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身体锻炼演示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52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73769
优先权日:2012-12-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72722.1
申请日:2013-12-06
复审请求人:阿兰姆·阿克皮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宋霖
国际分类号:G06F3/00,G09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包括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2722.1,名称为“身体锻炼演示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兰姆·阿克皮安,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US3888023A,公开日为1975年06月10日)相比区别在于:示范健美操;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683122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US2004103222A1,公开日为2004年05月27日)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被设定成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4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7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示范健美操,提供视觉示范装置;向用户提供使上述锻炼的伴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提供能演示事先录制的老师的上述示范健美操的锻炼的视觉示范装置;向用户提供使上述锻炼的伴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1B、图3A-3D、图4、图6、图7,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图5,说明书第1-162段;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其中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人,其含有在用户叫醒事件时被激活的功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器人,用户叫醒事件由机器人体内的闹钟单元发出。
4. 叫醒系统,包括:1)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2)上述机器人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3)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5.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让机器人用户产生上述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6. 叫醒某个人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上述机器人在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7.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视觉示范装置,使得人造图形角色示范身体锻炼,以及提供上述示范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8.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能演示事先录制的老师的上述示范锻炼的视觉示范装置,以及提供上述示范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上述视觉示范装置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上述视觉示范装置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对原权利要求1、4-8中的“音乐伴奏”修改为“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同时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的修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1)舞蹈与运动之间存在重要的机理区别,运动工具在舞蹈和体育锻炼之间的适应性不是明显或简单的替换的事物;(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将舞蹈演示机器人适配成健美操体育锻炼演示机器人的建议或动机;(3)对比文件3的机器人没有提供音乐伴奏以匹配用户选择的舞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其中为锻炼提供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2. 叫醒系统,包括:1)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2)上述机器人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3)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3.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让机器人用户产生上述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4. 叫醒某个人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上述机器人在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5.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视觉示范装置,使得人造图形角色示范身体锻炼,以及提供上述示范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6. 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能演示事先录制的老师的上述示范锻炼的视觉示范装置,以及提供上述示范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上述视觉示范装置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上述视觉示范装置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机器人示范跳舞并提供伴奏。跳舞是健身操都是身体运动锻炼的方式,它们本质上没有区别,都具有锻炼身体和视觉上令观众更加愉悦的效果。健美操也是一种常见的舞蹈表演形式。运动工具在舞蹈和健美操之间的适应性转用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而健美操是常见的身体锻炼方式,使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具体的示范健美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提供舞蹈音乐伴奏,即“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机器人的舞蹈动作与音乐是匹配的,即“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音乐伴奏与锻炼相匹配的技术启示,为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本申请中音乐伴奏与身体锻炼匹配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被设定成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提供让机器人产生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被设定成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5和证据1(“大学体育健康理论与实践”,陈卓源等编著,第232-234页,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年08月)相比区别在于:使得人造图形示范身体锻炼;提供使上述锻炼的伴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独立权利要求6和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提供使上述锻炼的伴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匹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第5-8项,并将原权利要求1-4修改为:
“1. 包括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的系统,该机器人包括:
微控制器;
存储器;
运动部件;
扬声器;
遥控器;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个外罩内;
所述机器人通过因特网访问远程服务器,借此在远程服务器数据库和存储器之间交换数据;
其中该数据库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具有韵律,并且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该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因此,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
在上述匹配以后,
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匹配的音乐伴奏和所述指令数据整体集中地存储在远程服务器的数据库中,
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2. 叫醒系统,包括:
1)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
2)上述机器人在用户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
3)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该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
在上述匹配以后,
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
匹配的音乐伴奏和所述指令数据整体集中地存储在远程服务器的数据库中,
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3. 示范身体锻炼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
该机器人包括:
微控制器;
存储器;
运动部件;
扬声器;
遥控器;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个外罩内;
所述机器人通过因特网访问远程服务器,借此在远程服务器数据库和存储器之间交换数据;
提供让机器人用户产生上述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其中该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因此,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
在上述匹配以后,
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
匹配的音乐伴奏和所述指令数据整体集中地存储在远程服务器的数据库中,
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4. 叫醒某个人的方法,包括:提供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
该机器人包括:
微控制器;
存储器;
运动部件;
扬声器;
遥控器;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个外罩内;
所述机器人通过因特网访问远程服务器,借此在远程服务器数据库和存储器之间交换数据;
提供上述机器人在叫醒事件发生时被激活的叫醒装置,提供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更换的锻炼的音乐伴奏,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
其中该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因此,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
在上述匹配以后,
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
匹配的音乐伴奏和所述指令数据整体集中地存储在远程服务器的数据库中,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最重要的特征是包括音乐伴奏的选择和节奏匹配,以及在远程服务器上使用数据库进行锻炼,再加上在机器人记忆中更换音乐伴奏,这对用户来说非常便利,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描述或提供这样的建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1B、图3A-3D、图4、图6、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图5,说明书第1-162段;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包括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为:
对比文件1:US 2004/0103222A1,公开日为2004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US 3888023A,公开日为197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3:CN 1683122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括被设定成能示范身体锻炼的机器人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3、7):机器人用于演示一系列健美操中的任意一种(健美操为一种身体锻炼的方式), 机器人被编程为提供四个健美操程序I,II,III和IV中的任何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微控制器和存储器),通过四个健美操程序,机器人的身体可以做出各种相应的动作(即具有运动部件),输出扬声器会发出与此练习程序有关的声音指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遥控器,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外罩内;(2)机器人通过因特网访问远程服务器,借此在远程服务器数据库和存储器之间交换数据;(3)其中,该数据库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具有韵律,并且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4)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5)指令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机器人的功能,使机器人的数据交换更加便利,锻炼节奏与音乐更匹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3)参与者操作控制单元22(相当于具有遥控器),且为使机器人具有更稳固的结构和功能,将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外罩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5),为使机器人的数据更新更加便利,将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并能自动更换,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数据更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3)一种包括被设定成能示范舞蹈表演的机器人的系统,该机器人包括:中央控制单元3(相当于具有微控制器)、存储单元35(相当于具有存储器)、执行机构43(相当于运动部件)、音响系统7(相当于具有扬声器)、参与者操作控制单元22(相当于具有遥控器),存储单元35包括动作库351和舞曲注册库352,机器人舞蹈动作与音乐时间协调性控制:要指挥机器人动作一首完整的曲目时,只要按照舞曲的风格,在舞蹈动作模块库351中寻找相近风格的舞蹈动作程序,再从此类音乐时间控制模块的时间程序中取出不同节奏的动作模块,按照时序排列,加以整合与微调,生成新的机器人舞蹈动作;机器人在音乐的伴奏下翩翩起舞,游客可以走到操作台前面,选择自己喜爱的舞曲,然后观看机器人按照自己的要求跳舞(相当于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该指令数据集中存储在存储器的数据库中);在游客观赏机器人跳舞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游客操作平台,命令机器人改跳另一首舞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为在保持锻炼的效果的同时增加锻炼的愉悦性,而提供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并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其舞蹈动作是根据音乐节奏来确定的,并未给出调整锻炼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二者的发明构思在整体上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获得在保持适量运动的同时增加运动的趣味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叫醒系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可以通过时钟激活交互机器人7,即交互机器人7包括闹钟单元用于驱动交互机器人工作,闹钟单元(即叫醒装置)根据时钟叫醒用户(交互机器人及其包含的闹钟单元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叫醒系统)。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被设定成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2)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3)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在匹配后,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4)指令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机器人用于示范健美操身体锻炼,丰富机器人的功能,使机器人的数据交换更加便利,锻炼节奏与音乐更匹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3、7):机器人用于演示一系列健美操中的任意一种(健美操为一种身体锻炼的方式)。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可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6-7页):机器人舞蹈动作与音乐时间协调性控制:要指挥机器人动作一首完整的曲目时,只要按照舞曲的风格,在舞蹈动作模块库351中寻找相近风格的舞蹈动作程序,再从此类音乐时间控制模块的时间程序中取出不同节奏的动作模块,按照时序排列,加以整合与微调,生成新的机器人舞蹈动作;机器人在音乐的伴奏下翩翩起舞,游客可以走到操作台前面,选择自己喜爱的舞曲,然后观看机器人按照自己的要求跳舞(相当于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机器人的动作与音乐伴奏的韵律匹配,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该指令数据集中存储在存储器的数据库中);在游客观赏机器人跳舞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游客操作平台,命令机器人改跳另一首舞曲。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给定音乐条件下从舞蹈动作模块库中寻找适合的舞蹈动作,以使得机器人的动作与音乐伴奏的韵律匹配,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选择音乐伴奏的韵律使得与机器人的动作匹配,但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已有参数,并以此参数作为索引,从库中寻找匹配参数以使得两者匹配,即机器人的音乐与动作两者之间要互相匹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已有动作时,可以从伴奏音乐库中寻找音乐,以使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动作节奏匹配,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使机器人的数据更新更加便利,将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并能自动更换,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数据更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为在保持锻炼的效果的同时增加锻炼的愉悦性,而提供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并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其舞蹈动作是根据音乐节奏来确定的,并未给出调整锻炼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获得在保持适量运动的同时增加运动的趣味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示范身体锻炼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3、7):机器人用于演示一系列健美操中的任意一种(健美操为一种身体锻炼的方式), 机器人被编程为提供四个健美操程序I,II,III和IV中的任何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微控制器和存储器),通过四个健美操程序,机器人的身体可以做出各种相应的动作(即具有运动部件),输出扬声器会发出与此练习程序有关的声音指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遥控器,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外罩内;(2)机器人通过因特网访问远程服务器,借此在远程服务器数据库和存储器之间交换数据;(3)其中,该数据库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具有韵律,并且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4)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5)指令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
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机器人的功能,使机器人的数据交换更加便利,锻炼节奏与音乐更匹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3)参与者操作控制单元22(相当于具有遥控器),且为使机器人具有更稳固的结构和功能,将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外罩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5),为使机器人的数据更新更加便利,将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并能自动更换,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数据更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3)一种包括被设定成能示范舞蹈表演的机器人的系统,该机器人包括:中央控制单元3(相当于具有微控制器)、存储单元35(相当于具有存储器)、执行机构43(相当于运动部件)、音响系统7(相当于具有扬声器)、参与者操作控制单元22(相当于具有遥控器),存储单元35包括动作库351和舞曲注册库352,机器人舞蹈动作与音乐时间协调性控制:要指挥机器人动作一首完整的曲目时,只要按照舞曲的风格,在舞蹈动作模块库351中寻找相近风格的舞蹈动作程序,再从此类音乐时间控制模块的时间程序中取出不同节奏的动作模块,按照时序排列,加以整合与微调,生成新的机器人舞蹈动作;机器人在音乐的伴奏下翩翩起舞,游客可以走到操作台前面,选择自己喜爱的舞曲,然后观看机器人按照自己的要求跳舞(相当于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该指令数据集中存储在存储器的数据库中);在游客观赏机器人跳舞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游客操作平台,命令机器人改跳另一首舞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为在保持锻炼的效果的同时增加锻炼的愉悦性,而提供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并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其舞蹈动作是根据音乐节奏来确定的,并未给出调整锻炼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二者的发明构思在整体上并不相同。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获得在保持适量运动的同时增加运动的趣味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叫醒某个人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可以通过时钟激活交互机器人7,即交互机器人7包括闹钟单元用于驱动交互机器人工作,闹钟单元(即叫醒装置)根据时钟叫醒用户(交互机器人及其包含的闹钟单元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叫醒系统),控制电路20(相当于微控制器),扬声器12,机械控制设备19,运动部件,且交互机器人7可以无线操作(相当于可以遥控操作)。
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被设定成示范健美操的身体锻炼的机器人;(2)存储器,其中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设置在同一外罩内;(3)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的装置,使得为锻炼提供的音乐伴奏以韵律与锻炼匹配;(4)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在匹配后,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5)指令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锻炼的音乐伴奏通过机器人的存储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更换,该更换通过机器人的遥控器进一步为用户简化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机器人用于示范健美操身体锻炼,丰富机器人的功能,使机器人的数据交换更加便利,锻炼节奏与音乐更匹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3、7):机器人用于演示一系列健美操中的任意一种(健美操为一种身体锻炼的方式)。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可演示健美操的机器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图3)存储单元35(相当于存储器),且为使机器人具有更稳固的结构和功能,将微控制器、存储器、运动部件和扬声器为永久连接装置,均布置在同一外罩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6-7页):机器人舞蹈动作与音乐时间协调性控制:要指挥机器人动作一首完整的曲目时,只要按照舞曲的风格,在舞蹈动作模块库351中寻找相近风格的舞蹈动作程序,再从此类音乐时间控制模块的时间程序中取出不同节奏的动作模块,按照时序排列,加以整合与微调,生成新的机器人舞蹈动作;机器人在音乐的伴奏下翩翩起舞,游客可以走到操作台前面,选择自己喜爱的舞曲,然后观看机器人按照自己的要求跳舞(相当于提供锻炼的音乐伴奏,并且该音乐伴奏非固定不变而是可更换的,使得机器人的动作与音乐伴奏的韵律匹配,配合的音乐伴奏-锻炼示范运动的指令数据为机器人生成,该指令数据集中存储在存储器的数据库中);在游客观赏机器人跳舞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游客操作平台,命令机器人改跳另一首舞曲。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给定音乐条件下从舞蹈动作模块库中寻找适合的舞蹈动作,以使得机器人的动作与音乐伴奏的韵律匹配,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选择音乐伴奏的韵律使得与机器人的动作匹配,但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已有参数,并以此参数作为索引,从库中寻找匹配参数以使得两者匹配,即机器人的音乐与动作两者之间要互相匹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已有动作时,可以从伴奏音乐库中寻找音乐,以使音乐伴奏的韵律与锻炼动作节奏匹配,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为使机器人的数据更新更加便利,将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并能自动更换,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数据更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为在保持锻炼的效果的同时增加锻炼的愉悦性,而提供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并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其舞蹈动作是根据音乐节奏来确定的,并未给出调整锻炼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获得在保持适量运动的同时增加运动的趣味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至少包括技术特征“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在对比文件1-3中没有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发明构思的整体考量来看,本申请为在保持锻炼的效果的同时增加锻炼的愉悦性,而提供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并使音乐韵律由每分钟拍子计算来确定,将音乐伴奏与锻炼匹配包括调整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的步骤,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使机器人随音乐节奏跳舞的互动装置,其舞蹈动作是根据音乐节奏来确定的,并未给出调整锻炼锻炼运动的重复次数,所述次数由在远程服务器通过韵律与锻炼匹配的音乐伴奏结果期间确定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不涉及机器人锻炼与音乐匹配的问题,并且由于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评述,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实质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1B、图3A-3D、图4、图6、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图5,说明书第1-162段;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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