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49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08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9009.X
申请日:2014-12-01
复审请求人:福建中煤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啸奔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D53/83,B01D53/60,B01D53/86,B01D46/00,B01D5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9009.X,名称为“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始申请人为林鼎华,后变更为福建中煤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942800U,公告日为2013年5月22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申请日2014年12月1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16段;2018年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包括第一风机,石灰石塔,石灰石消化装置,脱硫塔,回收布袋,脱硝塔,第一除尘过滤器,第二风机,加热管,第二除尘过滤器,干燥器,管道;第一风机通过管道与脱硫塔连接,第一除尘过滤器装置在第一风机和脱硫塔相连的管道中,石灰石塔通过石灰石消化塔装置在脱硫塔上,回收布袋装置在脱硫塔下方,第二风机装置在脱硫塔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上,在第二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中设置有加热管和第二除尘过滤器,在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有干燥器;石灰石消化装置带有加热功能;
脱硫塔的顶端与石灰石消化装置连接的管道口带有喷洒阀;
脱硝塔为SCR反应塔。”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有石灰石塔、石灰石消化装置以及第一风机、第一除尘过滤器、回收布袋,第一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一风机和脱硫塔相连的管道中,石灰石塔通过石灰石消化塔装置在脱硫塔上,回收布袋装置在脱硫塔下方;脱硫塔的顶端与石灰石消化装置连接的管道口带有喷洒阀;2)加热器具体为加热管,第二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二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中,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有干燥器;3)石灰石消化装置带有加热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硫吸收塔2上部设置吸收剂消化与混合装置5的基础上,设置石灰石塔及石灰石消化装置,并将石灰石塔通过石灰石消化塔装置在脱硫塔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使消化后的石灰石进入脱硫塔与烟气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管道口带有喷洒阀。为了给气体流动提供动力,对脱硫前的烟气进行初步除尘,设置第一风机、第一除尘过滤器,并将第一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一风机和脱硫塔相连的管道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方便回收脱硫后的物质,在脱硫塔下方设置回收布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进行脱硝前设置烟道再加热装置7对烟气进行加热的基础上,选择加热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第二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二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除尘过滤器位置的常规选择。为了避免脱硝过程产生的水分对后续的管道设备产生腐蚀,在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干燥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出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使石灰石进行更好的消化,使石灰石消化装置具有加热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上端与石灰石塔通过管道相连,所述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下端与所述脱硫塔通过管道连接;脱硝塔为SCR反应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包括第一风机,石灰石塔,石灰石消化装置,脱硫塔,回收布袋,脱硝塔,第一除尘过滤器,第二风机,加热管,第二除尘过滤器,干燥器,管道;第一风机通过管道与脱硫塔连接,第一除尘过滤器装置在第一风机和脱硫塔相连的管道中,石灰石塔通过石灰石消化塔装置在脱硫塔上,回收布袋装置在脱硫塔下方,第二风机装置在脱硫塔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上,在第二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中设置有加热管和第二除尘过滤器,在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有干燥器;石灰石消化装置带有加热功能;
脱硫塔的顶端与石灰石消化装置连接的管道口带有喷洒阀;
所述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上端与石灰石塔通过管道相连,所述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下端与所述脱硫塔通过管道连接;脱硝塔为SCR反应塔。”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对CO2的利用,解决了增压、提高脱硫脱硝效率的问题。吸收剂原料为CaCO3,在石灰石消化装置生成CaO和CO2,由于石灰石塔-石灰石消化装置-脱硫塔依次管道连接,因此认定其为封闭系统,CO2也会跟随CaO进入到烟气中,因此CO2具有三大作用:1)对系统烟气增压,解决压力损失问题,反观对比文件1则需要增压风机;2)降低硫氮污染物浓度,促进污染物与催化剂充分接触以充分反应,减低粉尘浓度以增加第二除尘器使用寿命;3)脱硫烟气还可能含有硫,CO2可以与脱硝中的NH3反应得到NH4HCO3以避免形成NH4HSO3而腐蚀管道。此外,即使本申请未记载相关内容,从装置结构的连接关系可以认定实际上利用了CO2,增压等作用虽未记载但却是必然存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利用了石灰石分解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具有增压、提高除尘器使用寿命、提高脱除效率以及降低管道腐蚀的效果;2)从说明书中对装置结构的描述,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二氧化碳必然进入到脱硫塔中;3)现有技术中炉内喷洒碳酸钙会导致炉上方氧化钙较少,不利于脱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16段;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1]段,附图1):一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组合系统,包括烟气脱硫装置、与烟气脱硫装置连接的布袋收尘器3(相应于第二除尘过滤器)、与布袋收尘器3连接的增压风机6(相应于第二风机,第二风机装置在脱硫塔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上)、与增压风机6连接的烟道再加热装置7(其设置于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上)、及与烟道再加热装置7连接的烟气脱硝装置。其中,烟气脱硫装置包括脱硫吸收塔2(相应于脱硫塔)和设置在脱硫吸收塔2上部的吸收剂消化与混合装置5,脱硫吸收塔2与布袋收尘器3之间设置有吸收剂循环装置4。烟气脱硝装置包括SCR反应器8(相应于脱硝塔,脱硝塔为SCR反应塔)、及设置在SCR反应器8上的还原剂制备装置9和催化剂再生装置10,烟道再加热装置7内设置有煤气点火喷嘴。此外,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烧结台车1收集的烟气经电除尘器(相应与第一除尘过滤器)之后进入脱硫反应塔2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具有石灰石塔、石灰石消化装置,石灰石消化装置带有加热功能,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上端与石灰石塔通过管道相连,石灰石消化装置的下端与所述脱硫塔通过管道连接;脱硫塔的顶端与石灰石消化装置连接的管道口带有喷洒阀;
2)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有干燥器;
3)还包括第一风机、回收布袋,第一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一风机和脱硫塔相连的管道中,回收布袋装置在脱硫塔下方;第二除尘过滤器设置在第二风机与脱硝塔连接的管道中,加热器具体为加热管。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脱硝后烟气中的水气腐蚀设备管道、如何提供吸收剂以及部分部件的优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脱硫吸收塔2上部设置吸收剂消化与混合装置5”,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氧化钙是常用的吸收剂,而氧化钙可以由石灰石煅烧而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设置石灰石塔及石灰石消化装置,通过石灰石消化装置的加热煅烧得到氧化钙,而为了使消化后的氧化钙进入脱硫塔与烟气充分接触,采用喷洒阀喷洒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进行SCR脱硝时,氮氧化物在催化剂的作用下会发生如下反应方程式:
4NH3 4NO O2→4N2 6H2O ;
4NH3 2NO2 O2→3N2 6H2O;
即,在反应过程中会产生水分,而水分的存在可能会引起管道设备的腐蚀,为了避免这部分水分对后续的管道设备产生腐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在脱硝塔的出气管道上设置干燥器以除去水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给气体流动提供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设置第一风机;为了方便回收脱硫后的物质,在脱硫塔下方设置回收布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第一、第二除尘过滤器设置在合适的管道中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进行脱硝前设置烟道再加热装置7对烟气进行加热,选择加热装置为加热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仅记载“石灰石通过石灰石消化装置3加热后分解成为CaO,喷洒进入脱硫塔4,于烧结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反应,反应固化物进入回收布袋5回收利用”(说明书第14段),上述内容仅说明CaO进入脱硫塔参与脱硫反应,并未记载CO2的去向及相关反应,即复审请求人阐述的利用CO2的诸多效果并未记载于原始文件中,无法认定上述效果是申请日之前的发现,因此不予认可。
2)从说明书14段记载的内容来看,仅能说明对于烧结烟气来讲,其流经区域时应密闭,但其并不意味着在石灰石消化装置加热石灰石的过程中,石灰石消化装置、石灰石塔也必须密闭。原始内容中并未记载石灰石消化装置、石灰石塔是密闭装置,说明书附图1仅仅是示意图,也无法从中必然得出上述部件是密闭装置,因此无法认定二氧化碳必然进入到脱硫塔中。
3)对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炉内喷钙脱硫技术(公知证据1:《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手册 第二版》,蒋文举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4月,第343-354页,第351页),虽然其并未详细记载CaCO3在炉内的喷洒位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调整其位置使得脱硫剂尽可能与烟气接触从而提高脱硫效率。且由于炉内发生热分解,生成的CO2全部留在炉内,也相应存在对CO2的利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