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380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2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9467.1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程亮
国际分类号:F16K11/0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9467.1,名称为“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的第1-43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656750Y,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2:GB2274583B,公开日为1995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其包括上陶瓷片和与上陶瓷片配合的下陶瓷片,其中下陶瓷片上端面沉设有混水腔,在混水腔两侧的下陶瓷片上对称的设有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混水腔上设有混水出水口,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陶瓷片下端面对称的沉设有弯月型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且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分别跨置于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处,其中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所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水出水口是设在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的对称中心线上并靠近混水腔的一侧,以令冷水进水口、热水进水口与混水出水口在同一圆周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陶瓷片下端面对称的沉设有弯月型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且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分别跨置于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处,其中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2)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新的技术特征“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在接近尾部呈渐缩设置,而在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前部至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不能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精确调温的问题,而本申请由于采用了“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在接近尾部呈渐缩设置,而在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前部至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实现了“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的功效,取得了调温精度高、使用安全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补入的技术特征“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在接近尾部呈渐缩设置,而在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前部至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从说明书附图2、图4A至图4F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附图2、图4A至图4F中没有证据表明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前部至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因此,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通过在上陶瓷片下端面对称的沉设弯月型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的一侧呈渐缩设置以达到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精确调温的功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上陶瓷片上对称的设置弯月型冷水调温孔与热水调温孔,冷水调温孔与热水调温孔相邻的一侧呈渐缩设置,以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精确调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将对比文件1中的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对称的设置为弯月形,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的一侧渐缩设置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中出现了“尾部、中部、前部”等部位词,但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只记载了“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这一部位(参见说明书第6、23段),从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尾部、中部、前部”具体指的是哪一部分,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在接近尾部呈渐缩设置,而在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前部至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修改为“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一侧与二者相邻接的另一侧之间的近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形成独立权利要求1。
随后,复审请求人认为前述答复中的“权利要求书还存有瑕疵”,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该申请文件进行主动补正,将前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一侧与二者相邻接的另一侧之间的近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修改为“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形成独立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其包括上陶瓷片和与上陶瓷片配合的下陶瓷片,其中下陶瓷片上端面沉设有混水腔,在混水腔两侧的下陶瓷片上对称的设有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混水腔上设有混水出水口,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陶瓷片下端面对称的沉设有弯月型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且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分别跨置于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处,其中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所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水出水口是设在冷水进水口与热水进水口的对称中心线上并靠近混水腔的一侧,以令冷水进水口、热水进水口与混水出水口在同一圆周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的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精确调温的阀芯陶瓷片结构。
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水龙头的圆盘平面陶瓷芯轴,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4页第19行,附图1-5):该陶瓷芯轴包括配水盘30和与配水盘30配合的导水盘40,导水盘40沉设有混水腔,混水腔两侧的导水盘40上对称设有入水孔401和402,以及出水孔403,盖盘50贴靠于导水盘40的底部,其盘面上设有与导水盘40相对的入水孔501、502和出水孔503,入水孔501、502可分别与冷、热进水管导通,配水盘30的地面开设有蝴蝶状的配水槽302,且配水槽302的两侧分别跨置于入水孔401和402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所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出水温度进行精确调控。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龙头的圆盘平面陶瓷芯轴,但其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为蝴蝶状的配水槽,因此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设置为“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从而没有实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的功效,也就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对出水温度进行精确调控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7页第25行及图1):上片对称的设有弯月型冷水调温孔与热水调温孔30、31,且调温孔30、31分别跨置于冷水进水口25与热水进水口24处,其中调温孔30、31相邻接的一侧呈圆弧形,从圆弧形一侧到另一侧呈渐缩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冷水进水口25与热水进水口24的口径。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阀,其中调温孔30、31相邻接的一侧呈圆弧形,从圆弧形一侧到另一侧呈渐缩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冷水进水口25与热水进水口24的口径,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调温孔虽然也具有渐缩设置,但其从圆弧形一侧宽度逐渐变小直到另一侧,因此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由于对比文件2中调温孔的结构本申请中的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也未记载该混合阀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设置为“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一侧呈渐缩设置,而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相邻接的另一侧至所述冷水调温槽与热水调温槽的中部为整体宽度相同的设置,即渐缩的槽口宽度小于各进水口的口径”,从而实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的功效,解决如何对出水温度进行精确调控的技术启示。
进而,针对本申请所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研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实现陶瓷片组在34℃~49℃的温度范围内,上陶瓷片相对下陶瓷片每转过6°,调温2℃左右的功效,并实现调温精度高、使用安全,取得了有益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