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发电系统与DC输出的连接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发电系统与DC输出的连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3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61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606.0
申请日:2012-09-03
复审请求人:维斯塔斯风力系统集团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伟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H02J3/38,F03D7/00,H02P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606.0,名称为“用于发电系统与DC输出的连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斯塔斯风力系统集团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11;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发电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连接系统,包括:
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
整流器,其被布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电压源单元的所述交流电力输出,并且将所述交流电力输出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系统,包括主变压器,其被布置为在所述电压源单元和所述整流器之间提高交流电压电平。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系统,与所述发电机组合,并且其中,所述发电机是同步发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并且所述交流侧被串联连接在所述发电机和所述整流器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逆变器还包括卸载负载单元或储能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三组绕组,并且所述整流器包括第一多相整流器桥和第二多相整流器桥,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一组被连接到所述电压源单元,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二组被连接到所述第一多相整流器桥,以及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三组被连接到所述第二多相整流器桥。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用于将绕组配置从Y字形连接变为Δ连接的器件,所述器件被定位在所述主变压器或所述发电机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有载抽头变换器,所述有载抽头变换器用于改变所述主变压器的变压比。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系统,还包括激发单元,所述激发单元用于激发所述发电机的转子场绕组,所述激发单元被设计用于操作速度范围。
12. 一种将发电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串联连接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
通过调整所述电压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电参数,控制从所述发电机和所述电压源单元到整流器的所述交流电力,
将所述交流电力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所述至少一个电参数是所述电压源单元和所述整流器之间的电压相位角,和/或所述电压源单元的电压的幅值。
14. 一种用于连接直流集电电网的发电系统,包括发电机、整流器、具有至少一第一组绕组和第二组绕组的主变压器、以及耦合设备,其中, 所述整流器被连接在所述主变压器和所述直流集电电网之间,并且其中,所述耦合设备被布置为改变在Δ连接和Y字形连接之间的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中的至少一个的连接配置,其中,所述发电系统还包括: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被布置为被串联连接在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之间,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电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发电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电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有载抽头变换器,所述有载抽头变换器用于改变所述主变压器的变压比。”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2(CN102377193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控电压源单元,及其相应的连接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矩阵转换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US2008/0157530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3日)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耦合设备,耦合设备被布置为改变在△连接和Y字形连接之间的发电机和变压器中的至少一个连接配置;(2)可控电压源单元,及其相应的连接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矩阵转换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其余部分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8-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13、15-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可控电压源单元及其连接方式”,因此不可能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b)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以及c)整流器,其被布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电压源单元的所述交流电力输出,并且将所述交流电力输出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和c)也不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与发电机串联连接的可控电压源单元,也未公开接收来自电压源单元的交流电力输出的整流器,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和c),并且对比文件3从未提到直流链接电容器,因此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变压器、逆变器、直流链接电容和转换器共同构成了本申请的可控电压源单元缺乏依据;(3)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发电机212连接至HVDC总线222,对比文件3的发电机27连接至交流配电网22,因此对比文件2和3之间不存在结合点和结合启示,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早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3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应该在对比文件2中对其进行公开或提及,但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或提到这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发电机连接的矩阵转换器,以接收来自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其发电机通过整流器与HVDC线缆(HVDC线缆及后续电路构成直流集电电网)连接,由于高压直流电路在电力传输中能够节省功率损耗,可见对比文件2也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提高效率”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3图1公开了与发电机相连的变压器15、转换器17、直流链接电容器19、逆变器16,如图2-5所示,通过上述装置的控制能够实现电网电压Vg恒定,可见与发电机相连的变压器、逆变器、直流链接电容器、转换器共同构成本申请的可控电压源单元,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在发电机输出端设置有可控电压源单元提高发电机输出质量,并解决了“电力传输效率不高”的相同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出于提高发电机输出电压质量(稳定性)、优化电力传输效率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控制发电机输出电压的相当于可控电压源单元的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发电机的输出端处设置有可控电压源单元,即在发电机与整流器之间设置可控电压源单元,进一步调节控制发电机电压的稳定输出,从而提高整流器的输入电力的质量,进行优化后续电路电力传输效率,可见对比文件3具备将其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的结合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指出:权利要求1-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1、13-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第(1)点意见,上述技术特征b)和c)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对第(2)点意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发电机11串联连接的变压器15、第一电力转换器16和第二电力转换器17,变压器15连接到电网22,即变压器15接收发电机11输出的交流电力相应生成交流电力输出至电网,第一和第二电力转换器16和17分别通过第一和第二控制器20和21进行控制、即是可控的,因此上述设备15-17公开了本申请的与发电机串联的可控电压源单元,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直流链路33中的电容器19,该电容器19公开了本申请的直流链接电容器,且上述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将对比文件3的变压器交流侧连接在对比文件2的发电机和整流器之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5、7不具备创造性;(3)对第(3)点意见,首先,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属于相同的直流输电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即如何降低直流输电系统的成本和损耗,并能产生相同的降低成本和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次,对比文件3的发电机11通过串联的变压器15连接至电网22,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将变压器连接至不同的电网,并当其连接至直流电网时配置相应的连网设备、如整流器即是将交流发电机发出的交流电力连接至直流电网的必备设备,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将对比文件3的可控电压源单元结合到对比文件2的直流电网时,对比文件2中的整流器即可提供将交流整流到直流的连网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和3之间不存在结合障碍,因而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最后,在一篇专利文献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必然具备创造性,即单独一篇对比文件无法包含并证明整个现有技术的状况,因此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具备创造性。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第1-17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的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用于将发电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连接系统,包括:”修改为“一种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直流集电电网;以及连接系统,用于将所述发电机连接到所述直流集电电网,所述连接系统包括:”;将独立权利要求12中的“一种将发电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修改为“一种用于将多个风力涡轮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将独立权利要求14中的“发电机”修改为“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仅具有单个涡轮机的系统,没有公开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将不会去修改对比文件2的涡轮机以用于多端HVDC传输系统中;另外,对比文件3中没有提到多端HVDC系统,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2、14为:
“1. 一种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直流集电电网;以及连接系统,用于将所述发电机连接到所述直流集电电网,所述连接系统包括:
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
整流器,其被布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电压源单元的所述交流电力输出,并且将所述交流电力输出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12. 一种用于将多个风力涡轮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所述方法包括:
串联连接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
通过调整所述电压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电参数,控制从所述发电机和所述电压源单元到整流器的所述交流电力,
将所述交流电力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14. 一种用于连接直流集电电网的发电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整流器;具有至少一第一组绕组和第二组绕组的主变压器;以及耦合设备,其中,所述整流器被连接在所述主变压器和所述直流集电电网之间,并且其中,所述耦合设备被布置为改变在Δ连接和Y字形连接之间的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中的至少一个的连接配置,其中,所述发电系统还包括: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被布置为被串联连接在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之间,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最近,在某些实例中,将先前施加到AC配电网22的输出转换到DC,对于例如从近岸风力农场(wind farm)、经海底线缆的传输变得有利……”(参见说明书第4段),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即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做出的改进,可见,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是应用于近岸风场的电能传输领域的,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述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对应于对比文件2图2中的AC-AC-DC转换系统200)、且同样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损耗,而将风场设置为具有多个风力涡轮机的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输电的成本和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多个由对比文件2的图2公开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应用于风场中,从而得到本申请当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第1-13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的修改为:针对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2和14中补入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并且删除了权利要求4、7、15和16,以及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b)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c)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d)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矩阵转换器214用于将电压从一个AC频率转换为更高的AC频率,而对比文件3中的变压器15、转换器17以及转换器16从未用于将电压从一个AC频率转换为更高的AC频率,因此对比文件2和3未给出结合的启示,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和c)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d)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区别技术特征d)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也是非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直流集电电网;以及连接系统,用于将所述发电机连接到所述直流集电电网,所述连接系统包括:
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
整流器,其被布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电压源单元的所述交流电力输出,并且将所述交流电力输出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
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
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系统,包括主变压器,其被布置为在所述电压源单元和所述整流器之间提高交流电压电平。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系统,与所述发电机组合,并且其中,所述发电机是同步发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并且所述交流侧被串联连接在所述发电机和所述整流器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逆变器还包括卸载负 载单元或储能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三组绕组,并且所述整流器包括第一多相整流器桥和第二多相整流器桥,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一组被连接到所述电压源单元,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二组被连接到所述第一多相整流器桥,以及所述三组绕组中的第三组被连接到所述第二多相整流器桥。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用于将绕组配置从Y字形连接变为Δ连接的器件,所述器件被定位在所述主变压器或所述发电机中。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有载抽头变换器,所述有载抽头变换器用于改变所述主变压器的变压比。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系统,还包括激发单元,所述激发单元用于激发所述发电机的转子场绕组,所述激发单元被设计用于操作速度范围。
10. 一种用于将多个风力涡轮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所述方法包括:
串联连接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
通过调整所述电压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电参数,控制从所述发电机和所述电压源单元到整流器的所述交流电力,
将所述交流电力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
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 侧,
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
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至少一个电参数是所述电压源单元和所述整流器之间的电压相位角,和/或所述电压源单元的电压的幅值。
12. 一种用于连接直流集电电网的发电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整流器;具有至少一第一组绕组和第二组绕组的主变压器;以及耦合设备,其中,所述整流器被连接在所述主变压器和所述直流集电电网之间,并且其中,所述耦合设备被布置为改变在Δ连接和Y字形连接之间的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中的至少一个的连接配置,其中,所述发电系统还包括:电压源单元,所述电压源单元被布置为被串联连接在所述发电机和所述主变压器之间,所述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电系统,其中,所述主变压器包括有载抽头变换器,所述有载抽头变换器用于改变所述主变压器的变压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3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11;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3,即:
对比文件2:CN102377193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US2008/0157530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的HVDC连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8段,附图1-4):图2示出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包括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参见说明书第22-30段、图2),其中矩阵转换器214(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可控电压源单元)与发电机212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发电机212的交流电力,将发电机212的标称50Hz至110Hz的AC输出直接转换到更高频率的AC电压,并将此AC电压供给到总线228,可以通过经由线路230向发电机侧控制器220供给代表总线228电压的信号,来调整总线228处的电压、即矩阵转换器214的输出电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力输出),从而实现有功功率控制(参见说明书第25、27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整流器210(即权利要求1中的整流器),其被布置为经由变压器250接收来自矩阵转换器214的输出电压,并将该输出电压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HVDC总线222,从而功率将流向HVDC电网(说明书第30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集电电网,其中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一起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系统,用于将所述发电机连接到所述直流集电电网,并且包含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一种系统,包括: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2)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风力发电系统的输电成本和损耗;如何提高发电机系统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最近,在某些实例中,将先前施加到AC配电网22的输出转换到DC,对于例如从近岸风力农场(wind farm)、经海底线缆的传输变得有利……”(参见说明书第4段),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即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做出的改进,可见,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是应用于近岸风场的电能传输领域的,且如前所述,其也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述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且同样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损耗,而将风场设置为具有多个风力涡轮机的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输电的成本和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多个由对比文件2的图2公开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应用于风场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电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段,附图1-7):其中发电机11串联连接到变压器15,变压器15连接到电网22,变压器15具有第一绕组15-1和第二绕组15-2(参见说明书第28-43段、附图1,即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第一绕组15-1接收来自发电机11的交流电力,第二绕组15-2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逆变器),第二电力转换器17具有连接到第二绕组15-2的交流侧和连接到直流链路33中的电容器19(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系统还包括第一电力转换器16(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换器),其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其中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直流侧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的直流侧,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交流侧被连接到发电机11输出端(参见图1)。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变压器及相应的电力转换器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而为了进一步稳定系统而采用辅助电力系统给系统提供辅助的功率控制,并将转换器交流侧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以便在需要时允许功率经由转换器流入或流出辅助电力系统,以及根据实际需求在变压器次级组绕组上并联用于箝位次级组绕组两端电压的撬棒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38段,附图1-4):图2示出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包括变压器25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主变压器),其被布置为在矩阵转换器214和整流器210之间,并且整流器210接收变压器250的升压的AC输出(参见说明书第29段、图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主变压器被布置为在所述电压源单元和所述整流器之间提高交流电压电平)。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38段,附图1-4):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与发电机212组合(参见说明书第22-30段、图2)。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合适类型的发电机。然而根据需要选取同步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发电机系统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电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段,附图1-7):其中发电机11串联连接到变压器15,变压器15连接到电网22,变压器15具有第一绕组15-1和第二绕组15-2(参见说明书第28-43段、附图1),第一绕组15-1接收来自发电机11的交流电力,第二绕组15-2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逆变器),第二电力转换器17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直流链路33中的电容器19(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直流链接电容器),所述交流侧串联连接在发电机11和电网22之间。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变压器及相应的电力转换器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而当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连接对比文件3的变压器及电力转换器从而使得第二电力转换器的交流侧串联连接在发电机和整流器之间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一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1):电阻24和开关25连接在直流链路节点56和57之间,电阻24和开关25被用来确保在不同工作模式下直流链路的最大电压电平不被超过(电阻24和开关25一起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卸载负载单元)。上述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耗散过剩功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另一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储能设备”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然而为了更好地调节功率在系统中采用储能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谐波。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变压器250还可配置有多个绕组和/或配置有带串联整流器的多个绕组,以对应于图示的整流器210。而为了减少谐波电流采用变压器次级绕组串联多相整流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减少谐波,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次级侧带串联整流器的多绕组变压器设置为三绕组变压器,并且将次级侧的两个绕组分别对应连接相应的多相整流器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而为了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主变压器或发电机中设置改变变压器绕组或发电机绕组配置的器件、例如设置用于将绕组配置从Y字连接变为△连接的器件,从而使得发电机输出电压与直流集电电网相匹配。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而为了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根据需要为主变压器设置有载抽头变换器来改变主变压器的变比、从而使得发电机输出电压与直流集电电网相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发电机进行励磁。而如前所述,根据需要选取同步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设置用于操作速度范围的激发单元对同步发电机的转子场绕组进行激发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多个风力涡轮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的HVDC连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8段,附图1-4):图2示出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包括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参见说明书第22-30段、图2),其中矩阵转换器214(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电压源单元)与发电机212串联连接(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串联连接电压源单元),以接收来自发电机21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将发电机212的标称50Hz至110Hz的AC输出直接转换到更高频率的AC电压,并将此AC电压供给到总线228,可以通过经由线路230向发电机侧控制器220供给代表总线228电压的信号,来调整总线228处的电压、即矩阵转换器214的输出电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电压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电参数,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通过调整所述电压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电参数,控制从所述发电机和所述电压源单元到整流器的所述交流电力),从而实现有功功率控制(参见说明书第25、27段);整流器210(即权利要求10中的整流器),其被布置为经由变压器250接收来自矩阵转换器214的输出电压,并将该输出电压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HVDC总线222,从而功率将流向HVDC电网(说明书第30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直流集电电网,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将所述交流电力整流为直流电力以提供给所述直流集电电网,并且包含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一种用于将多个风力涡轮机连接到直流集电电网的方法,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2)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风力发电系统的输电成本和损耗;如何提高发电机系统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最近,在某些实例中,将先前施加到AC配电网22的输出转换到DC,对于例如从近岸风力农场(wind farm)、经海底线缆的传输变得有利……”(参见说明书第4段),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即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做出的改进,可见,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是应用于近岸风场的电能传输领域的,且如前所述,其也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述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且同样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损耗,而将风场设置为具有多个风力涡轮机的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输电的成本和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多个由对比文件2的图2公开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应用于风场中,即将多个AC-AC-DC转换系统200连接到HVDC电网,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电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段,附图1-7):其中发电机11串联连接到变压器15,变压器15连接到电网22,变压器15具有第一绕组15-1和第二绕组15-2(参见说明书第28-43段、附图1,即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第一绕组15-1接收来自发电机11的交流电力,第二绕组15-2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逆变器),第二电力转换器17具有连接到第二绕组15-2的交流侧和连接到直流链路33中的电容器19(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系统还包括第一电力转换器16(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转换器),其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其中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直流侧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的直流侧,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交流侧被连接到发电机11输出端(参见图1)。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变压器及相应的电力转换器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而为了进一步稳定系统而采用辅助电力系统给系统提供辅助的功率控制,并将转换器交流侧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以便在需要时允许功率经由转换器流入或流出辅助电力系统,以及根据实际需求在变压器次级组绕组上并联用于箝位次级组绕组两端电压的撬棒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电压源单元。参见上文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矩阵转换器(相当于电压源单元)的输出电压反馈至发电机侧控制器来控制该输出电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根据矩阵转换器电压的幅值和/或矩阵转换器与整流器之间的电压相位角来进行控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接直流集电电网的发电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的HVDC连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8段,附图1-4):图2示出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参见说明书第22-30段、图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发电系统)包括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发电机)、矩阵转换器214、具有至少第一组绕组和第二组绕组的变压器25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主变压器)和整流器21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整流器),整流器210被连接在变压器250和HVDC总线222之间,从而功率将流向HVDC电网(说明书第30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直流集电电网,并且包含风力涡轮242、风力驱动发电机212、矩阵转换器214、变压器250和整流器210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矩阵转换器214(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电压源单元)被布置为串联连接在发电机212和变压器250之间,矩阵转换器214接收来自发电机212的交流电力。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多个风力涡轮机,所述多个风力涡轮机中的每一个风力涡轮机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2)耦合设备,所述耦合设备被布置为改变在△连接和Y字形连接之间的所述发电机和所述变压器中的至少一个的连接配置;(3)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所述初级组绕组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所述交流电力,所述次级组绕组被连接到逆变器,所述逆变器具有交流侧和被连接到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其中,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转换器,所述转换器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所述转换器的所述直流侧被连接到所述逆变器的所述直流侧,并且所述转换器的所述交流侧被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其中,所述次级组绕组并联连接至撬棒,所述撬棒用于箝位所述次级组绕组两端的电压。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风力发电系统的输电成本和损耗;如何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如何提高发电机系统的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最近,在某些实例中,将先前施加到AC配电网22的输出转换到DC,对于例如从近岸风力农场(wind farm)、经海底线缆的传输变得有利……”(参见说明书第4段),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即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做出的改进,可见,对比文件2的图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是应用于近岸风场的电能传输领域的,且如前所述,其也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述的具有发电机和直流输出端子的风力涡轮机、且同样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损耗,而将风场设置为具有多个风力涡轮机的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输电的成本和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多个由对比文件2的图2公开的AC-AC-DC转换系统200应用于风场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主变压器或发电机中设置改变变压器绕组或发电机绕组配置的器件、例如设置用于将绕组配置为在Y字连接和△连接之间改变的耦合设备,从而使得发电机输出电压与直流集电电网相匹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电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段,附图1-7):其中发电机11串联连接到变压器15,变压器15连接到电网22,变压器15具有第一绕组15-1和第二绕组15-2(参见说明书第28-43段、附图1,即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电压源单元包括具有初级组绕组和次级组绕组的变压器),第一绕组15-1接收来自发电机11的交流电力,第二绕组15-2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逆变器),第二电力转换器17具有连接到第二绕组15-2的交流侧和连接到直流链路33中的电容器19(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直流链接电容器)的直流侧;系统还包括第一电力转换器16(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转换器),其具有交流侧和直流侧,其中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直流侧被连接到第二电力转换器17的直流侧,第一电力转换器16的交流侧被连接到发电机11输出端(参见图1)。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变压器及相应的电力转换器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而为了进一步稳定系统而采用辅助电力系统给系统提供辅助的功率控制,并将转换器交流侧连接到辅助电力系统以便在需要时允许功率经由转换器流入或流出辅助电力系统,以及根据实际需求在变压器次级组绕组上并联用于箝位次级组绕组两端电压的撬棒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而为了将发电机输出电压连接至直流集电电网,根据需要为主变压器设置有载抽头变换器来改变主变压器的变比、从而使得发电机输出电压与直流集电电网相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b)和c),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与进行交流电压频率转换相关的技术特征,而仅记载了可控电压源单元接收来自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以及所述电压源单元包括变压器、转换器、逆变器及其连接关系等;其次,如本决定第二部分第2.1节中的具体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矩阵转换器214(参见说明书第25、27段,图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可控电压源单元)与发电机212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发电机212的交流电力,并在发电机侧控制器220的控制下将发电机212的AC输出直接转换到更高频率的AC电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可控电压源单元,其功能上与所述发电机串联连接,以接收来自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因此“接收来自发电机的交流电力,并相应地生成交流电力输出的可控电压源单元”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未公开的是可控电压源单元的具体构成,基于该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相应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发电机系统的稳定性。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可控电压源单元的基本构成,即:具有第一绕组15-1和第二绕组15-2的变压器15、第二电力转换器17以及第一电力转换器16(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变压器、逆变器和转换器),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b)和c)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3段中的记载“第一控制器20和第二控制器21以这样的方式分别控制第一和第二电力转换器16和17,从而使得它们直接地控制施加到发电机定子14的绝对电压以及施加到电网的总无功功率,因此根据本发明使得系统在电网变化时更加稳定,并且能够更好地增强电网”可知,上述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二者间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d),为了系统的稳定根据实际需求在变压器次级组绕组上并联用于箝位次级组绕组两端电压的箝位器件、如撬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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