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32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1F254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8076.6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仲儒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任怡
国际分类号:C04B28/00,B28B1/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公知常识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问题的启示,那么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8076.6,名称为“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915629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CN101602590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包括:水泥、硅灰、碳纤维、碳纤维分散剂、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分散剂、消泡剂和水,各成分的配合比(g)如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分散剂与所述碳纳米管的质量比为(0.8~1.2):1,所述碳纤维分散剂与所述碳纤维的质量比为(0.8~1.2):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直径为8~20纳米,长度为30~100微米;所述碳纤维直径为5~20微米,长度为3~5毫米。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和碳纤维的质量比为:(0.25~5):1。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占所述水泥质量百分比为0.1%,所述碳纤维占所述水泥 质量百分比为0.4%。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占所述水泥质量百分比为0.2%,所述碳纤维占所述水泥质量百分比为0.4%。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纳米管占所述水泥质量百分比为0.5%,所述碳纤维占所述水泥质量百分比为0.4%。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灰的掺量占所述水泥的质量百分比为1~10%。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水分成三等分备用,将碳纳米管和碳纳米管分散剂按比例1:1加入1/3水中并进一步处理制成碳纳米管悬浮液;同时将碳纤维和碳纤维分散剂按比例加入1/3水中并进一步处理制得碳纤维悬浮分散液;
步骤二、在搅拌锅中依次加入硅灰、水泥和消泡剂以及所述碳纳米管悬浮液、碳纤维悬浮分散液以及剩余的1/3水并搅拌一定时间得到拌和料;
步骤三、将所述拌和料装入试验模具中,并在所述试验模具对称轴两侧对称埋入一对不锈钢网电极,从而得到试件;
步骤四、将所述试件放置于温度为22±3℃、相对湿度为95%±3%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一定龄期;
步骤五、采用不同目砂纸打磨去除试件两端表面的浮浆,并在打磨过的试件两端涂抹一层导电银浆,再用铝箔将铜线以及涂有导电银浆的表面包裹住,制作成外电极,从而得到所述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进一步处理包括:
第一步,手动搅拌2~5分钟;
第二步,采用磁力搅拌机加热搅拌10~20分钟;
第三步,超声处理40~50分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原始复合材料原料中添加硅灰,有助于提高导电填料碳纳米管、碳纤维在水泥基材料中的分散性,均匀分散的导电填料在水泥基体中能更好搭接成连续的导电网络结构,为载流子的传输提供更便捷的路径,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导电性能,宏观上表现为材料电阻率的降低。
(2)本申请采用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在纳米和微米两个尺度两者混杂,形成协同效果,多尺度增强水泥基体的压敏特性,提高现有水泥基压敏材料电阻率与外界荷载响应关系的线性度、信噪比以及在循环荷载作用下电阻率随荷载变化的重复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水泥基体还含有硅灰,对碳纤维分散剂和碳纳米管分散剂的含量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将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分散在水泥基体中,提高水泥基材料的压敏性。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粉煤灰在自诊断压敏水泥基材料中的应用》第13-17页“国内研发现状”一节(2009年8月第一版),并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属于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硅灰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起到了双重作用。一是作为胶凝材料掺合料的作用,二是作为分散剂的作用。而且起到了1 1>2的效果。通常情况下,硅灰要么仅仅当做胶凝材料,要么仅仅用于提高碳纤维分散性。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硅灰在起到掺合料作用的同时,还起到了加强分散导电相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的作用。与单纯添加碳纤维分散剂和碳纳米管分散剂相比,其分散作用显著增强。水泥基材料的导电性能与材料内的载流子浓度和载流子导电网络密切相关。导电填料的掺入改变了水泥基体的导电模式:一是导电填料的载流子参与了传导,改变了材料内的载流子浓度;二是导电填料改善了导电通路。当导电填料掺量较低时,导电填料载流子通过隧道效应进行传导;当导电填料掺量较高,达到或超过渗流临界阈值时,导电填料载流子通过导电填料相互搭接的导电网络进行传导。
2、权利要求1中水泥基材料中碳纤维掺量为水泥质量百分比0.4%,达到其渗流临界阈值,并采用图1和图2辅助说明。相同导电填料掺量情况下,掺入掺硅灰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电阻率小于不掺硅灰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电阻率。硅灰的掺入有助于提高导电填料碳纳米管、碳纤维在水泥基材料中的分散性,均匀分散的导电填料在水泥基体中能更好搭接成连续的导电网络结构,为载流子的传输提供更便捷的路径,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导电性能,宏观上表现为材料电阻率的降低,充分利用了复合材料的电阻特性。
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利用了完全不同的电学特性。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一种基于电容-应力相应机制的传感元件,把分布在水泥基材料中短切碳纤维、碳纳米管视为形成电容器,碳纤维形成较大的电容器,碳纳米管形成较小的电容器,当水泥基材料承受外界荷载时,通过测试电容来推测出水泥基材料所受外界应力。首先,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在水泥基材料中较易相互搭接、甚至团聚,无法形成电容器;其次,碳纤维、碳纳米管没有在外界能量作用下,其电容两级无法带上等量异种电荷形成电容器;再者,在水泥基材料埋入铜网电极,无法传输电容信号。可见,对比文件1提出的电容器理论在实际试验过程中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存在缺陷,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利用电阻特性属于完全不同的电学特性,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而且,对比文件1提出的复合材料的电容特性,不仅不构成技术启示,还会对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组合形成的电阻特性的提出造成思维障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公知常识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问题的启示,那么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应力传感器元件:包括试块和一对电极,所述电极分别位于试块的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的试块包括水泥基体和均匀地分布在水泥基体中的导电纤维;所述水泥基体为硫铝酸钙水泥砂浆;所述导电纤维由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组成;所述试块的重量组成为:水泥基体:98.5-99.5%(如果试块为100g,那么水泥基体为98.5-99.5g,与权利要求1中“80-100g”相重叠),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0.4%-1%(如果试块为100g,那么碳纤维为0.4-1g,与权利要求1中“0.1-0.6g”相重叠),碳纳米管:0.1%-0.8%(如果试块为100g,那么碳纤维为0.1-0.8g,与权利要求1中“0.1-2.0g”相重叠)(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进行清洗、干燥处理,将一定比例的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加入到甲基纤维素(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碳纤维分散剂”)溶液中,用玻璃棒搅拌确保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分散完全;同时将碳纳米管加入到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碳纳米管分散剂”)溶液中分散,再将上述两种溶液倒入搅拌锅中进行搅拌,按水灰比0.35加入水、β-萘磺酸盐减水剂(水重量的3‰)、磷酸三丁脂消泡剂(水重量的2‰),然后分批加入硫铝酸钙水泥(同时加入标准砂,砂灰比为3∶1),搅拌4min后,在标准砂浆模具里注浆成型(即该试样的原料包括水泥、砂、碳纤维、碳纤维分散剂、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分散剂、消泡剂和水),埋入铜网电极,振实,将试样放入标准养护室(温度为20±1℃,相对湿度≥90%)养护(参见说明书第 [0030]段和表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水泥基体还含有硅灰,对碳纤维分散剂和碳纳米管分散剂的含量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将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分散在水泥基体中,提高水泥基材料的压敏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硅灰为常用的水泥掺合料,而且硅灰也可以作为水泥基压敏材料中的分散剂(参见《粉煤灰在自诊断压敏水泥基材料中的应用》第13-17页“国内研发现状”一节,姚嵘等著,2009年8月第一版,冶金工业出版社,其记载了“分散剂和超细粉可提高碳纤维分散性,超细粉包括硅粉、沸石粉、粉煤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采用分散剂和超细粉的组合使用提高碳纤维的分散性。至于碳纤维分散剂和碳纳米管分散剂的含量,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加入这两种分散剂,其加入量可以根据是否足够让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均匀分散在水泥基体中的常规试验可以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碳纳米管分散剂与碳纳米管的质量比、碳纤维分散剂与碳纤维的质量比的限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碳纳米管、碳纤维是否能均匀分散在水泥基体中的结果,能够合理选择碳纳米管分散剂与碳纳米管之间、碳纤维分散剂与碳纤维之间的比例,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碳纤维、碳纳米管的直径和长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公开了碳纤维为:长度10-15mm、直径7±0.2μm(落入权利要求3中的“5-20微米”范围内),碳纳米管为:外直径20-40nm(与权利要求3中的“8-20纳米”有相同端点)、内径5-10nm(与权利要求3中的“8-20纳米”范围重叠)、长度50μm(落入权利要求3中的“30-100微米”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散和增强效果的需要,能够微调纤维的尺寸,例如碳纤维长度为3~5毫米,其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7是对碳纳米管与碳纤维的含量及其比例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2公开了两者含量即比例为0.5:0.5(即1:1);0.1:0.4(即0.25:1),两者都落入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其含量对水泥基体的导电性带来的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表5和第[0033]段),可以调整其含量及其比例,其效果是可预知的,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是对硅灰的含量进一步限定,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硅灰为常用的水泥掺合料,而且硅灰也可以作为水泥基压敏材料中的分散剂,在此基础上,通过常规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其含量,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之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压敏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进行清洗、干燥处理,将一定比例的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加入到甲基纤维素(与本申请“碳纤维分散剂”对应)溶液中,用玻璃棒搅拌确保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分散完全(即将碳纤维和碳纤维分散剂加入水中并进一步处理制得碳纤维悬浮分散液);同时将碳纳米管加入到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与本申请“碳纳米管分散剂”对应)溶液中分散(即将碳纳米管和碳纳米管分散剂加入水中并进一步处理制成碳纳米管悬浮液),再将上述两种溶液倒入搅拌锅中进行搅拌,按水灰比0.35加入水、β-萘磺酸盐减水剂(水重量的3‰)、磷酸三丁脂消泡剂(水重量的2‰),然后分批加入硫铝酸钙水泥(同时加入标准砂,砂灰比为3∶1),搅拌4min后(即搅拌一定时间得到拌和料),在标准砂浆模具(即将所述拌和料装入试验模具中)里注浆成型,埋入铜网电极,振实,将试样放入标准养护室(温度为20±1℃,相对湿度≥90%)(与权利要求9中的“22±3℃”范围重叠,且权利要求9中“95%±3%”是在对比文件1的范围内的选择)养护(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参见权利要求1-8的审查意见);(2)权利要求9中将水分成三等份,而对比文件1是将水分成三份;养护湿度是在对比文件1的范围内选择;(3)权利要求9选用不锈钢网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铜网”作电极;制作外电极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将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分散在水泥基体中,提高水泥基材料的压敏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8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水分成三份的比例是否需要均等,是视能否将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分散均匀来定;而养护的湿度一般需要在90%以上,权利要求9的湿度也是在这一范围内,容易选择95%±3%的相对湿度,这些特征的选择带来的效果都是可预知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铜网和不锈钢网都是常用的电极材料,网电极使用不锈钢网电极也是根据导电和防侵蚀需要容易选择的。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7、图1和图2)公开了一种机敏混凝土制成的作应力应变传感元件:所述应力应变传感元件设有两对电极,电极用银粉导电胶刷在试块表面构成,或采用金属网片预埋在试块中;试块由机敏混凝土制成,从附图1和2可以看出电极基本上呈对称布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用银粉导电胶刷在水泥基应力传感器元件试块表面构成外电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电极设置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可采用不同目砂纸打磨去除试件两端表面的浮浆,并在打磨过的试件两端涂抹一层导电银浆,再用铝箔将铜线以及涂有导电银浆的表面包裹住,制作成外电极。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中步骤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为使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分散均匀,手动搅拌2~5分钟,再采用磁力搅拌机加热搅拌10~20分钟,最后超声处理40~50分钟为常规的技术手段,都是为了使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均匀分散在水泥基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选择且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硅灰为常用的水泥掺合料,而且硅灰也可以作为水泥基压敏材料中的分散剂(参见《粉煤灰在自诊断压敏水泥基材料中的应用》第13-17页“国内研发现状”一节,姚嵘等著,2009年8月第一版,冶金工业出版社,其记载了分散剂和超细粉可提高碳纤维分散性,超细粉包括硅粉、沸石粉、粉煤灰)。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添加了碳纤维分散剂和碳纳米管分散剂,其作用是为了让碳纤维和碳纳米管均匀分散在水泥基体中,其效果是可预知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分散剂和超细粉的组合使用提高碳纤维的分散性,包括使用硅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硅灰仍然可以作为胶凝材料掺合料的作用,不存在复审请求人认为只起到一种作用。
2、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权利要求1中水泥基材中碳纤维掺量为水泥质量的0.4%及其效果。首先,权利要求1中碳纤维的掺量为0.1-0.6克,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强调的“0.4%”;其次,针对复审请求人强调的“0.4%”,对比文件1公开的碳纤维的掺量为“0.4-1%”,因此两者有一个重复端点0.4%,此外,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的碳纤维的掺量也为0.4%;再次,对比文件1中记载短切聚丙烯烃碳纤维:0.4%-1%(如果试块为100g,那么碳纤维为0.4-1g,与权利要求1中“0.1-0.6g”相重叠);碳纳米管:0.1%-0.8%(如果试块为100g,那么碳纤维为0.1-0.8g,与权利要求1中“0.1-2.0g”相重叠)(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也就是说,本申请中碳纤维、碳纳米管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的含量部分重叠,当然其作用也是相同,复审请求人强调的“0.4%”带来的效果,对比文件1也同样具备相同的效果。
3、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分别利用不同的电学性能,这只是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复合材料的使用方法不同而已,但是对于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复合材料本身及其制备方法而言,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材料中的导电纤维包括短切碳纤维和碳纳米管,这些导电材料在水泥基体中形成许多电容器,其中碳纤维之间形成相对较大的电容器,而碳纳米管之间形成更为微观的电容器,从而在微观区域进一步增强整个温度传感器元件的电容。随着外界作用到传感器元件上的应力的增大,传感器元件电极极板间距不断缩小,使得传感器元件内部的偶极子极化率提高,传感器元件的电容不断增大,这样,通过测量传感器的电容可以感知传感器元件所受的应力”。在说明书第[0033]段还公开碳纤维和碳纳米管掺量过多变成电的良导体面而失去显著的压容特性。在说明书第0018段也记载“本发明通过测量传感器元件的电容信号,而非电阻信号作为感知传感器元件所受的应力,因为电容信号与电阻信号相比,具有变化灵敏、稳定性好的特点”。由此可知,利用电阻信号感知应力的技术属于已知的,且不如利用电容信号感知灵敏、稳定。此外,在上述《粉煤灰在自诊断压敏水泥基材料中的应用》第13-17页“国内研发现状”一节,记载的都是力与电阻之间的关系及组份对其影响关系。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碳纤维和碳纳米管两者协同效果,而且还有临界阈值,这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42]段记载的作用类似。虽然一个是利用电阻特性,一个是利用电容特性,但是这都是利用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的电学特性。况且,对于碳纳米管/碳纤维增强水泥基复合材料本身及其制备方法而言,由于本申请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的掺量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都与对比文件1相重叠,那么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因此,碳纤维和碳纳米管的组合使用带来的效果是可预知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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