具的预期交通路线信息;当通过步骤412进入步骤404时,此时进行的是基于收集的事件信息对预期事件信息的更新,也即,基于用户当前实际乘坐的交通工具的实际交通路线信息情况,去更新预期的交通路线信息。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收集通过近场通信NFC生成的、能够指示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确定用户当前实际乘坐的交通工具,并与预期交通工具比较,当两者不同时,更新预期NFC事件;对比文件1中收集通过位置信息生成的与交通工具相对应的事件信息,从而进行与原有日程信息比较并更新日程中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与交通工具对应的事件信息并更新预期事件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日程调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50段,图2-3):通过定位设备244提供移动设备102的位置检测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短程通信子系统,例如移动终端通过车载套件进行蓝牙通信、通过NFC或者近场通信交易,例如使用移动终端102在特定位置购买物品,以及通过wifi接入点进行位置检测等多种方式;当位置信息指示日程中的任务表无法完成时,将位置检测信息与日程中的任务表信息进行比较,更新完成任务表所需的时间,当更新的时间超过时间阈值时,给出完成任务表所需的替代方案。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也是通过近场通信生成的有关位置信息的事件信息,与原有日程信息比较并更新日程中的信息。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近场通信方式应用于交通工具是本领域常见的场景,例如,公交车或地铁等安装的刷卡装置,可通过与用户移动终端近场通信的方式来实现交互,进而获得对应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信息,相应地,通过获得该NFC事件信息也就可以对应确定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而还可以获得对应的车次、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等相关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近场通信进行位置检测的方法应用于用户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进而可获得对应的用户所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并据此去更新预期NFC事件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如图4所示,在步骤402,用户在终端中设置日程相关信息: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发生的地点(目的地B)、事件内容等;在步骤404,终端通过GPS或WIFI通信模块判断出终端所在位置A,并通过地图判断出用户现在所在位置A和目的地B之间的距离S1,搜索得到相关的交通信息,推送给用户各种交通方式所要行使的路线、以及每种交通方式下的路线所需要的路程时间,组成各种路线方案供用户参考选择。显然地,引导信息包括交通工具信息。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步骤414,当终端计算出的提醒时间到达时,向用户提醒已选择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提示给用户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以文字描述的交通路径、以地图方式描述的交通路径(例如图1所示的形式)和/或以图片结合文字说明的交通路径,如果用户选择了乘坐公交车到达目的地,则提醒时间到达时,会提供地图,上面显示从C地乘坐100路公交车到达D地,从D地又换乘200路公交车到达E地,然后步行200米到达目的地,并在相关位置注释:具体的乘车路线,需花费的时间,路程距离以及公交车的始发时间和末班时间等信息。且所述预期事件可以为预期通过NFC方式获取的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在步骤412,判断用户是否要修改原来选择的交通路线,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进入步骤404,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进入步骤414,如果检测出终端的所在位置发生变化(基于预期事件中的终端位置和当前终端位置的比较得出位置变化,相当于基于收集到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之间的差异),则根据新位置重新向用户推送合适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供用户选择,用户可以接受终端的路线提示,也可以不理会该提示,如果用户重新选择了交通路线(相当于更新预期事件信息),则终端会根据该交通路线对应的所需时间,计算出提醒时间,修改原来设定的提醒时间;而对比文件2(EP2395462 A1)还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50段,图2-3):可通过定位设备244提供移动设备102的位置检测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短程通信子系统,例如移动终端通过车载套件进行蓝牙通信、通过NFC或者近场通信交易,例如使用移动终端102在特定位置购买物品,以及通过wifi接入点进行位置检测等多种方式;即,可基于近场通信生成的事件信息来确定终端的位置信息。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及时地获取预期NFC事件信息,周期性地更新提取预期NFC事件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在步骤412,判断用户是否要修改原来选择的交通路线,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进入步骤404,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进入步骤414,如果检测出终端的所在位置发生变化(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则根据新位置重新向用户推送合适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供用户选择,用户可以接受终端的路线提示,也可以不理会该提示,如果用户重新选择了交通路线(相当于更新预期事件信息),则终端会根据该交通路线对应的所需时间,计算出提醒时间,修改原来设定的提醒时间。且所述预期事件可以为预期通过NFC方式获取的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步骤414,当终端计算出的提醒时间到达时,向用户提醒已选择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提示给用户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以文字描述的交通路径、以地图方式描述的交通路径(例如图1所示的形式)和/或以图片结合文字说明的交通路径,如果用户选择了乘坐公交车到达目的地,则提醒时间到达时,会提供地图,上面显示从C地乘坐100路公交车到达D地,从D地又换乘200路公交车到达E地,然后步行200米到达目的地,并在相关位置注释:具体的乘车路线,需花费的时间,路程距离以及公交车的始发时间和末班时间等信息。且所述输出更新的预期事件信息可以为预期通过NFC方式获取的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在步骤404,终端通过GPS或WIFI通信模块判断出终端所在位置A,并通过地图判断出用户现在所在位置A和目的地B之间的距离S1,搜索得到相关的交通信息,推送给用户各种交通方式所要行使的路线、以及每种交通方式下的路线所需要的路程时间,组成各种路线方案供用户参考选择;在步骤406,判断用户是否选择了合适的方案,如果用户选择了方案则进入步骤410,如果没有选择,则进入步骤408。且所述收集的信息以及预期事件信息可以为通过NFC方式获取的NFC事件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日程信息可以为交通信息。而其还可为住宿信息或饭店信息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日程信息可以预先保存在服务器中,用户可通过输入关键词向服务器请求对应的日程信息并接收服务器返回的结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49段,图1、4):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考虑到用户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变化, 可以根据用户的所在地,向用户提供可行的出行路线,根据用户的选择路线,智能计算出提醒时间,当用户所在地位置、所在地天气、目的地天气、以及选择路线的交通状况(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拥挤情况以及道路情况等等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时,向用户推送合适的交通方式及其所需时间以及最新的路径以供用户选择(不同的交通方式可以体现出不同的交通工具,相当于根据用户偏好确定行进路线和预期交通工具),可以智能地实时更改提醒时间,从而可以方便用户及时掌握最新的到达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更好地方便用户出行。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在用户设定的公开范围内提供引导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移动终端,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通过单元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存储用于实现日程管理方法的程序的非临时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通过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上的程序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意见,合议组认为:
详见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用于提取的预期事件信息去依次对应显示引导信息,对比文件1中详细公开了:在步骤412,判断用户是否要修改原来选择的交通路线,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进入步骤404,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进入步骤414。如果检测出终端的所在位置发生变化(检测终端在包含交通工具的交通路线中的当前位置,相当于收集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事件信息;发现终端的位置发生变化,基于预期事件中的终端位置(显然预期事件中终端经过的路径可以分解为多个位置节点,所述位置节点可为起点,也可为预期终端经过的任意节点位置之一)和当前终端位置的比较得出位置变化,相当于比较收集到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而在交通路线中,则对应为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信息与预期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信息),则根据新位置重新向用户推送合适的交通方式下的交通路线供用户选择(相当于基于比较的结果提供相应于用户当前乘坐交通工具的对应引导信息,所述引导信息中包含交通工具信息,即,当收集的事件信息与预期事件信息不同,也即,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交通工具不同时,根据用户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更新预期事件信息;隐含地,当终端的位置未发生变化,即按照既定路线时,预期事件和收集的事件一致,也即,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与预期的交通工具相同时,那么显然此时可提供与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对应的引导信息,其与预期乘坐的交通工具的引导信息是一致的,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方式,以方便用户不用再去主动查询预期交通工具的引导信息)。
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可通过近场通信NFC方式生成有关位置信息的事件信息,与原有日程信息比较并更新日程中的信息。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近场通信NFC方式应用于交通工具是本领域常见的场景,例如,公交车或地铁等安装的刷卡装置,可通过与用户移动终端近场通信的方式来实现交互,进而获得对应于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的NFC事件信息,相应地,通过获得该NFC事件信息也就可以对应确定用户当前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而还可以获得对应的车次、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等相关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近场通信进行位置检测的方法应用于用户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进而可获得对应的用户所真正乘坐的交通工具,并据此去更新预期NFC事件信息。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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