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线缆铲车的铲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05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6299
优先权日:2012-09-05
申请(专利)号:201380056920.9
申请日:2013-08-29
复审请求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婕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E02F3/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致使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6920.9,名称为“线缆铲车的铲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7月1日,并于2015年4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理由部分中引用了对比文件4(US1780351A,公开日为1930年11月4日)、对比文件2(SU1709028A1,公开日为1992年1月30日),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10、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作出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阶段还引用了对比文件1(WO2009010930A2,公开日为2009年1月22日)、对比文件3(GB184906A,公开日为1922年2月18日)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4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铲车铲斗,包括在线缆铲车操作期间共同限定用于收集材料的腔的外壳和门,外壳包括前壁、相对的后壁和在前壁与后壁之间延伸的侧壁,后壁具有在铲斗处于倾倒位置时朝向线缆铲车的外表面,门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以用于绕延伸穿过所述腔的枢转轴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自由摆动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门通过一对铰接元件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每个铰接元件连接到门上并且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每个所述铰接元件在门和枢转轴线之间是大体线性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每个所述铰接元件包括支撑部分和安装部分,支撑部分延伸穿过门的一部分,安装部分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外壳包括前端和后端,前端具有用于在挖掘操作中接触地面的挖掘边缘和根部,其中门包括靠近前端的前部和靠近后端的后部,并且门的前部朝着根部向前弯曲以在门关闭时紧靠形状互补的外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门的前部朝向根部向前弯曲。
7. 一种用于与挖掘设备一起使用的线缆铲车铲斗,包括:
后壁,具有外表面和位于外表面后方用于将线缆铲车铲斗连接到挖掘设备上的连接支撑件;
与后壁相对的前壁;
一对相对的侧壁,各自位于后壁和前壁之间;和
邻近后壁、前壁和侧壁的自由摆动门;
后壁、前壁和侧壁共同限定外壳;外壳和门共同限定用来收集待挖掘材料的腔;门和腔内的材料具有共同重心;利用具有延伸穿过所 述腔的轴线的枢转连接件将门固定到外壳上,使得门响应于重力绕所述轴线在关闭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枢转,在关闭位置利用限制器将门靠在前壁上用于收集待挖掘材料,而在打开位置限制器缩回并且门与前壁分开以倾倒待挖掘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限制器是可释放的门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可释放的门闩将门固定到铲斗的一侧或多侧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限制器是杆和制动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限制器是液压回路。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侧壁前端和门前端朝向前壁和腔的开口向前弯曲。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限制器是可释放的门闩。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可释放的门闩将门固定到铲斗的一侧或多侧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枢转连接件是由连接到门上且销接在外壳上的大体线性铰接元件提供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中,挡板在后壁和门之间沿铲斗的后部设置,利用铰链将挡板联接到外壳上,因此挡板的边缘在门处于关闭位置时沿门内表面的后端设置,而在门处于打开位置时枢转远离腔。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对权利要求1中门的运动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为“门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以用于绕沿着后壁(12)和加载门(16)的重心(CG)之间的距离(D)延伸穿过所处腔(24)的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同时将驳回决定中独立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修改为9项,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9。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改进之处在于对门的铰接轴线的重新定位使得门的转动轴线更加靠近门和负载的重心,由此提供较小的作用在铰链销和锁定件或止动件上的力臂,这使得可以采用更轻的门。所述改进并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对比文件1、4及任何公知常识也未给出相关教导或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铲车铲斗(10),包括在线缆铲车操作期间共同限定用于收集材料的腔(24)的外壳(11)和门(16),外壳(11)包括前壁(13)、相对的后壁(12)和在前壁(13)与后壁(12)之间延伸的侧壁(14),其特征在于,后壁(12)连接到线缆铲车,门(16)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以用于绕沿着后壁(12)和加载门(16)的重心(CG)之间的距离(D)延伸穿过所述腔(24)的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16)通过一对铰接元件(32)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每个铰接元件(32)连接到门(16)上并且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外壳(11)包括前端和后端,从而通过支承件将铲斗(10)附接到线缆铲车,前端具有用于在挖掘操作中接触地面的挖掘边缘和根部(80),其中门(16)包括靠近前端的前部(78)和靠近后端(120)的后部,并且门(16)的前部(78)在门(16)关闭时绕形状互补的外壳(11)在根部(80)处向前弯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的前部(78)在根部(80)处向前弯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利用限制器将门(16)靠在前壁(13)上用于收集待挖掘材料,而在打开位置限制器使得门(16)与前壁(13)分开以倾倒待挖掘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将门(16)固定到铲斗(10)的至少一侧的可释放的门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杆(58)和制动器(56)。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 液压回路(56)。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16)包括面向内朝着外壳的挖掘边缘的内表面(21)和相对的外表面(36)、前边缘、后边缘和在前边缘(48)和后边缘之间延伸的相对的侧边缘以及所述一对铰接构件(32),每个铰接构件(32)具有设置用于枢转连接到外壳(11)的枢转孔的远端,并且每个所述铰接构件(44)是基本上线性的。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4附图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沿着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的距离延伸穿过腔的铰接轴线”。另外,虽然对比文件4并没有记载可以在门打开时对门进行致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当门需要打开时,必定会解锁锁止机构,在重力的作用下门会打开,也就是重力致动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加载门”不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术语,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对加载门做出明确解释或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所述加载门的具体含义,对铰接轴线位置的限定也不清楚,从而无法进一步确定铰接轴线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的位置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及2019年8月13日先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在2019年8月1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以用于绕沿着后壁(12)和加载门(16)的重心(CG)之间的距离(D)延伸穿过所述腔(24)的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修改为“以用于围绕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所述铰接铰接轴线(46)在后壁(12)和加载门的重心(CG)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24),所述加载门的重心(CG)是门(16)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2019年8月13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线缆铲车铲斗(10),包括在线缆铲车操作期间共同限定用于收集材料的腔(24)的外壳(11)和门(16),外壳(11)包括前壁(13)、相对的后壁(12)和在前壁(13)与后壁(12)之间延伸的侧壁(14),其特征在于,后壁(12)连接到线缆铲车,门(16)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以用于围绕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所述铰接轴线(46)在后壁(12)和加载门的重心(CG)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24),所述加载门的重心(CG)是门(16)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16)通过一对铰接元件(32)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每个铰接元件(32)连接到门(16)上并且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外壳(11)包括前端和后端,从而通过支承件将铲斗(10)附接到线缆铲车,前端具有用于在挖掘操作中接触地面的挖掘边缘和根部(80),其中门(16)包括靠近前端的前部(78)和靠近后端(120)的后部,并且门(16)的前部(78)在门(16)关闭时绕形状互补的外壳(11)在根部(80)处向前弯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的前部(78)在根部(80)处向前弯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利用限制器将门(16)靠在前壁(13)上用于收集待挖掘材料,而在打开位置限制器使得门(16)与前壁(13)分开以倾倒待挖掘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将门(16)固定到铲斗(10)的至少一侧的可释放的门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杆(58)和制动器(56)。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限制器是 液压回路(56)。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铲车铲斗,其特征在于,门(16)包括面向内朝着外壳的挖掘边缘的内表面(21)和相对的外表面(36)、前边缘、后边缘和在前边缘(48)和后边缘之间延伸的相对的侧边缘以及所述一对铰接构件(32),每个铰接构件(32)具有设置用于枢转连接到外壳(11)的枢转孔的远端,并且每个所述铰接构件(44)是基本上线性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8月13日提交的第1-9项。
(二)具体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2019年8月1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以用于绕沿着后壁(12)和加载门(16)的重心(CG)之间的距离(D)延伸穿过所述腔(24)的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修改为“以用于围绕铰接轴线(46)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所述铰接轴线(46)在后壁(12)和加载门的重心(CG)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24),所述加载门的重心(CG)是门(16)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对于加载门、铰接轴线以及它们的位置关系重新进行了限定,从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致使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铲车铲斗。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线缆铲车包括铲斗18(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0-35行、图1),从图1可以看出所述铲斗18包括外壳和门(外壳和门共同限定出在线缆铲车操作期间用于收集材料的腔),外壳包括前壁、相对的后壁和在前壁与后壁之间延伸的侧壁,后壁连接到线缆铲车,结合图1示出的门与外壳的关系结合现有线缆铲车铲斗的工作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门能够枢转地固定到外壳上。
相对于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已经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对于铰接轴线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的位置关系重新进行了限定,与驳回时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门用于围绕铰接轴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9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它们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加以改进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基于现有证据,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鉴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指出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也考查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否具备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铲车铲斗。关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参见“具体理由部分2”。
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作用在门上的荷载以及减小门在卸载时的摆动幅度。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并没有文字记载铲斗的门围绕铰接轴线在打开和关闭位置之间可以进行重力致动运动。其次,仅从对比文件4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门具备上述运动方式。附图1是侧视图,从附图1仅可以看出门与铲斗的外壳是枢转连接,无法确定门的启闭是否需要通过其他驱动结构进行驱动,也就是无法确定门是否可以自由摆动。因此,对比文件4未公开门围绕铰接轴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也不存在因重力致动导致门摆幅较大从而对门及装载车辆磨损的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改变门铰接轴线的位置去改变门的摆幅。另外,对比文件4没有文字记载门的铰接轴线与铲斗的腔的位置关系,从对比文件4附图1也只能看出铰接轴线位于腔的后部,所述后部可能是延长超出后壁的侧壁,所以不能确定所述轴线穿过腔,更不能以此确定门的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线缆铲车的提升缆拉力不足从而在冻土挖掘过程中不能为铲斗提供足够穿透力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58-70行),其是通过改进提拉缆绳的传动结构实现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第15行至右栏第15行、说明书附图1-3)。因此,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铲斗的门进行改进,更没有动机对重力致动的铲斗门进行改进。
鉴于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对比文件1、2和3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合议组也考查了对比文件1、2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线缆铲车的铲斗,包括用于盛装挖掘材料的中空体20,中空体20包括相对的侧壁21、底板22和顶板23(相当于具有用于收集材料的腔的外壳),所述中空体20具有第一开口端24和第二开口端25,第二开口端25可有选择性地被封闭件40(相当于门)覆盖,封闭件40与中空体20围绕枢轴41可转动连接,封闭件40在重力作用下可打开和关闭(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第9页第2、3段、说明书附图1-3),从说明书附图1和2可以看出枢轴41的轴线在构成中空腔体的顶壁之外,未穿过所述腔。且对比文件1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在于通过改变铲斗相关组成部件的形状和尺寸来减轻铲斗10的整体重量(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以及对封闭件40的锁定销45的改进提高装置的刚度(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段)。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使得铲斗门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控制铲土机后壁(相当于铲斗门)移动的液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0-55行、说明书附图1-4),未公开铲斗的具体结构,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使得铲斗门与铲斗之间围绕铰接轴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进行重力致动运动,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线缆铲车的铲斗,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铲斗2的门1是通过常见的机械装置驱动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栏第90-95行)。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一种可通过重力致动运动的铲斗门,从而也不存在因重力致动导致门摆幅较大的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进门轴线的位置,使得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还认为:现有技术GB191420617A、US19370164454A(申请号,其公开号为US2140460A)也公开了门绕穿过腔的铰接轴线旋转的设置方式。另外,线缆铲车铲斗的门采用重力致动的控制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4并没有记载可以在门打开时对门进行致动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当门需要打开时,必定会解锁锁止机构,在重力的作用下门会打开,也就是重力致动的。
关于前述两篇文献,文献GB191420617A公开的铲斗门的运动是通过气缸5驱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0-50行,第3页第20-21行、说明书附图1、2),该文献未公开一种可重力致动运动的门,因此所述门轴线的位置不能说明对于可重力致动运动的铲斗门来说,将门铰接轴线设置为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腔是一种常规的设置。另一篇文献US19370164454A没有公开铲斗的门围绕铰接轴线在打开和关闭位置之间可以进行重力致动运动以及门铰接轴线设置为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腔。因此这些文献不能证明线缆铲车铲斗的门在采用重力致动的情况下,将门绕穿过腔的铰接轴线旋转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也未发现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对于重力致动运动的铲斗门,将门设计为铰接轴线在后壁和加载门的重心之间延伸穿过所述腔,加载门的重心是门和铲斗内装载的共同重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通过上述设置,对门的铰接轴线进行重新定位,使得门的转动轴线更加靠近门和负载的重心,由此提供较小的作用在铰接轴和锁定件或止动件上的力臂,这使得门所需的支撑、刚度以及锁定件的尺寸都相应减小,从而减轻了门的重量,并且使得门在倾卸期间产生更小幅度及更小力量的摆动。不仅降低了门的造价还降低了装载卡车车身和铲斗的磨损,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公知常识及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经复审请求人修改,权利要求1-9已经克服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关于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2015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8月13日提交的第1-9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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