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凝器及冷水机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凝器及冷水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21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2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67463.5
申请日:2016-11-28
复审请求人: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刘璇斐
国际分类号:F25B39/04,F25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67463.5,名称为“冷凝器及冷水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4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419006A(公开日为2009年4月29日);对比文件2:CN102980332A(公开日为2013年3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20段(第1-15页)、说明书附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冷凝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进气口和排液口,所述壳体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敞开,所述壳体内设有第一换热管组至第四换热管组,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第二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且分别位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的下方;
第一端盖,所述第一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一侧敞开端,所述第一端盖内设有间隔分布且互不连通的第一腔室至第四腔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与所述第一腔室至所述第四腔室一一对应设置且连通,所述第一腔室上设有生活水进水管,所述第二腔室上设有生活水出水管,所述第三腔室上设有冷却水进水管,所述第四腔室上设有冷却水出水管;
第二端盖,所述第二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另一个敞开端,所述第二端盖内设有在上下方向间隔且互不连通的第一导通室和第二导通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一导通室连通,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二导通室连通。
9. 一种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压缩机;
冷凝器,所述冷凝器为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凝器,所述进气口与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
蒸发器,所述蒸发器的第一端和所述冷凝器的排液口之间串联有节流元件,所述蒸发器的第二端与所述压缩机的回气口相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生活热水和冷却水接口均位于壳体的同一侧,但对比文件1未公开壳体两端敞开且均设有端盖、生活热水和冷却水的换热管两端所在的腔室位于两个端盖内,未给出充分利用端盖内空间、简化装配工艺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第二挡气板及其延伸长度,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而该特征能够带来防止制冷剂从间隙向下流通、减小制冷剂流通速度、延长制冷剂流通时间、提高换热管两端利用率等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冷凝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进气口和排液口,所述壳体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敞开,所述壳体内设有第一换热管组至第四换热管组,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第二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且分别位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的下方;
第一端盖,所述第一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一侧敞开端,所述第一端盖内设有间隔分布且互不连通的第一腔室至第四腔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与所述第一腔室至所述第四腔室一一对应设置且连通,所述第一腔室上设有生活水进水管,所述第二腔室上设有生活水出水管,所述第三腔室上设有冷却水进水管,所述第四腔室上设有冷却水出水管;
第二端盖,所述第二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另一个敞开端,所述第二端盖内设有在上下方向间隔且互不连通的第一导通室和第二导通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一导通室连通,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二导通室连通;
第二挡气板,所述第二挡气板位于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上方,所述第二挡气板的延伸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延伸长度。
7. 一种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压缩机;
冷凝器,所述冷凝器为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凝器,所述进气口与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
蒸发器,所述蒸发器的第一端和所述冷凝器的排液口之间串联有节流元件,所述蒸发器的第二端与所述压缩机的回气口相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管组设置方式以及制冷剂在其中的流通方式与本申请实质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壳体两端敞开且均具有管箱(对应于端盖),生活热水和冷却水换热管两端所在的腔室设置在管箱内,其必然达到了充分利用端盖内空间、简化装配工艺的技术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挡板阻止制冷剂直接向下流通,进而提高制冷剂与换热管的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直接采用不出现较大间隙的设置方式来避免制冷剂沿间隙向下流而降低制冷剂的换热效率。当出现较大间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对比文件2设置的挡板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在间隙上方设置挡板而阻止制冷剂直接沿间隙向下流,进而提高制冷剂的换热效率。至于挡板的延伸长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间隙的长度而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在管箱和管板之间设置隔板以限定出多个腔室,而本申请是通过端盖本体上的隔板和管板本体上的间隔筋相互配合共同限定出多个腔室,因而间隔结构强度更高;对比文件2只提及换热管穿设于管板,而本申请中二者是胀接配合,因而保证了换热管与管穿孔的内壁之间的密封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凝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进气口和排液口,所述壳体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敞开,所述壳体内设有第一换热管组至第四换热管组,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第二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且分别位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的下方;
第一端盖,所述第一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一侧敞开端,所述第一端盖内设有间隔分布且互不连通的第一腔室至第四腔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与所述第一腔室至所述第四腔室一一对应设置且连通,所述第一腔室上设有生活水进水管,所述第二腔室上设有生活水出水管,所述第三腔室上设有冷却水进水管,所述第四腔室上设有冷却水出水管,所述第一端盖包括第一端盖本体和第一管板,所述生活水进水管、所述生活水出水管、所述冷却水进水管和所述冷却水出水管设在所述第一端盖本体上,所述第一端盖本体的朝向所述第一管板的一侧敞开,所述第一端盖本体的朝向所述第一管板的一侧的侧壁上设有交叉排布的所述第一隔板,所述第一管板包括第一管板本体和间隔筋,当所述第一管板封盖所述第一端盖本体时,所述间隔筋与所述第一隔板配合以限定出所述第一腔室至所述第四腔室,所述第一管板上设有多个第一贯穿孔,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的每个换热管配合在对应的所述第一贯穿孔,每个所述换热管与对应的所述第一贯穿孔之间胀接配合;
第二端盖,所述第二端盖设在所述壳体的另一个敞开端,所述第二端盖内设有在上下方向间隔且互不连通的第一导通室和第二导通室,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一导通室连通,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分别与所述第二导通室连通,所述第二端盖包括第二端盖本体和第二管板,所述第二端盖本体的朝向所述第二管板的一侧敞开,所述第二端盖本体的朝向所述第二管板的一侧的侧壁上设有水平排布的第二隔板,所述第二管板包括第二管板本体和间隔筋,当所述第二管板封盖所述第二端盖本体时,所述间隔筋与所述第二隔板配合以限定出所述第一导通室和所述第二导通室,所述第二管板上设有多个第二贯穿孔,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的每个换热管配合在对应的所述第二贯穿孔,每个所述换热管与对应的所述第二贯穿孔之间胀接配合;
第二挡气板,所述第二挡气板位于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上方,所述第二挡气板的延伸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三换热管组和所述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延伸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冲挡板,所述防冲挡板设在 所述壳体内且位于所述进气口的正下方,所述防冲挡板位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冲挡板包括两个侧板和底板,所述两个侧板的上端分别固定在所述壳体的内周壁上,所述两个侧板在向下的方向上朝向彼此倾斜延伸,所述底板分别与所述两个侧板的下端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挡气板,所述第一挡气板位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上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挡气板的延伸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一换热管组和所述第二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延伸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多个支撑板,所述多个支撑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间隔分布,所述第一换热管组至所述第四换热管组分别穿过每个所述支撑板。
7. 一种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压缩机;
冷凝器,所述冷凝器为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凝器,所述进气口与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连通,
蒸发器,所述蒸发器的第一端和所述冷凝器的排液口之间串联有节流元件,所述蒸发器的第二端与所述压缩机的回气口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为降膜式蒸发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第1-15页)、说明书附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凝器,对比文件1作为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带热回收功能的冷凝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1,2,5):该冷凝器包括壳体1,在壳体1上面和下面分别设置有进气口2和出液口3(对应于排液口);端盖4(对应于端盖本体)与固定换热管的管板12(可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管板上具有贯穿孔)之间的空腔5用分割板6分割成四个区域,靠近进气口空间为用垂直分隔板并列地设置了I区高温水包括生活热水的出水(对应于生活水出水)区域、II区高温水包括生活热水的进水(对应于生活水进水)区域,靠近出液口空间为用垂直分割板并列地设置了III区低温水包括冷凝水的出水(对应于冷却水出水)区域、IV区低温水包括冷凝水的进水(对应于冷却水进水)区域;各个区域与各自的换热管(分别对应于第一至第四换热管组)的管口连通,冷凝器的壳体里靠近进气口的空间I、II区域中分布有作为热回收的换热管组,构成了热回收的换热器A,对热量进行回收,冷凝器的壳体里靠近出液口的空间III、IV区域中分布有作为冷凝器的另一换热管组,构成了冷凝器的换热器B,换热管组采用直管或U形管并且平行布置;由附图5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I区和II区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III区和IV区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且分别位于I区和II区的下方;由附图1、2和5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端盖4设在壳体1的一侧敞开端,端盖4与管板12之间的空腔5内间隔分布且互不连通的四个腔室(对应于第一至第四腔室);为了提高换热效果,壳体在靠近进气口部位布置有均气板11,通常均气板为改善气体分布的筛孔板。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敞开,第一腔室至第四腔室设置在第一端盖内,第二端盖设在壳体的另一个敞开端,第二端盖内设有在上下方向间隔且互不连通的第一导通室和第二导通室,第一换热管组和第二换热管组分别与第一导通室连通,第三换热管组和第四换热管组分别与第二导通室连通;(2)第二挡气板位于第三换热管组和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上方,第二挡气板的延伸长度不小于第三换热管组和第四换热管组之间的间隙的延伸长度;(3)第一/二端盖本体的朝向第一/二管板的一侧敞开且侧壁上设有交叉排布的第一/二隔板,第一/二管板包括第一/二管板本体和间隔筋,当第一/二管板封盖第一/二端盖本体时,第一管板上的间隔筋与第一隔板配合以限定出第一腔室至所述第四腔室,第二管板上的间隔筋与第二隔板配合以限定出第一导通室和第二导通室,第一至第四换热管组的每个换热管胀接配合在对应的第一/二贯穿孔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采用直管换热管组时如何布置第二端盖以及如何使制冷剂在各层换热管组之间均匀分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回收式壳管式冷凝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6]段、附图1-9):该热回收式壳管式冷凝器100包括壳管10(对应于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敞开的壳体)、左管箱20(对应于第二端盖)、右管箱30(对应于第一端盖)、供生活用水流动的热回收管束40及供冷却液体流动的冷凝管束50;左管箱20及右管箱30分别通过左管板13和右管板14连接于壳管10 的左右两端,左管箱20与壳管10的左端部形成左腔室21,右管箱30与壳管10的右端部形成右腔室31;热回收管束40固定于壳管10内的上部,冷凝管束 50固定于壳管10内的下部;壳管 10的上部开设有制冷剂入口11(对应于进气口),壳管10的下部开设有制冷剂出口12(对应于排液口);热回收管束40由上至下分隔成第一组热回收管束41 及第三组热回收管束 43、第四组热回收管束44,冷凝管束50由上至下分隔成第一组冷凝管束 51及第二组冷凝管束52;左管箱20内设置有第一隔板22及弯折的第二隔板23,第一隔板22将左腔室21分隔成上下的第一腔室24和第二腔室25,第二隔板23置于所述第一腔室24内,将第一腔室24分隔成第三腔室28和第四腔室 29;右管箱30内设置有第三隔板32、第四隔板33及第五隔板34,将右腔室31由上至下分隔成第五腔室35、第六腔室36、第七腔室37及第八腔室38;第一组热回收管束41的一端与第四腔室29相连通,另一端与第五腔室35相连通;第三组热回收管束43的一端与第三腔室28 相连通,另一端与第六腔室36相连通;第四组热回收管束44的一端与第四腔室29相连通,另一端与第六腔室36相连通;第一组冷凝管束51的一端与第二腔室25相连通,另一端与第七腔室37相连通;第二组冷凝管束52的一端与第二腔室25相连通,另一端与第八腔室38相连通;导流装置90a包括面对制冷剂入口11a设置的挡板91a,避免高压过热的制冷剂从制冷剂入口11a进入壳管10a内时对热回收管束40a及冷凝管束50a造成冲击;高压过热的制冷剂由制冷剂入口11a进入壳管10a的内部,在挡板91a处被阻挡,并沿挡板91a向四周流动,制冷剂被均匀分布在挡板91a下部的热回收管束40a及冷凝管束50a上,充分利用了热回收管束40a及冷凝管束50a,提高冷凝器200的能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壳体两端敞开且均设有端盖,两端盖内设置对应于热回收管束和冷凝管束的多个间隔且互不连通的腔室,其中,生活热水的入口和冷却液体的出入口都位于右管箱,生活热水的出口位于左管箱,左管箱由隔板分成在上下方向间隔且互不连通的三个腔室,两组热回收管束分别与上部腔室连通,另一组热回收管束与中部腔室连通,两组冷凝管束分别与下部腔室连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一侧端盖上设置分别用于生活热水和冷却液体折流的上下腔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改进,当其采用直管换热管组时,在其另一侧也设置端盖并间隔出用于生活热水和冷凝液体折流的上下腔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具有面对制冷剂入口的挡板,用于避免冲击、均匀分配、提高能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换热管上方设置挡板以避免制冷剂直接向下冲击,进而使制冷剂在换热管间均匀分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田”字形的换热管组设置方式时,为了避免制冷剂从左右两组换热管之间的间隙中直接冲击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田”字形的换热管组中间的间隙处设置挡板以提高换热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在管箱和管板之间设置隔板以限定出多个腔室,而本申请是通过端盖本体上的隔板和管板本体上的间隔筋相互配合共同限定出多个腔室,因而间隔结构强度更高;对比文件2只提及换热管穿设于管板,而本申请中二者是胀接配合,因而保证了换热管与管穿孔的内壁之间的密封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左右管箱与左右管板之间通过设置隔板间隔出多个腔室,在此基础上,取消单独的隔板,并使其作为管箱的一部分而与管箱一体形成,同时在管板上设置与管箱隔板相配合的间隔筋,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所作的简单改型,在已知需要设置隔板的前提下,无论选择如对比文件2的一体式隔板,还是选择如本申请的分体式隔板,都是从已知的隔板设置形式中进行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换热管与管孔之间的胀接配合则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胀接保证管与管孔之间的密封性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已知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容易想到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防冲挡板及其结构和第一挡气板及其长度作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定。而防冲挡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且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制冷剂直接向下冲击,以实现制冷剂在换热管之间的均匀分配;在此基础上,使挡板由两个向内倾斜的侧板和一个底板构成只是所属技术领域在制作防冲挡板时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管组为“田”字形,其左右两组换热管组之间存在间隙,因而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换热管上方设置挡板以避免制冷剂直接向下冲击的技术启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间隙上方设置挡板,至于挡板的延伸长度不小于间隙的延伸长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实现更好的防冲击效果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且作用相同:热回收式壳管式冷凝器100还包括支撑板71,支撑板71至少设置两块,以便于稳固装配热回收管束40与冷凝管束5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冷水机组,包括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凝器,对比文件1作为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带热回收功能的冷凝器,并涉及其所在的制冷系统(参见同上),而制冷系统中的压缩机、冷凝器、节流元件、蒸发器及其连接关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所述蒸发器为降膜式蒸发器,然而,降膜式蒸发器是所属技术领域已知的蒸发器类型,选择该类型的蒸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一种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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