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34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7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2282.8
申请日:2016-07-26
复审请求人:云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欣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唐焕威
国际分类号:B01D4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2282.8,名称为“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云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815974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日)和对比文件2(CN104087890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8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壳体(1)、挡板(2)、进气管(3)、出气管(4),所述的挡板(2)竖直设置于壳体(1)内,且将壳体(1)内分割成两个空间,分别为进气室、出气室,所述的进气管(3)设置于进气室的外壁上,所述的出气管(4)设置出气室的外壁上,所述挡板(2)的进气室一侧设置倒V形凸台(5),所述壳体(1)的底部设置有排泄口(6);所述挡板(2)、凸台(5)均设置有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所述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包括打底层、中间过渡层、表面封孔层,表面封孔层的材料为水玻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打底层的材料为NiCrAl。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壳体(1)的形状为圆柱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壳体(1)、挡板(2)、凸台(5)的材料均为不锈耐酸钢、耐热不起皮钢或电热合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排泄口(6)设置有排泄阀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的气液分离装置设置有特定结构、组成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以防腐的技术启示,且水玻璃是本领域公知的封孔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 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云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5项),将原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5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壳体(1)、挡板(2)、进气管(3)、出气管(4),所述的挡板(2)竖直设置于壳体(1)内,且将壳体(1)内分割成两个空间,分别为进气室、出气室,所述的进气管(3)设置于进气室的外壁上,所述的出气管(4)设置出气室的外壁上,所述的进气室的挡板(2)上设置有倒V形凸台(5),所述的挡板(2)、凸台(5)均设置有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所述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包括打底层、中间过渡层、表面封孔层;所述的打底层的材料为NiCrAl,所述的中间过渡层的材料为ZrO、AlO或CrO,所述的表面封孔层的材料为环氧树脂或水玻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壳体(1)的形状为圆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壳体(1)、挡板(2)、凸台(5)的材料均为不锈耐酸钢、耐热不起皮钢或电热合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壳体(1)的底部设置有排泄口(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排泄口(6)设置有排泄阀门。”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适配设有包括三层结构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对比文件1是蒸汽的汽水分离器。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黄磷尾气燃烧后的烟气中含有大量酸性物质易对后续处理设备造成严重腐蚀的问题。对比文件2属于耐磨耐腐蚀材料制备领域,与本申请的废气处理技术领域存在本质差异,无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是蒸汽的汽水分离,其无需考虑防腐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申请采用三层结构的陶瓷涂层作为黄磷燃烧尾气的气液分离装置内涂层,不仅可以防腐,而且避免了频繁的大温差变化对装置内涂层造成损坏,保证了装置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是蒸汽的气液分离装置,处理原料不同,技术手段差异较大,无防腐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的汽水分离装置为一种通用的气液分离装置,其采取的分离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宁平等,高硫煤还原分解磷石膏的技术基础,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40页)黄磷尾气的主要成分,通过简单分析即获知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同样为一种含有酸性物质的气液混合物,同样可通过采用隔板撞击的方式进行气液分离,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气液分离装置对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进行气液分离,本领域公知酸性物质会对设备造成酸腐蚀,从而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气液分离装置进行进一步的防腐改造。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解决防腐改造的技术问题时,有能力从防腐领域获知相关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的三层结构的涂层与本申请中的内涂层的作用相同,给出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是耐磨耐腐蚀材料领域,其三层结构的防腐涂层中,各层采用的材料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均采用等离子喷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二者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与2018年7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相同内容大部分相同,进一步认为:对比文件2在技术目的及应用环境上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存在本质差别,不具有互通性,无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水分离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18段,附图1-3):包括一筒体,筒体两侧分别置有蒸汽的进口和出口,筒体的下底盖上置有排水口,筒体内部通过上下卡块固定连接一挡板,该挡板的面与进口和出口的轴向垂直。筒体内的挡板上,其朝进口一面的中心固定置有一防冲板,在该防冲板的上部还将突出的人字形加强筋固定连接在挡板上。
结合附图1可知,筒体的蒸汽进口、出口处分别设有进气管、出气管。挡板竖直设置于壳体内,挡板将筒体内分割成两个空间,与进气管相连接的空间即为进气室,与出气管相连接的空间即为出气室。进气管设置于进气室的外壁上,出气管设置出气室的外壁上。结合图1-2可知人字形加强筋即为倒V形凸台,倒V形凸台设置在挡板的进气室一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气液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用于汽水分离;(2)权利要求1挡板、凸台均设置有包括打底层、中间过渡层、表面封孔层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并限定各层材料,对比文件1未公开涂层。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分离黄磷尾气燃烧后的气体中的液体以及防止设备腐蚀。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汽水分离装置在“分离过程中,相对较重的液滴撞击内挡板后落入分离器排放借口,然后由蒸汽疏水阀从系统中排除”(参见说明书第6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分离装置为一种通用的气液分离装置。黄磷尾气的主要成分是CO,同时含有H2S、PH3等酸性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黄磷尾气的主要治理利用途径之一是除尘后作为燃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当黄磷尾气作为燃料进入燃烧锅炉,由于锅炉烟道尾部温度降低,其尾气中含有的酸性气体经氧化燃烧后凝结成液体使烟气成为一种气液混合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即可获知的。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同样为一种气液混合物,且酸性污染物质主要集中在液体中,为了除去该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气液分离装置对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进行气液分离。
对于区别(2),由于本领域公知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烟气中含有酸性物质,公知酸性物质会对设备造成酸腐蚀,从而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气液分离装置进行进一步的防腐改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泥浆泵缸套陶瓷涂层内衬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段、第20段):尤其适合石油、地质钻井机械关键部件强腐蚀、强磨损条件下高性能陶瓷涂层的制备。制备步骤包括以Al2O3 70-85%、ZrO2 10-20%、TiO2 5-10%为原料经过混合、造粒、球化、分散、沉降、筛分等步骤处理后取粒径为-150/ 325目的陶瓷喷涂粉料作喷涂粉料,工件喷涂过程包括等离子喷涂Ni-Al或Ni-Cr-Al打底层、等离子喷涂陶瓷面层、对陶瓷涂层进行封孔处理,封孔剂取自乙烯树脂、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或石蜡中的任意一种。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等离子陶瓷涂层提高关键部件的强腐蚀、强磨损能力的技术启示。挡板、凸台是气液分离的主要接触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挡板、凸台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防腐涂层。Al2O3 或ZrO2单独使用,以及氧化铬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陶瓷涂层材料,水玻璃是本领域常规的封孔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中的“圆柱形”是本领域对筒体形状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3,为了避免液体腐蚀,筒体、挡板、加强筋的材料均采用耐腐蚀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不锈耐酸钢、耐热不起皮钢或电热合金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耐腐蚀材料。对比文件1筒体的下底盖上置有排水口,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5,为便于控制排液,在排水口设置阀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液分离装置,将蒸汽里面的水分分离出来。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黄磷尾气的主要成分是CO,同时含有H2S、PH3等酸性气体。黄磷尾气的主要治理利用途径之一是除尘后作为燃料。当黄磷尾气作为燃料进入燃烧锅炉,由于锅炉烟道尾部温度降低,其尾气中含有的酸性气体经氧化燃烧后凝结成液体使烟气成为一种气液混合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即可获知的。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同样为一种气液混合物,同样可通过采用隔板撞击的方式进行气液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气液分离装置对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的烟气进行气液分离。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段),本申请减少水分对产品或用汽设备的腐蚀,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可增至十五年以上。可见,对比文件1中考虑了蒸汽中水分(即液态物质)对设备的腐蚀问题。在此基础上,由于本领域公知黄磷尾气燃烧锅炉烟气中含有酸性物质,公知酸性物质会对设备造成酸腐蚀,从而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气液分离装置进行进一步的防腐改造。
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解决防腐改造的技术问题时,其有能力从防腐领域获知相关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打底层、中间陶瓷层、表明封孔层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结构,该三层结构的涂层与本申请中的内涂层具有相同的防腐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就是耐磨耐腐蚀材料领域,其公开了包括打底层、中间陶瓷层、表面封孔层的等离子喷涂陶瓷涂层结构,利用等离子喷涂设备在工件表面喷涂Ni-Al或Ni-Cr-Al打底层,以缓解陶瓷涂层与基体的热失配,喷涂结束后采用封孔层处理,封填了涂层的孔隙,提高涂层的致密性,为抛磨处理提供了润滑作用(说明书第5段)。对比文件2以Al2O3 70-85%、ZrO2 10-20%、TiO2 5-10%为原料作喷涂粉料,工件喷涂过程包括等离子喷涂Ni-Al或Ni-Cr-Al打底层、等离子喷涂陶瓷面层、对陶瓷涂层进行封孔处理,封孔剂取自乙烯树脂、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或石蜡中的任意一种。可见,对比文件2三层结构的防腐涂层中,各层采用的材料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均采用等离子喷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二者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汽水分离装置在“分离过程中,相对较重的液滴撞击内挡板后落入分离器排放借口,然后由蒸汽疏水阀从系统中排除”(参见说明书第6段),可见,该装置为一种通用的气液分离装置,其采取的分离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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