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射击武器、特别是空气武器或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30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5543
优先权日:2014-11-21
申请(专利)号:201580063122.8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伯莱塔控股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乐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陈翔
国际分类号:F41A2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63122.8,名称为“射击武器、特别是空气武器或火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5/077132,申请人为伯莱塔控股股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7年05月1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262997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EP2615406A2,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空气武器或火器,其包括筒装置(1),该筒装置(1)具有至少一个形成射击武器筒的至少一部分的筒元件(2)和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2)上的消声器元件(3),其特征在于,为了固定在筒元件(2)上,所述消声器元件(3)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内的压紧元件(12)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上,其中不能从外部看到所述压紧元件(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元件(12)能固定或被固定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所述压紧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消声器元件侧的支承元件(14)上,如此使得所述消声器元件(3)能压靠或被压靠到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消声器元件侧的支承元件(14)通过至少一个接片元件(11)的背离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的端面形成,该接片元件(11)界定消声器元件侧的筒元件接纳区域(19)并且沿轴向至少部分地沿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多个相应的接片元件(11)围绕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的内周沿圆周间隔开地布置或形成,其中,在两个相邻布置的接片元件(11)之间形成的间隔形成了消声器元件(3)的膨胀通道。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或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在外周侧至少部分地、特别是完全地并且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通过特别是由塑料制成的鞘壳元件(9)包围,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或至少一个界定消声器元件侧的筒元件接纳区域(19)并且沿轴向至少部分地沿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 延伸的接片元件(11)形成鞘壳元件(9)的一部分。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器元件(3)以防转动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2)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和6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在鞘壳元件(9)上、尤其是在其朝向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的端部的区域中布置或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一防转动元件(15),在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上、尤其在其朝向鞘壳元件(9)的端部的区域中布置或形成有与第一防转动元件(15)相应的至少一个第二防转动元件(16),其中,第一防转动元件(15)设计成用于与第二防转动元件(16)共同作用,以便形成消声器元件(3)的防转动固定,从而防止消声器元件(3)相对于筒元件(2)沿圆周转动,反之亦然。
8. 根据权利要求2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压紧元件(12)以形状配合和/或力锁合和/或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紧元件(12)以力锁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由尤其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自由端部的区域中形成的螺纹部段、特别是外螺纹部段形成或者包括至少一个这种螺纹部段,压紧元件(12)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螺纹部段相应的配合螺纹部段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螺纹部段,并且压紧元件(12)通过配合螺纹部段与筒元件侧的螺纹部段螺纹连接,或者反之亦然,或者
-所述压紧元件(12)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由特别是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自由端部的区域中形成的锁止部段形成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锁止部段,压紧元件(12)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锁止部段相应的配合锁止部段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锁止部段,并且压紧元件(12)通过配合锁止部段锁 定到筒元件侧的锁止部段上,或者反之亦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压紧元件(12)必要时附加地以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压紧元件(12)与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粘接,或者反之亦然。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紧元件(12)具有环形基体,所述环形基体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螺纹部段相应的配合螺纹部段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螺纹部段,并且/或者
-所述环形基体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形成有包围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粘接区域或者包括至少一个这种粘接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在环形基体中形成有至少一个沿轴向穿过所述环形基体的穿通通道,从而压紧元件(12)形成空气调节环。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在消声器元件(3)的所述或一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布置有至少一个特别是套筒形的消声部件(17)。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设有特别是套筒形的封盖元件(8),封盖元件(8)以形状配合和/或力锁合和/或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的开口的区域中。
15.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下述步骤:
-形成和/或提供筒元件(2),筒元件(2)形成射击武器筒的至少一部分,筒元件(2)具有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
-形成和/或提供要固定在筒元件(2)上的消声器元件(3),
-将消声器元件(3)固定在筒元件(2)上,以形成筒装置(1),其中,消声器元件(3)被推到筒元件(2)上并且为了固定在筒元件(2)上 而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内的压紧元件(12)轴向压靠到所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上,和
-将筒装置(1)安装到射击武器的基体上,以形成射击武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火器”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消声器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上。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个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空气武器”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射击武器是空气武器,消声器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上。但是,空气武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个实施例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8-9、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且包含技术特征“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火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筒元件具有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消声器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上;包括“形成和/或提供筒元件”的步骤和包括“形成和/或提供消声器元件”的两个步骤的前后顺序。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个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结合权利要求1其他技术方案的评述,当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结合权利要求2-14的评述,当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2-14任一项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仅对压紧元件采用功能性限定,消声器元件820借助枪口盖尾部件840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820内,也就是说枪口盖尾部件840能够实现同样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枪口盖810与筒元件800之间有间隙,正是借助于枪口盖尾部件840才能将消声器元件紧固到筒元件上,枪口盖尾部件840相当于本申请的压紧元件,且不能从外部看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枪口盖尾部件840本身并未与相当于消声器元件的覆盖物820相连接,不能起到固定消声器元件的作用,因而不能相当于压紧元件;只有通过整个枪口盖810(尤其是其端盖部分)才能够将覆盖物820与筒元件800固定在一起,相当于压紧元件的是整个枪口盖810而并非枪口盖尾部件840,并且该枪口盖810是能够从外部看到的。实施例1的压靠作用必须借助于能从外部看到的枪口盖420才能实现,结合时,能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紧元件的也只可能是枪口盖420或810,而并非所谓的枪口盖尾部件840。(2)枪口盖810本身就能够实现将消声器元件820可靠地固定到筒元件800的后端支承部上,而并不需要设置枪口盖尾部件840;能够从外部看到的枪口盖420或810对于将消声器元件820沿轴向压靠到筒元件800的支承部上是必不可少的。(3)对比文件1的消声器元件820借助在其筒状壁上形成的周向孔825来实现消声效果,内部空间被筒元件800或枪口盖810完全占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也并不容易想到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空气武器或火器,其包括筒装置(1),该筒装置(1)具有至少一个形成射击武器筒的至少一部分的筒元件(2)和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2)上的消声器元件(3),其特征在于,为了固定在筒元件(2)上,所述消声器元件(3)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内的压紧元件(12)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上,其中不能从外部看到所述压紧元件(12),在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布置有至少一个消声部件(1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元件(12)能固定或被固定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所述压紧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消声器元件侧的支承元件(14)上,如此使得所述消声器元件(3)能压靠或被压靠到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消声器元件侧的支承元件(14)通过至少一个接片元件(11)的背离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的端面形成,该接片元件(11)界定消声器元件侧的筒元件接纳区域(19)并且沿轴向至少部分地沿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多个相应的接片元件(11)围绕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的内周沿圆周间隔开地布置或形成,其中,在两个相邻布置的接片元件(11)之间形成的间隔形成了消声器元件(3)的膨胀通道。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或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在外周侧至少部分地、特别是完全地并且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通过特别是由塑料制成的鞘壳元件(9)包围,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或至少一个界定消声器元件侧的筒元件接纳区域 (19)并且沿轴向至少部分地沿着空心圆柱形的消声器元件侧的基体(7)延伸的接片元件(11)形成鞘壳元件(9)的一部分。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器元件(3)以防转动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2)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和6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在鞘壳元件(9)上、尤其是在其朝向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的端部的区域中布置或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一防转动元件(15),在筒元件侧的支承元件(5)上、尤其在其朝向鞘壳元件(9)的端部的区域中布置或形成有与第一防转动元件(15)相应的至少一个第二防转动元件(16),其中,第一防转动元件(15)设计成用于与第二防转动元件(16)共同作用,以便形成消声器元件(3)的防转动固定,从而防止消声器元件(3)相对于筒元件(2)沿圆周转动,反之亦然。
8. 根据权利要求2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压紧元件(12)以形状配合和/或力锁合和/或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紧元件(12)以力锁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由尤其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自由端部的区域中形成的螺纹部段、特别是外螺纹部段形成或者包括至少一个这种螺纹部段,压紧元件(12)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螺纹部段相应的配合螺纹部段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螺纹部段,并且压紧元件(12)通过配合螺纹部段与筒元件侧的螺纹部段螺纹连接,或者反之亦然,或者
-所述压紧元件(12)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由特别是在伸到消声器元件(3)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13)中的自由端部的区域中形成的锁止部段形成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锁止部段,压紧元件(12)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锁止部段相应的配合锁止部段或包 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锁止部段,并且压紧元件(12)通过配合锁止部段锁定到筒元件侧的锁止部段上,或者反之亦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压紧元件(12)必要时附加地以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上,其中,压紧元件(12)与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粘接,或者反之亦然。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紧元件(12)具有环形基体,所述环形基体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形成有与形成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螺纹部段相应的配合螺纹部段或包括至少一个这种配合螺纹部段,并且/或者
-所述环形基体在内周侧至少部分地形成有包围筒元件侧的固定区域(6)的粘接区域或者包括至少一个这种粘接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在环形基体中形成有至少一个沿轴向穿过所述环形基体的穿通通道,从而压紧元件(12)形成空气调节环。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消声部件(17)呈套筒形。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其特征在于,设有特别是套筒形的封盖元件(8),封盖元件(8)以形状配合和/或力锁合和/或材料结合的方式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的开口的区域中。
15.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下述步骤:
-形成和/或提供筒元件(2),筒元件(2)形成射击武器筒的至少一部分,筒元件(2)具有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
-形成和/或提供要固定在筒元件(2)上的消声器元件(3),
-将消声器元件(3)固定在筒元件(2)上,以形成筒装置(1),其中,消声器元件(3)被推到筒元件(2)上并且为了固定在筒元件(2)上 而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3)内的压紧元件(12)轴向压靠到所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2)上的支承元件(5)上,和
-将筒装置(1)安装到射击武器的基体上,以形成射击武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压紧元件的具体结构,对压紧元件的限定采用的是功能性限定,对比文件1靠枪口盖810以及枪口盖尾部件840将消声器元件820可靠的固定到筒元件800上,枪口盖尾部件840实际上起到了压紧作用;权利要求的限定不能排除还包括在消声器外的压紧元件和至少一个在消声器内部的压紧元件共同压靠,而对比文件1的枪口盖尾部件840在消声器元件内,能够实现将消声器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因此相当于压紧元件。对比文件1附图4-6的实施例公开了在消声器元件410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中布置有一个消声部件410。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经审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基于射击武器是火器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击武器、特别是火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射击武器,射击武器是火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3]段及附图图1-8):其包括筒装置,该筒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形成射击武器筒的至少一部分的筒元件800和能固定或被固定在筒元件上的消声器元件820,为了固定在筒元件800上,所述消声器元件820借助枪口盖810(相当于压紧元件)压紧。
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消声器元件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的压紧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上,其中不能从外部看到所述压紧元件,(b)在消声器元件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中布置有至少一个消声部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武器的安全性,如何避免操控或拆卸消音器元件及射击武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枪口盖810连接至枪口端部840,在枪口端部840与枪口盖810之间有一个部件。由于该部件并未与消声器元件820连接,而是通过枪口盖810接触消声器元件820并将其压紧在枪口端部840,也就是说起到压紧作用的是枪口盖810,但是枪口盖810能够从外部看见。同时,对比文件1中另一个实施例公开了消声器元件410借助能固定在消声器元件端部的枪口盖420沿轴向压靠到形成在筒元件400上的支承元件上,但是作为压紧元件的枪口盖420同样能够从外部看见,其也没有给出采用压紧元件将消声器元件压紧到筒元件且不能从外部看到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均未公开“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的压紧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以及“其中不能从外部看到所述压紧元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内套筒的枪支消声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7-89段及附图图3-10B):在消声器元件的空心圆柱形的部段中布置有至少一个消声部件18。然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消声器元件借助至少一个能固定或被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的压紧元件沿轴向能压靠或被压靠到至少一个布置或形成在筒元件上的支承元件上,其中不能从外部看到所述压紧元件;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存在,通过不能从外部看到的压紧元件,使得在没有相应知识的情况下不能从外部确定消声器元件的固定原理,使得操控或拆卸消声器元件在没有专业工具的情况下不能实现或非常困难地实现,从而提高了武器的安全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于射击武器是火器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于射击武器是空气武器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射击武器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14的射击武器具备创造性,故独立权利要求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消声器元件借助至少一个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的压紧元件沿轴向压靠……其中不能从外部看见所述压紧元件”,也就是说,至少一个压紧元件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且不能从外部看见,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缺少枪口盖810后,仅通过该消声器元件820内枪口盖810与枪口端部840之间的部件不能实现消声器元件的压紧,因为该部件并未与消声器元件接触,因此该部件不能相当于至少一个固定在消声器元件内的压紧元件。同时,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通过不能从外部看到的压紧元件固定消声器元件避免操控或拆卸从而提高武器安全性的技术启示。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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